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将吕磊伤情鉴定为轻伤的烟台法医向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莱阳市人民法院吕磊伤情有关问题的答复》。从答复时间可以猜到,烟台法医在答复前应该已经听到吕磊在看守所五次癫痫发作的传言了,在这种情况下,烟台法医还能做出此等答复,着实勇气可嘉!现针对答复中存在的问题,做如下驳斥:
一、关于“被鉴定人吕磊伤后一直未有右耳听力下降的主诉及耳疼、耳鸣等耳、听觉系统受损伤的症状和体征,亦未就‘右耳聋’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治疗,受伤一月余后诉称‘有时听力差’离此次外伤时间相距较远”的反驳意见。
烟台法医系根据病历[莱阳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679930)]记载作出如上答复,但本人查遍了该住院病历,也未看到相关内容,相反,我却看到该病历记载:3小时前病人被人打伤头胸部及四肢……右外耳道流血性液不止……2011年9月29日出院诊断:创伤性耳聋(右)……
我也看到,2011年8月25日,莱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吕磊于半小时前被人打伤……右外耳道有血性液流出……
案发日,吕磊头部遭受重创、生命垂危,在重症监护室抢救24小时之久,他的右外耳道流血性液不止,你们凭什么说吕磊没有“耳疼、耳鸣等症状和体状”?2011年9月29日,莱阳市中心医院出院诊断:创伤性耳聋(右),你们凭什么说吕磊“未有右耳听力下降的主诉”、“未就‘右耳聋’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治疗”?难道医院伪造病历?
吕磊受伤一个月后,病情趋于稳定,但听力仍未恢复,这时到医院检查耳部是为了进一步确诊右耳耳聋,完全符合人之常情。烟台法医说吕磊受伤一个月后才到医院检查听力,距离外伤时间较长,实在是强词夺理:首先,吕磊出院诊断为创伤性耳聋(右),凭什么说他在住院期间没有检查右耳?第二,一个月都算时间长,不知他们如何来掌握“长”和“短”的标准?
二、关于“约三月后因‘右耳听力差’就诊,检查见右侧鼓膜完整,标志清晰,亦未有右耳外伤性改变,如鼓膜穿孔及愈合瘢痕的记载”,纯属断章取义,故意歪曲事实。
2011年11月23日,吕磊出院后因听力差到莱阳中心医院再次检查,门诊病历显示:鼓膜轻度内陷,音叉试验呈N性聋。
2011年11月24日,吕磊又到烟台毓璜顶医院检查?
1.不能。“一般”说明大多数情况是如此,但不排除特殊情况,如果删掉就过于绝对化,这样的表述就欠准确了。
2.A
3.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
4.列数字、作比较。
5.望洋兴叹,感叹、惋惜之情。
你好
事件:20xx年6月xx日6点左右在绵阳市游仙区发生的打人事件,执法机关为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派出所,执法人员警号为030813。
受害方陈诉:在20xx年6月xx日早上,肇事人(一个20多岁血气方刚的青年人)开车从受害人(一个年过五旬身体瘦弱的中老年人)身边经过,开车速度极快,幸亏受害人躲闪及时以至于没发生危险,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以教育的语气予以劝导。谁知肇事人不分青红皂白停车下来就对受害人就是一通口头威胁,受害人就进行口头反驳劝其行为是错误的,紧接着肇事人就对受害人大打出手。请问一个50多岁身体瘦弱的人怎么能扛得住一个血气方刚的青年人的手打脚踢,围观好心群众看此情况好心打报警电话报警。
警察在多人打电话十余分钟后才到达事发现场,将其两人带走。当时的情况是受害人头部已经大量流血,可悲的是当时执法人员(警号为030813却将受害人带到了派出所而不是医院,敢问人民警察的职责不是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吗?受害人到了派出所还在继续流血,派出所的前厅凳子上还有大滩血迹(可悲了普通的老百姓不懂现场取证照下当时的情况),经过在派出所的一番折腾后,才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当时受害人由于失血过多到医院已昏迷,我在想要是第一时间将受害人送到医院会不会因为失血过多而造成昏迷呢?
