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事物由于它能够部分或全部象征人的心灵、情欲、感情和人格的各种境界,人们认为它是美的或是丑的。白雪皑皑的积雪,孤耸入云的高峰,群星灿烂、月色朦胧的夜空,大海怒卷的惊涛骇浪……无一不直接或间接地唤起人们的感情,我们从松树那里感到了傲岸,感到了做人的的品格;从鲜花那里我们感到了生命力的充沛和幸福。
不管美是什么,我认为它不是事物本身的一种自然属性,就象绘画中光线的明暗、色彩的显晦,音乐中强弱音的转换,是艺术家们所赋予它的。一朵鲜花,一座巍峨秀丽的山峰,它本身并不存在着美与不美的问题,而是由人的内心世界复杂的因素所决定的。
艺术的美又不同于自然的美,因为它不同于物质现实。在艺术中,对象是为了美的目的而塑造出来的;在自然中,对象的存在并不为任何这样的目的服务,它有的只是美的因素并等待着人们去发掘、去想象。
同样,艺术美也不同于概念和知识。纯粹的概念和知识是不能引起人们任何美感的。我们在欣赏美的时候,并不是停留在抽象的思维世界中。在欣赏的`漫长过程中,都有个人的情感意志在操纵和指使。当我们把感情色彩投入到客观事物之中去的时候,其实际方式是有着相当大的个性上的差异的。并且我们的审美鉴赏活动有时也是和人的生理现象联系在一起的。比如欣赏最好的油画时,能够在观众的身上引起光滑、粗糙、柔软、坚硬、压抑以及我们身体上的不同部位的肌肉的紧缩和松弛等想象中的生动活泼的感觉,有的甚至包括一些原始的生理上的冲动。
M德苏瓦尔认为,构成审美印象的基本因素是:感性感,即接触审美对象时,对我们感官所产生的直接效果;形式感,形式的特性对知觉所产生的直接效果;内容感,包括移情的那一瞬间的活动,以及间接联想二者。通过这三种基本因素,人类从对艺术和自然普遍欣赏中,从创作活动中获得了美感。我们对周围世界的审美观照在这种情况下其基本特点是一种自发的外射作用。对象的审美效果,不仅依赖于它们实际上是什么,而且也依赖于它们的外观唤起了我们什么——审美移情就在这里发生作用了:“我们不仅进入到自然界那个和我们相接近的具有特殊生命感情的领域……我们不仅把我们精神的触角改缩起来进入到最微小的生物中……我们不仅伸展到树枝的由于优雅的低垂和摇曳的快乐所形成的婀娜的姿态中,不仅如此,甚至在没有生命的东西中,我们也移入了这些可以解释的感情……”(见洛采《小宇宙》第一卷585—586页)。
但是审美的情感不及真实的感情那么持久,消失得也更为迅速一些。因为它们更容易被其他感情所抑制,更迅速地从一种微妙的感情转入另一种微妙的感情。
审美判断有它自己的特征,不同于理智和道德的判断,不产生直接的利害作用,而往往受感情的支配。今天我们认为是美的,明天就不一定美了。因为人的感情产生了变化,审美判断也会产生变化。而且在审美活动中,也不存在着某种绝对的标准。
另外,风俗习惯对审美的影响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说是颠倒美丑。
但不管怎样说,正是人类对美的不倦追求,以及对科学真理的不断探索,才使人类的生命真正值得活下去。
爷孙俩坐在自家楼上的窗前向外望去,爷爷情不自禁地感叹到:还是以前好啊!能看到满天的繁星,叫人有无限的遐想。孙子说:满街的霓虹闪烁,真漂亮,还是现在好。
这反映了爷孙两代人的不同审美观,客观地体现了如何正确处理市场经济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
新中国成立初期,天空蔚蓝,河水清澈见底,夜晚无以计数的繁星点缀天空,这正是爷爷所经历过的那个时代的环境。可是那时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虽然远离了刀耕火种,但社会生产力仍不发达,人们的'梦想只能是填饱肚子而已。
现在,随着年代的增长,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们有了电脑,有了网络,人类以进入了信息化时代。满街的霓虹闪烁,就是这个时代的缩影,体现了社会生活的富裕和繁华。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人类开始不注意保护环境。随之而来的是气候变暖、山洪暴发,雾霾天气等灾害随即发生。我国当前就是这种状况。
上世纪50年代,英国首都伦敦初尝了工业化的恶果。
1952年12月,一场罕见的烟雾笼罩了伦敦上空,整个城市空气刺鼻,气味难闻,以后这个城市的空气就再也没有清新过。由此,伦敦变成了世界闻名的雾都。
经过50年的治理,今日的伦敦蓝天白云,绿树成荫,芳草萋萋,碧水粼粼,是一座美不胜收的大都市,也是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城市之一。我们绝不能再走伦敦城市发展的老路。
总体来说,不注意环保,对人类无疑是一种自***行为。
当前,发展是第一要务,在发展中做好环保,更关系到可持续发展。在对两者关系相互影响的分析中,提出有效措施,是我们务必要做到的。环境保护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保护好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才能进一步谈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应该是齐头并进,二者不可偏废其一。
我们有理由相信,用不了多久,爷爷所青睐的满天繁星和孙子喜欢的五彩霓虹,一定能同时出现在美丽的夜空。
即在尊重学习者的观念的特性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使学习者投入学习并产生精彩观念 。
婴幼儿和中学生无疑都属于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不幸出事,我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希望家长和他们的亲人如何如何。而根本没有做法律层面的思维,更没有付诸行动。即,为什么不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也许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健全,那为什么不赶紧从立法上从速补上这一课?也许中国社会太注重于伦理及家庭管理,但是,孩子并非是家长们的私有财产,他们更是国家的`未来。有鉴于此,那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婴幼儿和中学生以更好的保护呢?
