(1计算机软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标准的划分及界定;
(2计算机软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4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必要时应与相关产品的供应商、批发商、销售商、转包商及顾问、律师等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李祖明: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J].工商行政管理; 2007年11期; 43~45
黄东斌: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N].经理日报; 2002 黄国民: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之我见[J].法制与经济; 1995年05期;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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