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文1000字初中

法律作文1000字初中

首页话题更新时间:2023-02-24 20:05:35
法律作文1000字初中

法律作文1000字初中【一】

“厉害啊,厉害!”我攥着《水浒传》,在房里来回踱步,摇头晃脑地感叹道:“这鲁智深够狠,三拳就让郑屠一命呜呼,厉害!”

这三拳吧,一拳打在郑屠的鼻子上,一拳打在眼眶边上,最后一拳打在太阳穴上,郑屠便应声倒下。鲁智深也知道***人犯法,于是回家拿了盘缠一溜烟跑了。

我想入非非,这鲁智深***人,是对呢,还是不对呢……

“来啊,传原告上堂!”我一拍惊堂木,大喝一声。随即又惊讶不已,自己怎么摇身一变,变成了县太爷呢?

眼下,原告带到,只见他们扑通一声跪倒在地,号啕大哭:“大人啊,您可得为我们作主啊!”

“肃静!”我又一拍惊堂木:“尔等何人,要告何人?”

年老的一个边哭边诉:“我们乃是郑屠家属,要告鲁智深蓄意***人,我的儿啊,你死的好冤啊,你死的好冤啊!”

这一哭,其他人也跟着起哄:

“大人啊,您可得为小民们作主啊!”

“大人啊,这太没有王法啦!”

“肃静肃静!”我又一拍惊堂木,“带被告上堂!”

不一会儿,衙役们果真押着一个身形巨大的人上来。这是鲁智深的庐山真面目吧,我定睛细看,花和尚鲁智深,果然是名不虚传,今日一见,更是惊叹啊。可是鲁智深不是在潜逃之中吗,怎么被抓了呢?一连串的疑问——

“你还我儿来!”

“你还我夫来!”

郑屠的老小一见鲁智深,边揪这他的衣领拼命吼着,没几两重的拳头胡乱想鲁智深砸去。鲁智深也不反抗,只是怒吼一声:“谁叫拿郑屠那小子作恶多端,咱们老百姓可被他害苦了,他该死!”

这一吼,一下子把郑屠老小镇住了,也一下子拉回了我的思绪,我一拍惊堂木:“放肆!公堂之上,岂是你们泼妇骂街之地,你们还有把我这个县太爷放在眼里吗!”

我清了清嗓子:“鲁智深,身为提辖,却滥***无辜,该当何罪!”

鲁智深站定,甩开衙役的禁锢,双手抱拳:“大人明鉴,俺只是厮打他一顿,谁知他禁不起打,死了,这于洒家何干,何况他这种恶人,早就该死!”

“嗯,鲁提辖也不无道理,郑氏,你可有话要说?”我的目光转向了郑氏。其实,自己很矛盾,我的心是偏向鲁智深的,郑屠死了是大快人心,可是转念一想,郑屠虽恶,但终究是一条人命,这对郑家似乎有些不公啊。

“大人啊,他可是我的'儿子啊,是我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啊,怎么能说死就死呢,于理不公啊,大人——”

“这……”我又开始同情起郑屠的家人了。

这可怎么办呢,左不是,右也不是,该如何处置呢?倏的,我眼睛一亮,想到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于是,我故作生气,大喝一声:“鲁智深,你倒是说说,谁禁得住你的三拳,人命关天,岂容你胡来!”

“这,好吧……”

“但是郑屠他陷老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所以,将鲁智深重打50杖,此事便告一段落!”

“大人,这这这……”

“还有异议?退堂!”

我神气地拂拂袖子,正准备进入内堂,心想,哈哈,这件事情我办得还不错,想做一个青天大老爷真是难啊——哎哟,一不留神,我撞上了柱子——“大人,大人,大人……”

“哎哟——”我一声惊叫,睁开双眼,就知道,这只是一场梦。

我擦了一把汗,回想刚才那个奇异的梦,好希望鲁智深能继续为老百姓打抱不平下去,又希望他也能意识到生命的可贵,懂得法律……

法律作文1000字初中【二】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认为国家在建立之前,人类是处于群居的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这种战争状态是由于每个人的能力大致相当,为获得他人的尊敬并且满足自身***,从而彼此竞争互不信任。这样的战争状态使得人们活在对于暴力而产生的死亡的恐惧中,人们拥有生而有之的生命、健康、自由等自然权,为保护自己自然权的实现,人们通过理性的认知得出自然律(人们对于和平的期许)。为实现社会的和平,更好的实现自己的自然权,人们愿意缔结条约,放弃自然权。但是,人类本身又是非理性的动物,极易通过感性来认知,这时就需要建立起依然共同的权力体制即合议制,于是国家就顺应而生。

制定统一规范的主权者,在霍布斯看来拥有着普遍的权威。人们的思想、宗教和行为表现等等都受到主权者制定法律的拘束。

除此,霍布斯还是无神论和不可知论者。他认为人类无法认知其死后的知识,认为神职人员也是人,神职人员也无预知后事的能力,主权者对于人们的内心也同样无法认知而进行支配,从而希望人们能脱离神职人员或者长老的支配。

