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育儿观念的作文(中西育儿理念冲突作文800字)

中西方育儿观念的作文(中西育儿理念冲突作文800字)

首页话题更新时间:2023-11-12 11:51:04
中西方育儿观念的作文(中西育儿理念冲突作文800字)

中西方育儿观念的作文【一】

无过错责任,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工业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现象大量存在,传统的过错原则使此类侵权难以举证和认定,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出现了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在行为人没有过错时,我们以什么理由要求他承担责任呢?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只是立法者对特殊情况的一种技术处理:一方面,此类情况出现频率高,过错举证困难,不给受害人以补偿有违公平;另一方面,此类过错专业行强,难以抽象出共同的标准,不以过错为要件也是效率的要求。况且,无过失并非指行为本身无过失,而是不以确定的过失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不以过失为要件的原因不是对过失的否定,只是法律已形成对过失的推定,所以不必再去考虑过失的具体形式。[15]

严格地说,无过错责任并不能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并列。其真正作用不是解决责任的归属,而是解决损失的分担。其在立法上的表现也以列举式的规定出现,事实上也 是作为了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由于侵权行为法是将法律调整的视野局限在一对一的责任归属争执之中。所以,当依侵权法的过错归责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又确属无辜并值得同情时,无法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这在工业事故上表现尤其明显。受私法公法化理论影响,既然社会选择了工业化,受益于工业化,那么由社会承担损害后果也是理所应当。用王卫国教授的话说,致损风险是工业化的必然成本。[16]既然只是为了分配损失,那就必然要选择有能力承担损失的人,即所谓的“大钱袋(deep pocket)”理论。因为它们不仅本身有负担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们有提供保险金的能力,即将损失分担社会化。这样,就有效弥补了侵权行为法自身的缺陷。但无过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不宜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因为这会导致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才能不承担责任。而当履行义务的成本过高时,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不履行任何注意义务。这就如同一座设置不合理的人行天桥,为了方便人们甘冒风险。

中西方育儿观念的作文【二】

我妈妈是家庭妇女,我和我妹妹,我哥哥姐姐们的孩子,我自己的孩子都是我妈带大的,大多数人喜欢“好带”的孩子,但是我妈认为那些“不好带”的孩子反而聪明。推荐《西尔斯橙色亲子课》《西尔斯健康育儿百科》这两本书。这两本书的作者是西尔斯家庭,不是一个人是西尔斯这家的家庭成员,西尔斯夫妇养育了大大小小,连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十多个孩子,而且他们本身也都是儿科医生,儿科心理医生。

这也是我第一次看到给“不好带”的孩子定义的书,他们把这种孩子定义为“高需求”宝宝。从***到青春期,从生理到心理,从父母到家庭成员,这两本书都涉及到了。

《西尔斯健康育儿百科》从普通感冒、耳朵痛、长牙到学习障碍、接种疫苗,从新生儿到青春期的所有发育过程,你都能从中找到对应的处理方案,包括什么时候你该担心、什么时候该去看医生、什么时候只需在家治疗。

跟很多单纯关注孩子辅食,洗澡的书不同,这本书关注了对孩子心理安慰,还有引导。这个特别重要,但是大多数父母却对这个不重视,这种原生家庭的伤害会对孩子有终生的影响。

带宝宝去拍照,在摄影工作室,有个孩子不愿意拍,大哭起来,他的妈妈抱他出去,可是到了门口又把正在哭泣的他交给爸爸,转身跟工作人员交涉。爸爸在电梯间大声的训斥孩子,孩子一边哭一边喊妈妈,可是爸爸没有停止反而跟孩子说“因为你哭,***不要你了。”结果孩子哭的都岔气了。还有一次,带孩子去游泳,碰上一个妈妈,孩子不想游,那个妈妈以钱都交了必须游为理由,不停的叨叨,非把孩子扔水里,结果孩子哭的奶都吐出来了。我和我妈讨论的时候都觉得这些行为对孩子都不好,都会让孩子不舒服。

我不否认一个新生命得到来,会给家庭带来快乐,夫妻感情会更亲密。但是这个孩子在是个“玩具”之前,首先是个人,一切都要以照顾好他,让他快乐为前提。跟我女儿一起游泳的一个男孩,孩子游泳的时候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拿着手机拍照,孩子腿抽筋淹水,把孩子捞上来的竟然是工作人员。不好意思,扯远了,反正我推荐《西尔斯橙色亲子课》《西尔斯健康育儿百科》这两本书,哄孩子真的不是说你让他吃饱穿暖就行了的。

中西方育儿观念的作文【三】

即在尊重学习者的观念的特性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使学习者投入学习并产生精彩观念 。

中西方育儿观念的作文【四】

即在尊重学习者的观念的特性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使学习者投入学习并产生精彩观念。

中西方育儿观念的作文【五】

婴幼儿和中学生无疑都属于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不幸出事,我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希望家长和他们的亲人如何如何。而根本没有做法律层面的思维,更没有付诸行动。即,为什么不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也许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健全,那为什么不赶紧从立法上从速补上这一课?也许中国社会太注重于伦理及家庭管理,但是,孩子并非是家长们的私有财产,他们更是国家的`未来。有鉴于此,那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婴幼儿和中学生以更好的保护呢?

诚然,当今社会应该属于法治社会。但是,既有观念与思维却一再左右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譬如,最近一再报道的恶狗伤人事件,这方面应该有法可依。可依然是狗患成灾!而像藏獒一类的凶恶畜牲在全国泛滥,难道有关部门事先就不能进行约束严加管理,非得等到出现灾难时才大张旗鼓的予以治理?既如此,法律当然也就失去权威与尊严,从而让位于习惯与关系。很明显,后者绝非是构成法治社会之要素。

再说自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立法初衷不能说不好,更是鼓励做儿女的要常回家看看。但是,如果有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不遵守怎么办?能够依法惩处吗?不能。就连有关人士也解释说,目前只能从这个层面进行呼吁和引导。既如此,那这样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呢?答案是:不能!可想而知,这样的法律、法规又有多少约束力?

结论:虽然我们现在好像是法治社会无疑,但我们的观念和思维,以及观念和思维等等之外的东西,却依旧停留在既有模式上。观念不变,则灾害不断。各行各业,莫不如此。

而粗放式法律、法规,粗放式社会管理,更是我们这个社会最严重诟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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