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一个充满智慧和友善的国家;中国,一个凝聚着无数革命战士鲜血的国家!在中国这片辽阔的土地上,我要自豪的喊道:中国是我们的国家!
中国人是团结的,中国人是爱国的,为了保护我们国家,为了日本不侵略我们,早年前的中华儿女就开始夜以继日的建设起了长城,不论寒冬酷暑,不论刮风下雨,都坚持在建造长城的工作岗位上……直到现在,全世界只要说起北京,就会想起那雄伟壮观的长城,那是我们中国人的骄傲!
“长城!长城!”站在长城脚下,望着连绵的山群衬托着巨龙般雄伟的长城,让人不由得激动万分,简直不敢相信自己来到了长城脚下,我使劲掐了一下自己的.胳膊,“哎呀,疼!这不是梦境!”走上长城可是我狸的梦想啊!像只快乐的小兔,迫不及待的走上了长城,“耶,我来到长城喽!”“不到长城非好汉,我是女汗子哦!”爬上长城我不禁自叹,赶紧拉着妈妈给我照相留念。这时,我不经意的望了一下脚下,那一块块饱经风霜的石头,一阶阶经受住岁月沧桑令我过目不忘。走在长城上,也许是因为它的来之不易,我的脚步和心情一样,愉快之感随之消失,“筱筱,快看!”妈妈手指着前方,我抬起了头向前眺望着,“哇!长城蜿蜓着山脉一望无际,好像走不到尽头似的,活生生像条巨龙保卫着祖国的大好江山,我震憾了。难道这不是我中华儿女呕心沥血,为了保卫祖国而坚持不懈建的吗?泪水在眼眶里打转儿,在阳光的照射下晃得亮闪闪的,心里感慨万千……不知过了多久,太阳公公要下山了,我们不得不走下长城,我不经意的眺望了一下远处,瞧!连夕阳都在赞叹我们中华民族的团结和友爱呀!散发出了它的光芒,把长城和山脉照得金光闪闪,与白天的长城相比显得与众不同,不禁让我浮想联翩!“筱筱,太阳公公下山了,我们也该回家了。”妈妈一边提醒我,一边拉着我走下长城,把我美好的思绪给打断了。虽然我没有完全领略到长城的魅力,但是我却为我们中国人的毅力和信念而深深感动了!我又回头望了望夕阳下的长城,感慨万人,依依不舍的离开了长城,它让我流连忘返,我爱你,长城!更爱你那保卫祖国的气慨!
回到家,我久久忘不了那曾经保卫过家园的长城,脑海里不时地跳出长城雄伟壮观的模样!中国强则少年强,它是古人的心血,更是我们的榜样,是我们国家永久保存的信念!长城,一个记录着国家历史的见证!
长城是我们世世代代中国人的骄傲,因为有你,我自豪、他自豪,整个中国都自豪!
长城——我们中国人的骄傲!
