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电影《致青春》有这样一句经典语录:“只要学不死,就往死里学。”这种题材的电影又进一步的深化了“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在人们内心的程度。而外国又是什么样的教育方式呢?很显然,中国与外国的教育方式截然不同。中国在教育上强调的是做人,而外国是做事。所以外国的孩子们比中国孩子的独立能力强,而中国孩子学习的文化知识,文化素养要比外国孩子多的多。大家有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怎样改变这种教育偏激的现象?其实目前想要改变的话显然是不可能的。我来给大家总结一下原因。第一,贫富差距太大。就像那些有钱人的孩子,他们每天都生活在温暖中,如果没有合适的教育,他们大多会一直生活在安逸中,他们更不会明白独立的意义。穷困人家的孩子则背负着巨大的责任,他们只能通过学习来“逆天改命”。这样,他们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就业,所以他们对所要学习的科学文化知识摆着应付的态度。我们国家的教育是为了什么,实行科教兴国的战略又是为了什么?当然是为了选拔有用的人才,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做贡献。但只注重理论知识,不注重实践,所以应试教育被恶化了,人们也违背了中国教育的初心。第二,普遍的攀比心理。我们经常能够听到这样的对话——孩子的妈妈说:“怎么考试考了这么点分,你看看人家XXX”。孩子的压力太大,只能硬着头皮去学习。
我认为这种教育方式不能大力支持也不能抵制。政府和相关教育部门应该加大课外辅导的调查力度,有效的抑制教育过激的现象。相关媒体也应该大力宣传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性。国家也应继续实行精准扶贫政策,解决贫富差距的现象。
网红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基于闲暇时间来分享个人才艺,从而获得收入的方式。网络红人将自己剩余闲置的才能、时间等资源通过微博、微信、电商等平台进行整合,以达到需求方和供给方的最优匹配,最终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网红借此树立起个人品牌,企业产品则借助共享经济平台,降低了成本,使社会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并不断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体验。这样,网红就成为网络时代的新职业,令无数年轻人“心驰神往”。什么人都可以成为网红,无论你是一名自由职业者,还是一家创业公司的老板,抑或是一名网络写手,只要你有知识、才能和时间,拥有吸引网众眼球的事件和供其“消费”的新鲜话题,加上专业经纪公司的包装和网络水军的“灌水”,没准儿在一夜之间就走红网络,成为新一代网红。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就业模式受到巨大冲击,朝九晚五的“金饭碗”岗位对年轻人的吸引力不再,大量新型工作和就业机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如今,网红早已不是单靠颜值的1。0时代,人们对内容和专业的需求推动知识型网红的崛起,拼才华的网红3.0时代悄然到来。2016年5月,果壳网旗下的在行推出一款新型产品“分答”,它是基于付费语音问答的应用。用户借助文字用价格进行提问,专家使用语音进行回答。不同于uber的分享车子和Airbnb分享房子等实物资源,“分答”专注于知识技能的共享,在这里聚集了8000多位行业专家、学术界大咖等,提供专业问题的答疑解惑,甚至会有一些定制化的服务。他们在工作之余,可以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获取额外的报酬。首先,这种以知识共享为核心的模式打破了知识精英们对知识的垄断,知识的获取从未如此的快捷和精准;其次,这种C2C模式将知识直接转化为了商业价值,大大降低了知识生产的门槛和成本。比如王思聪进驻,依靠3000元一条的问答自爆隐私赚了21万元;最后,“分答”知识付费的形式是鼓励用户内容生产、保护版权的体现,证明了优质内容可以持续带来回报。共享经济催生了知识型网红的崛起,并成为互联网的又一红利点。
粉丝经济助推“网红”变现
网红的发展之所以如此迅速,都离不开其背后聚集的大量粉丝及形成的粉丝效应。网红借助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通过对粉丝的积累、增加、迁移和扩展,已初步形成一个闭合的“内容+社交+变现”的产业链条。只有将围观的人群变为网红的铁粉,将铁粉转化为购买力,才能最终实现商业价值。
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5年中国女性数字时尚用户白皮书》,从“2011—2018中国网购市场规模及服装类占比”看,服装类网购市场规模占比20%,其中网红服装市场规模有望超过1000亿元,可见网红市场潜力巨大。以网红店铺为例,它的经营模式主要是以社交平台和快速反应的供应链为核心,网红通过对社交平台的运营与维护,增强粉丝粘性。网红作为导购买手与粉丝进行沟通,提供建议,从而确定上哪些新款式,并采用提前预定销售的模式,将粉丝引流到电商平台,从而实现经济上的变现。这种小批量、高质量、精确且快速的供应链改变了传统服装业的商业模式,降低了外部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规避了库存过多所带来的风险,创造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随着网红市场规模的壮大,网红“孵化器”即网红经纪公司出现,又使得网红这一主体经过培训变得更加专业化,也更加丰富和完善了整个网红产业链。
网红变现以粉丝经济为内核,采用大数据精准营销的方式,形成了垂直细分领域的市场,避免了同质化的竞争,很好地抓住了目标消费群,开辟了新的利基市场。而且现在以90后为代表的新兴消费群体,大多是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社交关系,意见领袖在整个购买决策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传统企业要抓住网红经济的发展契机,善于借助网红的个人品牌和其所带来的巨大流量,为自己所用,从而实现自身的转型和发展。网红加上对个人设计师品牌的大力推广,通过直接赢得消费者的喜好,来推动企业品牌价值、个性设计和运营渠道等多方面的内在变革。所以,粉丝经济助推“网红”变现正在为传统实体经济注入新的生命力。
网红现象的负面效应及治理
在共享经济和粉丝经济助推下呈现爆发式增长的网红现象,也存在一些负面效应,从过去的看,网红一般具有短时期的风靡效应,但是否能形成“现象级”发展趋势很难说。目前来看,市面上大多数网红还是以年轻貌美的美眉为主,以简单吸引人眼球为目的,缺乏优质的内容作为其核心竞争力,具有个人产品风格的品牌网红不多,粉丝的转化度也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态。
更有人为了成为网红,不择手段,各种低俗、无节操、色情、道德败坏等内容充斥网络,这种现象在网络直播平台更为明显。比如“虎牙”平台直播中就出现过群体斗殴现象,熊猫TV在今年3月初被网友爆出不雅视频截图,而今年4月,“papi酱”视频也因涉嫌爆粗口而被广电总局勒令整改,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促使我们对网红现象进行反思:网红到底能走多久?它的明天又会怎样?
