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著名作曲家刘长远先生作品音乐会、作品赏析讲座有感
刘长远的作品百听不厌,耐人寻味,这是多数观众对他作品的评价;在专业圈内,演奏员们对他作品的印象多是刚接触时叫苦叫累,拿下来以后大呼过瘾。因此,也流行着这么一个玩笑,在乐队排练刘长远作品期间他从不露面,因为他总是挑战演奏员的演奏技术和速度极限,大家练起来辛苦,愁肠百结。但排下来以后,刘长远就笑呵呵的来了,那时演奏员们也都换了副嘴脸,喜笑颜开地大声叫好。
这场周末音乐会,是"指挥家彭家鹏带你赏民乐"系列首次以作曲家个人作品构成的专场演出,选曲民族管弦乐《抒情变奏曲》《忆》《龙跃东方》三首颇具代表性的作品,它们不仅在专业圈内得到认可,在广大听众中备受欢迎,也是海内外各大乐团争相上演,中、小学乐团比赛的必选曲目之一。作品强烈的冲击力和感染力,在彭家鹏挥舞的棒下总能得到完美诠释,柔情与动感并存,激烈而又内在,音乐流淌入心,令观众为之倾倒、震撼。
下午的讲座中,刘长远详细讲解了民族管弦乐《未来的希望》《梦释》。为了让讲座更加生动,他特意邀请了青年演奏家王玉珏首演扬琴协奏曲《月下无影》,音乐灵动,技巧高超;赵志勇吹奏了唢呐协奏曲《金声》,展示了唢呐细腻委婉的一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刚刚获奖的民族室内乐《水墨画》,虽然学术性强,但可听性也不逊色,在张莹莹、丁雪儿、董淼的演奏下,其精致的旋律线条优美动听。
有趣的是,一位号称"拒绝听民乐"的听众却破天荒地从头到尾跟着聆听。他是从青岛特意赶来的著名歌剧导演王景彬。曾经,王景彬和彭家鹏一起合作歌剧《茶花女》,演出非常成功,他就对彭家鹏说"你还是跟我一起弄歌剧吧!中国民乐有几个问题解决不了——律制不对音不准、齐奏混奏不具交响性、音响太杂噪音多。"彭家鹏习惯性地耸耸肩,只微笑说了一句"民乐你还是要听一听".王景彬听了彭家鹏"劝告",看了音乐会,他惊讶地发现:彭家鹏把民乐这三个问题天衣无缝地解决了,刘长远的作品更是把民乐的张力和潜力挖掘深入,这完全不是想象中的民乐!他像是被敲开了喜爱民乐的心门,"以前没有真正认识到民乐这个瑰宝。现在有了好作品,在一流指挥和乐队的诠释下尽显了民乐的美,民乐完全可以交响化、国际化!"王景彬改变了对民乐的旧识。
从偏见到偏爱,发现一片未开垦之地
刘长远真正介入民乐写作,是从2003年《抒情变奏曲》一炮打响开始的。第一次写民族管弦乐就获得巨大成功,给了他很大鼓励。2005年,他创作了琵琶协奏曲《戏弹》;2009年用自然音写成展示多种乐器solo的.民族管弦乐《四季》;2010年受上海民族乐团委约创作了打击乐分量十足的《龙跃东方》;2011年受澳门中乐团委约为纪念辛亥革命而作《未来的希望》;2012年写下了名扬海内外的《忆》……他的很多民乐作品常闪耀在舞台上,刘长远对民族管弦乐创作越来越熟悉,对它表现力的掌握也越来越自信了。
然而,在这之前,刘长远对民族管弦乐的理解也有些偏差。他9岁开始拉小提琴,还坐过交响乐队,1985年毕业于天津音乐学院作曲系;1987年毕业于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获硕士学位;1992-1995年于莫斯科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作曲系深造,获艺术大师文凭。这些经历使他掌握了扎实先进的作曲技法。虽然也写过一些民乐小重奏,但他对民族管弦乐还是比较陌生的,民乐也一直不像西方音乐那样能钻到他心里去。在八九十年代,像很多人一样,刘长远也曾觉得民族管弦乐音不准、节奏不准、声音偏小偏窄。直到2000年以后,面对写交响乐得不到演出机会,呕心沥血谱出的乐章仅上演一两次就被尘封在抽屉中的无奈现状,使刘长远深深感到作为作曲家的身份价值得不到体现,恰好此时指挥彭家鹏也总是鼓励他催促他写民族管弦乐作品,就这样,刘长远踏进了民乐领域。