受害人家属相继赶到医院,当时仅仅只有受害人家属在医院安排相应的检查等。家属在医院安顿好受害人之后,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可当家属到派出所之后听到当时执法人员(警号为030813说的话却是“肇事人已经放了,你们家属先把受害人医好,对方答应赔偿”作为一个受害人的亲属听到这句话就懵了,怎么能就把人放了呢?都还不知道伤者的伤势如何,就直接放人了,万一病人出现危险怎么办?万一肇事人逃逸怎么办?我不得不怀疑当时执法人员的举措是否合适?是否符合执行此类事件的正常程序?受害方所有家属都觉得无法想象受害人伤的如此的重,执法机关却给的是这个答案,于是就开始咨询相应的情况,当时执法人员(警号为030813非常不耐烦,以自己很忙各种推脱,且态度极其恶劣,最后甚至说出“你们家属不好好医病人,我到时要找你们问责”请问究竟谁是受害者,怎么感觉我方既是肇事人又是受害人一样?完全和真正的肇事人一点关系都没有了。可怜了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无依无靠,没有什么社会关系,无路可走,只有听当时执法人员的安排回去老老实实的照顾病人,自己拿出唯一点点的积蓄,全部搭上了。
20xx年6月15日,事发第二天,医院告知已经欠费,于是受害人找到派出所要肇事人承担医药费,派出所的人员根据肇事人留下的联系方式进行联系,联系方式已经联系不上肇事人了。于是受害人家属就联系当时处理此次事件的`执法人员(警号为030813,谁知对方的态度极其恶劣,对受害方家属完全致于不顾。在此种情况下,我不得不怀疑职责就是保证老百姓人身安全的人究竟是不是在一心为了百姓?受害人家属失望至极……
20xx年6月16日,受害人家属再次找到派出所希望能解决医药费的问题,处理此次事件的执法人员(警号为030813依旧态度恶劣,对几名受害人家属凶神恶煞、大吵大闹……后面肇事人的父亲到来,在医院象征性的交了部分费用,此事件暂时缓和下来。
以上就是事件发生三天来的经过,针对这三天执法人员(警号为030813的态度,我方后续还有那么多问题需要去协商处理,照这样下去,我们究竟还能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还能不能得到应有的公平待遇?一大家人的主心骨就这么在医院,一大家子人还等着吃饭呢?
此信为一个普普通通老百姓的亲身经历,全部属实,没有达官贵人之类的亲戚、没有大笔家产的资本,无处求助,唯独只有通过这样来陈诉自己的委屈。
一个受害人的家属
20xx年6月16日星期一
滨江建区于1997年,是一个新兴的城区。通过全区人民的努力,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滨江区已经从偌大的江南大道车流量极少的“人迹罕至”之地,跨越为现在放眼望去,不是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就是川流不息的车水马龙……我自小成长于斯,深深地为之自豪不已。然而,随着车流人流的骤增,我也见证了滨江的交通秩序每况愈下,“中国式过马路”更是习以为常,屡见不鲜——不论是远道而来的外地“蓝领”民工,还是在各类公司上班的IT“白领”。
即使在路遇红灯的时候,一部分人也仍敢“旁若无车”,昂首阔步,乱穿马路,视安全为无物!路边的红绿灯不能阻止行人的.脚步,悲凉地成为霓虹灯一般的装饰,“红绿”交替,无力地闪烁。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遵守交规、文明出行真有那么难吗?我们难道不可以在劝阻人们文明出行方面有所作为吗?是的,如果我们行动且努力,仍不一定能取得成功;但是,如果我们不行动,则一定不会成功!
作为一名高中生,经过多次在路口做交通劝导员、劝阻行人别乱闯红灯之后,我惊喜地发现,大多数行人仍然愿意合作,遵守交通规则。原来改变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难。因此,我希望滨江区政府、文明办能够号召人民实施“文明出行”行动,并组织马路劝导员志愿者队伍,教育、帮助路人在行色匆匆中树立良好的交规意识。
让我们赶快行动起来吧!
致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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