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孔孟的评价的作文

对于孔孟的评价的作文

首页话题更新时间:2023-12-23 23:33:32
对于孔孟的评价的作文

对于孔孟的评价的作文【一】

洗星海生活在一个非常贫困的家庭,全家都靠打鱼为生,他一出生就没有了爸爸,和妈妈、外公相依为命。星海自小就很喜欢音乐,他用海螺、贝壳、破罐儿制成乐器,将自己只听过几遍的音乐用筷子敲打着发出很美妙的声音。后来星海非常想上学,他的妈妈曾便当手镯让他上学,可是他手当了同学们的欺负,是教书先生产生误会,而被开除。

天有不测风云,他外公出海丧生,这无疑是对他们雪上加霜。无奈之下,妈妈带着他去投奔亲戚,在姨妈的帮助下,星海又一次进入了学校,遇见了肖老师,从此勤学苦练,开始了他的音乐生涯,他边读书,边学习,终于成了一名著名音乐家,实现了他的梦想。

电影其中有一段台词让我记忆深刻,星海问肖老师;“音乐为什么那么伟大,音乐家为什么这么贫穷呢?”老师回答他的话说:“人得贫穷和富裕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精神也是财富。”我们想想,当你弥留之际的时候,你留在世上的金钱、权利、地位没有一样是可以带走的,唯有你在世界上创造出有价值的事物,才会永远留在世上,永垂不朽。“

看完这部影片后,我陷入了沉思。星海的'生活环境是那样的恶劣,而他却坚强不息,终于实现他的梦想。今天的我们是何等的幸福,我们的家舒适温暖,还有爸爸妈妈对我们精心的养育;我们的学校宽敞明亮,设施齐全,还有老师无微不至的关心与教育,但我们经常意志松懈,目标不明,因此,现在的我们要更加努力的学习,像洗星海一样做一个自强不息,有作为的人。

对于孔孟的评价的作文【二】

项羽是秦末起义军中一支重要的力量,是最杰出的一位将领,在灭秦之后,他与刘邦进行了长达四年的楚汉相争,最终兵败垓下而乌江自刎,也正是这武将疑问,成就了这位千古不朽的悲剧英雄的形象。

对于项羽,历史上的评价褒贬不一,其中较为精辟的有杜牧的“胜败兵家事不期,包羞忍耻是男儿。江东弟子多才俊,卷土重来未可知。”王安石的“百战疲劳壮士衰,中原一战势难回。江东子弟今虽在,肯于君王卷土来?”还有李清照的“生当做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也有“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的诗句。可见,项羽是一个复杂的人物,须多方面对他研究。

项羽年幼时,学书不成,学剑又不成,而要学“万人敌”的兵法。项羽天生神力,力能扛鼎,“吴中子弟皆惮之”。其志向远大,秦始皇游会稽时,项羽有幸见之,说出一句让人奇之的话,“彼可取而代也”。

项羽,自然是一位英雄,作为军事家,他是很勇敢,很能打仗的。而当时,能称得上一流军事家的,除韩信之外非项羽莫属。他具有卓越的军事才能,带领八千江东子弟兵转战疆场,所向披靡,力量不断壮大,大了不少硬仗。巨鹿之战时,他作出了其他人无论如何都想不出的英明决策:破釜沉舟,他自断后路,以振士气,终获大胜。

与项羽在战场上的无往不胜相对的却是政治上的幼稚甚至是愚蠢。作为一个政治家,项羽缺乏头脑和眼光。他在灭秦后,恢复割地分封制度,违反了历史发展规律和人民要求统一的愿望。他攻入咸阳,大肆烧***,阿房宫烧了三个月仍不熄。他处死秦降王子婴,坑***二十万秦军降卒,因而失去人心。灭秦后。有人劝说项羽定都关中,而项羽却执意东归,说:“富贵不归故乡,如衣绣夜行,何人知之?”说者见项羽目光如此短浅,便不由得说了一句:“人言楚人‘沐猴而冠耳’,果然。”项羽闻之,大怒,“烹说者”。后又因分侯不当,田荣起兵反叛,项羽平叛后,“皆坑田荣降卒,系虏其老弱妇女,徇齐至北海,多所残灭。”

项羽政治上的幼稚更表现在用人上,刘邦手下有萧何、张良、韩信等人出身不同却能尽其所能,而项羽却连一个反增也不得用,与刘邦形成鲜明的对比。按王立群教授的话讲:“项羽是一个非常可用之人,却坐在了用人之人的位置上。”这就是项羽的悲哀。

