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来的十年里,发明家发明了多功能书包,说起书包,每天上学,我们都要背着一个沉重的书包,就像背了个大石头一样,特别是去秋游时,想多带一点东西,可又怕背不动,发明家终于发明了多功能书包。
这种书包可有很多功能,左边有个红色键,你只要一按,它立刻缩小,你可以把它放进你的口袋里,这样就轻松多了。右边有个黄色键,如果你碰到了坏人,一按它,书包会把现场信息发给机器人,它会马上报警。
当你在野外迷路时,只要按一下蓝色键,书包就会显示出一张地图,地图上会用红点标出你在的地方,用绿色标出的是你要走的路线。书包右边有一个黑色键,如果你走累了,可以轻轻按一下,马上书包两边有一对翅膀,带你飞到学校,你只要一说停,它就马上停下。书包右下角有一个粉色键,要是下雨时,你一按,它就帮打伞,不用自己打伞。
要是你想去冒险,你的书包会给你照明,如果有机关,它会保护你,不会让你受到伤害的。
如果你睡不着,可以按一下青色键,它就马上会讲故事给你听,它一个晚上都在床边陪着你。
如果你觉得太累了,你按一下书包上浅绿色键,它马上帮你按摩,可舒服了。
如果你去滑冰,它会教你方法,不但不会让你摔倒,而且只要10分钟就能学会。
如果你学骑自行车,书包会呼叫机器人来教你,不用花5分钟就能学会,机器人会教你所有的方法,如果还学不会,机器人会请专家来教你。
发明家发明的书包不错吧!
3000年,9月4日,从水晶星球的城堡里听见了婴儿的哭声,哦,原来是水晶星球的公主——水月。
水月长得很可爱,圆圆的,胖胖的,一张小脸蛋上镶嵌着一双黑珍珠般美丽的眼睛,外加一张樱桃小嘴,别提多可爱了!
100天过去了,水月的生日到了,国王邀请了星球里所有的臣民,和12个美丽的仙女,他们每个人都要给水月一份祝福,当第十一个仙女说完自己对公主的祝福石,人们都期待着第十二个仙女会对公主祝福什么时,第12位仙女拿出一颗黑色的睡莲祝福公主时,人们都惊呆了!第12位仙女说的话比刚才前十一位仙女说的都要好100倍,第是一个女巫说的是:“这朵睡莲是从仙女谷采来的,这朵睡莲天生优雅,如果有他陪伴公主,公主将会一生没有邪恶的念头,只有善良的心!”国王听后,当场夸奖第12为女巫做得对!并把那颗黑色睡莲培育在皇室花园中,可是,谁都不知道,黑色睡莲是有灵气的植物,一旦离开仙女谷一小时,将会失去善良的本性,原本善良的心变成了恶毒的心,现在是黑色睡莲离开仙女谷一小时的时候,黑色睡莲原本善良的本心变成了恶毒而又凶残的心,看到了水月公主那可爱的样子,睡莲的嫉妒变成了仇恨,它下决心要学会魔法,学会魔法后就自己变成水月公主的`模样。
《德国民法典》所称的法律行为,是指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的一项行为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每个人通过法律行为的手段,来构成他同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实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工具。
我们说法律行为的目的是引起法律后果。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法律后果,不仅是因为法律制度为法律行为规定了这样的后果,首要的原因是从事法律行为的人正是想通过这种法律行为引起这种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制度承认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般说来,行为人想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如移转物的所有权、承担义务或使他的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是为了达到经济上的效果。
旨在使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是通过某些行为来实现的。这种行为通常就是这一意思的“表示”,即“意思表示”。
从上述所引的内容来看,意思表示是由一下部分构成的:一、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三、表示意思。比如,我想给父母买套房子居住,那么,让父母居住就是目的意思,即动机,于是我就想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是效果意思;我将我的这些想法通过行为表示出来,这是表示意思。但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主张三要件说的,有主张四要件说的。
在这一节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意思表示不同于法律行为。有的法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有的法律行为则需要两个和多个法律行为构成,比如,契约的成立,就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此可见,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除此之外,还需其他的要件,如,一些形式上的要件。