阅读书目:罗杰·H·伯恩哈特,安·H·伯克哈特:《不动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序
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定着与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将建构物,生成于土地之上的林木、草原,埋藏于土地之下的矿藏等。它们是任何国家、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所有国家都无不把作为重点在其财产法或物权法中予以规范。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以不动产为重心的财产法(物权法)是最大限度提高人民创造财富或积累财富内在动力的最重要的激励体制与制度保障。
第一篇 不动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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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由土地和诸如林木、建筑物等永久附着于土地上的物所组成。不动产一般是固定不动的,动产则由可移动的物所组成。动产可以是有形的,如书或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思想或商誉。财产法所规定的大多数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方面的事项。然而,两者的规则大致相同。
第一章占有权和所有权
Ⅰ.无主或有主动产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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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主物
占有人的权利主张,取决于财产是否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如果是无主物,通过占有,占有人就可能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至少没有人可以向占有人主张权利。
1. 占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禁止取得无主财产的情形外,谁占有了无主物,谁就是它的的“所有人”,谁就被赋予如购买或继承该财产的所有人一样完整的所有权。
2. 竞争占有人
谁先取得物的占有,法律就将先占权赋予谁,这就是所谓的“先占先得”规则。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先占,则不适用此规则。
3. 构成占有的行为
构成占有,必须具有对物的实际控制行为及控制或者排他控制的意图。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占有均是个模糊的概念。
[p6]
B.有主物
占有所有物的占有人,负有将该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务。借物人、租物人、拾物人和盗物人,都负有按照所有人的要求或者根据协议条件,将其占有的财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
务。每个人在处理该物时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占有人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一般视注意的性质而定。
真正的受托人有将财物返还所有人的绝对义务。场所所有人没有义务返还他从未占有的财物,除非他愿意返还,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才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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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占有期间,占有人对占有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注意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占有的性质:
(1)若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轻微的注意义务。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才负有责任。
(2)若为受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最高度注意义务,然而,他并非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
(3)若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应为一般过失负责。
(4)若不存在委托关系,则场所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存放于其场所的财物,不负有注意义务。
[p10]
2.房产所有人的权利
因为拾物地一般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所以,拾物人与拾物地所有人一直纠纷不断。法院采取一套有点相互矛盾的区分规则。
a.拾物人的状况
若拾物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对所拾之物的权利较小:
(1)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者;
(2)如为修理下水道或传递邮件等限定目的进入他人不动产者;
(3)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雇员而进入该不动产者;
(4)同意将任何所拾之物交给不动产所有人者。
b.房产的状况
若财物系在私人之处而非公共场所所被拾得,则拾有人的权利较小。
c.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状况
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效力,受请求人是否为未入住的不动产拾有人、是否从未在该处居住的出租人、是否为长期承租人或者是是否是周末住客等因素的影响。
d.拾物地
若系地下而不是地上发现之物,则一般属于不动产所有人而不是拾物人。然而,若系他人有意埋藏之物,则可被视为珠宝一类的财富。
e.所拾之物何以至该处
若系遗失或遗弃在公共场所之物,拾物人有权占有。若系遗忘物,则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占有。
这方面的很多问题,现在均由侵权、合同观念或者立法来解决,而不是由较为古老的占有或委托的区分理论来解决。
Ⅱ.赠与物
[p11]
赠与物,是财产所有人自愿无偿转让的财物。赠与人可以生前赠与,也可以死因赠与财物给受赠人。若赠与发生于在世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且赠与人希望该赠与不可撤销、无条件地立即生效,则系生前赠与。若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死亡而做出赠与,则系死因赠与。第三种赠与是遗嘱赠与。遗嘱赠与仅在赠与人死后生效,一般要以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方式做出。
[p12]
A.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1)赠与的意图;
(2)赠与物的交付;
(3)赠与物的接受。
[p17]
B.死因赠与
