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尼沙汗·沙吾提,一名新疆昌吉市的普通维吾尔族妇女,尽管家境贫困,却毅然与丈夫收养一名汉族弃婴,年不离不弃,视如珍宝。如今,当年被收养的女孩已经成长为一名品学兼优的初中生,一家四口过着平静而幸福的生活。维汉两族间互帮互助、和睦相处的这段感人故事一经网络视频形式推出就在网民中引起强烈反响,大家感叹维汉团结友爱,人间真情可贵,祝福他们全家幸福。
笛卡尔的想法不错,具体工作却做得不太好。斯宾诺莎则完美实现了这个想法。
斯宾诺莎最有影响的著作叫《伦理学》,在他去世后才发表。这本书的全称是《按几何顺序证明的伦理学》。
看明白了吗,用几何去论证伦理学(伦理学也是哲学研究的一部分),这不完全就是笛卡尔设计的路数嘛。等翻开这书,你肯定就崩溃了。
第一步,要找到公设对吧。
笛卡尔把一切都怀疑了,我们就必须找到一个绝对存在的、不可能被怀疑的东西作为公设。
既然这个东西绝对存在,那么它肯定不能依赖别的物体存在
斯宾诺莎把这种东西称作“实体”。
实体的特征是,这东西自己就是自己存在的原因,不依赖外物存在。这意味着,外物也不可能摧毁实体。否则的话,实体的存在就要依赖于“外物不去摧毁实体”,等于还是依赖于外物了,对吧。
既然实体自己是自己存在的原因,外物也不能摧毁它,那么实体肯定是永远存在的。用类似的方法,我们也可以证明出,实体是无限的,是唯一的,是不可分的,是善的。
如果实体是无限的,是唯一的,那么这就等于在说,世间万物,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实体的一部分。因为只是一部分,所以是不完美的一部分。
这么一个永恒的、无限的、唯一的、不可分的'东西,你想到了什么?就是上帝嘛。
如果上帝不是实体,上帝又无所不能,上帝不就可以改变实体了吗?又和实体的定义不符了。
所以,斯宾诺莎承认上帝,但他心目中的上帝不是基督教或者犹太教中人格化的上帝,而是无所不在的实体。
简单地说,世间万物皆为上帝,我自己也为上帝的一部分,那么我与上帝同在,自然充满无限的力量。其他人即便与我作对,他们也是上帝的一部分,他们的行为也都是上帝的意志(这点和基督教是相同的)。所以无论外人如何对我,我都应该坦然接受。
复杂地说,实体永远存在,我属于实体,那么我也可以永远存在。即便肉体消失了,我也是实体的一部分。而且我和世间万物都是一体的。从这个设想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无限的力量和安全感,也就什么都不怕了。
再者,实体是善的,作为实体一部分的事物,即便单独看是邪恶的,它本身也是为了善的目的而存在,也是善的一部分。因此无论多么丑恶的现象,我们都应该宽容接受。
斯宾诺莎的学说大致如此。
顺便一说,这种人和万物一体的观点在中国哲学里很常见。中国很多学派都追求“天人合一”。比如庄子讲“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北宋儒学家张载更认为宇宙万物都是一体的,所以我们侍奉父母,友爱别人,就相当于爱整个宇宙了。
佛教也有类似的观点。大乘佛教认为我们感官所见到的万物之间的区别,都是一种虚假的幻象。世间万物的本质是一样的,都叫“空”。这也可以近似地理解成万物之间没有区别,是一体的。
《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目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专利 法律 制度保护遗传资源。为防止遗传资源流失专利法修改剑指“基因窃取”。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我国野生大豆遗传资源流失、“北京鸭”遗传资源流失,就是典型的案例。很多国人只知道“北京烤鸭”好吃,却不知道“北京烤鸭”是以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上形成了一场老师专业化的运动。要求高质量的老师不仅是有知识、有学问的人,而且是有道德、有理想、有专业追求的人;不仅是高起点的人,而且是终身学习、不断自我更新的人;不仅是学科的专家,而且是教育的专家。从目前看,老师的专业性发展遇到这样几个问题:老师只专注于自身专业的局限思考;在观念和经验上有错觉;将质量问题归因于学生、同行乃至外界;处理问题时专注于个别事件,缺乏整体、动态的思维方式;文化水平高,比较主观,满足于现状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努力克服。
以生物技术为主导的科技革命使生物 经济 成为了各个国家在高新技术领域着重投资并展开激烈争夺的领域。迄今为止还没有哪项 科学 技术像基因技术这样对人类社会既存的伦理观念与准则提出了如此广泛、严峻的.冲击和挑战,从转基因动植物、胚胎干细胞、克隆人到基因诊断、基因 治疗 、基因修饰,纷纷要求社会伦理道德给予正确的价值评判,继而要求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律相应做出调整,专利法作为直接调整保护科技成果及其利用的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也要回应这些冲击和挑战。
对专利申请进行伦理道德考量的过滤机制是通过专利法中的公序良俗规则得以实现。WWW.133229.CoM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欧洲专利法公约和日本专利法也有类似公序良俗的规则。美国专利法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判例法的 发展 使得法律实践操作中将公序良俗解释为实用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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