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天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它在关上一扇门的同时,必定会打开一扇窗;无论多么糟糕的东西,世界都为其预留了位置。相信雨点不会仅仅落在你一个人的'屋顶之上,相信你自己,大千世界总有属于你的角落;拥有积极乐观的态度,是解决和战胜任何困难的第一步。
人之所以能,是相信能。一个人最大的***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生活很多时候是会有很多不公平的,不要抱怨,要努力地去适应它。创造机会的人是勇者,等待机会的人是愚者;如果天上会掉馅饼,那也会掉在把头昂起来的人嘴里。人生充满了尝试与错误,一次失败不代表你就出局了。
经济法本身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型的法律部门,它不再像传统的公私法律那样主要通过限制和禁止做某种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①。经济法一方面通过一部分限制和禁止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社会关系,另一方面通过鼓励市场主体作为某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对此进行肯定性评价或者奖励来促进市场活动良性发展。
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当中已经有许多关于鼓励性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其中,有许多以“促进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就业促进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这些法律规范当中隐含了许多关于经济法鼓励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
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这种关系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带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保障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实现,维护经济管理秩序,促进国民经济从总体上稳定、协调和发展②。经济法的这种调整对象及基本任务,决定其既采用必要的命令、禁止强行性规范,又采用大量鼓励性规范和奖励制度,以引导、鼓励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在经济活动中,国家的宏观调控也倾向于减少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更多地运用柔和的经济鼓励措施和奖励机制来进行管理,比如,国家鼓励企业的经营者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通过一些奖励措施,激励个人对企业、集体进行监督,有效且顺畅地实现了其预想的经济管理目标。
世界上没有永远不犯错误的人,做错事,千万别后悔。后悔是一种耗费精神的情绪,后悔是比损失更大的损失,比错误更大的错误。要勇敢地去做,不要害怕出错,没什么大不了的;坦白地说,有许多人希望你会被自己的错误所击败。每一种创伤都是一种成熟。
这天,天气好极了。太阳公公冲着大地微笑,小花穿着红的、黄的、绿的衣服和小草随着微风跳舞。“叽叽叽”,“嘎嘎嘎”,原来是小鸡和小鸭来湖边玩捉迷藏呢!
“我在这里呢!”小鸡叫着从草丛里蹦了出来。这时,她发现草丛里有一只肥肥大大的小虫子,立刻扑了过去,用尖尖的小嘴捉住,津津有味地吃了起来。小鸭羡慕极了,也想捉虫子吃。可是她的`嘴扁扁的,怎么也捉不住。好不容易快捉到了,却“扑通”一声摔了一跤。小鸭伤心极了,眼泪像断了线的珍珠一样落了下来。小鸡对小鸭说:“别急别急,我来帮你捉。”说完,小鸡麻利地捉来几只小虫,喂给小鸭吃。小鸭高兴极了,“扑通”一声跳进河里,对小鸡说:“你等着,我给你捉一点小虾。”只见她优美地在水里游了一会儿,便带着小虾上了岸。她们一起分享着虾,你一口,我一口地,一会儿就吃了个精光。
太阳公公要下山了,她们俩手拉着手蹦蹦跳跳地往家走去。他们知道:好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是一件非常快乐的事情。
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经济法律,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当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经济法律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一些原则性的、宽泛的指导意见,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以便于实施,因地制宜地去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完善宏观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规范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即从事后法转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过一些鼓励和奖励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人们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则更为便利。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立法方式将会影响到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
(二实效意义
法的实施必然带来法的实效,实效的优劣取决于法实施的质量。经济法所要达到的法的实效就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调组织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首先,实施法律需要有主动的因素,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出了主动的依据。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消极的”主动,即去制裁违法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来引导经济主体去实施被提倡的行为,执法活动的效果则会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将符合经济法鼓励和奖励措施的行为进行阐述,并作为裁量依据,使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去规制自己的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中也可以规定鼓励和奖励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业内部的融合,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予积极守法者以获得法律上的奖励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理性”趋利行为是正当的,法律上的奖励是利益的一种,人们根据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为将获得正利益。笔者认为,当市场主体完成了法律上规定应当奖励的行为时,市场主体就获得了请求权力机关确认和满足其利益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可以实现的。当法律上的奖励得以广泛地实现,人们积极守法就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即积极完成法律义务,同其他经济主体通力协作,保障国家的经济管理有序进行。这种常态,将引领我们的经济社会形态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法的“促进法”价值也将实现。
只要下定决心克服恐惧,便几乎能克服任何恐惧。害怕时,把心思放在必须做的事情上,如果曾经彻底准备,便不会害怕;去做你害怕的事,害怕自然就会消失。人生就像「碰钉子」,碰一回钉子,长一分见识,增一分阅历;天塌下来,还有大汉撑着,体验一次吧!人的整个生命其实就是一场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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