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谦让是最大的美德。有些人认为只是表面上谈谈"纸上谈兵",实际也不用去做的,但他们错了,生活中你不一定就要做大事,而小事却置之不理,生活中的一点一滴,你都能做,如上车先让老人先上,看见老人要让座……
谦让这个词语对人们即陌生又熟悉,早在很多年以前,我们的老师就教导我们要学会谦让,随着时间的流失,在我们的记忆里谦让这个词已渐渐淡忘了……记得有一次,我坐公交车,人很多,座位都做满了人。过了一会,上来了一位满头银发的老奶奶,还带着一位年幼的小孙子,居然没有人让座。那位老奶奶领着孙子从车门口一直走到车尾,可满车的人却毫不在乎,视若无睹。坐着的人心安理得,连正眼都不去瞧一下他们。没有几个人像我这样看着这一老一少。每次到一个站点,都会播放"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请您……"我想,这是在浪费电。我听了几百遍了,想必经常做车的人听了不止100遍,而今天,满座的人,面对他们却不加理睬。
最近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哈尔滨市一家企业公开招聘人员,一位前来应聘的女大学生,各方面素质相当不错,就因为她多次主动给别人让座,被招聘单位说成是"缺乏竞争意识"而拒绝聘用。我认为,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让座只是我们应尽的一种义务。现在,人们都把自己的利益看得很重,谁也不愿意吃个亏,正如让座这个简单的动作。此刻的让座已成了那变质的面包,像个足球似的被人们踢来踢去。
我们大家在学校里也会有一些事发生。但同学与同学之间,也是应该要互相谦让的,我们要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人与人之间也将变得更加美好。
前进的路已经为我们铺好,下一步,就是要我们顽强的走下去,事在人为,我们首先就是要具备中学生的美德,具备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没有美德的人,不算高尚,别让陋习沾染如花的青春,更别让陋习陪伴你度过最美好的人生!让我们的校园从此绽放美丽,让我们的社会迸发出文明的火花,让我们与文明,和美德手拉手,结伴同行!
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五千年明,书写着永不停息、对美好幸福的追求,展示着永不磨灭、对民主富强的探寻。绵延的历史、灿烂的文明,从来就没有中断过。
中华民族本来就是礼仪之邦,温文尔雅,谦恭礼让,是华夏儿女世代相传的美德;
在现代的社会中,我们更加要讲文明,懂礼貌,提高文明素养。
文明礼仪的内容涵盖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乘车让座是文明,遵守排队秩序是文明,爱护公共财产是文明。文明礼仪贯穿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点滴小事之中。所以我们更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让文明礼仪贯穿于我们心中。
站在时代的今天,让我们暮然回首:一个民族,要独立、要生存、要发展,不仅需要强大的民族经济、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还需要强烈的民族自信心与自尊心,更需要一种博大深沉的民族精神。这是支撑一个民族存在与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与精神支柱。千百年来,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历经磨难而不衰,饱尝艰辛而不屈,千锤百炼而愈加坚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历史的长河中,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
我们是华夏儿女,炎黄子孙,是中华民族的新一代。黄河在我们的血脉中流淌,长城让我们永远刚强,“神舟”载人飞船使我们的天地无限宽广。传承了五千年的民族精神,正等待我们去发扬光大。“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我们的民族精神蓬勃向上,我们的明天更加辉煌。
“国家荣辱,匹夫有责”,做为二十一世纪的小学生,我们有责任做中华文明的传承者,用“谦谦君子”的标准要求自己,宏扬礼仪之邦的优良传统,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用我们的行动去感染身边的人,用我们的真诚去打动他人的心。希望大家一路留下的不仅是欢声笑语,更有我们中华学子的文明素养和儒雅风度。未来属于我们,世界属于我们,让我们在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熏陶下,刻苦学习,顽强拼搏,时刻准备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阅读书目:罗杰·H·伯恩哈特,安·H·伯克哈特:《不动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序
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定着与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将建构物,生成于土地之上的林木、草原,埋藏于土地之下的矿藏等。它们是任何国家、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所有国家都无不把作为重点在其财产法或物权法中予以规范。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以不动产为重心的财产法(物权法)是最大限度提高人民创造财富或积累财富内在动力的最重要的激励体制与制度保障。