法律作文1000字初中【三】

事件发酵足够长的一段时间才得到解决,显然基于“按闹分配”的原则,因为媒体曝光,然后越来越多人关注,最后有关部门介入,事情得到解决。粗看事情发生的逻辑我们便会发现,舆论竟然比法律早一步行动,如果没有舆论的推波助澜,法律还可能不会出动,于是有人戏谑地说,看来消费者维权只能靠舆论。

如此荒唐之言的`产生是因为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慢作为。奔驰漏油事件中女车主自述自己维权时110,工商局均回避她,直到事件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工商部门才介入调差,这摆明了不闹大不解决。与之相类似的众多侵权事件,如天价鱼事件,从事件发生到政府介入,都过了好长一段时间。而在这一段时间内,舆论早已介入产生一定影响,

但是,维权靠舆论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真正奏效的还是法律。舆论只是带来道德的冲击,网友的口诛笔伐除了对商家信誉产生暂时的一定影响外,对于消费者来说,他的权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维护。再者舆论维权具有两面性,舆论常常会站错队,网民的情感导向很容易改变。个人信息受到公开后,当事者受到正反两派舆论夹击,他的生活便会受到干扰。奔驰漏油事件中,女车主在和奔驰高管对话中有理有据,依靠法律,使得高管哑口无言,以及有关部门介入后,事情迅速得到解决。可见,维权,还是得靠法律。

奔驰漏油事件引发了全民对权益的讨论,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提高,在此趋势下,政府应加强自身的行政能力,加大奖惩力度。正是因为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惩罚力度不够,造就了维权靠舆论这一荒唐局面,使得侵权者敢于一次次顶风作案,因为在政府的“反应时间”内,侵权者们早已赚着盆体满钵,关停和政府开的罚单加起来与赚的钱相比,显得微乎其微,这显然是一笔只赚不赔的买卖。

因为正当途径维权之难,所以消费者才会倾向于反应快的舆论维权,但是“按闹分配”不应是社会常态。涉事店的态度不仅砸了自己的牌子,还“漏”了自己的良心!商家应重视消费者诉求,不被利益冲昏头脑。政府应积极作为,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这样,维权才不会只能通过撕掉斯文,求助于舆论。

法律作文1000字初中【四】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是人们在这种自由的状态下为保护生命或者财产权会产生障碍,就要基于社会契约而建立政府。政府及国家制定法律并基于法律而行为。但法律的制定依据又是什么呢?法律制定要使在国家层面下生活的人民能如自然状态下一般拥有自由,所以,法律应有人民自己制定,这样才能保护在国家层面下生活的人民的自由不减少。但是,人民人数众多,制定法律时,自然难以达成一致。这时,以多数决的办法,而多数人的意思往往与普遍意志趋同。我们也可以理解,子信息越充分,参与的人数越多的情形下,多数决做出判断的正确性就会越高。

在卢梭的思想中,有一个天才的“立法者”来引导大众。为什么基于共同意志作出的判断还需要一个“立法者”呢?是由于,普遍意志大部分正确,但不会总是正确,仍会有出错的时候,这时就需要一个借用神的权威的立法者来使人民信服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由此,卢梭认为宗教是政治的工具。天才的“立法者”作为一个人,他也无法使得一个国家永远存续。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追求个人利益而不会为集体利益而牺牲,宗教成为政府统治者的一个高贵的“诈术”,借由其权威而建立起正当化的理想型政府。

法律作文1000字初中【五】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已经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在读完刘星教授《法律是什么》后,,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朦胧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作者从一般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亦意在抒发自己对法理学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以下是我的几点感受:

法律是一种命令。第一,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者制定者讲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第二,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刑事处罚问题。如当A为阻止B出版作品而将其作品藏匿,便会立即触及刑事问题,权威机关将会做出决定强行A将作品归还,如果A反抗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则会最终触及刑事处罚。第三,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某些法律规定不直接说明权利义务,而是直接说明何者行为是否有效,如A趁B之危签订合约,则权威机关将直接宣布其合约为无效,并对A做出相应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性。最后,法律是一种命令是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暴力制裁,法律作为一种命令便会失去意义。

法律可以分为常识观点中的法律和实质上的法律。常识观点中的法律是一种白纸黑字式的观念:法律就是立法机关或法院这些权威机构宣布的正式文件。法律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本文本身没有意义,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习惯服从。行动中的法律则更应该注重灵活性。由于法律的地方性,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在地方性法律的概念中,一切法律知识,不论是一般性质的还是具体性质,都是当下的知识,无一是可以永恒的`,于是,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站在他者之上自称唯一正确,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作为唯一标准。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书的最后,作者提出了“恶法”和“邪恶要求”等观点。法律完善是一个长远哥过程,法律条文也是不可能具体到生活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证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这就意味着,有时法律理解而产生的“法律是什么”,更多的是一个纲领,一个大的方面,而不是“具体需求”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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