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让置身学习重担下的我精神一振。然而,却发生了一件让我至今难忘的事件。
寒假,我将参加钢琴八级考试。这对胸有成竹的我来说,应该是小菜一碟。去年10月开始,我就一直努力地练习。将干净的琴键印满我的指纹,将复杂的曲调变为我记忆的一部分,将我的所有心血花在考级的三个曲目上。三个多月,每天放学一回家,便不停地练钢琴。慢慢地,我昔日的兴趣逐渐化为爱与恨,木制的琴键在我的手下也变得乖巧而听话。我弹得很好,吴老师也说有可能拿到优秀,妈妈脸上挂着笑容,我就在这种情况下信心满满地进了考场。
考场中,三三两两地坐着几个人。我听着他们一一弹奏,咦?怎么弹错了那么多音?小朋友的失误更提升了我的自信心。到我弹的时候,考场中只剩下我了,心中不免升起一丝寒意。开始弹音阶了,居然听不清自己在弹什么!难道我的耳朵“罢工”了吗?我心中立马一惊,六度弹成八度。只好重弹,这时我才发现这是一架演奏琴,弹奏时远方听得见,近处听不清,没办法,只好往下弹,后面的曲子弹得挺好,整体蛮不错。可我却为音阶的错误很内疚,并暗自咒骂那架琴。一见妈妈,我忍不住失声痛哭,知道考优秀没缘了。妈妈安慰我没关系,失败一次又怎么样?
虽然考试时间很短,但是给我深深的挫折感。
“台下十年功,台上一分钟。”光苦练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多锻炼,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才有可能在十级的考场上一鸣惊人!
不一会儿,校园上空就飞满了五颜六色的风筝,有猫头鹰的,有飞机的.,还有老虎的……差不多有一千多只呢!看,那边有一只老鹰风筝,飞得最高,看他那洋洋得意的样儿,仿佛在说:“瞧,我飞得多高!你们想和我斗?还嫩了点!”突然,半路***出个程咬金——那边一只燕子风筝飞得很高,与那只老鹰不相上下。看,那里还有一只老虎风筝,看他那藐视天下的样子,仿佛真的是一只“百兽之王”。
我也迫不及待地把我的风筝放了起来,但出师不利——和另外一只风筝撞在了一起,纷纷掉了下来。这下“坠机”了呀!没关系,正所谓“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
这一次,我把风筝放得非常高,都快要超过第一名了。正当我向其他同学炫耀时,风筝开始下降了,幸好我及时的把绳子一提,这才化险为夷。整个下午我们都这样开心地玩着,奔着,累了歇会儿,然后又加入了比赛的行列。
有梦想我们才会有目标,有追求。我们的梦想不就像这翱翔的风筝吗?就让我们迎上风雨,让梦想成真!
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石,是完全主观的概念。所谓的客观过错只是从客观方面认定主观过错;过错归责是唯一的归责原则,无过错不是指行为本身无过失,只是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不应是与过错责任并列的归责原则,而只是为解决损失分担,对过错归责适用的例外。
《西游记》是我最喜欢读的书之一,在取经途中师徒四人不畏艰险终于到达西天取得真经。孙悟空:他是石头里蹦出来的一只猴子,他机灵、勇敢、善良、敢作敢为,也是虚化出的人物形象。他一时任性大闹天宫,却又不愿意牵连任何一个人,后来被玉皇大帝封为弼马温,但是他还是不高兴,大闹蟠桃园,又一次跟玉帝协商,封了一个“齐天大圣”的.名号,但是当他得知这是一个安抚他的权宜之计后,他再次跟天庭闹翻。后来当如来佛祖将孙悟空制服后,观音点化孙悟空下凡保护唐僧西天取经,如果成功保护唐僧西天取经便可让孙悟空成仙。在取经路上孙悟空靠他的七十二变一次又一次打败妖魔鬼怪,化险为夷,最后唐僧四师徒取得真经。
诚然,孙悟空有着他的本领,有着“火眼金睛”,有他的金箍棒。在现实世界里,有很多人都有着孙悟空的本领“火眼金睛”。并不是说他们真的能分辨妖与人,而是说他们对善与恶能用客观的眼睛去看,有着强大的分辨能力。孙悟空精神已经深入所有青少年读者的心里,也包括我!每当我对想做的事情有惧怕心理时,孙悟空大闹天宫的情形立刻浮现在脑海,让我有了挑战的勇气,每当我做事情想要半途而废的时候,孙悟空精神又在我心中升起,让我有了坚持的决心。每当我爬山爬到半山腰想要放弃时,看到周围人一个又一个超过我的时候,孙悟空精神又在激励我,于是我便脚下生风立刻向山顶跑去。每当我对滑雪有着惧怕心理时,想起孙悟空一人对抗十万天兵天将都不曾有半点惧怕,区区滑雪又算得了什么,就是这样的心理让我两天就掌握了滑雪的技能。
读一本好书,可以无时不刻激励着我们前行。书带领我们领略人世间的真谛,正如美国诗人艾米丽·狄金森在神奇的书里说过:“没有一艘非凡的战舰能像一本书把我们带到浩瀚的天空,没有一匹神奇的骏马能像一首诗带我们领略人世间的真谛,即令你一贫如洗,也没有任何栅栏能阻挡你在书的王国里遨游的步履。多么质朴无华的车骑,可是它却装载了人类灵魂的全部美丽!”
书,是我的良师益友。
无过错责任,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工业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现象大量存在,传统的过错原则使此类侵权难以举证和认定,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出现了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在行为人没有过错时,我们以什么理由要求他承担责任呢?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只是立法者对特殊情况的一种技术处理:一方面,此类情况出现频率高,过错举证困难,不给受害人以补偿有违公平;另一方面,此类过错专业行强,难以抽象出共同的标准,不以过错为要件也是效率的要求。况且,无过失并非指行为本身无过失,而是不以确定的过失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不以过失为要件的原因不是对过失的否定,只是法律已形成对过失的推定,所以不必再去考虑过失的具体形式。[15]
严格地说,无过错责任并不能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并列。其真正作用不是解决责任的归属,而是解决损失的分担。其在立法上的表现也以列举式的规定出现,事实上也 是作为了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由于侵权行为法是将法律调整的视野局限在一对一的责任归属争执之中。所以,当依侵权法的过错归责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又确属无辜并值得同情时,无法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这在工业事故上表现尤其明显。受私法公法化理论影响,既然社会选择了工业化,受益于工业化,那么由社会承担损害后果也是理所应当。用王卫国教授的话说,致损风险是工业化的必然成本。[16]既然只是为了分配损失,那就必然要选择有能力承担损失的人,即所谓的“大钱袋(deep pocket)”理论。因为它们不仅本身有负担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们有提供保险金的能力,即将损失分担社会化。这样,就有效弥补了侵权行为法自身的缺陷。但无过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不宜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因为这会导致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才能不承担责任。而当履行义务的成本过高时,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不履行任何注意义务。这就如同一座设置不合理的人行天桥,为了方便人们甘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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