渐渐地,刘长远发现"展示民族乐器本身的特色取决于作品".民乐作为独奏和重奏形式非常好,但同时,作为管弦乐队,它诠释的那种柔美和张力更具韵味。因为中国乐器跟西洋乐器不同,西洋乐器音准稳定,但民族乐器善于表现变化音,有些还可以通过气息随心所欲控制音高。并且,民族管弦乐队也可以在节奏、音准上做到非常准确,关键在于指挥的要求。运用好中西乐队之间互补、相融的关系非常重要。
这让刘长远感觉进入了一个非常广阔的新领域。十余年光景,他不断挖掘民族管弦乐的特色。他有一个使命感——在世界音乐中证明中国作曲家能像西方作曲家一样对艺术做出贡献".他希望不只自己这一代人这样想,需要一代代中国人去证明。他说:"中国民族管弦乐发展60多年,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它才刚刚开始。我们中国作曲家比较幸福,因为我们有民族管弦乐这片未开垦的土地。"
与肤浅对立,追求思想内涵深刻的作品
每个作曲家都有自己的创作风格,有人喜欢突出色彩性的创作,有人喜欢描写民间风土人情,有人喜欢优美婉转的曲调,有人喜欢先锋派的无调性音乐。而刘长远创作的最大特征则是思想深刻、张力十足。
刘长远认为,"有思想性的音乐能给人带来更大的触动。"平时看起来,他是一个和蔼可亲的人,但在他的作品中,却不时体现着严肃性。他喜欢在音乐中表现思想,表现人生哲理,让人听完音乐之后不禁深思。就像听完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会思考什么是死亡,刘长远的《忆》让人想到伟大的母爱或者爱情,《抒情变奏曲》则寓意人生的沧桑变化。在刘长远的音乐中,这些对人生意义、人性情感的表达与思索时常流露。艺术哲学家阿诺德?豪塞尔指出:"严肃的、真正的、担负责任的艺术必定会卷入生命和人类存在意义之类问题的探讨。"历史的车轮也证明了这一点,载入史册的多是思想性、艺术性极高的作品,这样的音乐实际上才是真正的主流文化。
其次,音乐张力巨大,旋律独创也是刘长远作品的一大特征。弱的时候一根针掉在地上都能听到,强的时候疾风骤雨一般,慢的特慢,快的特快。著名作曲家、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会长刘锡津曾评论"刘长远的音乐极富戏剧效果,给人以画面感".它给人带来的触动和震动较大,易引人入胜。彭家鹏不止一次赞叹"刘长远所有的旋律几乎都来自自己的灵感,他是自己想出来的,这太难了,就像上帝告诉他的一样,每一部作品都有新的感觉,新的声音,无法代替。"
刘长远的观点是:"人要追求不肤浅,肤浅的对立就是深刻。因为毕竟是严肃音乐,不是娱乐音乐,娱乐音乐是另外一回事。"但好在,他的深刻是考虑听众的,他从来不迎合不讨好听众,却想尽办法能让观众听懂。他主张作曲家必须要把民间的艺术提炼上升到人文的艺术,与专业相结合,又让听众喜欢,才能雅俗共赏,引领观众的审美品位。
用心挖掘乐队潜力,推动民乐向前发展
事实上,现在很多民族管弦乐作品都非常棒,但彭家鹏似乎对刘长远的作品"情有独钟".在他指挥的音乐会中,几乎都会安排刘长远的作品,一首,甚至更多。这种偏爱缘于"刘长远不断把民乐的潜力和空间向前推动",这是刘长远的贡献和追求,同样也是彭家鹏的。
当前,中国民族器乐演奏家和指挥家贤者辈出,可是没有好作品,乐团难以提高。作为贯通中西的一流指挥,彭家鹏指出"刘长远的每一首民族管弦乐作品都是对乐队的飞跃提升".刘长远特别用心地挖掘民族管弦乐内部的可能性,在民族器乐的演奏速度、演奏方式上挑战极限,他把民族乐器好听的、科学的东西写了出来。手法新颖,音乐语言和节奏型运用复杂,配器与技法应用现代又适度,极具时代感和表现力。虽然在每次排练过程中,彭家鹏和演奏员们都感觉很辛苦,但他们还是坚持要做,在尝试中不断突破自我。
至于怎么写好民乐作品,也是门艰深的学问。由于民族管弦乐队没有铜管,很多人都误以为民乐出不来非常有张力的、气势恢宏的场面。细心的彭家鹏发现,刘长远在处理作品矛盾冲突时,除了使用中乐的管乐以外,他把民族管弦乐团独有的弹拨乐发挥、调动,用弹拨乐的扫弦、轮指,像狂风急雨一样渲染氛围,效果同样令人震撼。因为看到中西两种乐团的发音、编制、和声、共振、思维方式、音乐语言等不尽相同,刘长远非常智慧的寻找到了中国民乐自己的创作方式,决不盲目照搬模仿西方音乐。
