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民法学习感悟
社会和谐的维系不仅仅是靠道德来约束,更需要是法律的来维系。每个人对道德的理解可能不尽相同,我们可以谴责,从心理上给与压力。但法律不同,它是一种被大众普遍认可的以强制执行来保证其效力的一种工具,不容藐视。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高速发展,人们的也在与日增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就是我们的保护伞。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成了在未来立足的一个重要砝码。加上自己一直以来对法律的热爱,我果断选择了民法这门选择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意义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
选修课的内容很丰富,我们主要学习了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沈老师深入浅出的为我们讲述了这些内容,民法学本身是一门枯燥的学科,但沈老师给我们讲完知识会给我们案例,和我们一起分析这个案例的违法之处,有时候为了加深我们的理解,沈老师还精心为我们找了一些视频分享,体味社会百态的的同时加深了对民法的理解。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个老人借小儿子钱买房子的,一审判决小儿子败诉,二审判决小儿子胜诉。这里不仅涉及遗嘱问题还涉及了合同法的内容,也给我们一个警示:要保管好遗嘱不能怕麻烦,各种证据要保存完整,更重要是兄友弟恭,莫争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则;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一种文明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属于实体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属于国内法;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属于普通法。
经过短短几个月的学习,我对法律的兴趣更加浓厚,我懂得了在一些情况下,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懂得了自己应该行驶哪些义务。最后衷心的感谢沈老师给我们传授民法知识,特别是在身体抱恙的时候依然坚持带我们遨游民法知识的海洋。虽然民法的选修结束了,但我对法律的学习不会止步,它一如既往是我的业余爱好,我的挚友。
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升华,作为法官,通过司法实践,发现问题,修正问题,更好更快地实现公平正义,以法治的阳光、公平逐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信服、尊崇与敬畏,从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是马克思为了改造旧唯物主义世界观,为工人运动提供理论指导而撰写的一份提纲,这份提纲后来由恩格斯整理出版后,才公开发表。恩格斯给予了这份提纲高度的评价,认为它是作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这份提纲的发表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彻底批判了费尔巴哈和一切旧唯物主义的直观性和不彻底性,确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的实践观。整篇提纲不足1500字,一共分为11条。
在《提纲》的第一条中,马克思直言不讳的指出了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就唯物主义的主要缺陷——缺乏实践的和主体性的观点。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他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他的唯物主义是直观的,不彻底的。
在《提纲》的第二条中,马克思阐述了实践是检验思维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思维是否是客观世界的正确反映,这一检验的标准不能在人的主观范围内寻找,用人的主观的东西去检验人的思维是得不到正确的结果的。马克思指出只有在人的主观范围之外的实践能够检验人的思维的真理性,这是由实践的特性决定的,实践是主观见诸客观的活动,它能够把人的认识思维与客观实际相结合起来加以比较,如果人的认识思维与客观实际相符合,那么人的思维就具有真理性,反之,则否。
在《提纲》的第三条中,马克思批判旧唯物主义只看到环境对人的作用,而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也能对环境起影响作用,也就是说,人不是被动和消极的被环境所影响。旧唯物主义认为“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然而这种所谓“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又是由什么来改变的呢?他们没有指出来,看来在这方面,他们只能寻求上帝的帮助了,这样旧唯物主义者就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潭。
在《提纲》的第四条中,马克思承认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积极方面,因为费尔巴哈把宗教世界从神学世界观中剥离出来,把它归结为产生它的世俗基础。但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刚走到这一步,就止步了,对宗教的批判仅仅停留在理论的批判,而没有付诸实践来改变宗教世界。
在《提纲》的第五条中,马克思批判了费尔巴哈认识论的错误根源——人的感性知识单纯的直观,马克思指出人的感性应该来源以人的实践。
在《提纲》的第六条中,马克思把人的本质归结为“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批判了费尔巴哈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
纯粹自然联系起来的普遍性”。既然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人的本质必然是历史的和变化的,也就是说,在人类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人的本质不同的,是变化的。因为,社会关系是历史的和变化的。因此,人的本质必然不是固定的,那些所谓的人性自私论是必然错误的。同时,要指出一个问题就是,马克思所指的人的本质是就人类区别与动物来说的,而不是单指具体每个的本质。弄清楚这个问题,就不会陷入所谓“既然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是否可以说只要弄清楚一切社会关系,就能弄清楚人的本质呢?”的疑惑了。
