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我的东西坏了,谁能帮我修修呀!”听见了这话,我义不容辞地说“这好办,你交给我吧,我一定会给你修好的!”就这样,一个花色斑斓的卷笔刀就到了我的手中。
我仔细的观察着这一个卷笔刀的任何地方,但是每一个地方都是完好无损的,我把铅笔放到了里面,慢慢地卷了起来,可是卷起来的效果却和平常的一点都不一样,像是被什么东西磨过一样,滑滑的。不像是平时的那样有力。快到放学时间了,可我修的卷笔刀一点进展都没有,于是,我和那位同学说了一声,把卷笔刀拿回了家。
在回家的路上我左思右想,无论如何也想不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后来我一想可能是卷笔刀的“心”出了问题。到了家,我不管三七二十一飞快地做好了老师布置的作业,然后拿出卷笔刀,打算把它拧开,。可是那个东西太紧了,我使出九牛二虎之力还是不能把它拧开。无奈之下,我叫起了正在认真看报的老爸。老爸一看我把同学坏掉的东西拿回了家以为是我把同学的东西弄坏了,便开始教训我了,“你怎么把你同学的的东西弄坏了,是不是用和你同学发生碰撞了。”我连忙为自己辩解:“老爸,我没有把我同学的东西弄坏。”“还撒谎,你看你同学的东西都带回来了,还说没有,再说了,你同学自己不会修吗,让你给他修,你以为你自己是谁啊!”这时,我已经留下了无辜的眼泪,心中很疑惑:难道我帮助别人都有错吗?难道中华的老传统乐于助人是错的吗?一切都是信任,是我不值得拥有信任,还是……
同学们,请你相信你身边人的话,因为,如果你不相信他了这次,他就会永远失去信心……
西方哲学的奠基者、雅典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风烛残年之际很想要一位最优秀的承传者,他那优秀却缺乏自信的助手不辞劳苦地为寻找传承者而奔波着。然而,半年后,苏格拉底眼看就要告别人世,最优秀的人选还是没找到。助手非常惭愧,他泪流满面地坐在病床边,语气沉重地说:“我真对不起您,让您失望了。”“失望的是我,对不起的却是你自己。”苏格拉底伤心地说:“本来,最优秀的就是你自己,只是你不敢相信自己,才把自己给忽略、给耽误、给丢失了……其实,每个人都是优秀的,差别就在于如何认识自己、如何发掘和重用自己……”
哲学家苏格拉底临终前给他的助手提出的“如何认识自己、如何发掘和重用自己……”的问题,也让我陷入了沉思之中。可以不夸张地说,一切成就了一番事业,实现了自身价值的\'人,其实一个最基本的起点,就是“不疑”,而这“不疑”首先就是不怀疑自己。其实,平凡与伟大的人,生理上都不过是肉体的人。平凡与伟大的区别,就在于精神上的追求之高下。所谓伟大的人其实只是有伟大的追求又得到实现追求的机会的人。这就很直白的告诉我们,一个老是怀疑自己干不成某件事的人永远会一事无成,因为怀疑会让你终止自己的努力,只有相信事在人为,愿意为了自己的理想和目标一点点付出辛劳的人,才有可能真正地出类拔萃。许多时候,人的所谓成就,并非直接取决于智慧、才能、背景,而是取决于勇气、信心。
不要怀疑自己,也就是不要“丢失”自己。在人生道路上“丢失”自己的方式有许多种:有的是缺乏自信,有的是没有扬长避短,有的是贪婪,有的是自私,有的是失信……尽管每个人的职业各不相同,人品有好有坏,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因为自己的失误,就都没能抵达自己向往的生命的彼岸。著名作家杏林子有本《现代寓言》,里面有个“三只耳朵的兔子”的故事说,有一只兔子长了三只耳朵,因而在同伴中备受嘲讽戏弄,大家都说它是怪物,不肯跟它玩。为此,三耳兔很是悲伤,时常暗自哭泣。
有一天,它终于作了决定把那一只多出来的耳朵忍痛割掉了,于是,它就和大家一模一样,也不再遭受排挤,它感到快乐极了。时隔不久,它因为游玩而进了另一座森林。天啊!那边的兔子竟然全部都是三只耳朵,跟他以前一样!但由于它已少了一只耳朵,所以,这座森林里的兔子们也嫌弃它,不理它,它只好怏怏地离开了。从此,它领悟到一个真理:只要和别人不一样的,就是错! 这个寓言提醒了我们,现代人的自信就如同这只兔子一样,相当薄弱,对很多事也有太多担心,因此经常处于不快乐中。事实上,这皆起因于自我认知的不足。
自信人生三百年,会当水击三千里。天生我才必有用啊,一旦你不怀疑自己且拥有了足够的自信,你就离成功不远啦!
人们常说要相信自己,我倒认为,人们应该有所怀疑,怀疑自己的认识与常识到底多少是被灌输的,多少是道听途说的。孔子说:“道听而途说,德之弃也。”他就是希望人们要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不要受别人的想法的影响,自己接受之后就胡说八道,信以为真,其实我们每个人的脑子里都有很多隐性的“道听途说”的东西,对这一部分应该通过对自己的大胆怀疑,重新衡量我们的知识。我说的怀疑不是怀疑自己的一切,而是希望一个人能对自己的价值体系时时都能够刷新,在怀疑中有所思考,有所进步。
庄子谓惠子曰:“孔子行年六十而六十化,始时所是,卒而非之,未知今之所是之非五十九非也。”什么意思呢,孔子活了六十年,每年都发生着变化,刚开始认为对的,后来认为不对了,六十岁认为对的,就说明他五十九岁认识的是有问题的。其实孔子是一个很善于思考的人,他也怀疑自己有哪些知识认识的不对,不断地改正自己认识上的错误,那么我们每一个人是不是像孔子一样在怀疑自己的过程中提升自己呢,我想应该这样。
我们这一代的年轻人所受的教育是没有思考的时间与空间的,被大量的信息包围,来不及怀疑就接受了,接受多的人还引以为豪,不可悲乎?
怀疑不是否定,是通过怀疑比以前的自己更加优秀、睿智、通达,是为了让自己有一个独立的价值判断,是让自己成为思想真只有的人。
总之,我们自己很值得怀疑。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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