还是那句话,作品决定了民族管弦乐发展的未来。西方管弦乐经历了几百年发展,是各国作曲家共同创造的。试想,如果没有这些伟大的作曲家,就没有今天传世的经典之作,也没有那么多优秀的交响乐团。而中国民族管弦乐,目前只能依靠中国人自己来写。彭家鹏感慨:"如果多一点像刘长远这样用心想把民族管弦乐提升到国际水准的作曲家,我觉得中国的民族管弦乐发展能够缩短时间寻出一条非常科学的发展道路,迅速达到一定高度,在历史上,在国际上站稳脚跟。这是一条漫长的路,但是非常有意思,也非常有意义!"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有一种光,它具有比阳光更强的穿透力;有一种光,它具有比舞台灯光更强的震撼力;它的名字叫目光,那束从人内心深处散发出的美丽光芒。我最难忘的老师是小学一至三年级的语文老师--徐芳芳老师。
翟老师的眼睛最吸引人,好像能代替嘴说话似的,时时显示出特有的老练和机敏。
翟老师的目光让我总也忘不了,还记得五年级发生的一件事。那天,我地在数学课上玩起了橡皮!好像我身处的不是课堂,而是一个可以随心所欲的游乐园。我忘记了一切,不光上课搞小动作不说,就连老师讲的我也一个字都没听进去。我玩得正高兴,猛然间一抬头,正好与老师的目光相遇。虽然只是一个淡淡的目光,但它却像一个沉重的包裹,压在我心头,让我喘不过气来,那目光里包含的是什么?是责备?是伤心?是失望?是气愤?……我低下头,脸烫得发烧,腿也忍不住打颤,心想:徐老师会不会批评我?会不会从此对我失望?我抬起头,准备洗耳恭听“暴风雨”的“旋律”接下来的一刻将让我的面子一扫而光,回家说不定还有一顿骂等着我。然而,事情并不是我想像的那样可怕,老师只是向我投来了一个慈爱的目光,好像什么事也没发生过。我愣住了,心里默念:老师,谢谢你维护了我的自尊!自至下课,我静静望着老师的背景消失在走廊尽头,久久被后悔与感动笼罩着……
事隔一个月后的一天中午,我的月考成绩发下来了,翟教师又向我投来了熟悉的目光。不过这次的与一个月之前的目光可不一样了。这次的目光中更多的是鼓励,是赞赏。我又想起了一个月前老师的目光,原来学生的一举一动,老师都看在眼中啊!我慌忙向老师一笑,徐老师也淡淡报以一笑,目光中写满了欣慰。
老师,谢谢您!谢谢您那充满关爱的目光!
一双再好的眼睛,注视一件事物久了都会疲劳的,人的体力、情绪和智力周期,决定了一个人无法永远留在高峰,在一个生命周期内,人不可避免地要走向低潮。一年便是一个生命周期。
“及时而漂亮的撤退与漂亮的进攻同样重要。辅佐某人久了,连幸运女神也会累的”。重要的不是到场时博得别人的喝彩,而是离开时别人对你的想念。
引退的美学,即善始善终。山东墙体广告它的关键是“终”的时机和方式。顺利抽身退出要比顺利地进入时更难,因为山顶很美,因为下山的时候人一般都比较疲惫。
“滚动的石头上不长青苔”,不下这座山,便上不了那座山。青岛墙体广告人的一生会爬无数的山,每一座山都是那样的别致,但没有一座山真的值得你永远地留下来。
影响引退的一个因素是贪恋,另一个因素是过分执著。六盘水墙体广告对于人生利益,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过分执著。所谓不过分执著,就是不偏执于某一个方面,某一种***,某一种企图,某一种目的,某一种过程。任何偏执都可能使人失去中肯的判断,从而错过了美景,贻误了人生。
“你不可能因为给人一个微笑而丧失什么,因为它永远会再回来”。遵义墙体广告觉得东西怎么出去,就会怎么回来。没有人不喜欢微笑。
但问题是使人微笑的事物往往不在身边,而令你烦躁、不安的事物却往往挥之不去。不能与自己喜欢的人和事在一起,是许多人不快乐的根本原因,因为你没有快乐的来源。
您是我五、六年级印象最深刻的老师,我很喜欢您卷卷的头发,还有您炯炯有神的眼睛,总使人精神充沛呢!
五年级时,您教我的科目是综合,您总是说综合的内容很无聊,您要另外自己准备上课内容,这样用心的老师,让我当时非常感动,所以我每次都非常努力的完成您 的作业。六年级时,您已没有再教我综合了,刚好,我参加了培训,于是我又再度与您相遇。您是一位有文学气质的老师,每次总会有耐心的讲解作文的结构和 写法,使我的`作文也愈来愈进步呢!
