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月14日下午我将上午在证据交换中瑞金医院提供的护卫专计准字(2007)第5号《医疗专项技术准予临床应用通知书》交给静安区检察院控诉科科长陈俊秋和反渎职科科长龚科长,并提出2008年3月瑞金医院骨髓移植病区在对我女唐×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时违背本通知第2点要求。即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和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应立即暂停临床应(试)用并上报市卫生局,因此市卫生局监管部门存在监管失责的责任。在沟通中俩检察官说近几天他们会到黄浦区法院来一趟,将检察院前段时间到市卫生局的调查情况向法院介绍一下,同时建议我在开庭(庭审)中关于瑞金医院的资质问题可以提一下但不要纠缠,重点应提请法庭追究医院违反卫生部制定的住院标准流程中病人住院天数最低不少于7天违规责任,我表示接受并将你负责庭审信息告知了他们。
此致
敬礼
唐××
201x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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