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本身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型的法律部门,它不再像传统的公私法律那样主要通过限制和禁止做某种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①。经济法一方面通过一部分限制和禁止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社会关系,另一方面通过鼓励市场主体作为某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对此进行肯定性评价或者奖励来促进市场活动良性发展。
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当中已经有许多关于鼓励性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其中,有许多以“促进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就业促进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这些法律规范当中隐含了许多关于经济法鼓励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
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这种关系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带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保障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实现,维护经济管理秩序,促进国民经济从总体上稳定、协调和发展②。经济法的这种调整对象及基本任务,决定其既采用必要的命令、禁止强行性规范,又采用大量鼓励性规范和奖励制度,以引导、鼓励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在经济活动中,国家的宏观调控也倾向于减少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更多地运用柔和的经济鼓励措施和奖励机制来进行管理,比如,国家鼓励企业的经营者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通过一些奖励措施,激励个人对企业、集体进行监督,有效且顺畅地实现了其预想的经济管理目标。
由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出现了其他法律所不能调整维护的法域,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进行调整、协调、干预所形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理论而渐构造出了经济法的雏形。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和形成的社会影响在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干预和调节中必然展现出其他法律所不能及的优势。经济法主张均衡干预, 即在保障私权的同时追求公共利益,维护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和谐一致, 克服市场失灵,使市场达到均衡发展。
(一以公共效益为标准的经济法均衡干预
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依据,但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手段首先要考虑的应是公共效益,公共效益必须具有合目的性和纯粹的公共利益性,并以此为前提,来限制和约束私权与个人利益,从而实现均衡干预。
(二连接内外,增进合作经济的协同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每一个国家都置身于全球经济的影响之下,离不开全球经济的竞争与合作,在此背景下经济法能否真正体现出适当调整国内外的经济关系,促进双边经济合作关系的功能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经济法应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涉及连接内外和加强经济合作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促进企业掌握先进生产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经济法要求相关企业重视经营效益,逐步建立一套合理高效的经营机制,使企业在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的同时, 一方面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对高消耗、高污染、投入多、产出少的粗放式企业进行更为严格的约束和限制;另一方面促进企业与时俱进地掌握先进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四统一国内市场,排除地方势力的干扰
经济法应促进“行政性集权”和“经济性分权”,由于行政分权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地方利益集团比起中央政府,显然更存在阻碍市场流通的可能性,因此中央政府的行政性集权有时候显得非常必要。然而,单单“行政性集权”只能解决地方和中央的关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只有真正实现“经济性分权”,把权力还给市场, 由市场来配置和调节经济活动,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的经济法,才能在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中实现动态平衡;只有选择适合经济发展的路径,坚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协同发展,才能实现在法律约束下的真正的经济自由;只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经济法本身,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与现实使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实现“社会本位”及“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价值目标。
(一实现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和谐一致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在作用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会使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之间出现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通过经济法来梳理和调整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规范有序的合法关系,实现个人、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促使社会整体利益向最大化和最优化发展。
(二促进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有机协调
