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小学二年级时,一个星期六的早晨,爸妈没做饭就出去忙农活儿了,叫我在家看家,说等晚点就回家做饭。我一个人玩了一会儿,觉得很没意思,恰好邻居小伙伴李锐也一个人在家,我们俩就在大门口玩游戏。玩了不知多长时间,两家大人还没回,我俩肚子饿得咕咕叫了。正没办法,我忽然看到邻居家桃树上许多桃子从叶里露出来,红通通的,像是熟透了。我就提议说:“我们去摘几个桃子充充饥好不好?”李锐也拍手赞成。我们就拿一根竹棍到树下敲了好几个桃子,吃完各自回家了。
到爸妈回家我家正在吃早饭的时候,忽然听到邻居伯伯在门口大声喊:“哪个细伢把我家的桃子打了,大人要教育啊,别让细伢学着偷东西。”爸爸瞄着我说:“是不是你?”我支支吾吾地说:“我没有。”爸爸严肃地说:“小孩子不能随便拿别人的东西,那是偷,别人会看不起的。”
一整天我很不安,我偷了伯伯家的桃子了,我怕别人说我是小偷。夜里我做了一个噩梦,许多小朋友指着我喊:“小偷!小偷!我们不跟小偷玩!”我吓得大哭起来。爸妈都跑进来问:“怎么了?怎么了?女儿怎么了?”我哭哭啼啼的.把早晨的事说了一遍,爸爸说:“你不跟伯伯说就打桃子是不对的,不过你主动承认错误很不错。我明天带你向伯伯认错好吗?”
第二天一早,爸爸就带我到邻居伯伯家道歉,伯伯说:“小孩子不懂事,只要他知道不能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就好。”伯伯还夸我是诚实的好孩子,摘了一大兜桃子给我,说是给我的奖励。
从那以后,我知道了什么叫偷,知道诚实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写这篇文的初衷不是为了黑谁,也不是宣传,旧账不新翻,是我的原则,这件事已过了很久,而对于我来说是件新事。对于百度来说是件不能忘却的大事。
当今世界,二次元三次元的标签已极为正常,它们成为了人类社会正常运行的核心,它们互补互助,无冲突无矛盾,而有人不明所以,自以为是大义凛然惹来众人非议。
如果你很早就开始关注“二次元”,仰或者是喜爱,“二次元”范围很广:小说,漫画,网络游戏,翻唱,cv,cosplay……想必你一定知道前几年的广州漫展事件,总称“广州漫展脑残粉事件”,一件真实到心寒的事件。
前几年广州漫展,漫展主办方邀请了许多cos以及当时很红的少年组合——TFBOYS,在进会场时所有的cos被TF粉拦在场外,说他们不是来看他们的,是来看TF的,公共场合骂那些cos难看,丑,话语特别难听,不忍耳闻,不知如此,甚至还动手殴打,进行泼饮料,颜料,扇耳光等人身攻击,漫展中的所有大型道具都被破坏,看不下去的人想用手机视频,却被粉丝砸碎,在场大部分人的手机都无一幸免。在这之后,许多cos受伤进了医院,其中一名业余cos女大学生眼睛因戴美瞳被可乐泼伤导致视力下降,戴高度眼镜,情况很糟糕,然而来自TF粉到抵辱依旧不休。这是多么惨绝人寰的事情!
请问大家能想象出那些戴着重头饰,穿着厚长衣的cos在大太阳下在人群中站着一直进不了会场的场景吗?能想象那些脸上涂有浓状,戴假发,只为了完美cos出群众心里憧憬角色的cos们被各种颜料,饮料泼,服妆毁得不成样子,脸上头上都是那些东西的场景吗?请问大家能忍受这样一群莫名其妙的人不分青红皂白的干这种事吗?更何况是那些称职称业的cos们。我是个路人,完全不在其中的路人,我已经不能容忍,主办方为了利益邀请了TF,把仅几百的门票卖的很贵;粉丝无缘无故的人身攻击与之毫不相***cos们,为什么要干这么没道德没良心的事,给整个漫展和在场的人带来巨大损失和伤害?
