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在自然状态的观点与洛克相似。康德认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是妥适的。环境也是全体人类共同的所有物,在共有的环境中劳动便会获取固有的财产。但人类本身就不是非常的理性的动物,每个人都只愿意进行自己认为良善的事情而不被他人的意见所左右,这种认知的差异,就会导致冲突,从而引发社会的不安全性。这点与霍布斯相类似。人们要舍弃自然状态下这种不清楚的权利的关系,在政治权利保障的秩序下和平的共存。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真诚的探究正确的道德律,仍然会因为认知的不同而引发冲突。客观的法秩序的确立使自由和不同的认知判断得以并存。这点与休谟的协调的观点类似。但是,我们也知道,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法律类型,但是只要你所生存的社会存在着这种现行的法律,你就要去遵守,如果不遵守将难以进行社会生活,不能以有其他法律类型为由,而不遵守你所居住的地方的法律。
康德认为所有人都有加入社会契约的义务,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够切实的分配何种事物属于何人所有,才能够确定每个人得以自由行动以及选择自由的范围。但是,立法者也是人,不可能实现分配及划分范围的理想状态,所以,必须永远持续努力实现这个目标。
上来接着写,我在拿别人的长处和自己的短处比。我感到委屈的是,自己辛辛苦苦的劳动没有得到自己预想的结果和回报,于是有点不平。关键是没有得到象学生时代的排名,相对公平,感觉失落。我感觉自己一直在努力,却没有象某些不努力的人那样活得自在,还常常略微气压或奚落奚落别人感到忧伤。其实真的没有那么严重,也不是最主要的。关键是我感到自己处于不上不下的\'境地,经常感到莫名的被忽视和误解。我是多么的热爱劳动和工作呀,无能怎样,我不会停止学习和劳动,我感到活在这个世界没有比学习和劳动更令人欣喜和激动的了。玩和休闲要的,一定要的,寓学于玩,寓劳于乐。娱乐也可以随时随地,不必专门刻意安排,我不喜欢,太累。
当然是力所能及,因为世界那么大,我不可能什么都行,我也没有别要撑哪个能。工作期间,我就做工作要求做的事。业余时间,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我要使自己快乐起来,真正快乐起来,这一点非常重要。写这篇文章就是在剖析自己的弱点,使自己快乐起来,愉快起来!努力我加油。
要看到自己的渺小和一文不值,要努力地使别人感到愉快。即使有时自己成为被笑话的小丑也不要难过和生气,而是要高高兴兴。哈哈哈哈,如此甚好呀。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已经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在读完刘星教授《法律是什么》后,,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朦胧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作者从一般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亦意在抒发自己对法理学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以下是我的几点感受:
法律是一种命令。第一,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者制定者讲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第二,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刑事处罚问题。如当A为阻止B出版作品而将其作品藏匿,便会立即触及刑事问题,权威机关将会做出决定强行A将作品归还,如果A反抗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则会最终触及刑事处罚。第三,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某些法律规定不直接说明权利义务,而是直接说明何者行为是否有效,如A趁B之危签订合约,则权威机关将直接宣布其合约为无效,并对A做出相应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性。最后,法律是一种命令是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暴力制裁,法律作为一种命令便会失去意义。
法律可以分为常识观点中的法律和实质上的法律。常识观点中的法律是一种白纸黑字式的观念:法律就是立法机关或法院这些权威机构宣布的正式文件。法律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本文本身没有意义,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习惯服从。行动中的法律则更应该注重灵活性。由于法律的地方性,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在地方性法律的概念中,一切法律知识,不论是一般性质的还是具体性质,都是当下的知识,无一是可以永恒的`,于是,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站在他者之上自称唯一正确,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作为唯一标准。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书的最后,作者提出了“恶法”和“邪恶要求”等观点。法律完善是一个长远哥过程,法律条文也是不可能具体到生活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证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这就意味着,有时法律理解而产生的“法律是什么”,更多的是一个纲领,一个大的方面,而不是“具体需求”式的。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是人们在这种自由的状态下为保护生命或者财产权会产生障碍,就要基于社会契约而建立政府。政府及国家制定法律并基于法律而行为。但法律的制定依据又是什么呢?法律制定要使在国家层面下生活的人民能如自然状态下一般拥有自由,所以,法律应有人民自己制定,这样才能保护在国家层面下生活的人民的自由不减少。但是,人民人数众多,制定法律时,自然难以达成一致。这时,以多数决的办法,而多数人的意思往往与普遍意志趋同。我们也可以理解,子信息越充分,参与的人数越多的情形下,多数决做出判断的正确性就会越高。
在卢梭的思想中,有一个天才的“立法者”来引导大众。为什么基于共同意志作出的判断还需要一个“立法者”呢?是由于,普遍意志大部分正确,但不会总是正确,仍会有出错的时候,这时就需要一个借用神的权威的立法者来使人民信服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由此,卢梭认为宗教是政治的工具。天才的“立法者”作为一个人,他也无法使得一个国家永远存续。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追求个人利益而不会为集体利益而牺牲,宗教成为政府统治者的一个高贵的“诈术”,借由其权威而建立起正当化的理想型政府。
对长谷部恭男这本《法律是什么?》中提到几位法哲学家的观点在此做小小的整理和辑录。
这几个星期来,大大小小的面试了五、六个社团部门,校级的和院级的都有。大部分的面试都是三大步骤。
第一:自我介绍,比如一些爱好、兴趣、特长等。
在面试这一关的时候,我听见有同学说没有什么兴趣爱好,大多时候都在学习为了高考。我看到这个的时候,就想起了自己以前的一些事。
要是初三的时候,没有冒着中考的压力出去打球,也许现在我也不能够自信的\'说:我喜欢运动,热爱打篮球。
要是中学的时候,没有冒着学习成绩下降的危险,去满足自己对电脑强烈的兴趣,也许现在我也不能够自信的说:我擅长电脑,能独立操作office办公软件,会电脑编程序,视频、图片制作也可以完成。
那些时候,那些看似不合理的做法,现在却成了我进入这些心仪的社团部门的资本。很多时候我都在想,如果当时我选择了一条大家都认为的正确的路走,我还能这样靠着那些“资本”进入这些好的社团部门吗?其实面对质疑的时候,我们都曾在那些闲言中迷失了自己。但是,后来有的人在那些闲言中找到了那颗最亮的星并且选择了坚持,于是那些时候的挣扎就成了现在的资本。
第二:就是才艺表演。当然也可以自愿的,但是表演了入选的几率肯定会加大了。
在面试这一关的时候,有很多同学说出来学习基本上不会什么表演。要不就是千篇一律的唱歌,也不管自己的声音是不是合适(不过勇气值得学习)。
要不是高三的时候,没有抗着高考的压力去学习街舞舞步,或许我现在也不能自信的说:我来表演一个街舞舞步。
很多事情,通常是在过了很久之后,才会体现出它存在的价值。所以,我们不可以很轻易的就否定一个事物。
第三:就是问答时间。这就是一个了解的过程。
只要不违背某些事物本来的价值观,不违背它的价值取向,基本上没问题。当然一定要会说。所以都看书,都说话也成了很重要的东西。
直到现在我都这样认为的:上天让某一样事物出现在你的面前,必定是有它的意义。你可以选择放弃去挖掘它的存在,但你不能忽略它的存在。所以人是会思考的,无时无刻都在思考,思考着现在,思考着以后。
就像我在思考,上帝为什么要给我这个十八岁的花季,后来才明白,因为在这个最美的年纪我会遇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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