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关注高考作文,是因为我们相信文章是可以作为一面镜子,反映中学生的内心世界和思维水平。但很多时候我们只关注高考作文命题,却忽视作文的写法。要知道,即便题目很开放,如果评卷标准死板,学生为了在考试中得到好分数,没有点魄力的话,即便自己对这类话题胸有成竹,也还是不敢下笔。
作文有字数限制,这其实是最操蛋的要求之一,我相信一句话就可以说明白的事情,为了凑字数,一定要扩写出十句话,多出的九句话,那纯粹就是画蛇添足、脱裤子放屁。可是,由于应试作文的字数限制,有时候又不得不脱裤子放屁,阅卷老师或许会觉得这屁着实太臭,但既然批卷有要求,那么再臭的屁,闻到鼻子里也必须是香的。
语文老师们教作文时可能会说作文必须要有格式,先写什么,再写什么,举例说明,最后总结。说白了就是一套作文模板,骨骼怎么长,长成什么样,你别管,老师说长成什么样,那就长成什么样。电影《无极》里红花盔甲的主人问奴隶:你为什么要跟着我。奴隶想了想,说:跟着你,有肉吃。道理都是想通的,听老师的话,有分拿。最后造出来的应试作文多数变成了八股文章,可偏偏八股文才受欢迎。
八股文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很少会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甚至如果讲出自己真实想法,很可能得不偿失。想想看,党化教育之下,谁能真正具有言论自由呢?即便我觉得雷锋做好事不留名多么做作,可写在试卷上的还是“学习雷锋好榜样”——在此之前,我们的思想品德课教育我们诚实守信,可当我们真的做了诚实的好孩子,我们却被说成是思想有问题——在这样的环境下,一篇佳作的含金量可想而知。
为了凑字数,必然要举例子,好人好事光荣事迹爱党爱国爱家感动天感动地必须感动你,为了追求效果,本来无感的`事也必须想的惊天地泣鬼神,默默挤出一两滴眼泪,趁着泪水还热乎,抓紧时间写下几个句子,然后自觉大功告成,当试卷发下来,发现那分数和当时自己的感情不成正比时,默默唠叨一句:妈的,白恶心自己了。
应试作文和一切文章一样,不该虚假造作,不该被强迫有感,当面对一段材料,为什么非要揣测出题人心理呢?如果出题人是男人,那有什么好揣测的。如果出题人是女人,那可谓女人心海底针,不是有那么句话么,女人的心思你别猜。为了奉承一个人而写一篇文章,这样的文章遣词造句再好,又有什么价值呢?——当然,我们的教育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培养能写出“花样美文”的吹捧性人才,舔脚趾,吃得香,活得长。
应试作文的问题不在于作文要求写什么,而在于作出的文章能被宽容到什么程度。这不是老师的问题,不是出题者的问题,而是这个制度的问题、言论自由的问题,而说到最根本,其实是一个政治权利的问题。
奉劝体制下辛勤耕耘却很快面临徒劳无果的体制下的人们:这是信息时代,也是聪明人泛滥的时代,当你欣喜于自己所看到的一切时,其实……
正确的思维是一种能力、一种习惯、一种技艺,需要长期通过科学的办法来培养和训练,这就要求教师的正确引导,不断强化。如在教学中提出关键、清晰的问题,与学生一起搜集客观信息,不要因为主观的因素而对材料的选取有所偏颇,带着学生进行合理的推导,不要让个人的好恶、利益、和坏习惯影响推导的走向和严密性,当遇到棘手的问题时,不妨换一种思维框架试试,鼓励学生与他人交流,借鉴别人的想法,发现自己思维过程的不足,这样既培养了学生的思维,又让他们认识到的合作的重要性。经过不断的潜移默化,让学生的思维得到锻炼。
定理二主要阐述了幸福原则。虽然幸福原则不是康德所认为的普遍适用于每个理性存在者的实践法则,但是康德看不否认幸福的作用,并且认为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动物,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本性。康德花了大篇幅论述幸福原则、幸福与德行的关系以及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
1、幸福原则: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即一切物质的、主观的实践原则都是从属于对幸福的欲求这股基本的原则。出自一个事物实存的表象的快乐,在它应当是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决定根据范围内,是以主体的接受性为基础的,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此在。即人们的快乐(幸福它是由人对所希望得到的对象而确定的它是人们的主观愿望、主观感觉决定的,是依赖于人的愿望的那个对象而存在的,倘若人们想要的那个东西没有得到,那么这种幸福便不复存在了。从而它属于感觉(情感,而不属于知性,后者依照概念表达表象与一个客体的关系,而不依照情感表达表象与主体的关系。即幸福是之于主体(人的一种感觉,它不是依赖客观实在而是依赖主体的感觉。
于是,只有在主题期待于对象现实性的那种愉悦感觉决定欲求能力的范围之内,这种快乐才是实践的。但是,想在一个理性存在者有关贯穿他整个此在的人生整个此生的人生愉悦的意识就是幸福,而使幸福成为意志的最高决定依据的那个原则,正是自爱原则。于是,一切质料得原则既然将意愿的决定依据置于从任何一个对象的现实性那里感受到的快乐与不快乐之中,便在它们一并属于自爱原则或个人幸福的范围以内。即这种原则就人们的行动是以是否获得了幸福快乐为依据的。
2、幸福与德行的关系:尽管康德把德行看做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起来,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
相反,他认为幸福是一个完善的道德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幸福虽然和德行相关联,但它既不是德行的附属品,也不是德行的派生物,如斯多亚派所主张的那样:幸福就是对德行的认识。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行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道德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完全的善。一个有德行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有的德行在程度上相一致。不应得的幸福是无价值的,得不到报偿的德行本身虽然可贵。而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行却最为理想。德行是幸福的条件,其本身必须是无条件得善。所以,康德的德行论并不否认幸福为完满的道德生活所必须。他所着重的不是幸福,而是去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研究幸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条件是从哪里来的。
3、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由对幸福原则的论述可知,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是不同的,只有自己期待的对象得到了,才算的上幸福,而每个人的对幸福的欲求是不同的,因此,幸福是不可能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普遍法则。
整体来说,康德对于幸福的阐述是基于道德法则基础上的,是辩证论述的,因此,很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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