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配置管理一是对软件实体进行管理,二是对软件的研制过程进行管理。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软件研制的过程中,基本上都采用了各种软件版本工具来确保软件的质量。即便如此,也不一定能够确保软件技术状态的正确性。这是由于对软件研制过程中变更管理做得不到位造成的。因此,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对软件变更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软件质量。
这是我在一本杂志上看到的问题,如果是你的话,你该如何回答?
一部份人应该会选择让火车改道,开过那条废弃的铁轨,为了救更多的孩子,只好让一个小孩牺牲。正所谓的“牺牲小我,完成大我”的精神,而且在出于道德和情感,也应该那样做,还不错,一个自我牺牲主义的人。
但是,在对于那个在废弃的铁轨上玩耍的小孩来说,是多么悲惨的命运!只是自己隋便地在一个地方玩,却把自己的生命给玩完了!
于是,便有一些“反动派”为了同情那个在废弃轨道上的孩子,作出了让所有人都无法接受的.选择,让那群孩子的生命换来那个孩子的生命。事实作证,这是不可行的。
这时,又有一些比较聪明的人说,他们会想办法让火车停下来。这个方法看上去还不错,但是,紧跟着又有一大串问题蹦出来了。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有什么直接又干脆的方法可以让火车停下来呢?即使停下来了,你又一定要跟火车司机说明情况,还要做其它一些小问题的调整,那就会浪费一段时间,如果这列火车的来回时间出了差错,那又会造成多少人的不便呀!所以,这个方法也不是完全行得通的。
就在我们看似全面地分析这道题时,许多人矛盾了。而且,在这当中,我们忽略了一个小问题,那就是——那个在废弃轨道上玩耍的孩子的决定是正确的。也就是说,那个孩子认为,在废弃的轨道上玩耍,火车是不会使过来的。他选择了一个安全的地方玩耍。
然而,这两种处境每天都在我们身边发生,少数人往往要为多数人的利益作出牺牲,即使多数人是错的。
但是,公众的利益应该以怎样的原则去维护?是保护错误的大多数?还是站在正确的少数人一方?这是一个让理智和感情相互交织,相互斗争的难题。而解决这个难题的最好方法就是遵从规则,这不但维护了公众利益,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避免人们今后的错误。
回到那个问题,出题的批评家朱力安说,他不会让火车改道,让火车按正常轨道行驶。因为在正在使用的铁轨上玩耍的孩子会很警觉,在听到火车的汽笛时就会很快跑开。而如果让火车改道,那个孤独的孩子会必死无疑。因为他认为,火车是绝不会从那条废弃的轨道上经过。
在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由于立法的目的原因,在有些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受其调整范围的限制,对权利人的保护显得有些不够充分,业界的人们纷纷开始寻求和选择更好的法律保护方式。近几年,在一些诉讼案件中,权利人比较多地使用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这无疑是权利人法律保护意识增强的体现。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如何利用商业秘密实现其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反映出很多问题。
第一,保密的方式不同。保密协议也称为不披露协议,指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协议,它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披露。而竞业禁止协议是禁止从事竞争性的行业,它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其任职企业有竞争的行业。
第二,保密的时间范围不同。保密协议并无时间限制,除非该商业秘密被他人突破,进入公知领域。而竞业禁止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并受法律的限制。
第三,违约的侵害后果不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竞业禁止协议是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当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推定的。笔者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能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保护起到更充分的保护作用。
计算机软件存在商业秘密是客观的,特别是对商业秘密的核心技术,业界的同行们心里都非常清楚。但是,能够自觉运用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却显得非常不够。有的企业管理领导层根本就没有保密的意识,也就没有保密的措施,有的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是措施不到位,保密制度不健全。
在软件的工程开发的初级阶段,企业的管理者就应向其内部工作人员告知商业秘密的存在,做好保守秘密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早树立起保密的意识。
必要时应与相关产品的供应商、批发商、销售商、转包商及顾问、律师等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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