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曾经在乡镇中学教书一个月的我,可能真的能你的感受。但是我不建议你冒然辞职,因为从你给我的留言中,我觉得你不具备在外面闯出一片天地的能力。
就像歌词里唱的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也很无奈。你犹豫的原因竟然是怕比现在的工作差,或者工资差不多。
想想也是,英语专业毕业的,一毕业就回家乡工作,骨子里,应该还是追求比较稳定的工作,可内心总会有那么一点不甘心,不甘心就这样扎根乡镇,不甘心就这样一天天变土。
下面说说你不开心的原因,第一没有机会学习,提升自己。现在都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了,想要学习,尤其英语的学习,网上有多少app、网站可以供你选择。
教学技能方面基本上没有老师可以学习,我也是醉了,这么多老师,就没有一点可取之处?
我以前也当过一段时间英语老师,我买了很多新东方的网络课程和参考书,我就模仿,研究他们的教学。我还做各地中考、高考英语试题,研究一些规律,把这些教给学生,学生成绩进步很快。
农村的环境和学生的素质,我就不多说了,这也是客观条件,要想改变,需要付出很大的心力,你都这么不开心了,相信也不愿意多做。其实,越是农村这样的环境下,越容易做出成绩。
我有个高中朋友大学毕业,去甘肃农村支教一年,看他照片上发的支教的照片,很辛苦,但他们和孩子们一起打篮球,一起上体育课,给她们组织元旦晚会,他经常批改作业到晚上十一点,给差生补课,去家访。讲他,可能有点远了,说说我大学的同学。
我有几个同学和学长也分到农村了,我给你讲讲他们的例子。有一个学长,比你还惨,大学非常优秀,分到山沟里去了,还教数学。当时他给孩子组织很多活动,非常努力,在山沟里搞起了心理学研究。一周给教育局长写一封信,提自己的意见,也说自己做了什么。三年后,他被调到市教育局工作,现在负责一个大型的教研项目,把与心理相关的夏令营举办的有声有色。
我还有一个校友,学习特别好,年年拿一等奖学金,但家庭条件不好,考老师也分到农村小学去了。冬天特别冷,取暖特别差,我见她的时候,她两只手都冻坏了。我当时看了就哭出来了,然后我们俩抱头痛哭。你能想象吗?大学,我们经常一起聊茨威格,一起聊荷尔德林,一起读诗,而现在在这鸟不拉屎的.地方度过自己最美的青春。
她当时安慰我,忍忍就好了。她年年被评为先进个人,县里市里的组织的活动都去参加,授课比赛获得一等奖,业余时间就写论文,毕业第三年的时候,市区的老师招考,在职老师也可以参加,她第一名高分通过,调到市区重点中学了。
你要问自己拿什么找到更好的工作?不是你选择社会,而是社会选择你。还有要不要考研改变什么,现在研究生想当老师、当公务员,那也要参加考试的。
上面说了那么多别人的事例,现在,我说说自己的建议,你首先要接受你的现状,抱怨、不开心没有任何益处。
既然现在的学校一般,你自己做到最好,拿到所有的荣誉。还有暑假寒假这么长的时间,你可以去市区找一个培训机构,教书的地方,学习经验。如果真的做的很好,可以不在乎编制,去这样的机构教书也挺好的。但我个人认为,你可能接受不了。
那就想办法,考出来,寻求机会。要想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那就要忍受常人不能忍受的痛苦,克服人性的很多弱点。
自己不满意现状,抓住一切时间和精力提升自己呀,学习渠道是自己找的,没有谁能给你一个牛逼的未来,世界上也不存在救世主。你可能希望最好的结果,上天突然掉个披萨砸到你手里,我能给你一些灵丹妙药解决你的现状,可惜真的没有。
如果仅是想想,不想付出行动,那要不就认命,想想也挺好的,起码是一个正式稳定的工作,还不认命,还不努力,那就继续不开心吧。
这篇文章,我可能说的有点严厉,其实我也可以鼓励你,没关系呀,辞职去追求梦想呀。我觉得都不现实,我觉得你给我留言,也不是找赞美的。
吃得了多大的苦,得的到多大的自由。自己不具备很强的能力时,没有资格选择,都是被选择。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已经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在读完刘星教授《法律是什么》后,,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朦胧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作者从一般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亦意在抒发自己对法理学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以下是我的几点感受:
法律是一种命令。第一,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者制定者讲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第二,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刑事处罚问题。如当A为阻止B出版作品而将其作品藏匿,便会立即触及刑事问题,权威机关将会做出决定强行A将作品归还,如果A反抗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则会最终触及刑事处罚。第三,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某些法律规定不直接说明权利义务,而是直接说明何者行为是否有效,如A趁B之危签订合约,则权威机关将直接宣布其合约为无效,并对A做出相应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性。最后,法律是一种命令是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暴力制裁,法律作为一种命令便会失去意义。
