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保密的方式不同。保密协议也称为不披露协议,指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协议,它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披露。而竞业禁止协议是禁止从事竞争性的行业,它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其任职企业有竞争的行业。
第二,保密的时间范围不同。保密协议并无时间限制,除非该商业秘密被他人突破,进入公知领域。而竞业禁止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并受法律的限制。
第三,违约的侵害后果不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竞业禁止协议是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当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推定的。笔者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能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保护起到更充分的保护作用。
从软件工程发展趋势来看,要更好的提高软件配置管理的质量,在理论上,可以让企业的软件配置管理流程融合GJB5000A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与GJB9001B质量管理体系;在实践上,可以使用IBMRationalClearCase、CCC/HARVEST等版本管理工具,IBMRationalClearQuest等变更管理工具来提高软件配置管理水平。
必要时应与相关产品的供应商、批发商、销售商、转包商及顾问、律师等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在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由于立法的目的原因,在有些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受其调整范围的限制,对权利人的保护显得有些不够充分,业界的人们纷纷开始寻求和选择更好的法律保护方式。近几年,在一些诉讼案件中,权利人比较多地使用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这无疑是权利人法律保护意识增强的体现。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如何利用商业秘密实现其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反映出很多问题。
软件配置管理的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软件项目生命周期内软件产品的完整性。配置管理工作如果做不好,很容易产生软件质量问题。
软件配置管理一是对软件实体进行管理,二是对软件的研制过程进行管理。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软件研制的过程中,基本上都采用了各种软件版本工具来确保软件的质量。即便如此,也不一定能够确保软件技术状态的正确性。这是由于对软件研制过程中变更管理做得不到位造成的。因此,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对软件变更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软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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