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主要讲述了一个五口之家---爸爸妈妈是工作达人,大儿子是正处于青春期的.叛逆少年,小儿子是懵懂的孩童,还有奶奶。父母忙于工作,疏忽了孩子。每当面对做错事的孩子,身心疲惫的父母只有非打即骂。孩子跟父母之间渐渐的衍生出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即使父母为孩子创造多么好的物质生活都不能拉近彼此的距离。就这样,家里不是温馨的,学校里老师也只是一味的责备,冰冷的语言浇熄了学生心中所有的希望。
还有另一个单亲家庭,下岗的父亲带着儿子生活,不善表达爱意的父亲,用拳头打散了亲情……一系列的问题发生之后,人们(父母,老师恍然大悟---原来"好"孩子仅仅需要多一点的爱,耐心,鼓励和宽容。影片中老师把"不争气"的学生叫做没用的"烂苹果",末尾有这样一幕:医院里,校长跟一个老师看见一个家长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把烂掉的苹果扔掉,因为用刀削去烂掉的部分,苹果一样可以吃,但是扔掉了,就浪费了,不会再有机会!就像学生,就像孩子,当他们犯错时,老师和父母的打骂是对他们的否定,是对他们的放弃……
曾经听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位记者向几个年龄段的小朋友做了这样的调查:
幼稚园的小朋友。他在黑板上画了一个圆,问说这是什么?小朋友们争先恐后地回答:月亮、饼干、圆圈……各种答案“缤纷四起”,记者满意的笑了。
初三年的学生。他同样在黑板上画了个圆,问说这是什么?可他发现在场的同学们都唯唯诺诺,低着头,不敢直视他。后来老师指定一位读书前茅的同学起来回答,他说是零,老师满意的点头了。“是游戏币呀!”一位平常不起眼的同学小声的说,但是在老师的怒瞪下,又萎缩了。记者只能在心中叹息!
不晓得你看到这样一则故事后是否也一样感叹,难道学生就没有个性吗?
应试教育的弊端在近几年来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重视全面的、知识型人才或是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有特长的人才。然而应试教育却在灭***这些人。
从小我们接受的都是灌鸭式教育,老师又多少知识,就有多少知识往学生的脑子里塞,考试的内容就是这么多,也不会为难你,只要记熟就行了。然后,我们就拼了命的背呀、记呀,真的恨不得我们有过目不忘的本领,恨不得有小叮当的记忆面包……就这样一年一年的积累,所有的人都被同化了,真到了思想意识达成一致的境界。有时都怀疑了,到底考试是考我们还是考老师呢?无解。
就如同那群处三年的.学子们,明明可以的,可以各抒己见,然而却在老师的怒瞪下退缩了。放眼中国,有多少激情昂扬的学子,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那股热情的火被浇灭。如何不叹息呢?
幸好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在一些相关人士的呼吁下,教育制度终于向前进步了——素质教育。虽说素质教育只是对应试教育的“扬弃”,而不是“抛弃”,检测学生的学习状况还是考试,总是脱离不了传统的应试模式。但中国现当代的学生们也的确应该感到欣慰,虽然完全抛弃掉应试教育对现在的中国来说还是一个蛮棘手、难落实的难题,但在素质教育的“帮衬”下,也许不再有更多的学生遗落他们的个性了。
失落的个性,有点遗憾,但总是符合现实的;
失落的个性,有点残缺,但总是一种缺陷美;
失落的个性,有点叹息,但总是会取得进步。
《小孩不笨》是一部教育片,对家长教育孩子,以及孩子自我发展有个性的好处。
在新加坡,华人的孩子需要精通英文、数学,而中文学不好没关系。但如果中文没学好,还是会影响到孩子以后到中国的发展。
有两对父母,他们教育孩子的方式虽然十分不一样,但是结果一样是不好的。做生意的一对父母,他们把大部份时光用在经营自我的事业上,和两个孩子的密切关系很少,而导致姐姐叛逆,和不良分子混在一齐,只因妈妈老是不履行诺言。弟弟Terry变成一个没有主见,不会反抗的“听话”的孩子。这对父母,满足了孩子的物质需要,却满足不了他们的精神需要。这一家子,没处理好家庭关系。
Terry从小就听话,主动性很弱,只会顺从他人的意见,显然的,他的权力动机很弱。每个人都有期望得到别人的关心、支持、友谊等的需要,这种需要促使人们交朋友,寻找他人的支持、参与群体的活动,然后构成交往动机。从影片中看,Terry的交往动机是挺强的。
另一对父母,父亲是设计师,母亲是中文教师,他们两人在教育自我的孩子(国彬上的方式很不一样。父亲在孩子的课业上,从不施加压力,任孩子自由发挥。而母亲,在孩子的课业不能进步时,很焦躁,很烦恼,总是有“恨铁不成刚”的感觉。于是她用打骂的方式表现她的心焦。而她这样貌做,不断地刺激了孩子的幼留意灵。孩子也很无奈,很气自我。严重的后果是,孩子想不开,有了轻生的念头,也差些做出了傻事。看到这时,片中人物哭了,我们观看者也流泪了,心里说不出什么滋味。
影片中的李老师,教育孩子们,不要逃避困难,要去了解、认识困难,把困难的底细摸清楚,然后克服困难。她给了孩子们很多的鼓励和信心。在国彬考试作x后,她帮忙劝德育主任不要告诉他父母,因为她了解国彬的状况。国彬把自我画的图画送给李老师,李老师就替他投稿,参加比赛。那画上是一个孩子的脸孔,戴着学士帽,而左眼却泪流不止,眼神黯然。看了这幅画,我很难过,因为我明白这个孩子——国彬,很痛苦。