后来,有人强烈要求TF粉公开向在场的cos道歉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应,甚至那些粉丝还在cos吧和cos网上刷屏式辱骂,更是激起了二次元的愤怒。
如果事已至此,唯一能挽救局面的是艺人,而艺人的表现太令人失望,对于这件事在场的他们不作任何表示,只是一味的为自己辩解,给人一种粉丝的所作所为与他们毫无干系的错觉,给他们的粉丝一种自己也是心甘情愿为自己偶像付出,不准许他人有任何异议的错觉。若艺人为粉丝公开道歉也是另一个模样。
身为艺人,无论年龄大小,无论经验多少,都应该要懂得自己的表示多么重要。艺人是需要粉丝捧红的,粉丝的作为与艺人密切相关,艺人的`动态粉丝更是时刻关注。
著名艺人+cos汪东城就曾在某个节目当了嘉宾,观众台举满了关于他的萤灯牌,事后他表态告诉粉丝他不喜欢并非他演出的节目有人举牌,那不尊重选手,那以后粉丝在这种情况下只举手写的横幅,只为他挥荧光棒。他作为一个cos,他表态说在cos舞台上,他不是艺人汪东城,而是cos汪东城,在cos圈里他完全没有作为艺人的包袱,漫展来看他的粉丝就说我是来看cos汪东城的,而不是艺人汪东城。
还有很出名的exo组合也曾经在一些方面表过态,制止了粉丝的一些无礼举动。
有过这些举动的何止是他们,作为艺人,就要敢当敢为只要认准是对的,就不怕遭人非议,比较群众的眼睛大都是雪亮的,这比不做表示或含糊了事更有效。
一个艺人的缺优影响这粉丝,而粉丝的行为影响着艺人,一个艺人要想受大家真正喜欢,不是无动于衷,不是撇清干系。你做对了,任何一个艺人,一个组合都不会被人唾弃。
面子书的面世,无疑为中学生带来巨大的影响。面子书对现在的人们来说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事物了,对中学生来说更是一个标榜身份的工具。中学生可通过面子书来表示自己的身份。使用面子书与他人交谈,还可同时涉及许多人。
除此之外,面子书可让使用者在网上与朋友聊天及上载照片。中学生可用面子书与同学们一起讨论功课及商量有关学校里所面对的难题。中学生可上载一些特别节日所拍的照片,让其他朋友更加了解及认识中学生的近况。
面子书除了对中学生有好的影响之外,坏的影响其实也是存在的.。网络只是一个虚拟世界,如果过度沉迷于面子书,将与现实脱节。此外,面子书上有许多游戏,这些游戏各式各样,包罗万象,应有尽有的吸引了许多中学生的兴趣,导致学生们个个无心向学,只顾着玩游戏。
面子书的交友功能也非常危险。由于看不到对方的样貌,也不了解对方,学生们往往都会被对方所骗或误交损友。许多网络骗子利用假的资料或是明星的照片来诱骗中学生,尤其是女生。此外,面子书是自由发表言论与想法的制度。因此,说话比较直接的用户较容易闯祸。想法不一致也导致互看不顺眼的用户在面子书上掀开“口水战”。一些用户还误用面子书来或破坏他人的名誉。
总的来说,面子书有好也有坏,因此中学生在使用面子书时应适可而止,千万不要太过沉迷,善用面子书可为学业带来好处。
《德国民法典》所称的法律行为,是指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的一项行为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每个人通过法律行为的手段,来构成他同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实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工具。
我们说法律行为的目的是引起法律后果。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法律后果,不仅是因为法律制度为法律行为规定了这样的后果,首要的原因是从事法律行为的人正是想通过这种法律行为引起这种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制度承认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般说来,行为人想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如移转物的所有权、承担义务或使他的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是为了达到经济上的效果。
旨在使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是通过某些行为来实现的。这种行为通常就是这一意思的“表示”,即“意思表示”。
从上述所引的内容来看,意思表示是由一下部分构成的:一、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三、表示意思。比如,我想给父母买套房子居住,那么,让父母居住就是目的意思,即动机,于是我就想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是效果意思;我将我的这些想法通过行为表示出来,这是表示意思。但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主张三要件说的,有主张四要件说的。
在这一节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意思表示不同于法律行为。有的法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有的法律行为则需要两个和多个法律行为构成,比如,契约的成立,就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此可见,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除此之外,还需其他的要件,如,一些形式上的要件。