死因赠与,系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死亡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使面临死亡的人有最后的机会处分自己的财产。极有可能发生有人谎称自己有权接受死者财产的案件的现实情况,使法院通常严格适用死因赠与的要件。死因赠与有以下要素。
a.赠与的意图、赠与物的交付和接受
死因赠与的要素和生前赠与的要素相同。在判断这些要素是否齐备时,法院比考虑是赠与更为审慎,因为在这种案件中,更有可能出现针对死者财产的诈骗行为。
b.占有人预料在即将死亡
有效的赠与,必须是赠与人患有致命疾病或者手指吗伤时做出的。一般的害怕死亡不符合这个要求。
C.如期死亡
赠与人必须死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而非死于其他介入的原因。 d.占有人没有恢复健康
若赠与人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中恢复过来,赠与行为就会被依法取消。
e.赠与人没有撤销赠与
不同于生前赠与,赠与人可以取消死因赠与。
f.赠与人先于受赠人死亡
g.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
若赠与附有生效条件,则表明该赠与仅在赠与人死亡时生效。
Ⅲ.无所有权的占有不动产行为
[p18]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不动产的人就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人,但是,也会出现占有人既不是所有人也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形。
无权占有并非把前所有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占有人,而是通过消除此前占有权利的缺陷,为占有人创造了全新的额完整的权利。
1.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
在无权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的立法规定上,各州千差万别,较高年限有20年,较低年限有5年,在特殊案件中有更高或者更低的年限。
2.期间合并
[p22]
尽管占有人自己占有不动产的时间为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但是,他可以把之前的占有人占有的时间计入其占有的时间,从而可能通过积累年限达到立法规定的要求。
除非前后占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厉害关系,否则不允许期间合并。如果所主张的厉害关系是源自于前后占有人之间的契据,但是,该契据与所主张的不动产无关,以至于不能创立权利外衣时,通常就认为,如果前后占有人实际上都占有了该不动产,就仍存在厉害关系。
3.法定占有行为
关于构成占有的行为类型并无固定的规则。有时适用的标准,是看占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支持所有人提出驱逐之诉的特性。
4.推定占有的限制
权利外衣赋予的扩大地块权利可保护在先占有人,是他能阻止随后的侵入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上述规则:
①只推定占有那部分不动产由不同人所有时;
②实际占有的部分未被无权占有时;
③权利外衣指向的不是争议的不动产时。
5.时效延长的外因
[p34]
a.无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在诉因发生时,原告属于未成年、患有精神病、被监禁或在服役等法定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时效就被终止。
b.未来权益
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未来权益持有人,无权对错误的占有人提出驱逐之诉,因为未来权益并没有赋予当前占有性权利。
c.无权占有对非占有性权益的效力
无权占有当然不能自动将第三人享有的地役权和限制性契约权消灭。
第二章普通法不动产产权
Ⅰ.当前占有性不动产产权
[p38]
A.不动产产权种类 1.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2. 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3.终身不动产产权; 4.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6.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p39]
B.自由保有v.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封地占有权
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终身不动产产权统称为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统称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终止时间不能预先准确确定,因为死亡通常是导致终止的事件。
区分自由保有和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必要性,源自于普通法封地占有权的观念。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所有人享有封地占有权,但是,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享有封地占有权。
[p44]
C.不动产产权的保有方式——绝对的或不受限制的
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在“保有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即根据它们的期限和自然终止的事件而言均有所不同。继承不动产产权的持续时间是不确定的,终身不动产产权据以权衡期限的人的寿命结束时自然终止,非自由保有的不动产产权在规定的期限到来后终止。但是,若转让指明附有某种条件或者限制,则所有这些不动产产权都可能会更早终止。
1.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只有指定的条件仍然存在,这种不动产产权就会继续存在。一旦附终止条件成就,该不动产产权就会自动终止。
2.附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付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当条件成就时,该不动产产权就会终止。但它不是自动终止,而是由未来权益所有人决定是否终止。
Ⅱ.未来权益
[p46]
未来权益有5种:
(1复归权(reversion);
(2回归权(possibility of reverter);
(3终止权(power of termination);
(4剩余产权(reminder);
(5执行权益(executory interest)。
若转让人保留了未来权益,则它必定是复归权、回归权或终止权。若设立未来权益的文件件它转让给了受让人,则它必定是剩余产权或执行权益。
Ⅲ.不动产产权的转让
[p56]
A.转让的方式
不涉及封地占有权的交付时,不必履行封地交付仪式。非占有性的未来权益的转让,也是通过转让协议或者契据来完成,不必举行封地交付仪式。如今,所有的权益一般均以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转让。
每天清晨,我家旁边建楼房的声音就“轰轰”地响起来了,吵得我睡不着,我想:你们为什么这么吵啊,讨厌死了。
放学后,我经过那里,不由得停脚打量,只见那里灰尘一大片,黑色的雾气中,隐约可见很多红色的砖块,一些工人正在吃力地推车,车上是满满的泥沙。我又抬头望着手脚架上的建筑工人,他们满头大汗,虽然带着一个安全帽,穿着灰色的衬衫,但是也遮不住那黝黑的皮肤。
这些建筑工人可真辛苦啊!其实他们一年四季都很辛苦!