该片结尾部分,我们当时在看的人都流泪了,包括我们的老师。Terry很胆小,但他逐渐长大,很勇敢地用自我的骨髓挽救了国彬的妈妈,两家人逐渐淡化了以前的误会,互助互爱,共享欢乐。
往往,很多家长只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而忽略了孩子的兴趣和特长。
当人们由于发展受挫时,会下意识的将自我看得很低,从而产生一种轻视自我的自卑情绪。影片中的国彬,他虽然成绩总是不及格,但他有很强的绘画潜力。他能将一个人的头像,画得惟妙惟肖,可谓是天赋异懔。然而,因为学习差,他常被高级班的同学嘲笑、欺负,间接导致他有自卑感。
我们要抛开自卑的情绪,在被他人看不起时,我们应当将其看作动力,赶超他人,再来,从新塑造自我的形象。在被鄙视时,我们得自我看得起自我,从自我身上找到个性之处,来发展自我。如果我们坚信自我能进步,并常持续自信,那么,自卑的情绪就不会深刻的侵扰我们。
不管是家长,还是小孩,都要信任自我和自我的家人,家长不该一味地强迫孩子,让孩子的童年蒙上阴影,不该自以为是地对待孩子,不该不以为然地忽视孩子的兴趣和特长,将孩子陪养成“死书呆”。作为孩子,我们要体谅父母,做事情要尽自我的所能。我们大家要处理好家庭关系,亲子关系,事业问题和学业问题等。
雷泓霈
①在教育学、儿童心理学、亲子关系发展等理念相对落后的年代,人们由于认知有限,曾将棍棒当做教育神器。而在新的教育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的当今社会,我们是否早该对棍棒教育进行全面警醒了呢?【甲】1998年美国反体罚民间组织有效管教中心,选定每年4月30日为国际不打小孩日,其目的就是要宣传反体罚的儿童人权观念。可以说,让家长和教育者从棍棒教育的误区中走出来,实在太有必要了。
②任何不尊重孩子的棍棒教育,都是违法的。我国的《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义务教育法》一再强调要尊重和爱护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家长和教育者所谓的爱心幌子再动人,也不能将教育法则建立在违法乱纪的平台上,只有教育行为合法、合情,才是好的教育。
③我们的传统教育观念是:小孩子打几下没事,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是祸害。这种一味强调打的`认识,忽视了对孩子身体的伤害,而且没有意识到,打骂会给孩子带来严重的心灵创伤。已有研究结果显示,长期生活在体罚环境中,儿童的情商会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不仅如此,体罚和暴力还会影响孩子的智力发展,而这种危害要在很长一段时期之后才会显现出来的。【乙】棍棒教育有时确有管理速效之功,但对孩子身心、智力的长远发展害处多多,实在是一种***鸡取卵的短视教育。
④西方国家的教育界很早就开始大力反对棍棒教育,而将尊重儿童落实到了细枝末节以至严禁任何体罚的高度。比如美国等国家,对于暴力教子实施了强制报告和救护制度,美国还开设了接听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投诉的,由儿童保护部门的专门接线人员负责接听投诉热线。这些国家的有关部门已经形成了浓郁的保护和爱护孩子的氛围,他们认为,只有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才能培养出自尊自强的公民,而棍棒教育恰恰是做不到这一点。【丙】因此,开明的家长和教育者,还应该站在这样的高度来认识教育,遏制棍棒教育,将尊重和快乐教育进行到底。
⑤期望各位家长和教育者真正记住国际不打小孩日,坚决遏制棍棒教育,多给孩子送上尊重、平等、温馨的权利阳光,像对待朋友、同事一样尊重孩子,多一些平起平坐的交流,让孩子得到更为自由、快乐、健康的发展。(有删改)
19.下面这句话应该放入文中【甲】【乙】【丙】中的哪一处?为什么?(3分)
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大学研究人员通过多年跟踪调查研究发现,从来没有挨过打或极少挨打的孩子,在智能发育测验中的表现要比经常挨打的孩子好得多。
答:
20.从全文看,我们为什么要遏制棍棒教育?(3分)
答:
21.下列能够表明本文中心论点的一项是()(只填序号)(2分)
A.开明的家长和教育者应该将尊重和快乐教育进行到底。
B.让家长和教育者从棍棒教育的误区中走出来十分必要。
C.期望各位家长和教育者要真正记住国际不打小孩日。
19.【乙】因为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大学多年跟踪调查研究的结果,可以证明棍棒教育确实伤害了孩子长期的智力发展。(3分。放【乙】处1分,解释原因2分)
20.第一,棍棒教育是违法的;第二,棍棒教育对孩子身心、智力的长远发展害处多多;第三,棍棒教育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不能培养出自尊自强的公民)。(3分。每个要点1分)
21.B(2分)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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