拉伦次在论述法律行为时,还提到,“无论是法律行为本身,还是加上其他组成部分(如另外的实施行为,至少都包含一个旨在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合同则包含两个意思表示。然而,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法律行为,这些法律行为并不是由一个或若干个意思表示组成,而是体现为一种简单的意思实现。所谓的意思实现是相对于意思表示而言的。它是指行为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通过行为人表达法律行为的意思的方式而使法律后果产生——从‘受领对象’角度看也不能确定它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以创设相应的状态的\'方式,使行为人所希冀的法律后果产生。这就是说,意思实现纯粹是一种实施行为,而不是表示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有先占无主动产和抛弃动产上的所有权等。”“承诺行为是意思实现的主要表现形式。”他 的这些论述体现了德国法学家的类型化思维,把我们通常讲的承诺是与要约相对应的意思表示再进行细分,但关于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的具体区别,我还不能充分的领悟。
二、 法律行为的种类
这部分内容与我国的现有理论冲突不大,我主要就其中的对我启发较大的知识点,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关于处分行为、取得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划分。“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权利上设定某项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等。一旦所有权人在其所有权上设定了某项限制物权,她就放弃了一部分所有权限,而将同样的或相似的权限让与了他人。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行为,有债的免除、债权让与以及预告终止通知等。在所有这些情形中,处分的对象是一项权利或一项债务关系。处分权利的权限是该权利的组成部分,因此处分本身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行为。”这就是有效的处分必须以处分人有权处分权利,亦即具有“处分权限”为前提的原因。
此外,关于债务承担的性质,学者们又很大的争论。但有一点,他们达成了一致,就是债务承担是一个处分行为,但处分的客体是什么?有的认为是债务。假使认为处分的是债务,那岂不是承认了民事主体可以处分自己的义务!这时,权利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这是一个危险区。但债务人享有的有不是权利,那么,他处分的到底是什么?根据拉伦次的观点,处分权的客体不仅有权利,而且还包括法律关系。依此类推,债务承担处分的整个债务关系,但由于债权人也是整个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债权让与出分的就可以说是权利即债权,所以,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
其次,是关于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的划分。在不要因行为的体系中,物权行为是其典型。我们都知道物权上的履行行为正是为了执行债权上的基础行为,但物权上的。履行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受债权上的基础行为之有效与否的影响。这就是说,即使买卖合同因某种原因不生效力,根据物权发规定,从事的移转所有权的行为通常仍然有效,除非该行为本身具有能导致无效之法律后果的瑕疵。债法上的基础合同的瑕疵,原则上不影响为执行该基础合同而从事的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我们把这种将物权行为同作为其基础的负担行为作严格的分离的做法,称之为物权行为的“不要因性”。不仅,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因的”,即它们的效力与其基础行为之有效与否无关;而且,其他处分行为通常也是不要因的,如债权的让与。与此相反,负担合同通常是要因的。所谓“要因”是指负担合同本身包括一个“原因”,即承担义务的法律目的,这个法律目的同时也表明了负担合同所追求的经济目的。对要因行为,人们从其本身出发即可理解之,而不再另外需要行为本身以外的其他行为和法律关系中所包含的目的原因。要因的负担行为之典型是“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赠与和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一方之所以承但给付义务,是因为他要因此使另一方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一方承担义务的目的产生于负担行为本身,该目的就是要使另一方承担义务。出卖人之所以承担将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的义务,是因为他要使买受人承担支付价金的义务,反之亦然。一方时令一方承担义务,是一个在其本身承担义务之外,但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每一个行为人所明确期待的、其他的法律效果。因此,我们不应将法律行为的经济目的看成是行为人承担义务的原因或法律原因,而应把行为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是根据该行为的内容所期待的、超出其本人承担的义务的、其他的法律效果视作承担义务的原因。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负担行为并不总是“要因的”。例如,汇票出票人的负担行为就是不要因的,票据法上的其他票据行为也是与其基础法律行为相分离的,因此,它们都是不要因的。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