上述由网红引发的负面效应,不仅会对社会、经济产生消极影响,也会阻碍网红经济自身的发展。因此,对于网红传播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我们应该坚决划定一条清晰的法律和道德的红线加以规范。首先从国家层面,我们要尽快出台一些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传播中出现的含有淫秽色情、暴力等内容明令禁止,并对违法现象加以惩戒;其次,行业组织要联合起来向社会发布自律公约,加以规范化管理,将发布一些涉暴、涉黄内容的主播加入黑名单,并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实时监控;最后,网红自身要加强专业素养和道德规范,要明白只有摒弃低俗文化、深耕内容之道,方能走得更远走得更好。
首先,从空间上来说。“第一”决不是绝对的“第一”。在学校里得了“第一”,也许出了校门,就是“第二”。在国家得了“第一”,跨出国界,能列第几就很难说了。中国的篮球运动在亚洲也算是名列前茅了,在亚运会上也得过金牌,可是一到奥运会比赛,名次就落后许多了。就算在地球上得个“第一”,也不代表在离地球不远的几亿个星球上也还能保持“第一”。所以,得了“第一”,决不可以目中无物,傲视天下,须知“天外有天,人外有人”。其次,从时间上来说,“第一”的脑袋上非得加两个大大的引号不可,万事万物都在无休止地发展,不断地进步,这会将“第一”抛到“第二”,甚至“第三”。在以前,马是跑得最快的,后来是汽车,接着是飞机,现在是宇宙飞船跑得最快了。在世界的.竞赛中,每一项世界纪录都不断在刷新,眼前的“第一”决不是永恒的。所以,每个“第一”都只是在某个空间的“第一”,某个时间的“第一”。当你得到“第一”时,决不能骄傲自大,而更应该虚怀若谷;决不能停步不前,而更应该奋进不止。须知,你得到的“第一”不过是“天空中的一朵小小的云彩”罢了。须知“骄傲使入落后,虚心使人进步”。也许,有一些人会说,既然“第一”如此微不足道,“第一”外还有“第一”,那么得个“第二”“第三”不也一样吗?如果这样说,就大错了。无论多么渺小的“第一”,都要加以肯定。为下一个“第一”奠定好基础,为夺取一个更大的“第一”而加倍奋斗。诚然,得到第一是值得自豪的,但要看你所采取的态度,是把它当作终点,还是作为新的起点。我们并不是否定“第一”,而是提倡人们取得“第一”后继续向前。我们的目标应该永远是下一个“第一”,惟有如此,人类才会不断进步。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国际经济法教学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语境也日益明显,其跨文化传播特质也愈发凸显和普遍化。因此,在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必须将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的跨国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国际经贸规则不同于国内法那样具有绝对的强制力。国际经贸规则的有效性取决于不同国家当事人对不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对于要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当事人而言,首先必须深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用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而国际经济活动本身只有实现当事人共赢才能不断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选择也需要实现共赢。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将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同时,国际经济法的“弱法性”也决定了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法律只是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手段,却不是最好的手段,平等协商与适当妥协才是解决国际经贸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最有效地保护本方当事人利益,就必须在熟练掌握国际经贸规则的基础上,通过跨文化交流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共赢。在这种价值取向指导下,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学生除了需要做到对本国传统文化的了解和传承之外,还得具有自觉的国际意识,对世界各国的相关国际贸易、金融等法律知识都应了如指掌,对多元化的法律文化都能恰当理解和认识。
1.多元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
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在这一语境中,国际经贸活动的游戏规则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属于任意法,当事人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将直接决定国际经贸纠纷的发展走向。而各国的法律规则以及各国各地区的国际贸易惯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上述差异与不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要增强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效果,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法课程形成全面、综合的认识,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首先强调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以及彼此间的冲突,再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去发现和体验、整合多元法律文化,容忍差异性对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生和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为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2.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要渗透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
