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种新事物的诞生都存在它的`两面性,互联网亦是如此。网上有许多有用的学习资源,可以用来学习,可以浏览新闻,同时在网上人们也可以聊天购物,基本上实现了古代人所说的“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这是人们梦寐以求的,也就证明了互联网存在的必要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的存在也的确有弊端,但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规定来限制网络上那些不轨的行为。
不光是国家需要出台相关政策,青少年也应该加强自身的抵抗力,上网时有意识地去避开一些不好的事情,避免沉迷于网络,增强自身的“抵抗力”,抵制不良诱惑,远离网络游戏,合理利用网络去做些有利于自身成长的事情。
总而言之,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只要我们能够合理利用它,就一定可以造福于人类。
描写人物时,可以把人物形象在牵引部分简单交代。
一个孩子这样描写老师的形象:
她有一双小小的眼睛,一个小嘴巴,也有乌黑的头发,还有一个小鼻子,她讲课的时候眼睛甚至让我们都看不见。她每天给我们讲课的时候,我们总说她虽然讲得好,但让我们抄的笔记稍稍多了那么一点。
这里面虽然对老师的长相有描写,但多是小来形容,头发黑,没有典型的特征,没有让我们直观的感受到这个老师和其他老师有什么不一样。我们来看下经典中如何描写人物形象的。
《红楼梦》第三回”贾雨村夤缘复旧职林黛玉抛父进京都“里有对于林黛玉外貌的描写:
细看形容,与众各别:两弯似蹙非蹙ズ烟眉,一双似喜非喜含情目.态生两靥之愁,娇袭一身之病.泪光点点,娇喘微微.闲静时如姣花照水,行动处似弱柳扶风.心较比干多一窍,病如西子胜三分.
林黛玉的外貌神态和她的性格以及今后的命运紧密相关,因此这一段简单的人物介绍传神而紧要。
文章的前因,字数安排上要少,不要拖沓,简单交代清楚就好,便于吸引读者和引出下文是设置前因的目的。
在繁重的学习任务之余,周末可以说是一个黄金时间。同样的日子,有的人可以好好抓紧时间,在这个整个的时间中发挥最大效率去抢占学习先机,不断突破自己;有的人能够利用难得的空闲时间,好好休整自己,放松下来因为整个学习周而绷紧的神经,为下周即将到来的新一轮复习养精蓄锐;有的人会转变方向,趁着没有人去督促学习的日子里,正好能够好好拾起丢下许久的兴趣,追求自己所爱……一样的时间,不同的人,能够演绎不同的精彩。
而于我而言则是欠缺考虑的。
第一个周末,我整整睡了两天,只是因为平日里的学习压力颇大,每天都是晚睡早起,稍有空闲时间也是在思考一两道题目,甚至午休时间也用来背单词,做英语考卷等等。好累,每一天的课都是折磨,睡眠不足,学习压力大,内容枯燥,学习任务重……一切的一切,我即便上课想要撑起精神好好学习,却很容易被错综复杂的公式晃花了眼,陷入混沌空间。早上早起,中午不睡,晚上熬夜,再加上白天不间断的 连续课程,我几乎崩溃,眼睛往往是酸痛通红的。
第二个周末,想到不能这样浪费时间,因为给我留的.复习时间一天天减少,而我需要认真复习的东西还有很多,不能过早放松,因此,我只是比平时晚起一点点,之后自己在书桌前,坐了整个周末。等到了周一,在床上朦胧醒来的时候,心中哀叹一声,我的周末就这样过去了,就等于没有嘛!
第三个周末,痛定思痛,还是要有自己的时间,不能被其他事情捆绑,我要自由!于是我背起羽毛球拍,跟朋友去打了一整天的球,隔天又抱着篮球出门了。结果,今天一觉醒来,身体似乎无一处是我的,叹叹,即便是我的最爱,过度也会伤我于毫末。
思于此,不得不慎重考虑,合理安排好自己的周末时间。时间是有限的,可是自己想要做的事情却是无限的,能够劳逸结合,才是对自己最好的帮助。
文章故事的背景可以作为前因,起到一个铺垫的作用,方便阅读,有时也可制造悬念。
有一个孩子《成功在我身边》开篇这样写道:
成功之前必定要经历失败与挫折,但是只要努力,就能战胜它。
在暑假的一天上午,我和弟弟周海涛去坐车玩,忽然,我发现他的书包里鼓鼓的“你的书包里装了什么东西?
这样写会让故事很突兀,没有交代故事背景,对后面故事做的铺垫不够。
我们来看看一些文学作品中是如何交代背景的。
例如《狂人》简单介绍了这份日记的
某君昆仲,今隐其名,皆余昔日在中学时良友;分隔多年,消息渐阙。日前偶闻其一大病;适归故乡,迂道往访,则仅晤一人,言病者其弟也。劳君远道来视,然已早愈,赴某地候补⑵矣。因大笑,出示日记二册,谓可见当日病状,不妨献诸旧友。持归阅一过,知所患盖”迫害狂“之类。语颇错杂无伦次,又多荒唐之言;亦不着月日,惟墨色字体不一,知非一时所书。间亦有略具联络者,今撮录一篇,以供医家研究。记中语误,一字不易;惟人名虽皆村人,不为世间所知,无关大体,然亦悉易去。至于书名,则本人愈后所题,不复改也。七年四月二日识。
在《红楼梦》中开头有巧设悬念引起下文的石头来历:
原来女娲氏炼石补天之时,于大荒山无稽崖练成高经十二丈,方经二十四丈顽石三万六千五百零一块.娲皇氏只用了三万六千五百块,只单单剩了一块未用,便弃在此山青埂峰下.谁知此石自经煅炼之后,灵性已通,因见众石俱得补天,独自己无材不堪入选,遂自怨自叹,日夜悲号惭愧.
对于一个故事来说,交代完背景就会有一些人物出场,那么就需要你交代人物形象的特征。
后果不一定是文章的结尾,要像让内容表述更自然,自然引出结尾,设置过渡就变得十分重要。
例如作文点评3班的黄琦茜同学在《夸夸张老师》中有这样的描述:
又有一次,做了一次作业以后,课堂作业本好久不用,张老师规定要空三行再做的作业,周超同学一马虎,只空了两行。这下可糟了,张老师怒气冲冲地把本子扔给他,叫道:“说了多少遍,要空三行!给我重做,下次再忘记要重做两遍!”以后,我们处处按要求写作业,也很少看错题目了。
张老师对待我们犯错误有时也会宽容。记得有一次,张老师让我们不要把补充习题带回家,而我因为身体不舒服,没听见,把小练习册带回了家,更糟的是第二天没有带到学校。上课了,张老师“板”着脸,向我走来,我心想:“张老师一定会让我打电话,叫妈妈送到学校来,那可是丢脸丢到家的事!”但张老师走到我面前,抚摸了一下我的头,温和地说:“把作业做在自备本上,回家以后抄到小练习册上,明天带到学校。要注意身体!”这件事就像一盏明灯,照亮了我前方的道路,我再也没有忘记带作业本。
两个实例的对比中间加入了一句过渡句就显得流畅自然,然后总结上文中得出一个结尾:
今天,我要夸夸张老师严格要求我们,我更要夸夸张老师宽容包容我们。
这个结尾在文采上很普通,但对于整篇文章的结构却起到了完整总结画龙点睛的作用,那我看看结尾该如何做?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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