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破不立作文800字议论文(有关不破不立的议论文)

不破不立作文800字议论文(有关不破不立的议论文)

首页话题更新时间:2022-10-22 06:00:43
不破不立作文800字议论文(有关不破不立的议论文)

不破不立作文800字议论文【一】

感恩,是一种高尚的品德,是一种善良的品质,更是一种为人处世的方式。有人说,感恩使人快乐,而我觉得,感恩使我的心境变得豁达。

有人会问:我们需要感恩什么呢?其实在生活中,值得我们感恩的人事物有许许多多。

在家里,你首先感恩的必然是父母。为了你的学习,父母倾尽了所有。为了为你营造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爸爸大声看电视的毛病没有了,妈妈也不再唠叨。遇到不会做的题目,妈妈可以放下手中所有的事情来为你解惑。早晨一起床,香喷喷的早餐就摆在了你的面前,晚上睡觉,总会有人来看看你盖被子没有,这些时候,你难道不需要感恩吗?

在学校的时候,理所当然地就应该感恩老师和同学。试想,没有老师,何来知识?老师每天起早贪黑地工作,传授给我们丰富的知识,教会我们为人处世的方法,还要为我们的考试忧心……每天,我们可能埋怨老师布置的作业多,那是因为她对我们的重视啊!而且,老师又何尝比我们轻松啊!他们要改厚厚的几沓作业,要批改练习册,要为我们指出错误的地方……我们一个班,八十多个同学啊,老师要重视每一个同学,教导每一个同学,他们的烦恼,劳累只深深藏在心里。我们也需要感谢同学,感谢他们陪伴我们,让我的成长变得有梦可做。

在社会中,我们要感谢每一个给予我们帮助的人。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坐火车去重庆看病,正值春寒料峭之时,我却只穿了一件薄薄的长袖毛衣,在车上冷得瑟瑟发抖。这时,一位陌生的阿姨看出我的窘境,将自己随身携带的一件羊绒背心给我穿,还送上了一杯暖暖的热茶,这时多么暖心的时刻啊!

所以,感恩无处不在,生活中需要感恩,它是我们最宝贵的东西!

不破不立作文800字议论文【二】

上周五,老师对我们说:“大家回去拿一个鸡蛋,自己站在凳子上,看能不能让鸡蛋摔不破。“听完这句话,我疑惑不解地想:老师怎么回事?这事情怎么能办得到呢?

回到家,我把这一切告诉了妈妈,妈妈笑着说:“好吧,等有时间就做这个实验吧。”

星期五终于来了,我兴致勃勃地带着我的工具来到课堂上。上课了,同学们兴高采烈,其中最有意思的要数王艺达了,他把沙发垫和被子都搬来了,同学们哈哈大笑。

老师先让一个同学上台做实验,只见他拿着一个生鸡蛋和一个塑料口袋上了讲台,老师说:“如果你只用这些东西,鸡蛋绝对是会摔破的!”她说话带着肯定的语气。老师让他站在凳子上,取下塑料口袋往下扔。他只好往下扔可鸡蛋一着地就碎了,他绝望了。老师说:“你不就是想这样吗?边说边做着两只手拉着塑料口袋的两边。他突然说:“不对,我是这样的。”说完,便把分裂开了的蛋黄和蛋壳放入塑料口袋里,用手拿着塑料口袋往下扔,可他的手却没有放开,所以塑料口袋就没有掉下去。所以,他的放法不符合实验要求。

一个同学又上讲台了,他带着一块土黄色的大海绵和透明胶,当然也有鸡蛋。他先把大海绵和鸡蛋用透明胶绑在一起,花费了许多功夫,终于弄好了。他便站到了凳子上面,“啪”。地一声,鸡蛋和海绵落地了。捡起来一看,鸡蛋居然完好无损真是奇迹,他第二次扔鸡蛋,可惜天公不作美,他的海绵把鸡蛋反弹了一下,“啪!”鸡蛋也裂开了。他的实验只成功了一半。不过离成功越来越近了。

又一个同学抱着她的“超级白面大馒头”一步步地走上了讲台,只见她站上凳子,往下一扔,“破!”“不破!”大家激动地在喊叫着。“超级白面大馒头”落地了。我们捡起来,取下橡皮筋,原来,她对鸡蛋“加工”了哩!她用卫生纸横竖包了无数圈,鸡蛋还有四个“防守卫兵”——海绵,把海绵拆开,鸡蛋还在里面睡大觉哩!她的'实验成功了。

下面一个同学的“大部队”向讲台前进了。他第一次扔,蛋居然没有滚下去,也没有破。他高兴极了。第二次扔时,鸡蛋就不听话了,滚到地上去了,他的心情突然“晴阴”。他的实验也失败了。

今天的实验不但有趣,而且还告诉了我们一个道理:自己觉得不可能的事,要多尝试,你就会有新发现。

不破不立作文800字议论文【三】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自罗马法以来,基于债权的相对性和物权的优先性,租赁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承租人只能基于租赁关系向出租人主张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买卖击破租赁”原则。司法实践表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时,租赁合同即告解除,对承租人不利,因租赁物所有人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可以自由处分租赁物,全然不顾承租人的利益;承租人则完全处于被动,致使租赁关系极不稳定,承租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经历了一个从重权属到重利用的过程,从而导致原来的看重租赁物所有人的所有权,轻视承租人的使用权、收益权的观点也有所改变。租赁权开始被赋予了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同时,近现代民法也开始把对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保护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这是因为在不动产租赁中,无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居住,还是为了经营,均因租赁方本身不享有相应的不动产,相对于出租方而言,其在经济上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衡量两者利益,法律当然倾向于保护承租人的生存权。对此,王泽鉴先生曾有精辟的论述:“居住为人生之基本需要,物价高昂,购买不易,承租人多属经济上之弱者,使有特别保护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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