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与国家的使命的作文(国家与个人职业作文)

职业与国家的使命的作文(国家与个人职业作文)

首页话题更新时间:2023-12-03 05:36:21
职业与国家的使命的作文(国家与个人职业作文)

职业与国家的使命的作文【一】

热爱学生们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教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具体表现。热爱学生们与否是对教师道德评价的重要标志,不热爱学生们的教师决不是好教师。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教师热爱学生们,是基于学生们是革命的后代,他们的成长,直接关系着民族的素质和祖国的未来,正因为如此,教师热爱学生们应该表现在对学生们的全面关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把自己的全部情感倾注到每个学生们的身上,对他们做到既严格要求,又尊重信任。不侮辱学生们人格,不讽刺,挖苦学生们,教师要热爱每一个具有不同性格的学生们,使他们发展各自正当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不只以成绩作为衡量学生们的唯一标准。教师对学生们要做到严慈相济、情理结合,在教师的正确引导下,在各自原有基础上提高。

职业与国家的使命的作文【二】

18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经济运行几乎完全凭借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其中价格机制的调节则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始末,市场在自由竞争的观点主导下蓬勃发展。然而,绝对的自由竞争,只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想化模式,非完全自由竞争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常规态势。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广泛开展,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在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全球经济大危机中,市场失灵给全世界的社会化大生产带来了重创,价格主导、自由竞争等相继失去了调节作用,市场也无法克服和弥补自身的弱点。此时,“外力”介入市场,拯救日渐萎靡的主要经济体,维持经济运行就成为了必然需求。“需求”决定“供给”,国家以其特有的优势当仁不让地成为介入干预市场失灵的供给主体。然而,如同市场失灵一样,当国家充分介入经济生活调整经济秩序、决定资源分配后,政府同样会出现失灵。政府本身的有限性使其在对市场进行过分干预和指导时,必然导致市场自由和竞争的弱化,加之政府本身不追逐经济利益,当面临公共政策失效时,对市场问题处理不恰当会带来后续诸多严重问题。为此,需在法律的框架内约束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促进和实现市场的经济自由。

一切法律都是基于某种利益而生,依靠维系社会上某种利益而存在的。经济法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导致市场普遍失去活力。伴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崛起, 市场不正当竞争现象愈演愈烈,在传统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现困境并失去优势时,经济法以其特有的功能担负起调整其他法律难以克服的“市场失灵”的历史使命,同时经济法通过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价值选择,最大限度地担负起抵减和弥补因政府干预过大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率下降等“政府失灵”的历史使命。因而,经济法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经济法是国家根据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阶段,针对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更多地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以此为基本价值目标,通过对公权和私权的平衡协调,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这与民法和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有着非常明确的差异。国家通过经济法的实施来调节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经济秩序回归自由、公平、合理与安全。

职业与国家的使命的作文【三】

教师的劳动始终具有示范性,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不仅以自己的知识,技能去影响学生们,他的品德修养、道德情操、作风仪表,治学精神以至劳动态度都起着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表率作用是任何其他教育因都无法代替的。正如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固然许多事有赖于学校的一般规章,但是重要的东西永远取决于跟学生们而对面交往的教师个性,教师的个性对年轻人的心灵影响所形成的那种教育力量,是无论靠教科书、靠道德说教、靠奖惩制度都无法取代的。”可见教师自身的修养和业务的提高显得特别重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于律已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教师应该在自己的一切行为举止中,以身作则地成为学生们的表率,成为其有高尚的共产主义品德、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广泛的文化修养和渊博的知识的楷模。只有这样才能说服学生们。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身教重于言教”。教师只有不屡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智能素养才能做好教育工作。

职业与国家的使命的作文【四】

(一经济自由的内涵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关于“理性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 的论断为经济自由提供了重要而直接的理论基础,他认为在一切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拥有利己心的“理性经济人”;而“看不见的手”通过市场自发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最优,进而实现国富民强。然而,经济自由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当经济自由逐利的特点暴露出盲目性时,“看不见的手”主导下的经济自由会使少数人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可能。此时,国家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调整,以保证发展生产和服务贸易外部环境的合理有序,同时通过必要的法律形式固定经济自由的限度和范围,并且向社会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二国家干预的必然

经济自由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市场主体受“利己心”的驱使,往往会陷入恶性竞争,导致市场不再安全,竞争不再自由,造成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此时,国家干预就成为了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和合理出口,其合理性在于国家能够解决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同布坎南所宣扬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念——适当的政府活动更能使竞争充分而有效率,而这些活动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

