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
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以财产权为核心,以维护经济自由为目的,排除国家权力的越界侵犯,体现经济自由的内涵。以财产权为代表的私权在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同时,不应无限扩大和推崇。当私权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甚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国家就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规范,让私权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相对的经济自由。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不仅彰显了国家在法治社会里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调整和干预市场秩序的重要平衡点。
(二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对公平
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发展水平,而经济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确保司法环境的平等公正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来源于自由竞争能否发挥主要作用,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为了保障这一基本需求而设置了均衡的调整规则,以确保市场竞争者之间公平竞争。通过经济法的约束和调整实现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个体行为和国家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从而促进市场竞争的自由公平。通过市场诚信和符合规则的竞争,维持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三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平衡机制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以“社会本位” 为其核心价值, 在确保市场自由选择和个体利益得到充分尊重与满足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规定国家机关在各个经济领域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越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干预权行使的底线,是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维持平衡的标尺,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维持平衡的重要体现,不可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侵犯他人权益,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超越经济法的规定和边界。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社会福利及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因此,对部分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责进行的必要限制和约束是经济法发展的应有之义。
(四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辩证统一
自由和秩序作为自治和他治,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范围的自由从来都是不存在的,而社会经济发展又不断引出新的自由要求,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挑战和冲击。经济法作为调和、平衡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矛盾,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必要手段,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济自由和民主,凭借国家干预和经济法的约束来限制个体的无度自由和滥用权利。同时,经济法的设定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规律,必须建立在经济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协调、引导来实现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和经济民主的辩证统一,进而为建立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自由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一实现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和谐一致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在作用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会使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之间出现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通过经济法来梳理和调整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规范有序的合法关系,实现个人、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促使社会整体利益向最大化和最优化发展。
(二促进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有机协调
在解决公平和效率问题上经济法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具有指导意义。现代市场经济中,只有注重和维护社会公平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也只有注重和保持效率才能不断增强市场活力,一味强调公平,将会使市场逐渐失去活力,同样,一味强调效率,也会使社会矛盾逐渐加剧,社会公平受到挑战。因此,只有在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引导下,注重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有机协调,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高质量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充分展现,进而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三体现“以人为本”的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价值目标应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在调整和规范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时,经济法发挥着促进社会和人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经济法的建立和运行,需要秉持在完善融合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优化的同时更加重视和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的理念,因为如果失去了珍视人的基本价值这一出发点, 经济法也将失去归宿和存在的意义。因此,经济法不能以过度约束和限制人的.基本价值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只有当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人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时,才能体现经济法的人文理念,并通过经济法的运行将其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释放出来,让经济法在调整和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信服力。
(四 促进经济秩序与宏观经济管理的协调运行
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性在社会经济条件呈现量变状态时, 市场经济秩序也将随之改变, 并维持和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协调运行。合理有序的经济秩序是检验经济法有效实施、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关系,使市场交易充满活力的集中表现。建立良性的、自由的、公平的现代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权权益。同时,积极制定宏观经济管理规则,建立合理的分配秩序,实行有效的货币政策,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和公正的价格机制,既可以确保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为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竞争秩序和促进社会收入的平衡创造法律条件,又有利于监督和促进宏观经济管理运行的公平公正。