在《提纲》的第七条中,马克思接着第六条继续批判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本质的错误,进一步阐述了人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只有从社会性的角度上,才能真正把握人所以为人的本质。
在《提纲》的第八条中,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因为实践是社会关系的发源地,实践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实践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人是从事实践的人,只有实践才能揭开挡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切神秘面纱。
在《提纲》的第九条中,马克思指出,旧的唯物主义只能做到把感性理解为“市民社会”的单个人的直观,然而它不能理解市民社会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因而它不能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
在《提纲》的第十条中,马克思鲜明的指出了自己新唯物主义的阶级基础和立场,旧唯物主义是“市民”社会的唯物主义,而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唯物主义,是为实现人类解放的唯物主义。
在《提纲》的第十一条中,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鲜明的点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以往一切旧哲学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要说明世界,而且要改变世界。纵然,马克思在向人说明了自己哲学的特征在于改变世界,但是他并没有说,改变世界与解释世界相比谁更重要。在马克思看来,这两者是同样重要的,因为改造世界必须以解释世界为前提,从排除科学实验之外的人类实践活动来讲,如果缺乏解释世界的前提,那么这种实践活动也就是改造世界的活动必然是盲目的,就算取得了成功,那也是机会主义性质的。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解释世界是改造世界的前提,而改造世界反过来又能够促进解释世界。
总的来说,在《提纲》中,马克思主要突出自己的唯物主义区别于以往旧哲学的根本特征是实践,因此,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也被后人称之为实践唯物主义。实践不仅
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特征,同时也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特性。当今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进程陷入了困境,有的人把根本原因归结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实践的根本特性。这些人的基本观点是,学而不能用即等于无用。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是批判的和革命的理论,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是为了去变革世界,改造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问题。然而,我们当前的社会现实并不能很好提供这种能够让我们去变革的条件,就目前来讲,我们很多人都是在适应这种社会现实,尽管其中存在许多不合理,在他们眼里,能够适应社会现实已经是一种不易的成功了,至于变革社会现实不亚于痴人说梦。因此,他们认为对很多人来说,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当今社会是没有任何吸引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由于缺乏运用的现实基础,是没有用的,既然没有用,也就没有学习的必要。然后大家就都不愿意学,那自然而然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就陷入了困境。
不可否认,这种观点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是不能把它归结为当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困境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观点是十分片面的,它片面性在于他们把“改造世界”片面化的理解了,认为改造世界就只是过去的变革不合理的一种革命性的社会现象的活动,而没有看到,技术的革新也是在改造世界。从这一点上讲,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就已经什么有用了。至于,如何解决当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这种困境,如何有效的提高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有效性,还有待学术界的进一步探索,在这里就不讨论了。
全世界无产阶级的伟大导师、科学共产主义的创始人卡尔·马克思留下了许多著作,其中,《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一起被公认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唯物史观创立的基本标志。《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在1888年作为恩格斯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附录首次发表,它被恩格斯称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历史唯物主义的起源”。提纲的核心是唯物主义,而且是能动的唯物主义。同时马克思强调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他认为人类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只能从实践中来。“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提纲第八条)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共有十一条,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两条是整个提纲的总论,主要指出了新旧唯物主义的区别;第三至九条为第二部分,在这一部分中马克思把实践的观点应用于社会历史的研究,批判了费尔巴哈的唯心史观,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基本观点;第十和第十一条则是提纲的最后一部分,作为提纲的总结,揭露了唯心史观的阶级根源,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点、历史使命与根本任务,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领域里所实现的伟大变革。