春天,小雨连绵不断地下个不停,工人们在努力地工作,一点也没有偷懒。天气很潮湿,地上水淋淋的,一个工人差点摔下来,但没有人停工休息。夏天,天气很炎热,他们还在忙碌着,有的挑砖块,有的提水泥,有的砌墙…。一个工人还中暑了,可他们还是劳作着。秋天,天气凉爽,工人们被凉爽的风吹着,应该很舒服了,可他们依然忙得汗流浃背。冬天,工人们的手冻得红彤彤的,还裂开了一条条口子,但他们不管不顾,仍然在工作,在刺骨的寒风里,他们热火朝天地干活。
这些辛苦而建筑工人,在我心里是十分可敬的。我喜欢他们。因为他们用他们的双手和汗水筑成了我们美丽的家园。
1原始建筑的两种主要构筑方式:巢居、穴居
文献表明原始建筑存在着“构木为巢”的“巢居”和“穴而处”的“穴居”两种主要构筑方式。对于这两种原始的构筑方式,既有“下着为巢,上者为营窟”的记载,即在地势低而潮湿的地区做巢居,在地势高而干燥的地区作穴居。
穴居是黄土地带最便利、最合理的原始构筑方式:
⑴它就地取材,充分利用黄土地带得天独厚的深厚土层
⑵它很适合于黄土地带的气候特点
⑶黄土层具有良好的蓄热、隔热性能,对黄河流域的寒冬,穴居能起到很好的御寒作用。 ⑷黄土易于挖掘,运用简单的石器工具就可以施工,并且是通过挖掉土方来取得空间,耗费材料最省。
2木构架建筑的两大技术渊源
杨鸿勋在“中国早期建筑的发展”一文中列出了“巢居发展序列”和“学具发展序列”,并指出:“沼泽地带源于巢居的建筑发展,是穿斗结构的主要渊源”,“黄土地带源于穴居的建筑发展,是土木混合结构的主要渊源”。
暑假,我来到了爸爸的工地,里面真热闹!一直飘荡着“勤劳的交响曲”,让我陶醉在这里面。
我的爸爸是平凡而普通的建筑工人,他有一双勤劳而巧妙的手,他会做工程资料、看图纸、还会做一些复杂的工作。
第二天,建筑工地上浇筑混凝土“嗡嗡嗡”的声音将我从清晨的睡梦中叫醒,此时才早晨六点,工地就已经开始了新一天的工作。
只见那些工人头戴安全帽,身穿统一制服,各自做着各自的事情,手脚不停地忙着:有的在钉钉子;有的在砸砖头;我的爸爸在地下室里干活,我出于好奇心,跟着爸爸到了地下室,一进去一阵凉风吹来,让人感到舒服,可是一到最底下,越来越冷,我不经打了一个喷嚏,又打了一个寒颤,想起我的爸爸和一群工人在这个鬼地方干活,我不经对爸爸和工人起了敬佩之情。
每天清晨我还没起床时他们都已经开始工作了,这几天一直都是连绵不断的阴雨天,地皮没一天***,也没见那些工人休息。晴天时在烈日炎炎下他们照样在辛勤得认真工作,不时地把安全帽取下来抬起手臂将额头的汗水擦去。以前我从没注意过建筑工人,不知道他们的工作是这样辛苦。
这些建筑工人工作起来风雨无阻,想一想夏天我家里吃着雪糕看着电视,他们顶着烈日挥汗如雨;冬天我在家里烤着暖气取暖时,他们在呼啸的寒风和大雪中做着。他们都住在工地上,生活条件并不好,他们看起来很平凡,但他们如辛勤的蜜蜂一样,虽然很平凡,但是却很伟大。
我们呼和浩特这几年的变化很大,新建的高楼大厦林立,舒适优雅的花园小区遍地都是,这些平凡的建筑工人为我们的城市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我敬佩他们!