第一篇 不动产权益
[p3]
不动产由土地和诸如林木、建筑物等永久附着于土地上的物所组成。不动产一般是固定不动的,动产则由可移动的物所组成。动产可以是有形的,如书或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思想或商誉。财产法所规定的大多数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方面的事项。然而,两者的规则大致相同。
第一章占有权和所有权
Ⅰ.无主或有主动产的占有
[p4]
A.无主物
占有人的权利主张,取决于财产是否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如果是无主物,通过占有,占有人就可能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至少没有人可以向占有人主张权利。
1. 占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禁止取得无主财产的情形外,谁占有了无主物,谁就是它的的“所有人”,谁就被赋予如购买或继承该财产的所有人一样完整的所有权。
2. 竞争占有人
谁先取得物的占有,法律就将先占权赋予谁,这就是所谓的“先占先得”规则。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先占,则不适用此规则。
3. 构成占有的行为
构成占有,必须具有对物的实际控制行为及控制或者排他控制的意图。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占有均是个模糊的概念。
[p6]
B.有主物
占有所有物的占有人,负有将该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务。借物人、租物人、拾物人和盗物人,都负有按照所有人的要求或者根据协议条件,将其占有的财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
务。每个人在处理该物时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占有人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一般视注意的性质而定。
真正的受托人有将财物返还所有人的绝对义务。场所所有人没有义务返还他从未占有的财物,除非他愿意返还,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才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p7]
1.在占有期间,占有人对占有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注意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占有的性质:
(1)若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轻微的注意义务。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才负有责任。
(2)若为受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最高度注意义务,然而,他并非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
(3)若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应为一般过失负责。
(4)若不存在委托关系,则场所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存放于其场所的财物,不负有注意义务。
[p10]
2.房产所有人的权利
因为拾物地一般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所以,拾物人与拾物地所有人一直纠纷不断。法院采取一套有点相互矛盾的区分规则。
a.拾物人的状况
若拾物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对所拾之物的权利较小:
(1)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者;
(2)如为修理下水道或传递邮件等限定目的进入他人不动产者;
(3)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雇员而进入该不动产者;
(4)同意将任何所拾之物交给不动产所有人者。
b.房产的状况
若财物系在私人之处而非公共场所所被拾得,则拾有人的权利较小。
c.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状况
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效力,受请求人是否为未入住的不动产拾有人、是否从未在该处居住的出租人、是否为长期承租人或者是是否是周末住客等因素的影响。
d.拾物地
若系地下而不是地上发现之物,则一般属于不动产所有人而不是拾物人。然而,若系他人有意埋藏之物,则可被视为珠宝一类的财富。
e.所拾之物何以至该处
若系遗失或遗弃在公共场所之物,拾物人有权占有。若系遗忘物,则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占有。
这方面的很多问题,现在均由侵权、合同观念或者立法来解决,而不是由较为古老的占有或委托的区分理论来解决。
Ⅱ.赠与物
[p11]
