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法学专业的英语作文(大学想选的专业英语作文)

选择法学专业的英语作文(大学想选的专业英语作文)

首页读后感更新时间:2024-03-04 14:13:14
选择法学专业的英语作文(大学想选的专业英语作文)

选择法学专业的英语作文【一】

我国统一的教育管理体系虽在保证国家整体教育质量起到巨大作用,但另一方面其又很难照顾到各地方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差异性,造成地方的教育与地方社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 广西作为西部省区,其独特的区位优势为开设地方特色课程提供很好的素材。如多民族聚居区对高校法学课程的影响,可以研究民族政策在法学基础知识里面的应用,培养学生处理民族法律问题的能力。再如东盟相关课程的开设,随着广西成为中国-东盟的通道,与东盟国家的法律问题愈来愈多,这也对传统的法学基础课提出挑战。这些法律实践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地方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就要求我们构建创新型的地方特色课程体系,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内容的革新,师资的培养等。

因此,构建广西地方特色性课程体系,通过培养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才服务于地方社会发展,能够培养学生跨文化的适应能力和处理民族、文化多元发展问题的知识、技能和态度。

选择法学专业的英语作文【二】

(一) 关于研究者,我觉得要努力做到:

1、“融会贯通”:法学与其他学科、法理学与各部门法学

2、“能大能细”:对问题的认识具有理论深度、对具体问题的推导尽量细致

(二) 关于文章写作

该问题如书法有各种体,没有绝对的标准,此为一己粗浅之见

1、语言平实、简洁。

2、体系性、形象性:让人能看懂,可举例子、列图表使论证形象。

3、反思性、创造性:没有反思,可能对问题缺少思考;要注重新的视角与方法。

4、艺术性:语言、结构具有美感,让人读起来舒服。

5、论证性:以论证让人信服,而非通过力量强迫人接受。

6、 诚信性:不抄袭别人观点,自己尚未思考成熟的东西勿轻下断言。

选择法学专业的英语作文【三】

严格说来,“只有那些最终走进课程的课程资源才能够实现课程资源对课程的支持价值。” 因此,对于何种地方资源能够进入学校,成为课堂课程,必须经过严格的遴选、论证和评审。这项工作可由地方课程开发委员会负责。此机构开展课程建设工作研究和论证,在地方资源的选取、课程建设的规划、立项、评审等方面为地方高校决策提供依据,对课程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和指导的机构。其成员由各学科教学团队负责人、学校遴选的教学论专家组成,以保证课程选取方面的客观、全面和可行性等。

选择法学专业的英语作文【四】

近年来,广西高等教育获得急速发展,高校增多,专业不断扩展。但实事求是地说,知名大学并不多,品牌性高校则更少,难以与东部、中部省区的高校形成竞争力。但广西作为边疆省区,有自己独特的区位优势,如多民族聚居区、面向东盟等。如何利用这些独特优势,开设相关地方性特色课程,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等就成为我们应该重视的问题。利用广西地方资源来建设法学类地方性的课程体系,进而转变“千篇一律”式的人才培养模式,打造广西高校特色品牌课程。这个课程体系涉及到对广西地方资源的筛选和整理,还涉及到对已有课程内容的融合和改革,更涉及到相关师资的培养。不仅解决课程教学中的趋同化现象,而且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甚至学生就业后的职业知识需求也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以广西高校法学专业为研究范本,探讨构建广西高校地方特色课程体系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构建措施等。第一,可引为广西兄弟院校法学特色课程体系改革的范本。第二,通过构建地方特色课程体系,制定“差异性”人才培养方案,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最终能为政府及教育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对策,有助于破解当前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困境。

选择法学专业的英语作文【五】

广西作为边疆地区、多民族聚居区,现在又作为中国-东盟的通道,在区内高校开设地方特色课程既具有可行性,又具有其独特的价值。

选择法学专业的英语作文【六】

赫尔穆特·科因:他没有告诉我们正义是什么,他认为法律构成要件是依据评价的观点被塑造出来的,其本身隐含着价值判断,因此单纯的函摄模式不足以适用法律。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复制此前的评价。因此,可因是一个标准的评价法学的代言人,而不是利益法学的。

“评价法学”:西方主要有三大主流法学派,其主张和研究方法不同。评价法学主要在私法领域取得巨大成就,而行政法仍然停留在概念的研究和构造上。但是我缺乏对这类文章的阅读,不是很了解。

比德林斯基的观点:对于不同的价值和利益如果法律没有评价,他并不认同法外的主流价值观。他选择一种法学的方法对这些价值体系进行筛选。这只是他的出发点。他的目的是推论出具有价值意义的发概念。他的'理论很难被理解,需要有些哲学基础才行,但遗憾的是,我恰好缺乏。

第二节仍然非常的难读,如果没有他们的学术背景,很难理解他们的观点,更不用说重述。但仍然可以大概的第二节主要讲述的是:价值与事实的关系问题。客观的价值判断在哪里?具有支配价值的伦理中,人类的本质属性中?比德林斯基虽然不满足于此,但是他给出的也只是方法上的进步,借助一些合理的方法去重构具有价值意义的法概念。这些方法在现实中可能是实用的,但是也没有解决当为与实存之间关系。浙江大学余军教授在其论文中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进行解读时,运用了比德林斯基类似方法,余军教授也不满足于在个案中实现公共利益,而是将其类型化,他又有与比德林斯基相似的追求。但是我的这个比较是否客观,因为我不能去问比德林斯基,但希望有一天能去请教余军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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