项羽的性格弱点贯穿了他一生的始终,他似乎并无意加以改变,这对于一个有着远大抱负和理想的英雄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他的成长过程,只是一部勇猛成长史,却忽略了对更高层次人格的追求和塑造。他的失败是必然的失败。

对于孔孟的评价的作文【三】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对于孔孟的评价的作文【四】

一提到项羽,人们马上就会想到他那“力拔山兮气盖世”的英雄形象,同时也为他自刎乌江的悲惨结局而扼腕长叹。许多人认为项羽十分英勇,天生力大无穷,一杆虎头金枪神勇无敌,连最后的乌江自刎都是壮举。李清照有诗赞他:“生当做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

说实话,我可不这么认为,项羽虽勇,却少谋。他性格中的优柔寡断,刚愎自用让他充其量只不过是“一夫之勇”。单单凭借一己之勇,怎么可能打下天下呢?

项羽的刚愎自用体现在他不肯采纳谋臣的建议,导致许多有才之人弃他而去。在鸿门宴上,如果他能听取建议,当机立断,怎会错失良机,让自己的对手刘邦逃之夭夭呢!直到最后,最为得力的谋臣——范增也被他逼走了。没有了贤臣的辅助,垓下之败实属必然。他的对手刘邦则恰恰相反,求贤若渴,知错就改,虚心听取谋臣意见。身边聚集了大量谋臣,这为他夺取天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个人要成就一番事业。要的不仅仅是过人的天赋,更要有坚忍不拔,百折不回的精神。孟子曾说过:“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指乱其所为……”楚汉最后一战,项羽被围于垓下,四面楚歌,拼死才***出重围,逃到乌江边。乌江亭长驾了小船来接,并开导他:“江东虽小,毕竟有沃土千里,众多百姓,如果你再整旗鼓,卷土重来,还能与刘邦抗衡。”而项羽却仰天大笑:“既然上天要亡我,我何必要渡江了?”说罢,手提短刀,连***数人后,自刎而亡。可见项羽不仅刚愎自用,不听旁人的建议,而且不能承受挫折。自刎乌江真让人可叹可惜。

杜牧诗云:“胜败兵家事不期,包羞忍耻是男儿。江东子弟多才俊,卷土重来未可知。”如果项羽虚心听取谋臣意见,不刚愎自用,有坚忍不拔,百折不回的精神,历史上说不定会有一位“力拔山兮气盖世”的英雄君主呢!

对于孔孟的评价的作文【五】

自仲尼先生的言论录《论语》问世以来,士大夫们倒是极力推崇,偏偏秦始皇不买账,硬要来个焚书坑儒;泗水亭长刘邦得天下了对孔孟之道还是不怎么感冒,文帝景帝甚至弄出一段太平盛世。汉武帝为何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说穿了,无非是政治需要而已,一来儒生们压抑得太久不利于稳定,二来老臣们的位置需要调整,三来黄老之学给人民过多的自主,必须重新盖定行为规范,重新制订道德准则,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可懂仲舒的`说教虽被武帝采纳,他本人却未得到什么高官厚禄,不过当了十几年地方长官的秘书。提起儒家体系,人们都认为它卷帙浩繁,博大精深,一个人即便皓首穷经,也难窥堂奥。人生不过百年,一种理论需要耗费全部的精力还弄不懂它到底在说些什么,有必要把它佩服得五体投地吗?

十九世纪中叶,西方诞生了马克思主义,它几乎以颠倒的方式阐述建构起一整套独特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共产党宣言》到被工人阶级奉为圣经的《资本论》,它都是毫不犹豫地宣称要消灭旧制度,建立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尚没有那种理论能如此贴近最广大的民众,如此关心他们的利益和诉求,可惜,它似乎缺乏某种柔软的韧性,到哪里都有些水土不服。但是,马克思主义仍然是一切权贵者最惧怕的锐利武器,因为它要剥夺的正是他们手中掌握的本应属于人民的权力,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主义从它呱呱坠地以来遭到特权阶层嘲笑谩骂诋毁的根本原因。如今的人们,很难想象当初两个年轻人是用怎样的眼光层层剥开覆盖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种种光怪陆离的面纱,用怎样的精神和毅力告诉人们如何打造理想的家园。如今的人们,似乎很中意达尔文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难道人们不知道这是达尔文对自然界现象的思考?为什么要把这种理论引申到人类社会中来?因为别有用心的人需要用它来安抚弱者!

宋人范仲淹在其名作《岳阳楼记》中说,“处庙堂之高而忧其民,处江湖之远而忧其君。”也许不需要读什么孔孟,也不需要读什么马列,而只要坐庙堂的人忧其民,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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