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高素质的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增进项目的整体效益,促进项目管理体制和机制逐步完善,对企业科研开发工作产生持久的积极影响。项目管理培训包括项目时间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资源管理、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可行性分析评价、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资金筹措、商务谈判、招标投标、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竣工运行以及项目设计能力及水平达标等各项内容,涉及行业技术、经济、财务、组织机构、社会与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方法。
从科技管理制度上创造条件,加快技术创新人才建设的步伐,鼓励广大技术人员自主创新,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创新活力。制定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激励政策,按创收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企业核心技术竞争力。
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经济法律,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当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经济法律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一些原则性的、宽泛的指导意见,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以便于实施,因地制宜地去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完善宏观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规范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即从事后法转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过一些鼓励和奖励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人们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则更为便利。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立法方式将会影响到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
(二实效意义
法的实施必然带来法的实效,实效的优劣取决于法实施的质量。经济法所要达到的法的实效就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调组织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首先,实施法律需要有主动的因素,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出了主动的依据。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消极的”主动,即去制裁违法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来引导经济主体去实施被提倡的行为,执法活动的效果则会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将符合经济法鼓励和奖励措施的行为进行阐述,并作为裁量依据,使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去规制自己的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中也可以规定鼓励和奖励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业内部的融合,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予积极守法者以获得法律上的奖励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理性”趋利行为是正当的,法律上的奖励是利益的一种,人们根据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为将获得正利益。笔者认为,当市场主体完成了法律上规定应当奖励的行为时,市场主体就获得了请求权力机关确认和满足其利益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可以实现的。当法律上的奖励得以广泛地实现,人们积极守法就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即积极完成法律义务,同其他经济主体通力协作,保障国家的经济管理有序进行。这种常态,将引领我们的经济社会形态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法的“促进法”价值也将实现。
科技项目与一般项目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本身的不确定性,在研发工作中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企业目前的科技项目管理体制缺乏足够的重视,未能充分体现出项目管理的风险意识,没有制定出项目的风险管理计划,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更没有专门适用于科技项目的风险识别和分析的技术与方法,因此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难以充分估计出项目的风险因素,容易造成项目实施的目标受到影响,甚至中途失败。
3.科技项目管理人才储备短缺
(1科技项目选派的项目经理,大多是技术出身,专业技术能力很强,能够帮助项目组成员克服技术研究上的难题,很少或从未从事过专门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这样就很容易造成项目中途因资源配置不善、人员内部不协调或进度控制不合理而失败。
(2研发人力资源投入少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滞后因素。技术创新人才队伍无论从人员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尽管技术外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研发力量薄弱,但是合作创新中因为信息交流延迟、利益不统一等问题,造成技术创新率低,从长期看并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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