拉伦次在论述法律行为时,还提到,“无论是法律行为本身,还是加上其他组成部分(如另外的实施行为,至少都包含一个旨在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合同则包含两个意思表示。然而,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法律行为,这些法律行为并不是由一个或若干个意思表示组成,而是体现为一种简单的意思实现。所谓的意思实现是相对于意思表示而言的。它是指行为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通过行为人表达法律行为的意思的方式而使法律后果产生——从‘受领对象’角度看也不能确定它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以创设相应的状态的\'方式,使行为人所希冀的法律后果产生。这就是说,意思实现纯粹是一种实施行为,而不是表示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有先占无主动产和抛弃动产上的所有权等。”“承诺行为是意思实现的主要表现形式。”他 的这些论述体现了德国法学家的类型化思维,把我们通常讲的承诺是与要约相对应的意思表示再进行细分,但关于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的具体区别,我还不能充分的领悟。
二、 法律行为的种类
这部分内容与我国的现有理论冲突不大,我主要就其中的对我启发较大的知识点,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关于处分行为、取得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划分。“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权利上设定某项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等。一旦所有权人在其所有权上设定了某项限制物权,她就放弃了一部分所有权限,而将同样的或相似的权限让与了他人。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行为,有债的免除、债权让与以及预告终止通知等。在所有这些情形中,处分的对象是一项权利或一项债务关系。处分权利的权限是该权利的组成部分,因此处分本身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行为。”这就是有效的处分必须以处分人有权处分权利,亦即具有“处分权限”为前提的原因。
此外,关于债务承担的性质,学者们又很大的争论。但有一点,他们达成了一致,就是债务承担是一个处分行为,但处分的客体是什么?有的认为是债务。假使认为处分的是债务,那岂不是承认了民事主体可以处分自己的义务!这时,权利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这是一个危险区。但债务人享有的有不是权利,那么,他处分的到底是什么?根据拉伦次的观点,处分权的客体不仅有权利,而且还包括法律关系。依此类推,债务承担处分的整个债务关系,但由于债权人也是整个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债权让与出分的就可以说是权利即债权,所以,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
其次,是关于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的划分。在不要因行为的体系中,物权行为是其典型。我们都知道物权上的履行行为正是为了执行债权上的基础行为,但物权上的。履行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受债权上的基础行为之有效与否的影响。这就是说,即使买卖合同因某种原因不生效力,根据物权发规定,从事的移转所有权的行为通常仍然有效,除非该行为本身具有能导致无效之法律后果的瑕疵。债法上的基础合同的瑕疵,原则上不影响为执行该基础合同而从事的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我们把这种将物权行为同作为其基础的负担行为作严格的分离的做法,称之为物权行为的“不要因性”。不仅,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因的”,即它们的效力与其基础行为之有效与否无关;而且,其他处分行为通常也是不要因的,如债权的让与。与此相反,负担合同通常是要因的。所谓“要因”是指负担合同本身包括一个“原因”,即承担义务的法律目的,这个法律目的同时也表明了负担合同所追求的经济目的。对要因行为,人们从其本身出发即可理解之,而不再另外需要行为本身以外的其他行为和法律关系中所包含的目的原因。要因的负担行为之典型是“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赠与和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一方之所以承但给付义务,是因为他要因此使另一方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一方承担义务的目的产生于负担行为本身,该目的就是要使另一方承担义务。出卖人之所以承担将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的义务,是因为他要使买受人承担支付价金的义务,反之亦然。一方时令一方承担义务,是一个在其本身承担义务之外,但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每一个行为人所明确期待的、其他的法律效果。因此,我们不应将法律行为的经济目的看成是行为人承担义务的原因或法律原因,而应把行为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是根据该行为的内容所期待的、超出其本人承担的义务的、其他的法律效果视作承担义务的原因。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负担行为并不总是“要因的”。例如,汇票出票人的负担行为就是不要因的,票据法上的其他票据行为也是与其基础法律行为相分离的,因此,它们都是不要因的。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
