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催人老,总在不经意间我挥霍了我的时间,如此潇洒而不迷恋。
十岁真正意义人生的开始,天真懵懂无知,活泼开朗总是有着快乐伴随,不断使用着我的免费人生。将来的人生基础,总是一次次的被时间一点点侵蚀,不懂如何去思考不懂如何去珍惜。渐渐成长属于自己的时间路,走走停停观赏自己回忆,迷茫!(纠正2楼的错误人生是线段也是射线,线段纵然有始有终,也许总是在使用它,曾几何时也想人生的终点总是驾驭时间驶向结束,历史也是时间的证明~!(不理解这段可以跳过。最后一句是纠正2楼的错误。不说雷锋的人生是不是一段的人生,他的精神也许就是一个历史长河的一个永不停息的射线吧人的一生充满静电,加减号为自己谱写,时而温和,时而电闪雷鸣。荧幕前的我不知时间总在我身边滑过。
二十岁时间在我的脑海里旋转,眼睛盲目没有焦距,焦急……对回忆来说,它只是时间。我的脑海里回忆总是偷偷溜走,身边逗留的不过是昨天。时间把回忆慢慢的磨平,失去二十岁人生的十分之一,对此习以为常的我总是一笑淡然,因为还有我的人生十分之八。人生的时间本是一片白色,唯一一支可以改变它的我总是不触及彩色。
既然人生的时间需要开支,总有起始的那个点。青春期总是那么美好,时间变作人对人之间的好感,总是触动我,迷失在温柔里。好感离我远去时间从心脏里扩散至全身,慢慢腐朽,人脆弱如斯。
为它我一生的追求,逐渐醒目。荒废的时间总是遥不可及,后悔心碎,时间让我人生留下伤疤,情伤亦可,生情也罢。毫无节制的黯然心碎渐渐触摸到时间的菱角。
人生的时间开支:昨天、今天、明天。荒废了昨天,总能换来今天,幻想着明天。醒悟总是在后悔中到来,昨天已然成为时间,今天人生也会崭新开始。人生没有安排明天的时间,它总能让你晕头转向。人生的时间开支,不知该如何去使用。
青涩难懂时间,不在幻想明天,人生的时间开支,没有昨天只有今天。因为我人生的时间开支用于今天!
马蹄踏岁月跫响,误几回,揭帷憾无还。笛声残,唱彻阳关,事事荏苒。
昨日的骊歌被六月的风吹散成无尽的思念。流逝的时间会换走一切最初的模样。你的模样。
树荫下的秋千,只有孤寂的蝴蝶茕茕茕孑立。时间推着秋千,荡着你的.欢笑。晃啊晃啊,越荡越远。你在酥,油灯下,小心翼翼地捧起书,虔诚地品味;你在那口石井旁,轻轻地诵着那首小诗:“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你在那雨天里,抛开伞,划舟到池塘戏水;你在那陌上阡头,无忧地扯着杂草。与你有关那些日子我还记得,但时间的洪流却一点一点地吞噬了它们,成为了永远不醒的梦。
书香犹在却已泛黄;石井还在,却已枯荒;那一叶舫艋还在,却载不动时间沉淀下来的忧伤;那阡陌还在,却在你遥不可及的地方。
你说你要进京赶考,于是携着行囊,离开。你的笛声悠悠,浸染了氲氲的空气,我的眼里也有些湿润了。我挥挥手,望着你的蹄声叩着青石板的跫响渐次消匿。
时间在你的书页里流逝了,时间在你的吟诵中流逝了,时间在你的一回回挥笔中流逝了,时间在你的一场场赶卖考时流逝了。我盼着时间流逝得更快,那样你就会早些回来。却又盼着时间不要流逝得太快,因为害怕时间的流水淹没了曾经的回忆。你说你会回来的,是吗?我站在浅浅的记忆里等你。但我终于望断了最后一只南飞的北雁。
秋叶落下来惊醒了酣睡的玫瑰;夏雨又无情地冲刷了桅子的芬芳;如今,菡萏开了,却又不知会被时间换去如何的模样。我望着六月的天空,知道自己逃不出时间的囚牢,无法越过我的城,去见一面你的微笑。
我读不懂那些圣人君子的什么“逝者如斯”。我只知道时间的流逝是一个偷天换日、沧海桑田的巨大阴谋。欺骗走了你的笑靥,留给我一片喧嚣。
此刻,你就在考场,把那些时间沉积的墨轻轻碾开,书写成沉重的文字。我看着窗影中的你,微笑。
我会看到你的笑颜。因为,流逝的时间是一次沉淀,将痛沉淀,将愁沉淀,才流向美好的明天。
嗒嗒你的马蹄声,沿着江水的咆哮归来。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任何一种新事物的诞生都存在它的`两面性,互联网亦是如此。网上有许多有用的学习资源,可以用来学习,可以浏览新闻,同时在网上人们也可以聊天购物,基本上实现了古代人所说的“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这是人们梦寐以求的,也就证明了互联网存在的必要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的存在也的确有弊端,但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规定来限制网络上那些不轨的行为。
不光是国家需要出台相关政策,青少年也应该加强自身的抵抗力,上网时有意识地去避开一些不好的事情,避免沉迷于网络,增强自身的“抵抗力”,抵制不良诱惑,远离网络游戏,合理利用网络去做些有利于自身成长的事情。
总而言之,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只要我们能够合理利用它,就一定可以造福于人类。
其次,就算少数学生因贪玩而没有完成作业,也不能用加倍惩罚的办法。加倍惩罚往往会逼得学生弄虚作假,难道请同学帮着抄、用复写纸垫着抄,能达到加倍惩罚的目的吗?加倍惩罚一不能提高学生成绩,二来还会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非但达不到"长记性"的目的,反而形成恶性循环,对完成作业更加不利。
况且这些年倡导给学生"减负",如果加倍惩罚,不仅"负"没减成,反而真应,了那句话了——减负等于加正。再说,罚写作业纯粹是体力活儿,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对学习并无促进。如果老师将"罚作业"改为"补作业",并且和学生沟通交流,我想学生也许会"知恩图报"吧。否则学生只会对作业产生恐惧,以消极的态度来应付老师的惩罚。
现在学校教育强调不许体罚学生。不许对学生罚站、罚抄,不许用过激的言语批评学生。有一些老师对学生行为粗暴,那肯定是不对的。
可是,难道教育真的'就只能以情动人吗?一味和颜悦色,是呵护了学生的心灵,可是对一部分学生来说这几乎就意味着放纵。对于自控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良好习惯的学生来说,很多道理就是耳边风,即使他觉得有道理也不一定会照着去做。那么,怎么办?
一定的惩罚是教育的必要手段。作业老是不写,讲道理又不听就要有一定的惩罚!罚就是逼追他养成好习惯。俗话说: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应该采用不同的教育手段。这不也是爱学生的一种表现吗?
所以,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惩罚,当然也包括罚写作业。这既是"以情动人",也是"以罚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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