国际经济法所具有的鲜明的国际性和任意性决定了国际经济法课程本身贯穿了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跨文化交流的过程,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而言,就必须将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作为其教学的核心目标,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必须建立在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要围绕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通过各种教学法的综合应用,提高学生对跨文化交流能力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性的认识;同时,通过案例、问答、角色扮演和辩论等方式,让学生在与实际相似的情景中逐渐、认知和运用跨文化交流能力,从而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3.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要以学生的批判性跨文化思维能力培养为主要内容
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水平以及价值观等的不同,使得本国或本地区跨文化法学教育的内容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形式,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就我国的国际经济法教学而言,学生跨文化能力的培养应以认识能力中的批判性思维能力为主。批判性思维能力在人类的认知过程中常起着举足轻重之作用,以此为媒介,方能祛魅存真,抵达理性之光明彼岸。而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离不开教育的作用。在现代社会,加强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具有更积极和更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进程中,信息技术革命和资本的全球性流动为文化信息的广泛而迅速的传播提供了载体、工具和渠道,而每一条纷繁复杂的信息背后必然隐含着一定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如何对上述纷繁复杂的信息做出分析、比较和取舍,取决于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是否具备严谨的批判性跨文化思维能力。有了批判性跨文化思维的能力,学生方能正确而全面地分析、理解这些信息所包含的不同民族文化,把握本民族文化与异民族文化的异同,并能在比较的基础上选择学习或者舍弃异民族文化,或其某些成分,从而促进跨文化实践走向理性,实现国际经贸活动的共赢。
当今社会,追星也成了一种时尚。;追星就像社会生活给青少年出的选择题,是随波逐流、人云亦云,还是独立思考、理性行动,需要我们找出正确答案。其实,追星不一定是坏事,它也有好的一面。明星们哪个没有坚强的意志?没有优点?主要还是在于我们如何抉择。明星们对我们是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的,有的人会梦想着将来能成为明星,这就需要有件事的文化功底。更何况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明星的前提条件便是能吃苦耐劳、有坚强的意志。
看过这样一则故事:刚刚卸任的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庄园举办了一场慈善晚宴,旨在为非洲贫困儿童募捐,应邀者都是富商和名流。晚宴即将开始时,小露西来到庄园门口,她手里捧着瓷罐。抱歉!除了工作人员,没有请柬的人不能进去。保安说。叔叔,慈善不是钱是心,对吗?小露西问保安,保安愣住了。我知道收到邀请得人有很多钱,他们会拿出很多钱,我没有那么多,但这是我所有的钱,如果我真的.不能进去,请帮我把这个带进去吧!”说完,她把储蓄罐递给保安。巴菲特被她深深感动了,把她带进了庄园。当晚,巴菲特捐出了300万美元,比尔盖茨捐出800万美元,而仅捐出30美元25美分的小露西却成为了当晚的明星!显然,我们对明星的理解始终停留在华丽的外表、排场等方面。真正的明星,需要的更是一颗博爱之心,需要以自己的吸引力来感染其他人奉献出爱心。再如;壹基金的创始人李连杰,他说演戏是我的职业,而公益慈善是我终生的事业。我们真正应该崇拜的、追随的,应该是他们身上这种奉献精神,是他们无私的爱心。
追星不应该用盲目之类的词来形容,只是得自己把握好分寸,寻找到适当的目标。这样的追星才有意义、有价值,才是我们应推崇的!
我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当中,但对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掌握却相对滞后。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各大学、研究所都开设了国际经济法课程,但由于该课程内容的庞杂性和学科的交叉性以及极强的实践性和鲜明的国际性,使得我国在开展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往往差强人意。
实际上,国际经济法教学不同于其他国内法法学学科教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由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当事人开展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时的行为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本身就包含了不同国家基于地理环境、经济方式、社会结构、民众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文化和宗教传统等因素产生的不同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在当今全球化时代, 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因经济上的一体性而不断进行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接触与互动也越来越频繁、广泛和深入。尽管经济全球化浪潮带来了法律的国际化趋向,即法律的“非国家化”,也就是通过缔结全球的多边贸易协定来统一国际经贸游戏规则,但各国法律文化差异性的存在使得经济法律的国际化始终是有限的。
在上述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中,西方法律文化又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经过长时间,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演变和发展,西方法律文化已创造出了一整套能够有力支持市场经济、工业文明、民主政治发展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而这些内容是很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或其他法律文化中发展出来的。因此,我国的学生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则时,往往因为缺乏文化背景而对相关规则不能透彻理解,并将之应用于国际经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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