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孝顺的子女的眼中,孝敬长辈是最重要的;在为人民做贡献的人眼中,则会认为人民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这两者终究是个不等的天平。当两者兼得时,应该舍亲情而取人民的利益。在影片《爱心》中,男主角小柯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
影片《爱心》讲述了一对母子之间一段放手的亲情。男主角小柯因为家缠万贯,被母亲过于溺爱,所以成了一个骄奢淫逸的花花公子。小柯的母亲知道后,毅然决然地让小柯去上海闯荡的要求,在临走前只给了他一点路费,就这样小柯踏上了生活的艰辛道路。但小柯并没有明白母亲的真正用意,以为母亲不要他了。到了上海,小柯在帮助下开始在建筑工地上打工。再后来,母亲因肝癌晚期,快不行了,但小柯以人民的利益为重,放弃了见母亲,在台风来临之前拆除了松动的玻璃。
看完这部电影后,我感动地热泪盈眶,感受也有很多。首先就是伟大,伟大的不仅是小柯的母亲,还有小柯。小柯的`母亲忍痛割爱,送儿打工,想让儿子有自己创业的天地。而小柯的伟大则体现在影片的后半部分。小柯在上海打工,终于明白了母亲的用意,在休息日去献血,还有后面在台风来临之前拆除了松动的玻璃。在最后拆除玻璃时,彻底地体现出了小柯的伟大,因为人民的利益和亲情,始终是个不等的天平,所以小柯拥有了真正的伟大。明白母亲的用心良苦,回报好心人的热心帮助,这都促使了伟大的诞生。
我也同样为小柯感到惋惜,“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在”,小柯在人民的利益和亲情的天平上,跨出了以人民利益为重的一步,但在同时他也失去了亲情,失去了爱他、关心他的母亲,失去了一个以放手的方式去爱他的母亲,失去了一个也许失败但又那么伟大的母亲。想到这儿,有一种液体欲夺眶而出,有一种敬佩油然生在心中。
在人民的利益和亲情这一不等的天平上,踏出的一步,将会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因为一旦得到其中一个,另一个将会与你擦肩而过,必定要放弃。希望你在这类不等天平中,以大众的角度去选择,这样才会无怨无悔。
古人有云,道德乃人之根本。现代化的文明社会中,道德就是社会规范对人的本能的制约。
正如老子所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想要拥有高尚的道德,必须争取从一个品德兼优的人做起,只有你持续牢记道德之本,它便会随时伴在你身边。
道德是一种美丽的品质,只要诚实守信,不贪图利益,那你便是一个美丽的人,那你便拥有文明风貌的像征道德。
记忆的深处,我曾是一个美丽的人。那是一次不经意间的过失。初夏的一个黄昏,妈妈携带着我去市场买菜。我拉着妈妈的大手,脸上洋溢着欢乐的笑容,蹦蹦跳跳的行走在各摊位的间道中,在妈妈身边大声嚷着:妈妈,我要吃螃蟹嘛,你给我买螃蟹好嘛。高峰时的人群已慢慢散尽,又随着黄昏的降临,只有各个买卖人的收摊的声响。我和妈妈来到一个还没收摊的摊位,妈妈问这老爷爷:这个螃蟹怎么卖?老爷爷看还有客人,便高兴的起身迎客:都傍晚了,给你们便宜些吧,嗯,就卖个36元一斤吧。你看怎么样,这些螃蟹挺鲜活的呢!妈妈也没说什么,拿出钱包就买了36块一斤的螃蟹,便匆匆回家了。
回到家后,妈妈不经意间的提醒,到使我发现那位老爷爷好像多找了钱给我们,我立即跟妈妈说:我们的钱好像拿多了吧,我们要不要去还啊?妈妈说:多了就多了呗,还还什么呀。我一时不知所措,只有不再追究,可晚上怎么也睡不安稳。
次日清晨,我早早的起了床,拿了积攒的零用钱自己骑着自行车赶往了菜市场,我来到菜市场,老远就看见了那老爷爷的摊位,便兴奋的跑过去,叫到:老爷爷,这是你的钱,你昨天多找了,还给你。老爷爷很诧异,随即笑道,你真是个好孩子,谢谢你啊。嘿嘿,我听了可得意了。
道德就似一双手,解开心灵的枷锁;道德就似一道门,需要你用双手将它推开,外面的世界便是一副亮丽的风景秀;道德就似一片洁丽的云彩,它孕育着无数纯洁的心灵。道德是社会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是获得别人信任的一个标准。有些人以为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很难,其实只要你去做了,就会发现其实也很简单,道德就是诚实守信用,不贪图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作为一个中学生,我们必须具备这样的美德,更要发扬、传承,与实践。让我们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吧,让自己更美丽!