A、不要带着包袱去读书。其实就是说不要觉得你读过几本书,你就尾巴翘到天上去了,一个人是不是人才,不是自己说了算的,他在社会中的综合价值已经体现了是不是人才这个定义了。不要总觉得读过几本书,你就是人才,就被埋没了。
B、不要玩物丧志。这个观点说实话,我不是太赞同,主要意思是不要太执着于书的形态(是否是纸质的,电子书也能看),这个东西我觉得主要看个人的习惯,现在人们获取知识来源这么多渠道,其实就是个人习惯。
C、不要只知读书,不知现实。个人认为这个观点比较重要,其实说出了社会中很多“书呆子”类的,只具备书本知识,但是脱离社会现实,办理实际事务时比较低能,还会影响他自己对社会形成一个扭曲的认识。在一些比较抽象的领域,比如围棋、数学、计算机类的,可能会容易出现天才,可能十几岁就成功了,但是不会有十几岁的法官和人事经理(这些需要社会经验积累)。
一、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农村干部综合素质匮乏。大部分农村干部都是从当地农村选举或举荐出来的,大多文化水平有限,也没有经过正规的合同管理方面的培训,缺乏做好合同管理的思想、信心和能力。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干部较低的文化水平直接限制了他们对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接受能力,大部分农村干部都没有相应的法律常识和政策积淀,使得合同管理存在很大的盲目性。第二,缺乏专业的合同常识和知识。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有些合同在订立和变更时,并不是以书面的形式出现,而是以口头形式,这使得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时间较长的合同期限内很容易改变约定,很容易产生合同纠纷,给双方都带来麻烦和损失。很多合同并没有将双方的权责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违约、追责等无法解决。有的合同中缺乏相关法律条款的引用,使得合同失去了应有的科学性。而上述几个问题出现的直接原因就是农村干部的文化水平、法律常识较低,从而在经济承包合同内容方面做不到专业化和科学化。第三,自身条件的限制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农村合同管理受到诸多自身条件的限制,比如理论和实践的匮乏、物资的紧缺、专业人员的缺乏、思想意识方面的薄弱等,使得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较于一般的合同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特殊性和困难。另外,由于许多外部环境的影响,比如政府和农民的不支持、政策法规的变动、经济承包市场的变化等,使得农村经济承包合同在制度的确立和执行方面得不到理想的效果。
二、对策与建议
根据以上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我们提出对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的几点建议。
1.提高农村干部综合素质首先,在广大农村干部中大力宣传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他们树立合同管理意识,从思想上重视对合同的管理;其次要重点培养农村干部的责任心,采用责任制和奖惩制相结合的方式,软硬兼施,提高农村干部的责任心,并且注意在合同管理机构及部门重点选用责任心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干部人员;第三提高干部员工的文化水平。政府部门应该定时对员工进行培训,并提供机会鼓励他们继续学习或深造,切实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综合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并坚持中央及本省对于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进行法律普及,帮助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和执行工作更顺利地展开。
2.明确规定统一合同形式乡镇政府行政部门要对上交的各种农村经济承包合同进行强力管理,按照同省、同地区或同范围对合同的格式进行统一,对于原有的合同要进行清查和整理,并及时补全相应的手续,尽可能地将农村经济承包合同带入规范、标准的作业道路上来。尤其对于合同中的合同基数问题,要确立以指标为中心的管理方式,对可能影响指标变化的因素进行及时排除,比如为了不使物价上涨对指标产生影响,就可以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将货币指标改为实物指标,按当年产品的实际价格,换算为实物指标。
3.建立健全的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体制明确合同管理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可以将县乡两级划分为同一级成立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并办理工商物价准发的县乡两级合同鉴证、仲裁纠纷等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成立县级合同仲裁委员会,委派一名专人专门负责经济承包合同业务,使得各级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具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应该明确规定各类农村经济承包合同都要一式四份,一份由本村合同管理小组保管,一份由当乡合同管理委员会保管,剩下各一份由两个当事人保管。无论是乡还是村都要将合同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定期业务报表的制定和上交,以乡为单位起报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指标,从而为上级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三、结论
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繁琐、全面的工作,其质量的好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相互影响,仅仅依靠某一问题的解决或某一方面的改善是无法提高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质量的,只有在充分结合当地经济特点的前提下,客观、认真分析经济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参照管理目标统筹兼顾,寻找出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才能顺利展开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一经济自由的内涵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关于“理性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 的论断为经济自由提供了重要而直接的理论基础,他认为在一切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拥有利己心的“理性经济人”;而“看不见的手”通过市场自发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最优,进而实现国富民强。然而,经济自由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当经济自由逐利的特点暴露出盲目性时,“看不见的手”主导下的经济自由会使少数人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可能。此时,国家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调整,以保证发展生产和服务贸易外部环境的合理有序,同时通过必要的法律形式固定经济自由的限度和范围,并且向社会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二国家干预的必然
经济自由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市场主体受“利己心”的驱使,往往会陷入恶性竞争,导致市场不再安全,竞争不再自由,造成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此时,国家干预就成为了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和合理出口,其合理性在于国家能够解决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同布坎南所宣扬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念——适当的政府活动更能使竞争充分而有效率,而这些活动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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