首先,我现对这一章的结构做一简单的评述。第一节讲的是意思表示作为有效表示和社会交际行为,第二节,具体讲意思表示的解释。实际上,第一节是第二节的基础,也是意思表示解释的依据。正是因为意思表示是一种社会交际行为,所以,在有受领人的情况下,以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为解释的原则。
第一节中,提到“作为一项‘行为’或与‘行为’相类似的有意识的行动,意思表示首先是以一种可受意志控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存在前提的。”“意思表示具有某种特定的陈述价值。这是意思表示不同于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以及法律行为中的意思实现之本质所在。长期以来,学者们认为,意思是独立于表示的一种内心事实;意思表示的陈述价值就在于它表达了表意人旨在使法律后果产生的意志,意思表示就是对这个意思的告示。但,事实上,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并不是一种告示。根据一席表示的意义,它是一种有效表示。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作为有效表示,同时也是表意人法律行为意思的实现过程;这一法律行为意思就是通过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仅仅停留于内心的意思,还不能产生任何效果。”“意思表示并不是为了将它自身以外的事实表达出来,而是为了直接引起意志中所包含的法律后果;它说道:这一法律后果应该发生效力。”
“意思表示有双重功能。首先,意思表示是一种决定性行为,它是表意人实现其法律行为意思的一种手段。从这个角度看,通常处于意思表示背后的表意人的意思,似乎就对法律后果具有关键意义。不过,同时意思表示是一种表达出来的东西,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应为他人所知。因此,意思表示是一种人际交往的行为,一种社会交际行为。作为这样一种行为,意思表示与它所涉及的地方也有某种联系。这个人对意思表示有自己的理解,或者它应该对意思表示作出某种理解;对他理解的内容,他通常是能够信赖的。因此,意思表示的表述内涵就获得它独立的意义。”
所有的这些论述都暗示了我们应该对意思表示做何解释。第二节分别对有受领人和无受领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做了论述。总的来讲,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以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为原则,不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以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为解释原则。在这节中,还具体讲到,解释的对象是表示,交易惯例对解释的意义等等。根据不同的意思表示有不同的解释方法,但总体看,所有的解释方法都体现了信赖保护的原则。在《德国民法通论》(上的第一章中就已讲到信赖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由此可见,信赖保护也属于法律行为学说的范畴。在许多情形下,处于信赖保护的原则,我们对意思表示作出规范性解释;信赖保护并且导致以作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所具意义之可归责性来替代行为人欠缺的表示意识。然而,在因“法律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永远存在一种纠正手段,即可因错误撤销表示。这样,表意人就可以解除客观上由他所表示的法律后果,并可将他承担的责任局限于受领人所遭受的信赖损害范围之内。此时,我又不得不提出民法的两大原则:自由和信赖保护,这也是民法的精神。
到了20xx年,我走进母校,那时侯的母校已不再是普通的学校了,下面就由我来给你们慢慢描绘它的样子吧。
教室已经变成了圆形,老师站在中间,谁都能看见老师,坐在后排的同学们听起课来方便多了。老师讲课时只要一说关于课文的知识,“智能黑板”就能自动显示出老师所说的内容,并配有丰富的画面。老师再也不用“吃”粉笔沫了。
桌子也不是木头的,它可以根据学生的身高随意调节高度。上面安装了智能电脑,学生们就在电脑上写作业,而且写完的作业不用老师检查,电脑会自动批改,并且还会把你的作业分数直接发送到老师的电脑上,让老师了解你的分数。遇到不会的题,电脑还会给你讲解。
在教师的一个角落里,有一个地下通道。只要你站在那里,按一下电钮,告诉它你想去哪里,它就会把你瞬间转移到你要去的地方,再也不用过马路了。
教室的窗帘能变色,春天它会变成粉色,散发出淡淡的香味;夏天就会变成白色,像空调一样凉爽;秋天和冬天变成红色,像暖气一样能发出热量。电灯能自动充电,只要快没电了,它就能感受到,并且能立即给自己充电。
操场是人工草坪,上面可以开花结果,摔倒在地上也不疼。操场上的篮球架特别特别地滑,这样小孩就爬不上去了,材料是既环保又坚硬的塑料。
未来的学校真好啊!只要我们想得出来,就能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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