赠与物,是财产所有人自愿无偿转让的财物。赠与人可以生前赠与,也可以死因赠与财物给受赠人。若赠与发生于在世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且赠与人希望该赠与不可撤销、无条件地立即生效,则系生前赠与。若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死亡而做出赠与,则系死因赠与。第三种赠与是遗嘱赠与。遗嘱赠与仅在赠与人死后生效,一般要以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方式做出。
[p12]
A.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1)赠与的意图;
(2)赠与物的交付;
(3)赠与物的接受。
[p17]
B.死因赠与
死因赠与,系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死亡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使面临死亡的人有最后的机会处分自己的财产。极有可能发生有人谎称自己有权接受死者财产的案件的现实情况,使法院通常严格适用死因赠与的要件。死因赠与有以下要素。
a.赠与的意图、赠与物的交付和接受
死因赠与的要素和生前赠与的要素相同。在判断这些要素是否齐备时,法院比考虑是赠与更为审慎,因为在这种案件中,更有可能出现针对死者财产的诈骗行为。
b.占有人预料在即将死亡
有效的赠与,必须是赠与人患有致命疾病或者手指吗伤时做出的。一般的害怕死亡不符合这个要求。
C.如期死亡
赠与人必须死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而非死于其他介入的原因。 d.占有人没有恢复健康
若赠与人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中恢复过来,赠与行为就会被依法取消。
e.赠与人没有撤销赠与
不同于生前赠与,赠与人可以取消死因赠与。
f.赠与人先于受赠人死亡
g.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
若赠与附有生效条件,则表明该赠与仅在赠与人死亡时生效。
Ⅲ.无所有权的占有不动产行为
[p18]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不动产的人就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人,但是,也会出现占有人既不是所有人也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形。
无权占有并非把前所有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占有人,而是通过消除此前占有权利的缺陷,为占有人创造了全新的额完整的权利。
1.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
在无权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的立法规定上,各州千差万别,较高年限有20年,较低年限有5年,在特殊案件中有更高或者更低的年限。
2.期间合并
[p22]
尽管占有人自己占有不动产的时间为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但是,他可以把之前的占有人占有的时间计入其占有的时间,从而可能通过积累年限达到立法规定的要求。
除非前后占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厉害关系,否则不允许期间合并。如果所主张的厉害关系是源自于前后占有人之间的契据,但是,该契据与所主张的不动产无关,以至于不能创立权利外衣时,通常就认为,如果前后占有人实际上都占有了该不动产,就仍存在厉害关系。
3.法定占有行为
关于构成占有的行为类型并无固定的规则。有时适用的标准,是看占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支持所有人提出驱逐之诉的特性。
4.推定占有的限制
权利外衣赋予的扩大地块权利可保护在先占有人,是他能阻止随后的侵入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上述规则:
①只推定占有那部分不动产由不同人所有时;
②实际占有的部分未被无权占有时;
③权利外衣指向的不是争议的不动产时。
5.时效延长的外因
[p34]
a.无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在诉因发生时,原告属于未成年、患有精神病、被监禁或在服役等法定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时效就被终止。
b.未来权益
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未来权益持有人,无权对错误的占有人提出驱逐之诉,因为未来权益并没有赋予当前占有性权利。
c.无权占有对非占有性权益的效力
无权占有当然不能自动将第三人享有的地役权和限制性契约权消灭。
第二章普通法不动产产权
Ⅰ.当前占有性不动产产权
[p38]
A.不动产产权种类 1.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2. 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3.终身不动产产权; 4.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6.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p39]
B.自由保有v.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封地占有权