法律可以分为常识观点中的法律和实质上的法律。常识观点中的法律是一种白纸黑字式的观念:法律就是立法机关或法院这些权威机构宣布的正式文件。法律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本文本身没有意义,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习惯服从。行动中的法律则更应该注重灵活性。由于法律的地方性,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在地方性法律的概念中,一切法律知识,不论是一般性质的还是具体性质,都是当下的知识,无一是可以永恒的`,于是,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站在他者之上自称唯一正确,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作为唯一标准。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书的最后,作者提出了“恶法”和“邪恶要求”等观点。法律完善是一个长远哥过程,法律条文也是不可能具体到生活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证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这就意味着,有时法律理解而产生的“法律是什么”,更多的是一个纲领,一个大的方面,而不是“具体需求”式的。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认为国家在建立之前,人类是处于群居的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这种战争状态是由于每个人的能力大致相当,为获得他人的尊敬并且满足自身***,从而彼此竞争互不信任。这样的战争状态使得人们活在对于暴力而产生的死亡的恐惧中,人们拥有生而有之的生命、健康、自由等自然权,为保护自己自然权的实现,人们通过理性的认知得出自然律(人们对于和平的期许)。为实现社会的和平,更好的实现自己的自然权,人们愿意缔结条约,放弃自然权。但是,人类本身又是非理性的动物,极易通过感性来认知,这时就需要建立起依然共同的权力体制即合议制,于是国家就顺应而生。
制定统一规范的主权者,在霍布斯看来拥有着普遍的权威。人们的思想、宗教和行为表现等等都受到主权者制定法律的拘束。
除此,霍布斯还是无神论和不可知论者。他认为人类无法认知其死后的知识,认为神职人员也是人,神职人员也无预知后事的能力,主权者对于人们的内心也同样无法认知而进行支配,从而希望人们能脱离神职人员或者长老的支配。
洛克与霍布斯不同,洛克是个坚定的有神论者。他思想论述的前提是:人类都是神的创造物。神赋予了人类理性,从而使得人类可以认识自然律。关于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自然万物都是神创造的,神创造所有物,这些所有物为人类所共有,而由神创造的人类自身通过劳动等活动并且利用世界(全人类共有物)创造出属于自己所有的的所有物,对次拥有所有权。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人的行为有各种障碍,人们违背自然律的行为也等于向全世界宣战,因为世界是全人类共有,自然律也是全人类共有的法则。所以,任何人都有权力惩罚这些违背自然律的罪犯,而被害人独有的被侵犯的权利只能由加害人进行赔偿。
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律由每个人自己行使。这种自己行使的状态使得人们的生命、自由及财产的保障不确实,就应该将个人对自然律的执行权及判断全部集中由政治权力行使,这时,社会契约订立。社会契约建构起一个政治社会,而政治社会将权力信托于政府。这点与霍布斯不同,霍布斯认为政府权力由人们集中而直接取得。洛克观点中基于社会契约而取得权力的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信托。当政府逾越权力的范围时,信托于政府的权力便消失而回到人民的手中。
关于宗教,洛克认为信仰宗教是人们的自由。因为信仰是一种内心的活动,而政府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护世俗的利益,内心的活动并不经政府的调整。如果政府强迫人民信教,人民信托于政府的权力同样也会消失。就会出现人民和政府的战争状态。洛克还认为世上的各种行为须来世接受神的审判,所以,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纷争可以通过神明来进行裁判,即起身叛乱。这样一来,认知到人民拥有抵抗权的政府会更好的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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