孔子学生救人后接受了报酬就该被说成贪心吗?难道用爱托起孩子的最美妈妈吴菊萍不应被授予感动人物的颁奖吗?难道解决千万人粮食问题的袁隆平不应获得最高科技荣誉奖吗?难道奉献之后一定不能拿回属于自己应得的利益吗?接受并不代表贪心,更能代表的是一种责任心,能鼓励更多人去做好事。
道德与利益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有时是统一的。在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实现了伦理的制度化。日本的法律就规定:如果有人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无论失物是金钱还是物品,失主须按照失物价值的5%至20%支付酬报。如果不支付这笔酬金,就无法领回失物。当然,如果拾物者可以不接受酬金,但如果接受了也是应该的,任何人都不应说他贪心,这只是他平衡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这样的规定会鼓励更多的人行善,同样也让人们学会先义后利,学会感恩,学会细心。
当然,我们不能见利忘义,应该正确看待和处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焦点访谈”一则报道说,有年轻人在一家医疗美容诊所花了一万多元做了增高手术后,不仅没有达到诊所承诺增加的高度,连正常的走路也成了问题。像这样见利忘义的事情在现在的社会中几乎成了常事,38元一只的青岛大虾,“天价鱼”,3.8万元一次的理发店。此之谓失其本心,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损害顾客的利益,最终得到应有的惩罚。
75岁老人沈兆骅,先后资助了13位贫困学子,后来老人生病了,被资助的学生不是境况不好无力照料老人,就是因为资助中断而再不跟老人联系。在现在的社会中,又有多少人能像老人这样呢,而像学生这样见利忘义的却不少。人们总说这个社会很现实,确实,在利益面前什么都愿意,没有了利益就形如路人,他们曲解了道德和利益的关系。在现在,社会更多需要的是像老人一样的人。更需要的是懂得处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做好事应该抱着不求回报的想法,事后就算得到回报也是心安理得的。
人生路漫漫,你或许会不经意地帮助了别人,也许在你的眼里这只是举手之劳,但是在他人的眼里却是天大的恩情。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或许他们会在茫茫人海中苦苦寻觅,想尽千万百计来报答你,弥补心中的那份愧疚。既然你已帮助了他们,何不再帮一次,完成他们的心愿呢?那就坦然接受他们对你的报答吧。
利益与道德的议论文3
抚卷于案,初对孔子的话语感到不解:义救鲁奴而不报账的学生受责备,同样是救人一命却收下谢礼的学生反得表扬。掩卷沉思,方觉意义深远。
看问题做事情应以谁为最大受益者为出发点。个人虽然收了贵重酬劳,但最大受益者却是国家和社会,孰大孰小,不言而喻。其实德与利的关系并非完全对立,只是因为在我们的心中高树道德旗帜使我们对一切与之稍有偏差的行为做出错误的判断。
古人云:“格超梅之上,品在竹之间;德馨心必正,质雅品自高。”的确,道德是高尚的品格。从古到今,道德是永恒的话题,它是做人的基础,无德者不立。但是我们在推崇道德的时候又往往过激,好像道德与金钱是天生的不共戴天的敌人似的,在评价某个人的道德是否高尚时总会把所有的目光聚集在金钱上,这是不智的,甚至可以说是完全错误的。
千禧之年,袁隆平教授接受了500万元的首届“最高科学荣誉奖”,若照以上之论,那我们便应认为他没道德吗?不,袁隆平的二系法杂交稻技术的推广,让中国让世界多养活了亿万人口。相比之下,这500万对于他的贡献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国家之所以设此重奖,便是以此激励科学家为国做出更大贡献,让世人明白中国是个尊重人才的国家,从而吸引更多的本国人才、留学者和外籍科学家来华工作。“重奖效应”在这几年也确实卓有成效。
雅典奥运会中国取得历史性突破,赛后国家重奖了获金牌运动员,这件事引起很多议论,责难之语充盈于耳。但我认为重奖是一种催化剂,可以激励更多的运动员创造佳绩,说不定我们20XX年还会因此夺得金牌总数第一呢。不能认为运动员拿了奖金就丧失了道德,女排队员不是集体捐款给慈善机构了吗?无独有偶,来华赚得巨资的皇马队员不也在去年SARS流行时将集体签名出售球衣的巨款捐给了中国慈善协会了吗?