首先,我现对这一章的结构做一简单的评述。第一节讲的是意思表示作为有效表示和社会交际行为,第二节,具体讲意思表示的解释。实际上,第一节是第二节的基础,也是意思表示解释的依据。正是因为意思表示是一种社会交际行为,所以,在有受领人的情况下,以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为解释的原则。
第一节中,提到“作为一项‘行为’或与‘行为’相类似的有意识的行动,意思表示首先是以一种可受意志控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存在前提的。”“意思表示具有某种特定的陈述价值。这是意思表示不同于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以及法律行为中的意思实现之本质所在。长期以来,学者们认为,意思是独立于表示的一种内心事实;意思表示的陈述价值就在于它表达了表意人旨在使法律后果产生的意志,意思表示就是对这个意思的告示。但,事实上,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并不是一种告示。根据一席表示的意义,它是一种有效表示。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作为有效表示,同时也是表意人法律行为意思的实现过程;这一法律行为意思就是通过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仅仅停留于内心的意思,还不能产生任何效果。”“意思表示并不是为了将它自身以外的事实表达出来,而是为了直接引起意志中所包含的法律后果;它说道:这一法律后果应该发生效力。”
“意思表示有双重功能。首先,意思表示是一种决定性行为,它是表意人实现其法律行为意思的一种手段。从这个角度看,通常处于意思表示背后的表意人的意思,似乎就对法律后果具有关键意义。不过,同时意思表示是一种表达出来的东西,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应为他人所知。因此,意思表示是一种人际交往的行为,一种社会交际行为。作为这样一种行为,意思表示与它所涉及的地方也有某种联系。这个人对意思表示有自己的理解,或者它应该对意思表示作出某种理解;对他理解的内容,他通常是能够信赖的。因此,意思表示的表述内涵就获得它独立的意义。”
所有的这些论述都暗示了我们应该对意思表示做何解释。第二节分别对有受领人和无受领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做了论述。总的来讲,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以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为原则,不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以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为解释原则。在这节中,还具体讲到,解释的对象是表示,交易惯例对解释的意义等等。根据不同的意思表示有不同的解释方法,但总体看,所有的解释方法都体现了信赖保护的原则。在《德国民法通论》(上的第一章中就已讲到信赖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由此可见,信赖保护也属于法律行为学说的范畴。在许多情形下,处于信赖保护的原则,我们对意思表示作出规范性解释;信赖保护并且导致以作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所具意义之可归责性来替代行为人欠缺的表示意识。然而,在因“法律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永远存在一种纠正手段,即可因错误撤销表示。这样,表意人就可以解除客观上由他所表示的法律后果,并可将他承担的责任局限于受领人所遭受的信赖损害范围之内。此时,我又不得不提出民法的两大原则:自由和信赖保护,这也是民法的精神。
还记得那是我上小学的时候,脾气任性又有点儿得理不让人,为此爸爸经常给我“上课”。我知道这样不好,尽量克制自己,想改掉这坏脾气。一天课间,同桌小a在挪桌子的\'时候,把我的钢笔碰到地上摔坏了。当时我很生气,那是妈妈送我的礼物,可转念一想,宽容从现在做起吧,别为了一支笔伤了和气。只要他道歉,我就原谅他了。可是没想到,都中午放学了,小a仍像没事人一样,一句话也没说,更别提道歉,一溜烟跑了。我的火直往外冒,暗暗想:下午一定要找他理论理论。
到了家,我余怒未消,跟爸爸讲了“钢笔事件”。“嗨!我还以为什么事呢,把我宝贝女儿气成这样…”爸爸乐呵呵地说。“停停!后面的话我替您说‘做人要大度,吃亏是福’。对吧?”看着爸爸一副无所谓的样子,我赶紧打了个暂停的手势。“呦!还是女儿了解我,我就是这意思,人家也不是故意的,别计较了。”爸爸依旧温和地劝我。“您怎么老向着别人呀,不行,我得让他赔我钢笔!”我气呼呼地说完,一转身,回屋睡觉去了,把爸爸一人晾在了客厅。
午睡起来,我的火气已经消了大半,想想爸爸那句常挂嘴边的“吃亏是福”,似乎也有些道理。枕边有爸爸留的字条“闺女,别生气了,爸爸不是在帮他说话,是觉得这点小事不值得。也许他是一个羞涩的孩子,不好意思跟你道歉。多些宽容你就多些快乐。”爸爸的话像一股暖暖的风,把我心中仅存的一丝怒火吹散了。我决定原谅小a了。
到了班里,让我很意外的是,课桌上赫然放着一支新钢笔,还有一张字条,那熟悉的字体写着“对不起”。多亏没急着找人理论,要不就冤枉人家了。我心里想。偷偷瞟了一眼小a,他正装模作样地看着书,我潇洒地写下“没关系”,连同那支笔推给了他。小a笑了,我也笑了…
播种宽容,收获快乐!爸爸影响了我,改变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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