在第一部分中,马克思对比了新旧唯物主义,指出旧唯物主义不懂得实践对人类社会的意义,把客观世界单纯地看作认识对象,不当作实践改造的对象,不懂得主观对客观的反作用。这也是旧的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根本区别。费尔巴哈虽然也讲实践观点,但他对实践的理解是错误的。他在《基督教的本质》一书中,把理论和实践对立起来,认为理论活动才是真正人的活动,而实践则是“犹太人营商牟利的活动”。针对旧唯物主义的缺陷,马克思指出:人们的思维归根到底只能由实践来检验。只有在实践中,人们才能把主、客观统一起来,确定人的思维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实际,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马克思借用“思维的此岸性”概念,强调了人们能够透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且可以通过实践证明认识的真理性,世界上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可认识的。
第二部分揭露旧唯物论的唯心史观及其根源,论述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批判了旧唯物主义的唯心史观,分析了其产生的根源。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勾画出了唯物史观理论体系的纲要。马克思指出旧唯物主义不了解革命实践的伟大作用,因而不能正确地说明人和环境、人和教育的关系,并由此导致唯心史观。马克思所说的“环境”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物质关系,它包括生产力、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人并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环境的影响。人是积极的、能动的实践者。马克思批判的不是环境对人的决定作用本身,而是片面机械地理解这种决定作用。马克思分析了费尔巴哈的宗教观,阐述宗教产生的社会根源和消灭宗教的正确途径,揭露费尔巴哈对宗教批判的局限性,揭示了宗教产生的社会根源和消灭宗教的正确途径,从中引出在实践中改造世俗社会的革命结论。指出了费尔巴哈批判宗教的出发点及其局限性,揭示了宗教产生的社会根源,并且提出要消灭宗教,必须通过实践对“世俗家庭”进行革命的改造。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陷入唯心史观的认识论根源,进一步指出费尔巴哈从唯物主义出发,而又陷入了唯心史观的认识论根源。费尔巴哈的理性直观,没有把认识与社会实践、与改造现实联系起来。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费尔巴哈不是把感性看作实践的、人类感性的活动。结论正因为费尔巴哈不懂得实践的意义,所以,这种直观的唯物主义,就不能正确地说明环境和人的关系,更不能揭示宗教产生的阶级根源和消灭宗教的途径。和旧唯物主义有着基本区别的新唯物主义,既把对象、现实、感性理解为独立存在于人的实践活动之外的客观物质世界,又把它们看作是人的感性活动的产物,并认为这种活动不断改变着自己的面貌。这就是马克思在哲学领域中实现的变革之所在,就是马克思提出的新世界观的基本内容。
作为总结的第三部分揭示了新旧唯物主义对立的社会基础、阶级根源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点。对新旧唯物主义原则区别的阶级基础进行了归纳,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使命以及与以往哲学的根本区别。揭露了唯心史观的阶级根源,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点、历史使命与根本任务,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领域里所实现的伟大变革。
在提纲中马克思紧紧围绕着旧唯物主义的基本缺陷——直观性和受动性,完成了对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的批判,确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实践观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的重要标志,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以往一切旧哲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不仅说明世界,更重要的还在于改造世界。马克思创立新唯物主义,就是为了给无产阶级提供一个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次科学地解决了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创立了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观点,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从而创立了唯物辩证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相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纲领性文件之一,标志着马克思的哲学的基本思想的形成。马克思早年曾经深受黑格尔哲学的影响,后来又在费尔巴哈的影响下转向唯物主义,但又对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无视社会实践,抽象谈论人的本质和爱的说教等不满。该文是为了深入批判费尔巴哈哲学并与其划清界限而写的提纲。该提纲简明扼要,思想深刻,被恩格斯称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主要是为了批判费尔巴哈以及其他旧唯物主义的直观性和不彻底性而写的。马克思在该提纲中首先指出了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即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活动。在此马克思强调了实践的重要意义,强调了实践在检验认识真理性中的决定作用,以及实践对环境的改造作用、对宗教世界的世俗基础的改造作用。