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终身不动产产权统称为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统称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终止时间不能预先准确确定,因为死亡通常是导致终止的事件。
区分自由保有和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必要性,源自于普通法封地占有权的观念。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所有人享有封地占有权,但是,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享有封地占有权。
[p44]
C.不动产产权的保有方式——绝对的或不受限制的
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在“保有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即根据它们的期限和自然终止的事件而言均有所不同。继承不动产产权的持续时间是不确定的,终身不动产产权据以权衡期限的人的寿命结束时自然终止,非自由保有的不动产产权在规定的期限到来后终止。但是,若转让指明附有某种条件或者限制,则所有这些不动产产权都可能会更早终止。
1.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只有指定的条件仍然存在,这种不动产产权就会继续存在。一旦附终止条件成就,该不动产产权就会自动终止。
2.附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付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当条件成就时,该不动产产权就会终止。但它不是自动终止,而是由未来权益所有人决定是否终止。
Ⅱ.未来权益
[p46]
未来权益有5种:
(1复归权(reversion);
(2回归权(possibility of reverter);
(3终止权(power of termination);
(4剩余产权(reminder);
(5执行权益(executory interest)。
若转让人保留了未来权益,则它必定是复归权、回归权或终止权。若设立未来权益的文件件它转让给了受让人,则它必定是剩余产权或执行权益。
Ⅲ.不动产产权的转让
[p56]
A.转让的方式
不涉及封地占有权的交付时,不必履行封地交付仪式。非占有性的未来权益的转让,也是通过转让协议或者契据来完成,不必举行封地交付仪式。如今,所有的权益一般均以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转让。
我爱南京的灯、南京的小吃、南京的交通设备。总之我爱南京的许多东西。虽然现在有许多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可我还是最爱南京的一座座古建筑。
南京既然是六朝古都和中华民国时的首都。当然古建筑也很多,随着岁月的变化,虽然有许多古老的建筑已在南京的风风雨雨中淹没了。可南京还是有许多古建筑被保留了下来。
民国时的总统府,它位于南京的长江路上。节假里那里游客总是人山人海,挤得水泄不通。客流量至少有几万人来此参观游玩。我一来到大门前看见门顶上鲜艳的五星红旗在微风中飘扬时,便回想起当初解放时一群群勇敢的战士骑着一匹匹剽悍的马向总统府冲来,占领了总统府。把民国时的军旗烧毁,挂上了五星红旗的情景。大门里遍地鲜花,一座座富丽堂皇的大房子,有许多房子已被粉刷一新。这个建筑可是很有名气的了。
在东南大学里也有许多古建筑群,比如大礼堂就是其中之一。大礼堂造型庄严雄伟,属西方古典建筑风格。我每天上学都从它前面走过,有几次还在大礼堂前照像和打羽毛球。它给我留下的印象实在太深了。
南京的古建筑群实在太多了,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之我爱南京那一座又一座富丽堂皇的古建筑群。
古建筑就是我最爱南京的100种东西里挑出来的,这就叫做:“百里挑一”。
我爱南京!我爱南京的古建筑!
这是一曲绝响,一曲我国古代纯木结构的绝响。
它就是广西容县的真武阁,静静地耸立在绣江边上,一立就是430多年。
真武阁是430多年前一位无名工匠创造的一栋技艺高超的纯木结构建筑,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它的惊世骇俗不亚于法国巴黎的艾菲尔铁塔和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真武阁与岳阳楼、黄鹤楼、腾王阁并称古代“江南四大名楼”,并非过誉。
尽管它二楼以四根悬空的金柱承担着三楼的重量,但狂风撼不动它,暴雨打不散它,雷电击不碎它,地震摇不倒它,火灾躲避着它,虫蚁敬畏着它,人们更是小心翼翼地守护它。
由于时代和地域的局限,真武阁没能像艾菲尔铁塔、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万里长城等那样引起世界性的关注,但它在建筑史上的意义却仍然是十分重大的。作为与黄鹤楼、腾王阁、岳阳楼并称“江南四大名楼”的它,就现存楼阁的历史和建筑艺术而言,完全无愧于魁首的地位。黄鹤楼和腾王阁都是当代重建、年龄仿佛20出头的小弟弟呢,岳阳楼也才100多年,而真武阁却高寿达4个多世纪了!
这个奇迹,建造的初衷,是因为容县非常干燥,一不小心就会引起火灾。根据迷信的说法,人们想到了要建一座祭祀北方水神的天帝玄武的庙宇,也就是真武阁。
当年建造真武阁的工匠不会知道真武阁会如此惊世骇俗,他们只是默默地劳作着,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灵巧的双手,不经意间就创造出另一个世界奇迹。
© 2022 xuexicn.net,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