1 关于为什么中国古建突出地一木构架体系为主,而非是结构为主,人们对此看法很多。 刘致平:中原等黄土地区,多木少石。
徐敬直:经济水平很低,人民生计基本依靠农业,只能极力保留。
李约瑟: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技术上突破了木结构不足以构成重大建筑物要求的局限,在设计思想上确认这种建筑结构形式是最合理最完善的形式。
关于上述看法,李允禾不同意“多木少石”的就地取材说。也不同意“中国经济水平低下”只说。
关于上述争论可用力学方法得以解决合力分析木构架建筑形成和发展的原因。
2综合推力说:引用河南偃师二里头一二号宫殿遗址说明不是单因决定,是由多因子合力作用的结果。这种合力作用对于木构架建筑发生期、形成期、发展期,起制约的强因子是不用的,对于官式建筑突出发展木构体系和民间建筑广泛运用木构架体系,其制约的强因子也是不同的。
“长城”一个多么响亮的名字,她以蜿蜒万里和气魄雄伟而享誉世界,多种耀眼的光环缠绕使她成为中国的象征和骄傲,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她已不只是一座建筑,而是成了一种精神和动力。
“不到长城非好汉”登上长城,是我多年的愿望。在这个暑假,我参加了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相约北京采访大行动”夏令营,借此机会终于如愿以偿,也有机会饱赏长城的壮观奇景。
那是一个碧空如洗的早晨,我们乘坐的汽车在北京郊外的公路上飞驰着。隐隐约约可以看到远处呈现出起伏的山的轮廊。同学们都伸长脖子,向窗外张望。只见黛色的`群山上,卧着一条灰白色长龙,蜿蜒盘旋。这就是以惊人的长度和雄伟的气魄闻名于世界的万里长城!
不一会儿,车到了长城脚下。这一段长城山势依稀可辩,有的如马鞍俯卧,有的如驼峰耸立。我们走进了一座方形的城台。城台的砖垛上有嘹望孔和射孔,我蹲下身,好奇的从射口向外看,想象着古代战时士兵们在这里嘹望和射击的情形。走出城台,再向前,山势陡峭,长城也随着陡直起来。所谓的路,其实是用一块三尺见方的石级连接起来的阶梯,整个旅行就是一步一步地爬行在这无尽头的石级上。没走多久,大家都很疲惫了。
看着长城两侧巨大的条石,我想起我国古代的劳动人民,他们在没有火车,汽车,起重机的情况下,靠着肩拉背扛,把上千斤的石料抬上山。在这陡峭的山岭上筑起了前不见头,后不见尾的万里长城,崇敬之情油然而生。当你怀着浓厚兴趣登上长城时,当你安全地走下长城的时候,你可曾想到这些长城的修建者?当你看到脚下用他们的心血铺成的路,难道能不对他们肃然起敬?路仍然艰难的很,好像永无止境,一旦想起他们,我再也不敢埋怨路远路难了,只是循着飘带般的石级,一步步地攀登,攀登`````
长城越来越陡。一位同学充满豪情地说:“无限风光在险峰,我们今天一定要当好汉!大家冲啊!”我一想可不是啊?你看,山上白云飘飘,人们都在云中穿行,不就是上天了吗?这使我振奋起来,内心充满了自豪感,因此一鼓作气登上了长城最高峰。
我们雄踞峰顶,站在顶上,居高临下,四周景色尽收眼底。我扶着砖垛,极目远望。万里长城沿着连绵不断的燕山山脉,向远处延伸,消失在雾蔼笼罩的群山间。隐约看见一条铁路伸进山谷,那就是著名的京张铁路。群山苍翠,山峦起伏,景色十分壮观。
此时,我抚摸着古老的城砖,耳边似乎响起了雄壮的国歌声:“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长城,你的名字在全国各地回荡。新的长城,需要我们这一代去建造。面对如此壮观的景色,我不禁骄傲地大声说:“我登上长城了!长城,你是祖国的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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