当然,我们不能见利忘义,应该正确看待和处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前不久在雷州海岸面对落水渔民有人喊出的“先收费后救人”的话不免让人寒心,韩国某明星借“慰安妇”之名出“写真集”的事件更是让人为之愤怒,这种重利轻德,一心往钱里钻的行为令人不齿。
把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处理好,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尤为重要,我们不应偏颇地盗用道德概念,而应理性地看待和处理道德问题。
朋友,让我们用理智去审视利益,用理智去维护道德吧!
其次,就算少数学生因贪玩而没有完成作业,也不能用加倍惩罚的办法。加倍惩罚往往会逼得学生弄虚作假,难道请同学帮着抄、用复写纸垫着抄,能达到加倍惩罚的目的吗?加倍惩罚一不能提高学生成绩,二来还会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非但达不到"长记性"的目的,反而形成恶性循环,对完成作业更加不利。
况且这些年倡导给学生"减负",如果加倍惩罚,不仅"负"没减成,反而真应,了那句话了——减负等于加正。再说,罚写作业纯粹是体力活儿,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对学习并无促进。如果老师将"罚作业"改为"补作业",并且和学生沟通交流,我想学生也许会"知恩图报"吧。否则学生只会对作业产生恐惧,以消极的态度来应付老师的惩罚。
现在学校教育强调不许体罚学生。不许对学生罚站、罚抄,不许用过激的言语批评学生。有一些老师对学生行为粗暴,那肯定是不对的。
可是,难道教育真的'就只能以情动人吗?一味和颜悦色,是呵护了学生的心灵,可是对一部分学生来说这几乎就意味着放纵。对于自控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良好习惯的学生来说,很多道理就是耳边风,即使他觉得有道理也不一定会照着去做。那么,怎么办?
一定的惩罚是教育的必要手段。作业老是不写,讲道理又不听就要有一定的惩罚!罚就是逼追他养成好习惯。俗话说: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应该采用不同的教育手段。这不也是爱学生的一种表现吗?
所以,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惩罚,当然也包括罚写作业。这既是"以情动人",也是"以罚警人"。
古人云:“格超梅之上,品在竹之间;德馨心必正,质雅品自高。”的.确,道德是高尚的品格。从古到今,道德是永恒的话题,它是做人的基础,无德者不立。但是我们在推崇道德的时候又往往过激,好像道德与金钱是天生的不共戴天的敌人似的,在评价某个人的道德是否高尚时总会把所有的目光聚集在金钱上,这是不智的,甚至可以说是完全错误的。千禧之年,袁隆平教授接受了500万元的首届“最高科学荣誉奖”,若照以上之论,那我们便应认为他没道德吗?不,袁隆平的二系法杂交稻技术的推广,让中国让世界多养活了亿万人口。相比之下,这500万对于他的贡献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国家之所以设此重奖,便是以此激励科学家为国做出更大贡献,让世人明白中国是个尊重人才的国家,从而吸引更多的本国人才、留学者和外籍科学家来华工作。“重奖效应”在这几年也确实卓有成效。
雅典奥运会中国取得历史性突破,赛后国家重奖了获金牌运动员,这件事引起很多议论,责难之语充盈于耳。但我认为重奖是一种催化剂,可以激励更多的运动员创造佳绩,说不定我们20XX年还会因此夺得金牌总数第一呢。不能认为运动员拿了奖金就丧失了道德,女排队员不是集体捐款给慈善机构了吗?无独有偶,来华赚得巨资的皇马队员不也在去年SARS流行时将集体签名出售球衣的巨款捐给了中国慈善协会了吗?当然,我们不能见利忘义,应该正确看待和处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前不久在雷州海岸面对落水渔民有人喊出的“先收费后救人”的话不免让人寒心,韩国某明星借“慰安妇”之名出“写真集”的事件更是让人为之愤怒,这种重利轻德,一心往钱里钻的行为令人不齿。把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处理好,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尤为重要,我们不应偏颇地盗用道德概念,而应理性地看待和处理道德问题。
朋友,让我们用理智去审视利益,用理智去维护道德吧!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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