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是五颜六色的。今晚,我们走进小菜叔叔的童年,听他的趣事。
小菜叔叔露出洁白的牙齿,笑眯眯地说起一岁时的故事。他讲的时而快时而慢,还一边做着风趣幽默的动作,有时把手举得老高,有时掐住自己的脸,有时走来走去像回忆什么,搞得大家哭笑不得。
在他讲述完趣事,还让我猜故事名。有的.同学不假思索地举起手,小菜叔叔却在黑板上写了3个字—30法则(思考30秒后再举手),大家只好把手放下来,个个绞尽脑汁认真思考起来。30秒一到,同学们争先恐后地举起手来抢答,“瀑布”、“反击”、“改诗”……,答案许许多多,可小菜叔叔都说是错的,回去再好好想想。
因为时间的关系,所以从一岁,直接连跳到七岁了。这次他想听听同学们七岁的趣事,大概是有些同学胆怯,或者一时想不起什么趣事,所以举手的人很少。见此情景,他说:“想要学习好,就要当小老师。”这话一出,空中立刻出现了密密麻麻的小手。同学们各自讲说了童年发生的趣事,终于轮到小菜叔叔讲了,好奇的我一直在想:什么事情是他七岁时最深刻的呢?是不是和我一样?结果他记忆犹新的是面试,他讲的绘声绘色加上夸张的动作,让所有的同学听得都入了迷。
调皮的时间总是喜欢出来捣蛋,一转眼,就结束了,好想和大家一一分享太多的童年,因为它总是将不完!
几年前的事还在头脑里闪烁着,这件事我总忘不了。
我和妈妈正在小区里面散步,我一不小心一下子踩到正在闪闪发光的小钉子。我支支吾吾的哭叫:妈妈,我的脚流血了。”我的妈妈看着我鞋子里的鲜血,急忙背起我跑向最近的医院。妈妈的呼吸非常紧蹙,在妈妈背上的我感觉到的是湿湿的汗珠里,汗珠里藏着父母对孩子的爱。
很快我们就到了医院,妈妈赶紧把我受伤的情况说给大夫听,催促着大夫来给我清理伤口,大夫把我的鞋子脱下来,仔细的看一下说:还好钉子扎的不深,要不然我们这个小诊所可治不好。”大夫给我包扎了脚底的伤口,然后又嘱咐妈妈药的使用方法。在回家的路上,我再次听到妈妈气喘吁吁的呼吸声。可到了家,妈妈却没有坐下休息,而是先把我安排到卧室里,一会儿端茶,一会拿点心,忙得团团转,把我安排好了,妈妈才坐在我的床边休息。此时的我真不忍心看到气喘吁吁的妈妈,她用自己的劳累换来了我的安逸,换来了我的幸福。
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了,但每当别人问我最难忘的事情是什么,它总会在我的大脑里闪烁。这件事是我人生中永远也不会忘记的情节!
星期天晚上,我与妈妈一起去诗墙玩。
刚开始我在草坪上又蹦又跳玩得可开心了。过了一会儿,只听见“哎哟”一声,我往远处望去。只见一位小朋友摔倒在在草坪上,正在呜呜地哭呢!他的家长把他连忙抱起来问:“我的小宝贝,你怎么了?”小朋友边哭边用手指指地上,我往地上一看,看见一块香蕉皮。非常显然,小朋友的家长也看到了这块香蕉皮,变高声嚷道:“是谁这么不讲卫生呀?到处扔垃圾。”说完便气冲冲地走开了。我心里也非常气愤,是谁这么不讲卫生呢?
我抬头望去,只见一位青年妇女,边走边吃香蕉。我刚要上前跟她讲道理,只见一位红领巾走到那位妇女眼前,说道:“阿姨,请您不要乱扔垃圾好吗?如果每个人都这样一来,那么这个公园将会成为垃圾场的。”那位妇女低下头,感到非常难堪,忙说:“对不起,我不应该乱扔垃圾。”说完便走了。红领巾走到香蕉皮前,弯腰捡起垃圾扔进垃圾桶里,便离开了。
看到这一幕,我心想:世界上如果这种红领巾越来越多,世界将会越来越美好。
走上楼梯,来到第一个馆,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两幅巨大的黑白画像,旁边的解说牌竟然说它们是用香灰制成的,不可思议!左边的画是耶稣与十二门徒,右边是孔子与他的弟子,他们分别是东,西方的文化代表。这两幅画只有黑,白,灰三种颜色,却能把人物刻画得入木三分,轮廓分明,实在难得。
上面我只看到画,那么下面就不止了。
来到第二个馆,眼前的景象让我为之一振:一具有硅胶做的孔子的的裸体被泡在一个巨大的水池中,心脏处在夸张的起伏,律动着。
不过这东西确实非常令我这个小学生费解,于是,表姐为我作了一个详细的说明:“你看,人们把孔子泡在水中,那么你想想,如果这水是当代社会,孔子是沉是浮呢?不过孔子还有这微弱的心跳,可是他看上去非常苍老,疲惫。“经表姐这么一点拨,我茅塞顿开。
孔子是两千多年前的`一位大教育家,思想家。他的思想,言论在那时收到了许多人的追捧,门下弟子更是数不胜数,虽说他的书流传至今,被列为名著,但却没有几人在不折不扣地应用或赞同孔子的思想,这是个什么原因?答案有两个,一是新的中国社会竞争非常激烈,不竞争就会被排到社会底层,而孔子的东西则对这些不沾边儿,毕竟时代不同。二是众所周知,孔子是一位大圣人,而人,总是大同小异,被称为圣人那就是因为他与其他人是小同大异的!所以圣人多半是孤独的,可他们自己却老是感觉不到,所谓是圣人心,无人知啊!
不过,我还想问一句,为什么展览馆中除了偶尔会有几个中国人出现,其他清一色全是外国人。对于这个我只有一句可言:看来现在还是外国出圣人的概率高一些。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每当我放学到家的时候总是闻到了香喷喷的饭菜,我就记得之前一件难忘的事。
就在那天,伍朔良来我家作客,我爸爸妈妈不在家,又不知道吃什么。我问伍朔良:“你想吃什么呀?‘’伍朔良仔细思考了会儿说:”随便吧。“我说:”好,我就煮我最最拿手的李氏挂面吧。“我赶快跑到厨房拿了两包挂面,然后系了围裙,我拿了两个大碗,拿了醋、酱油、花椒油……洒在碗里,接着拿了个盆子接了一些水倒在锅里。然后把火点燃,再把油倒在锅里,再把挂面丢在锅里,放了一些食用盐和味精在里面。过了一会儿,”哗啦“”哗啦“,熟了。我用铲子把面弄起来,放在碗里,再用筷子一搅,就有味了。我说:”伍朔良快来呀,李氏挂面做好了!“伍朔良跑过来把面端过去津津有味的吃起来了。”伍朔良,别吃太快了,小心喉咙。“我说。
那天真开心呀,因为我终于可以亲自下厨招待客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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