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都很美,那么四季中的博山公园会更美吗?
春天来了,河水轻轻流淌,春天的阳光在蓝色的波浪中荡漾,反射出五彩缤纷的色彩;柳树发芽了,伸展着柔软的枝条,在微风中摇摆,仿佛在跳舞。花呗里,小草偷偷从地上钻出来,织着绿色的地毯,花儿像害羞的小女孩一样长大。多可爱啊!
夏天来了,花呗里开着五颜六色的花,鲜艳的红色,迷人的白色,嫩黄色。花丛生。一阵风吹来,它们就在草丛中出现又消失,像调皮的小女孩的眼睛。“嗡嗡”,勤劳的小蜜蜂来了,“苏璞苏璞”,蝴蝶轻盈地飞舞着,翩翩起舞来了,它们时而飞起来,时而飞下来,像跳芭蕾一样,给花呗增添了一些活力。
这里是秋天。秋风一吹,树叶纷纷落下,在空中自由飞舞,有黄的,有绿的,也有半黄半绿的。树叶堆积在地上,形成一张“地毯”。人们踩在上面,发出“吧唧,吧唧”的声音。《叶毯》想演《秋交响曲》?
冬天来了,北风吹着,天上有雪,大地雪白,公园里的雪有半英尺多高。孩子们在公园打雪仗和堆雪人玩得很开心。
博山公园四季都很迷人。
在离我家不远的一个小公园里,枫叶是黄色的,大树像一件金色的外套。秋风一吹,树叶从树母的怀抱中挣脱出来,纷纷落下。落叶在空中飞舞,有的像蝴蝶一样飞舞,有的像舞者一样轻盈地旋转,有的像黄鹂一样飞舞。看看地面,已经覆盖了一层金色的毯子。
只有一棵纤细的松树还那么绿,像个军人一样站在公园中央。这时,几个穿着五颜六色衣服的孩子在草地上玩耍,不停地笑着,给秋天的公园增添了无限的生机。
我坐在长椅上,仰望天空,秋高气爽,天空变得更蓝了。白云和平时不一样,白得像洗过一样。
突然,一阵香味扑鼻而来。转过头来,看到一盆盆菊花争着研究,争奇斗艳。它们五花八门,有的像悬崖上的瀑布,有的像毛茸茸的雪球,有的像蟹爪。真的很顺眼。
秋天,我爱你!你带给我们凉爽和快乐。
中国共产党走过百年历程。在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已经深深融入我们的血脉和灵魂。我们过的节日如“五四”“七一”“八一”“十一”,我们唱的歌曲如《义勇军进行曲》《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我们读的作品如《为人民服务》《沁园春·雪》《荷花淀》《红岩》,我们景仰的革命烈士如李大钊、夏明翰、方志敏、杨靖宇,我们学习的榜样如雷锋、焦裕禄、钱学森、黄大年,等等,都给予我们精神的滋养和激励。我们心中有阳光,我们脚下有力量。我们的未来将融汇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我们处在一个大有可为的时代……
请结合材料,以“可为与有为”为主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选准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从下面两个题目中任选一题,按要求作答。不少于700字。将题目抄在答题卡上。
(1)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时代,每个人在特定时代中的人生道路各不相同。在同一个时代,有人慨叹生不逢时,有人只愿安分随时,有人深感生逢其时、时不我待……
请以“论生逢其时”为题目,写一篇议论文。
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实,论证合理;语言流畅,书写清晰。
(2)瓜熟蒂落、羽翼丰满,这是草木鸟兽成熟的模样;但对我们而言,真正的成熟却不仅仅指身体的长成……
请以“这,才是成熟的模样”为题目,写一篇记叙文。
要求:思想健康;内容充实,有细节描写;语言流畅,书写清晰。
1. 赞同观点。几乎所有的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西方国家均允许检察机关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应该并只能是以原告的身份直接提起诉讼。理由主要是:
1. 1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多种多样的。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 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做全面的理解,这种法律监督不能仅限于事后监督,也应包括诉前、诉中的监督。对侵犯环境公益无人、无力起诉,公民不敢、不愿起诉的,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来,可以更好的维护环境公益。
1. 2 检察机关是国家公益的代表人。根据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从法律赋予的职责来看,它实际上承担了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具有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职能。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将这一职责延伸到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并不违反法律设置的初衷,且我国《检察官法》第六条规定的检察官的职责: 代表国家进行公诉,这里并没有明确必须是刑事公诉,因此还可以解释为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如“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诉李某污染水源”一案,检察官在辩诉中指出,环境污染是社会公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代表国家利益,运用公力救济的方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视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检方作为原告符合《民诉法》规定。
1. 3 检察机关较之行政机关,更加具有超脱性。环境公益诉讼针对的重要对象是行政行为,无论由政府,还是政府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起诉主体,都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可能,而检察机关则更能摆脱部门利益的局限。
2. 质疑观点: 第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问题。
2. 1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不相符合。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主要负刑事公诉之责;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其他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往往是一种事后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确承担了一定的保护国家利益的`角色,但是毕竟这种职能是有限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个人、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2. 2 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环境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并非检察机关。《宪法》第11 条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26 - 28 条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的代表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源管理的代表是法律授权的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机关。因而,对于侵害公众或国家环境资源权益的行为,环境保护机关应当以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其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形式之一。
2. 3 如果由检察机关包揽公益损害时的保护之责,不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还会造成权力体系的混乱,一方面可能会公权力在早期阶段过分干涉私法领域,造成环境公益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检察机关大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分散其本就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从而影响其他检察职能的履行。
第二个问题是有不少学者论证了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作为一种有效的介入方式。但是检察建议作为缺乏规范性的手段,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也不具有强制的效力。第三个问题是环境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并非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题。环境纠纷中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因素,需要采用专门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技术手段,而这正是检察机关较环保部门相比所欠缺的。
3. 学者建议。有学者认为,既不能只构建通过修改诉讼法才能实现的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也不应仅仅以现阶段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检察机关的介入。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之一,且要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因为独占的权利便可能会走向极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非基于实体权利的享有和实体义务的承担,并不是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直接受害者,而是由其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代表人的特定身份而由法律特别授予的。故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处于准原告的地位,应当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调整。
一是范围限制: 应当合理限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使其既保护环境公益,又不超越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应主要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害的环境事件提起诉讼,这类案件目前主要是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环境保护案件和环境犯罪案件。二是处分权限制:检察机关一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能随意撤诉,也不能与被告自愿和解,在庭审中也不能适用调解原则,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撤诉与和解的,必须经法院批准。三是检察机关依然要承担一定的败诉责任。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方在胜诉后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检察机关侵害后,有就其损失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检察机关虽不能承担案件本身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存在检察机关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四是方式的多样化。四是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调整: 西方的检察机关被视为国家的“公诉人”,而我国的检察机关在承担公诉职能的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就介入方式而言,美国主要就是直接起诉,而中国的介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起诉与抗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等均可作为介入环境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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