虽然,秀文老师您非常的严格,但我从您的身上学到了很多,您做事相当有原则,有条不紊,也非常认真,不管有多困难您都一定做到最好,事事尽力,还有老师平常也会教我许多做人处世的道理,让我的心胸也变大了,也愈来愈有远观了。
我要感谢秀文老师您的用心指导,如果没有您,我就不会如此优异,我会将秀文老师您与我珍贵的师生情谊永远牢记在心!
祝 事事顺心、事业有成
学生香敬上
把目光放向远处如果你是翱翔于天际的苍鹰,你就应该把目光投向广阔的蓝天。如果你是流淌在山中的清泉,就应该把目光投向远方的大海;如果你是普照在空中的太阳,就应该把目光投向世间的万物。
“酒入豪肠,七分啸成剑气,余下三分化作诗篇,绣口一吐,就半个盛唐。”穿越于时空的隧道中,我听到了诗仙的豪迈的笑声。他是那个时代的英才,能够包容皇帝的“包举宇内,并吞八荒”的雄心,却容不下一位有济世才情,胸怀抱负的才子!几千年前,高力士的手上仍留有羞辱,但我们的诗仙却不愿鼠目寸光地留在翰林院,他把目光投向祖国的大好河山,“且放白鹿青崖间,须行即骑访名山。”我看到了诗仙“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篙人!”的潇洒,听到他高吟“安能推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李白正是没有把目光拘泥于平俗的仕途上,而把目光投向远方,才成就了他的不凡不俗。
黄沙纷飞的大漠上,一位少女携着橄榄枝走进了匈奴人的营帐。从此老人、小孩子的脸上不再有丧失亲人的痛苦,汉匈的边境也维持了几十年的和平局面。汉元帝仍然失落,怎么大汉的最后一缕馨香,就到了一群蛮子手中?古今有多少诗人为昭君吟唱“公主琵琶幽怨多”,但多情的诗人不知道,昭君的选择是义无反顾的,本是她的初衷。昭君没有把目光放在侍奉皇帝和争权夺利上,她把目光投向了汉匈之间的和平,她愿意以自己的青春换来两族人民的幸福。从此,青冢便成了汉匈边境中昭示和平的一座里程碑。
阅尽古往今来,多少英雄豪杰把目光投向高处,他们不拘泥于眼前的利益,没有鼠目寸光,他们的远大目光决定了他们永恒的位置。“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这也是古人目光远大的写照。掩卷深思,鸿鹄与燕雀的区别,正是源于他们各自的目光的远大与否,你是愿做一只鸿鹄泥?还是做寄身于屋檐下的燕雀。
爷爷您还记得我们相隔千里通话时,您是多么开心啊,那时我不懂得您为什么情绪激动,现在我懂了,因为您的心里我是您的乖孙女,您想我。在您去世时,我们的角色颠倒了过来。
爷爷您还好吗?我想您!
我的民法学习感悟
社会和谐的维系不仅仅是靠道德来约束,更需要是法律的来维系。每个人对道德的理解可能不尽相同,我们可以谴责,从心理上给与压力。但法律不同,它是一种被大众普遍认可的以强制执行来保证其效力的一种工具,不容藐视。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高速发展,人们的也在与日增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就是我们的保护伞。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成了在未来立足的一个重要砝码。加上自己一直以来对法律的热爱,我果断选择了民法这门选择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意义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
选修课的内容很丰富,我们主要学习了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沈老师深入浅出的为我们讲述了这些内容,民法学本身是一门枯燥的学科,但沈老师给我们讲完知识会给我们案例,和我们一起分析这个案例的违法之处,有时候为了加深我们的理解,沈老师还精心为我们找了一些视频分享,体味社会百态的的同时加深了对民法的理解。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个老人借小儿子钱买房子的,一审判决小儿子败诉,二审判决小儿子胜诉。这里不仅涉及遗嘱问题还涉及了合同法的内容,也给我们一个警示:要保管好遗嘱不能怕麻烦,各种证据要保存完整,更重要是兄友弟恭,莫争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则;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一种文明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属于实体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属于国内法;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属于普通法。
经过短短几个月的学习,我对法律的兴趣更加浓厚,我懂得了在一些情况下,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懂得了自己应该行驶哪些义务。最后衷心的感谢沈老师给我们传授民法知识,特别是在身体抱恙的时候依然坚持带我们遨游民法知识的海洋。虽然民法的选修结束了,但我对法律的学习不会止步,它一如既往是我的业余爱好,我的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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