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不爱惜时间,就等于不爱惜生命。”由此可见,时间是多么的珍贵,多么的重要。但,要如何把握时间,将每一分、每一秒都用上呢?
首先,我们要先规划行程表,写出一天中想做的事。因为如果没有明确的记录下来,就没办法有效率的完成所有工作了。
下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件事──有效率的实行,将行程表上的`工作,一步接着一步的完成,而且要把握每一刻,让事情能更快解决。例如在等公车时可以多看点书,丰富自己的知识;休息时间可以帮忙打扫,让整个家变得一尘不染,这些正是善用时间的好例子。
总而言之,我们要好好的利用时间,充实生活。就因为时间是一去不返的,所以只能把握住每一刻,不能只是想着要再拖一下,才不会一事无成。
莎士比亚曾说过:“时间的脚步,不会因为我们有许多事情要做,而稍作停留。”因此,我们更应该要好好把握我们所拥有的时时刻刻,努力当个能珍惜时间并善用时间的好主人吧!
描写人物时,可以把人物形象在牵引部分简单交代。
一个孩子这样描写老师的形象:
她有一双小小的眼睛,一个小嘴巴,也有乌黑的头发,还有一个小鼻子,她讲课的时候眼睛甚至让我们都看不见。她每天给我们讲课的时候,我们总说她虽然讲得好,但让我们抄的笔记稍稍多了那么一点。
这里面虽然对老师的长相有描写,但多是小来形容,头发黑,没有典型的特征,没有让我们直观的感受到这个老师和其他老师有什么不一样。我们来看下经典中如何描写人物形象的。
《红楼梦》第三回”贾雨村夤缘复旧职林黛玉抛父进京都“里有对于林黛玉外貌的描写:
细看形容,与众各别:两弯似蹙非蹙ズ烟眉,一双似喜非喜含情目.态生两靥之愁,娇袭一身之病.泪光点点,娇喘微微.闲静时如姣花照水,行动处似弱柳扶风.心较比干多一窍,病如西子胜三分.
林黛玉的外貌神态和她的性格以及今后的命运紧密相关,因此这一段简单的人物介绍传神而紧要。
文章的前因,字数安排上要少,不要拖沓,简单交代清楚就好,便于吸引读者和引出下文是设置前因的目的。
父母的爱是蜂蜜,永远温馨甜蜜;父母的爱是花朵,永远在幸福的地方开放;父母的爱是大树,永远绿叶繁茂;父母的爱是大海,永远宽广而深厚。
我有一个慈祥的妈妈和一个有时慈祥有时严肃的爸爸。
古人约:“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母亲的爱,是一把雨伞,遮挡着孩子们前方的风吹雨打。母亲的爱,是一艘小船,栽着孩子们驶向美好的未来。母亲的爱,是一座港湾,给孩子们一个可以遮风挡雨的空间。母亲的`爱,是一口清泉,她将甘甜的水给了我们。而母亲自己,却只是默默地为我们付出。
父爱这字眼是多么的平凡,但这种爱是多么的不平凡。父爱,犹如茉莉一样静静地开放。
父亲的性格是严厉的,父亲总是在我骄傲的时候提醒我不要骄傲,在我获得成功的时候警告我不要自满。而妈妈的性格正好和相反,是慈祥的。母亲总是会在我不开心的时候来安慰我,在我做事的时候宜的鼓舞我。就拿上次考试来说吧,在考试前,我由于紧张考得不好而坐立不安。第二天我竟然考了一个比较好地成绩。我拿着试卷高高兴兴的回到家,向妈妈道喜,妈妈接过试卷,竟然像小孩子一样手舞入蹈,并不时又轻又抱。这时候爸爸走过来看了看分数说:“又不是满分,有什么好高兴。记住“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爸爸的一番话如同一盆冷水,消灭了了我心中兴奋的烈火。可现在我回想起,觉得爸爸的话也不是没有道理,也是一种疼爱我的表现。
父母这样爱我们,我们有要懂得感激他们。有时,我们会感受不到父母多我们的爱,其实,他们的爱尽在无言中。
在我的记忆里,父亲是严厉的,母亲是温柔的。
记得那是五年级下学期一次期末过后,我心中满有把握的父母亲说:“这次考试出的题目实在是太简单了,特别是数学,绝对能得95分以上,你们就放心等着我的好消息吧!”父母都很高兴,还给我做了许多好吃的东西,我心里美滋滋的。可真到了公布成绩的那天,我傻眼了,犹如晴天霹雳,我这个一向在班里名列前茅的优秀学生,在这一次考试中,竟然只得了89分!我忐忑不安的回到家,怯怯的把通知书递给父亲,父亲乐呵呵地接过通知书,“啪”通知书被狠狠地摔在地上,父亲的脸上立刻“晴转多云”。气冲冲的对我说:“怎么回事?你不是说能考95分以上吗!”我胆怯的说:“我,我也不知道,也许是我太粗,粗心了。”“给你说过多少次了,不要粗心,不要粗心,做完后认真检查,不要东张西望,你就是不听!”“好了,别对她那么凶了。”妈妈走过来,抚摸着我的头,亲切的说:“下次考好点,你可要努力呀!”我当时心里非常难受,下决心要努力学习,在下一次的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果然,在下一次期末考试中,我以数学98分,语文97分,英语100分的优异成绩成为了全年级第一。
其实说父亲严厉也好,说母亲温柔也好,他们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爱,在爱的鼓舞下,我驾驶着我人生的小船努力向前驶去……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其次,就算少数学生因贪玩而没有完成作业,也不能用加倍惩罚的办法。加倍惩罚往往会逼得学生弄虚作假,难道请同学帮着抄、用复写纸垫着抄,能达到加倍惩罚的目的吗?加倍惩罚一不能提高学生成绩,二来还会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非但达不到"长记性"的目的,反而形成恶性循环,对完成作业更加不利。
况且这些年倡导给学生"减负",如果加倍惩罚,不仅"负"没减成,反而真应,了那句话了——减负等于加正。再说,罚写作业纯粹是体力活儿,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对学习并无促进。如果老师将"罚作业"改为"补作业",并且和学生沟通交流,我想学生也许会"知恩图报"吧。否则学生只会对作业产生恐惧,以消极的态度来应付老师的惩罚。
现在学校教育强调不许体罚学生。不许对学生罚站、罚抄,不许用过激的言语批评学生。有一些老师对学生行为粗暴,那肯定是不对的。
可是,难道教育真的'就只能以情动人吗?一味和颜悦色,是呵护了学生的心灵,可是对一部分学生来说这几乎就意味着放纵。对于自控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良好习惯的学生来说,很多道理就是耳边风,即使他觉得有道理也不一定会照着去做。那么,怎么办?
一定的惩罚是教育的必要手段。作业老是不写,讲道理又不听就要有一定的惩罚!罚就是逼追他养成好习惯。俗话说: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应该采用不同的教育手段。这不也是爱学生的一种表现吗?
所以,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惩罚,当然也包括罚写作业。这既是"以情动人",也是"以罚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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