职业与国家的使命的作文【五】

1、享受职业。一个人只有以享受的心境对待职业,才可能获得职业幸福。享受职业本身就是坚守职业。只有把职业当做享受的人,才可能心甘情愿地废寝忘食,坚持不懈。那是一种享受职业的痴迷状态呀!回过头说我们的教师,如果我们能够以享受职业的态度对待我们的工作,把职业事业和生活融为一体的人一定是幸福的。

2、赢得尊严。有句话经常被教育人说:“不要把教育当作谋生的职业,而要当作事业。”我认为这话不对。不当作谋生的职业,教师吃什么?靠自己的劳动谋生,这是很光荣的并不可耻,只是,如果我们对自己的要求再高一些,就不要仅仅把教育当作谋生的饭碗,而应该作为事业来追求。因为作为人,特别是作为知识分子的教师,我们当然不能仅仅满足于吃饱穿暖,还应该有一种更高的精神层面的追求,那就是自我价值的实现,那就是自身的光荣感。这就是我说的“赢得尊严”。一个教师得到家长和学生的信赖是一种尊严,所带班级获得优秀班级他也觉得有尊严,他的学生获得优异的成绩他也觉得有尊严,他发表文章了或者出版专著了更是觉得有尊严。这种尊严就是幸福的来源之一。

3、学生爱戴。学生爱戴这是教师最大的幸福,这种幸福超过了任何来自领导的表扬和奖励,而要获得学生的衷心爱戴就必须寻找一切机会自然而然地融入学生当中。不但在行动上和他们交往,而且在情感上和他们交融。不断被孩子感染和感动,你就会有幸福感的。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一人好教师意味着什么?首先意味着他热爱孩子,感到跟孩子交往是一种乐趣,相信每个孩子都能够成为一个好人,善于跟他们交朋友,关心孩子的欢乐与悲伤,了解孩子的心理,时刻都不忘记自己也曾经是个孩子。”时刻不忘记自己是孩子的老师,必然和孩子心心相印,而且每天都会生活在被童心感动的情怀中,生活在感动中就是一种幸福。

4、家庭幸福。教师的确要比其他行业的人牺牲更多的本来属于自己的家庭生活时间,所谓“七上八下”(指早晨七点上班晚上八点回家,因此,我们的家人承担了更多的家务,这实际上也是在为我们做出贡献。所以教师一方面要想方设法取得家人的理解,同时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多照顾家庭,另外在节假日应该多陪陪家人,只有工作快乐,家庭也和谐,这样的幸福才是完整的。

5、超越自己。一个人每天做同一件事,肯定会厌倦的。同样,一个教师每天做相同的工作也会厌倦的。能不能追求做最新的自己,也就是说不要重复自己,要超越自己,在超越中提升自己,我们会获得成就感,进而感到幸福。让我们的每一个工作日都充满创造的乐趣。每学年要提出一个新的目标,这个目标对我们来说也就是新的课题。

职业与国家的使命的作文【六】

(一保障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

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以财产权为核心,以维护经济自由为目的,排除国家权力的越界侵犯,体现经济自由的内涵。以财产权为代表的私权在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同时,不应无限扩大和推崇。当私权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甚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国家就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规范,让私权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相对的经济自由。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不仅彰显了国家在法治社会里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调整和干预市场秩序的重要平衡点。

(二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对公平

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发展水平,而经济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确保司法环境的平等公正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来源于自由竞争能否发挥主要作用,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为了保障这一基本需求而设置了均衡的调整规则,以确保市场竞争者之间公平竞争。通过经济法的约束和调整实现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个体行为和国家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从而促进市场竞争的自由公平。通过市场诚信和符合规则的竞争,维持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三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平衡机制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以“社会本位” 为其核心价值, 在确保市场自由选择和个体利益得到充分尊重与满足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规定国家机关在各个经济领域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越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干预权行使的底线,是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维持平衡的标尺,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维持平衡的重要体现,不可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侵犯他人权益,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超越经济法的规定和边界。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社会福利及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因此,对部分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责进行的必要限制和约束是经济法发展的应有之义。

(四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辩证统一

自由和秩序作为自治和他治,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范围的自由从来都是不存在的,而社会经济发展又不断引出新的自由要求,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挑战和冲击。经济法作为调和、平衡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矛盾,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必要手段,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济自由和民主,凭借国家干预和经济法的约束来限制个体的无度自由和滥用权利。同时,经济法的设定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规律,必须建立在经济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协调、引导来实现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和经济民主的辩证统一,进而为建立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自由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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