在解决公平和效率问题上经济法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具有指导意义。现代市场经济中,只有注重和维护社会公平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也只有注重和保持效率才能不断增强市场活力,一味强调公平,将会使市场逐渐失去活力,同样,一味强调效率,也会使社会矛盾逐渐加剧,社会公平受到挑战。因此,只有在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引导下,注重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有机协调,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高质量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充分展现,进而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三体现“以人为本”的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价值目标应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在调整和规范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时,经济法发挥着促进社会和人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经济法的建立和运行,需要秉持在完善融合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优化的同时更加重视和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的理念,因为如果失去了珍视人的基本价值这一出发点, 经济法也将失去归宿和存在的意义。因此,经济法不能以过度约束和限制人的.基本价值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只有当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人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时,才能体现经济法的人文理念,并通过经济法的运行将其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释放出来,让经济法在调整和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信服力。
(四 促进经济秩序与宏观经济管理的协调运行
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性在社会经济条件呈现量变状态时, 市场经济秩序也将随之改变, 并维持和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协调运行。合理有序的经济秩序是检验经济法有效实施、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关系,使市场交易充满活力的集中表现。建立良性的、自由的、公平的现代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权权益。同时,积极制定宏观经济管理规则,建立合理的分配秩序,实行有效的货币政策,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和公正的价格机制,既可以确保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为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竞争秩序和促进社会收入的平衡创造法律条件,又有利于监督和促进宏观经济管理运行的公平公正。
五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不断提升着百姓生活的质量,百姓的衣食住行又发生很大变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衣:从“一衣多季”到“一季多衣”
“我国自1994年开始成为世界最大的服装生产出口国,现在共有1万多家服装生产企业,近几年全国服装生产以9%以上的速度递增。”中国服装协会常务副会长蒋衡杰指出。
人们不仅对服装的质量、花色进行挑选,还要追求品牌和时尚,体现个性与修养,服装业也由此演变成了一个色彩斑斓的时尚产业。“一季多衣”取代了“一衣多季”,服装业也成了如今最为多姿多彩的产业。
现在,人们在选择服装时,更加强调“绿色环保”和“保健功能”,国内近九成的消费者更喜欢购买棉、麻、毛、丝等天然纤维面料的服装。
食:从吃饱吃好到营养风味
对于不少中国家庭来说,下馆子已经不再只是为了请客吃饭,更多的是为了把自己从锅台碗柜旁解放出来,去享受美食和服务带来的乐趣。
据统计,我国城镇居民肉类、家禽、鲜蛋、水产品、植物油的消费量成倍增长,膳食营养结构大为改善。旧时的“高档食品”早已进入寻常百姓家,营养、风味、品种、疗效成为人们继吃饱吃好之后新的追求,饮食业在我国已经成为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会长王文哲指出:“2004年,全国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5529.82亿元,占全国工业经济增加值的10.09%,比上年增长14.3%。”
住:从“居者有其屋”到“宜居城市”
目前,个人已成为购房主力军,乔迁之喜降临到越来越多百姓头上。我国住房消费的快速增长,预示着享受型消费时代的到来。
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老百姓一方面抱怨房价太高,一方面看房、购房的热情有增无减,一些价位适中的新楼盘往往受到欢迎。
“北护城河治理主体工程将于今年底完工,明年启动城市北环水系的亮马河整治工程。这两项工程完工后,从朝阳公园的水碓湖可以泛舟直抵颐和园的昆明湖。”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副主任李京辉介绍,一项正在实施的河湖整治工程将把北京朝阳公园和颐和园连为一体,成为建设“宜居城市”的重要内容。
今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明确将北京的城市目标定位成“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首次提出了宜居城市的概念。此后,“宜居”成了北京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话题。在“首都之窗”网站上,交通、环保、气候等与宜居密切关联的信息不断受到市民的重视。
“要把建设宜居城市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努力满足居民住房、出行、教育、文化、医疗、健身等方面的需求。”有关会议要求。
行:从个人买车到排队提车
随着轿车进入家庭,百姓的周末旅行变成了现实。推动汽车产业突飞猛进的主要力量来源于家庭消费。近年来,各类新车型纷纷登场,家用轿车的价格则大幅下降,汽车个人消费力量已经形成。
今年5月以来,一度绝迹的购车排队和经销商加价售车现象,在国内车市重新出现。北京一位消费者要买天津一汽丰田生产的一款轿车,被告知要等到9月中旬。
权威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4年,我国生产汽车增加300。4万辆,增长1。45倍。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也不同。实体经济基本上是工业革命的产物,虚拟经济则主要是信息时代的宠儿;实体经济的主角大都置身于传统工业行业,虚拟经济的表现舞台主要是现代金融领域。两种经济形态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它们之间又具有着难以完全隔断的内在联系,即虚拟经济助推实体经济,实体经济则为虚拟经济提供现实基础。我们先来看前一个方面,虚拟经济如何助推实体经济。首先,虚拟经济的波动会大大改变宏观经济的形势,进而影响到虚拟经济发展的环境条件。如前所述,虚拟经济的发展和运行状况能够对于宏观的走势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这不可避免地会作用于实体经济;实体经济的发展必须借助于虚拟经济营造一个适宜自身发展的环境氛围,虚拟经济的发展状况,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其次,虚拟经济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动力。实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资金方面的支持,无论是从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或是通过金融中介进行间接融资,都是虚拟经济大展身手的天地。