诚然,当今社会应该属于法治社会。但是,既有观念与思维却一再左右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譬如,最近一再报道的恶狗伤人事件,这方面应该有法可依。可依然是狗患成灾!而像藏獒一类的凶恶畜牲在全国泛滥,难道有关部门事先就不能进行约束严加管理,非得等到出现灾难时才大张旗鼓的予以治理?既如此,法律当然也就失去权威与尊严,从而让位于习惯与关系。很明显,后者绝非是构成法治社会之要素。
再说自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立法初衷不能说不好,更是鼓励做儿女的要常回家看看。但是,如果有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不遵守怎么办?能够依法惩处吗?不能。就连有关人士也解释说,目前只能从这个层面进行呼吁和引导。既如此,那这样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呢?答案是:不能!可想而知,这样的法律、法规又有多少约束力?
结论:虽然我们现在好像是法治社会无疑,但我们的观念和思维,以及观念和思维等等之外的东西,却依旧停留在既有模式上。观念不变,则灾害不断。各行各业,莫不如此。
而粗放式法律、法规,粗放式社会管理,更是我们这个社会最严重诟病之一!
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石,是完全主观的概念。所谓的客观过错只是从客观方面认定主观过错;过错归责是唯一的归责原则,无过错不是指行为本身无过失,只是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不应是与过错责任并列的归责原则,而只是为解决损失分担,对过错归责适用的例外。
无过错责任,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工业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现象大量存在,传统的过错原则使此类侵权难以举证和认定,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出现了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在行为人没有过错时,我们以什么理由要求他承担责任呢?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只是立法者对特殊情况的一种技术处理:一方面,此类情况出现频率高,过错举证困难,不给受害人以补偿有违公平;另一方面,此类过错专业行强,难以抽象出共同的标准,不以过错为要件也是效率的要求。况且,无过失并非指行为本身无过失,而是不以确定的过失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不以过失为要件的原因不是对过失的否定,只是法律已形成对过失的推定,所以不必再去考虑过失的具体形式。[15]
严格地说,无过错责任并不能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并列。其真正作用不是解决责任的归属,而是解决损失的分担。其在立法上的表现也以列举式的规定出现,事实上也 是作为了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由于侵权行为法是将法律调整的视野局限在一对一的责任归属争执之中。所以,当依侵权法的过错归责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又确属无辜并值得同情时,无法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这在工业事故上表现尤其明显。受私法公法化理论影响,既然社会选择了工业化,受益于工业化,那么由社会承担损害后果也是理所应当。用王卫国教授的话说,致损风险是工业化的必然成本。[16]既然只是为了分配损失,那就必然要选择有能力承担损失的人,即所谓的“大钱袋(deep pocket)”理论。因为它们不仅本身有负担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们有提供保险金的能力,即将损失分担社会化。这样,就有效弥补了侵权行为法自身的缺陷。但无过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不宜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因为这会导致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才能不承担责任。而当履行义务的成本过高时,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不履行任何注意义务。这就如同一座设置不合理的人行天桥,为了方便人们甘冒风险。
教学过程就是一个研究过程,让学生在研究过程中产生与研究过程相关的各种体验,并在体验中形成自己的观点,获得自己的知识。她用这样的例子说明学习过程的个性化特点,每个孩子在学习数学和形体时都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借助不同的材料与情景,使用不同的语言的,而他们都能获得正确的知识,因此,知识的学习过程应该是一个充满个性的研究过程。
© 2022 xuexicn.net,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