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经济法律,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当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经济法律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一些原则性的、宽泛的指导意见,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以便于实施,因地制宜地去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完善宏观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规范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即从事后法转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过一些鼓励和奖励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人们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则更为便利。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立法方式将会影响到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
(二实效意义
法的实施必然带来法的实效,实效的优劣取决于法实施的质量。经济法所要达到的法的实效就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调组织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首先,实施法律需要有主动的因素,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出了主动的依据。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消极的”主动,即去制裁违法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来引导经济主体去实施被提倡的行为,执法活动的效果则会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将符合经济法鼓励和奖励措施的行为进行阐述,并作为裁量依据,使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去规制自己的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中也可以规定鼓励和奖励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业内部的融合,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予积极守法者以获得法律上的奖励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理性”趋利行为是正当的,法律上的奖励是利益的一种,人们根据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为将获得正利益。笔者认为,当市场主体完成了法律上规定应当奖励的行为时,市场主体就获得了请求权力机关确认和满足其利益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可以实现的。当法律上的奖励得以广泛地实现,人们积极守法就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即积极完成法律义务,同其他经济主体通力协作,保障国家的经济管理有序进行。这种常态,将引领我们的经济社会形态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法的“促进法”价值也将实现。
到现在,我都还记得那一天,早上上语文课,语文曹老师问了我们一个问题,我想了想,心理已经知道了一个答案,但是,我不能确定我的答案完全正确,还有点恐惧,怕说错了,同学们笑我,于是,我没有举手,老师随便点名,结果却点到了我!我急忙站起来,心里有些紧张,七上八下,腿都发抖了,于是,便在心里对自己说:“别紧张,只不过是一次发言而已”,我鼓足了勇气,把我的答案结结巴巴地说了出来,刚说完,我吓的吐舌头,赶紧坐下,我万万没有想到,语文曹老师竟然走到我前面,响亮地说:“真好!你说地答案太好了!……”我愣住了!老师说我回答得好?我甚至怀疑自己地听力!老师忽然拍拍我的肩,如阳光般温暖,我猛然惊醒!抬起头,与老师温柔地目光相对,她亲切的对我说:“为什么不举手呢?你说得很好啊!下次要勇于举手发言哦!老师相信你!”真的!老师对我说她相信我!从那一刻,我心里充满了希望,充满了自信。就因为老师得一句话,使我克服了内心的恐惧!您像春蚕,奉献了自己,温暖了别人;您像园丁,不辞劳苦。曹老师,我永远忘不了您亲切的话语,永远忘不了您温柔的目光,永远忘不了您鼓励我的第一句话,永远忘不了您一切的一切……
亲爱的曹老师,您鼓励的话语我永世难忘。
时间飞逝,一转眼一个寒假过去了,新的学期开始了。这是一个新的起点,也将会是一个新的挑战!
在新的学期里,我也有了一个新的目标,去年失去的,我要把它们统统的找回来;去年得到的已成为历史,不再留恋。
最主要的是:在新的的学期里,我也有了新的打算。去年期末时,我没有考好,落了榜。在新的学期里,我打算好好学习,决不让那去年的悲剧重演。爸爸妈妈也在新的学期里给我定了新的目标:为了弥补去年的过失,爸爸妈妈让我在这个学期里进入前十名。我相信自己的能力,我也有这个信心,所以我答应了。从今天开始,我将重振旗鼓,打足底气,努力奋斗,争取取得好成绩!
让我们在新的学期里创出一番新的业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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