另外,虚拟经济的发达程度支撑或制约着实体经济的发展水平。纵览国内外的实业发展史和金融发展史可以发现,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发展水平虽然并不总是同步的,但从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来看,两者不会脱离太远,越是接近现代社会越是这样。经济发展水平愈高,虚拟经济就愈加发达,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就愈大。接下来让我们再看一看后一个方面,实体经济怎样为虚拟经济提供现实基础。起初,虚拟经济的产生与发展,都是基于实体经济的需求与支撑,都必须以实体经济为物质基础。然后,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对虚拟经济提出更高的要求,主要是要求金融市场更加发达和国际化水平更高,从而推动虚拟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不然虚拟经济的发展就无从谈起。最后,虚拟经济的作用效果如何,也必须通过实体经济的发展来考察。发展虚拟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其动机是为推进实体经济服务。因此,虚拟经济贡献于实体经济进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程度,自然就成了检验虚拟经济成效大小的最终尺度。结合以上两个方面的机理,可以得出结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二者各有其长,唯有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扬长避短,有针对性地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使其相得益彰,各尽其职,从而全面地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虚拟经济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助于提高整体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运行效率。凭借发行股票、债券和企业并购等多种运作方式,虚拟经济可以为企业扩大规模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推动了以资金为纽带的诸如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等类似形式的企业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优化***,促使劳动力、技术、资金、自然资源等在实体经济部门之间合理调配,促进社会经济协调、有序、高效地发展。第二,有助于优化全社会资本资源的配置。比如,通过虚拟资本在资本市场上的发行、交易,可以调节社会资金流向,进而能够促进优势企业快速发展;通过资产***等产权交易形式,能够实现存量资本在不同实体经济部门之间的再次优化配置。第三,有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各种高效能的投融资方式,对于企业资金分配、投资方向选择及调整具有重要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第四,充分发挥货币数字化的作用,节省了交易时间,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摆脱了现金形式对于巨额交易造成的不便。第五,虚拟经济的扩张,不仅直接增加了GDP的规模,同时也能够产生财富效应,促进消费,进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可见,它是一种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经济形式。
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经济法律,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当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经济法律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一些原则性的、宽泛的指导意见,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以便于实施,因地制宜地去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完善宏观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规范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即从事后法转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过一些鼓励和奖励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人们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则更为便利。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立法方式将会影响到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
(二实效意义
法的实施必然带来法的实效,实效的优劣取决于法实施的质量。经济法所要达到的法的实效就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调组织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首先,实施法律需要有主动的因素,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出了主动的依据。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消极的”主动,即去制裁违法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来引导经济主体去实施被提倡的行为,执法活动的效果则会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将符合经济法鼓励和奖励措施的行为进行阐述,并作为裁量依据,使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去规制自己的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中也可以规定鼓励和奖励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业内部的融合,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予积极守法者以获得法律上的奖励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理性”趋利行为是正当的,法律上的奖励是利益的一种,人们根据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为将获得正利益。笔者认为,当市场主体完成了法律上规定应当奖励的行为时,市场主体就获得了请求权力机关确认和满足其利益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可以实现的。当法律上的奖励得以广泛地实现,人们积极守法就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即积极完成法律义务,同其他经济主体通力协作,保障国家的经济管理有序进行。这种常态,将引领我们的经济社会形态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法的“促进法”价值也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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