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计算机软件的经济特征、技术特征及风险特征认识不足;
(2对商业秘密与企业发展的关系认识不足;
(3对现有法律的保护的方式认识的还不够充分;
(4对计算机软件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1计算机软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标准的划分及界定;
(2计算机软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4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必要时应与相关产品的供应商、批发商、销售商、转包商及顾问、律师等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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