在该提纲中,马克思还进一步批判了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性论,特别是其关于人的本质的看法;并给出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经典界说,即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在此强调了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故人的本质也是具体的、历史的。他认为应从社会的、实践的角度来理解人及人的本质;不仅如此,对社会生活本身也应从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理解,因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在该提纲的最后一节进一步强调了他的哲学与以往的哲学的根本的不同,指出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以往的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的重要标志,从中可以看出,社会实践的观点和唯物辩证法思想是贯穿其中的主线。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全文只有1400多字,阅读该提纲对于我们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很大的帮助。
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这篇文章很简短,与想象中的长篇大论相差甚远,阅读提纲,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清思绪去理解马克思的思想。众所周知,马克思是近代最先进的哲学家、思想家,他弥补了过去的哲学家的不足之处,使哲学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
在高中的课本上曾介绍过费尔巴哈,他曾经是“青年黑格尔派的成员”,但是在1839年,他发表《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对黑格尔的唯心论作了分析批判。其实在某些方面,费尔巴哈的思想中也包含着唯心论的思想,他并不是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早年的唯物主义哲学家都有一个共同的地方:他们都不能将自然与社会都列入唯物主义的队伍中,总是把自然认为是上帝创造的,因此陷入了唯心主义的困局。
唯物主义的发展阶段分为:古代朴素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黑格尔和费尔巴哈都生活在18、19世纪,那个时候正是处在工业革命时期,物理和化学领域发展迅速,机械唯物主义取代了古人摸索出来的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这是哲学史上的一个进步,可是它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因此,处于这个时代的哲学家们不可避免地在历史观上会陷入唯心主义。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马克思哲学纲领性的文件之一,马克思早年曾信仰黑格尔哲学,深受其思想的影响,后来又在费尔巴哈的影响下转向唯物主义,但是由于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并不是完全的唯物主义,他没有认识到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并没有从社会实践出发去看待事物,抽象地谈人的本质,把它认为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因此,这个提纲是马克思为批判费尔巴哈以及处于与他同时代的哲学家的旧唯物主义的不彻底性和主观性而写的,批判他们的唯心思想。在提纲的开篇,马克思指出了过去的唯物主义的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只管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唯心主义得以抽象地发展了能动的方面。马克思说费尔巴哈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活动,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做是真正人的活动,而对于实践却没有准确的把握住,他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意义。马克思主要强调实践的重要意义,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一切认识活动都要在实践中才能得出结论。马克思纠正了费尔巴哈在社会实践问题上的和在宗教世界的世俗基础问题上的错误理解。
在这个提纲中,马克思反复强调社会实践的重要性和人的本质,马克思提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体,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在此强调人的社会性,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所以人的本质也是具体的历史的。他认为人的本质和社会生活都应该从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在最后强调哲学家不仅是要解释世界,更重要的是要改变世界。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的重要标志,从中可以看出,社会实践的观点和唯物辩证法思想是贯穿全文的主旋律,反复强调社会实践的重要性。
通过阅读这个提纲,我回忆起了许多高中时学过的哲学知识,生活中处处都有哲学,今天学校组织大一学生去义卖报纸帮助残疾人和留守儿童,这不仅是人的主观活动,更是客观的社会性的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我们检验出了它的客观真理性。马克思的哲学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一盏指路明灯,它为无产阶级指明了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必然灭亡的秘密,提出了我们的最高目标是建设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思想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重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最后,衷心地希望我们的祖国发展得越来越好,自立自强地屹立于世界名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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