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已成为学生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网络拓宽了学生的求知途径,为学生打开了认识世界的一扇窗,更为他们创造了一个求知的广阔空间。网络为学生提供展现自我的个性空间,学生在这里拥有自己平等的权利和展现自我的机会。互联网在极大地方便人们交流和获取信息的的同时,个别网站也存在着传播不健康信息、提供不文明服务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问题,尤其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少数中学生沉迷网络,荒废学业,进而引发暴力等社会问题; 网上的腐朽文化侵蚀了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网上的黄色流毒摧残了中学生的身心。所有这些,令人痛心,令人警醒。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最具科技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一代。如果在上网时不抵制不良信息,不能够做到文明上网和健康上网,网络就会对在网络环境中成长的这一代学生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文明上网。
二、互联网做为崇尚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主阵地,学生有责任和义务来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网上舆论氛围。
三、从自身做起,在主观思想上建立一道防线,抵制网络上反动、腐朽、不健康的内容对自己精神上的侵蚀,树立与之斗争
的信念与决心。
四、努力学习网络知识、技能,提高操作水平,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建设网络文明,勇做倡导和维护网络安全的先锋。
五、广大小学生朋友上网要做到“三不”和“三上”,即:不进营业性网吧;不进色情、垃圾网站;不沉迷于网络
游戏;健康上网,把网络作为获取知识的园地;文明上网,正确处理上网与学习的关系;绿色上网,熟悉上网的安全通道。
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经济法律,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当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经济法律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一些原则性的、宽泛的指导意见,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以便于实施,因地制宜地去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完善宏观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规范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即从事后法转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过一些鼓励和奖励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人们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则更为便利。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立法方式将会影响到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
(二实效意义
法的实施必然带来法的实效,实效的优劣取决于法实施的质量。经济法所要达到的法的实效就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调组织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首先,实施法律需要有主动的因素,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出了主动的依据。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消极的”主动,即去制裁违法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来引导经济主体去实施被提倡的行为,执法活动的效果则会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将符合经济法鼓励和奖励措施的行为进行阐述,并作为裁量依据,使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去规制自己的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中也可以规定鼓励和奖励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业内部的融合,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予积极守法者以获得法律上的奖励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理性”趋利行为是正当的,法律上的奖励是利益的一种,人们根据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为将获得正利益。笔者认为,当市场主体完成了法律上规定应当奖励的行为时,市场主体就获得了请求权力机关确认和满足其利益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可以实现的。当法律上的奖励得以广泛地实现,人们积极守法就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即积极完成法律义务,同其他经济主体通力协作,保障国家的经济管理有序进行。这种常态,将引领我们的经济社会形态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法的“促进法”价值也将实现。
经济法本身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型的法律部门,它不再像传统的公私法律那样主要通过限制和禁止做某种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①。经济法一方面通过一部分限制和禁止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社会关系,另一方面通过鼓励市场主体作为某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对此进行肯定性评价或者奖励来促进市场活动良性发展。
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当中已经有许多关于鼓励性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其中,有许多以“促进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就业促进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这些法律规范当中隐含了许多关于经济法鼓励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
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这种关系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带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保障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实现,维护经济管理秩序,促进国民经济从总体上稳定、协调和发展②。经济法的这种调整对象及基本任务,决定其既采用必要的命令、禁止强行性规范,又采用大量鼓励性规范和奖励制度,以引导、鼓励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在经济活动中,国家的宏观调控也倾向于减少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更多地运用柔和的经济鼓励措施和奖励机制来进行管理,比如,国家鼓励企业的经营者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通过一些奖励措施,激励个人对企业、集体进行监督,有效且顺畅地实现了其预想的经济管理目标。
发展观决定政绩观,政绩观影响发展观 从哲学意义上讲,发展观是政绩观的前提和基础。科学发展观决定正确政绩观,真正坚持科学发展观,必定会坚持正确政绩观。一方面,政绩是相对于发展而言的,是在促进发展的过程中创造的,谈论政绩就意味着实现了经济社会的某种发展;离开了发展,谈论政绩就毫无意义。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有什么样的政绩观就会逐步导致什么样的发展观,政绩观的变化会对发展观带来重大影响。总之,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方法论与价值论的统一。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研究解决发展问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正确政绩观强调的是用正确的方法和途径创造政绩,政绩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发展观与政绩观之间的辩证关系表明,科学发展观是正确政绩观的基础,树立正确政绩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和具体体现。各级领导干部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去谋发展、创政绩,才能创造出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绩。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决定了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正确政绩观的根本价值标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发展,这就决定了创政绩既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经济;又要坚持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努力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强调协调发展,这就决定了创政绩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避免顾此失彼。科学发展观强调可持续发展,这就决定了在创政绩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速度与效益、效率与公平、局部与全局以及人与自然、发展与环境、当代与后代之间的关系,保证发展的连续性、长远性和稳定性。 以正确政绩观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为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正确方向。 以正确政绩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用全面的、实践的.、群众的观点看政绩。用全面的观点看政绩,就是既看经济指标,又看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看经济发展,又看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既看城市发展,又看农村发展;既看经济增长情况,又看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既看主观努力,又看客观条件。用实践的观点看政绩,就是重实干、办实事、求实效,使政绩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用群众的观点看政绩,就是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追求政绩的根本目的;就是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考察政绩,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感受,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评判政绩的根本标准。 以正确政绩观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政绩考评体系。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的政绩考核体系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项目。比如,指标设计偏重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相对忽视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指标;考核项目比较空泛,考核标准缺乏科学依据;等等。因此,应把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结合起来,以形成正确的政绩导向和用人导向。在指标体系的设置上,应全面反映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情况,不能片面地用经济指标代替其他指标;在考核标准的制定上,既要看数字,又不能唯数字,坚决防止“数字出官”和“官出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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