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经常看到有人在互联网上发帖,说自己或自己的的亲人遇到了哪些不幸的经历,事后就能收到少则几万元,多则数百万元的捐赠。更恶劣的,甚至有人打着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旗号进行募捐,但是善款却落入了个人的口袋。”李大进说,慈善法的出台将对这些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界定,是有很大现实意义的。
李大进同时建议,慈善法草案中应完善监管方面的相关内容。比如,慈善组织和个人以广告推介、媒体宣传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方式进行募捐的时候,主管机关应该建立必要的审查或者备案制度,以便监督。同时,让这些活动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同时用这种审查和备案的方法,避免募捐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学习活动的开放性是保证学生主体能够自主活动的一个重要条件。教师在组织、指导学生学习活动时要注意:
(1)内容的开放。要求教师一要保证活动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二要保证活动内容的可供选择性。因为只有具备这两点的活动内容才能满足处在不同发展水平、具有不同兴趣、爱好的学生的多方面需要;才能促使他们通过对活动内容的自主选择、积极参与,获得各得其所的相应发展,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面向全体。
(2)过程的开放。要求活动的过程应是动态的、变化的。学生的活动表现、活动需求应是调整活动进程的基本依据。
(3)空间的开放。这是指要把以往固定的空间(教室)变为弹性的空间(如图书馆、植物园、社区等等)。活动的场所要根据活动内容的需要确定。即便确定在室内,也可以根据活动的特点,打破单一的“秧田式”座位,进行多种形式的座位组合。
(4)结果的开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活动结果的表现形式要具多样性。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调查报告、实物说明、、小品表演等等。二是活动得出的结论要具多样性,既可以得出统一认识,也可以保留多种意见;既可以形成完整结论,也可以留有一块“空白”。
(5)师生关系的开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人格上师生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尊重、民主平等、情感和谐的人际关系;二是在角色扮演上形成良好的转换机制,教师可以是传道者、真理的代言人,也可以是学习者、意见的倾听者;可以是长辈、导师,也可以是兄长、朋友。向何种角色转换,何时转换,视活动的需要而定。
世界上的一切国家和民族都要求其成员对自己的国家、民族尽社会责任,普遍地把履行道德责任视为人之美德。仅以我国而言,2400多年前,孔子就已经倡导“仁以为己任”;宋代的范仲淹曾留下了千古名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更为成近、现代无数炎黄子孙的人生信条。而语文综合性学习的内容大多是与社会生活实际密切相关的课题,如环保问题、健康问题、社区建设问题、百姓生活、科学问题等等,引导学生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培养学生关心社会、关心环境、关注国家发展的社会责任感。
目前,慈善法草案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1万以上、10万以下”,李大进认为,这样的金额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和犯罪之人。他告诉记者,以诈骗的方法诈捐和骗捐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都在几十万、数百万元,对于这些人,仅罚款1-10万,成本过低,建议可以考虑根据犯罪所得额或者根据受害人的受害情况进行处罚。
此外,“1-10万元的罚款”幅度过广、空间过大,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缺少了法定性。如果法条能对什么情况下适用于多少额度的罚款列得更详细些,将大大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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