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国际经济法教学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语境也日益明显,其跨文化传播特质也愈发凸显和普遍化。因此,在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必须将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的跨国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国际经贸规则不同于国内法那样具有绝对的强制力。国际经贸规则的有效性取决于不同国家当事人对不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对于要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当事人而言,首先必须深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用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而国际经济活动本身只有实现当事人共赢才能不断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选择也需要实现共赢。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将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同时,国际经济法的“弱法性”也决定了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法律只是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手段,却不是最好的手段,平等协商与适当妥协才是解决国际经贸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最有效地保护本方当事人利益,就必须在熟练掌握国际经贸规则的基础上,通过跨文化交流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共赢。在这种价值取向指导下,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学生除了需要做到对本国传统文化的了解和传承之外,还得具有自觉的国际意识,对世界各国的相关国际贸易、金融等法律知识都应了如指掌,对多元化的法律文化都能恰当理解和认识。
首先,学生素材积累有限。当代中学生年龄相近,所处的社会环境、学校环境和家庭环境大同小异,接触的教育思想、文艺作品和新闻传媒也大致相同,这些因素造成了中学生几乎趋同的知识结构和素材积累。面对一般话题,学生很快便能确立观点,但支撑观点的材料从哪里来,这是学生时常感到困惑的问题。面对观点的多样性和学生掌握素材的单一性,学生只能选择一材多用,从不同角度解读素材,为己所用。观点是灵魂,是学生思想的火花,鼓励学生创新并成就学生作文,就必须学会解读素材,解决论证难的问题。作为教师,我们不能因为学生作文素材的缺失而让学生选择放弃观点。其次,学生解读能力受困。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文理书,当代中学生大部分时间用于多门学科的上课和练习,很少有时间去看一些“闲书”,平时积累的作文素材非常少,没有好的诱因打开他们的智慧之门,引导他们作更好的分析与解读,教师就有必要关注并指导学生进行解读。
在空闲的时候,我阅读了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其中的多元智力理论是通过加德纳在1983年的《智力结构》这本书里指出的,他是美国哈弗大学的发展心理学家,其中令我感慨万千,刹那间感觉受益良多。这本书里面不少的看法,都令人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让人眼前一亮。多元智力理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的发展心理学家加德纳于1983年在《智力的结构》一书中提出的。
在这本书中我了解到多元智力理论与以往的认识大不一样,它不再仅仅是把智力当做以语言水平和逻辑——数理能力为重心的整合的水平,反之,觉得人的智力是通过不同的九种智力形成的,而且由更全面的方向对智力在个人身上的具有的形式还有发展的潜力进行深入的分析阐释。
加德纳曾经这样指出:世界上并不存在谁聪明谁不聪明的问题,而是存在哪一方面聪明以及怎样聪明的问题。。通过这句话,我觉得当今的教育实践尤为重要,那样才能真正体现多元智能理论对教育的影响,对教育的课程改革展示实质性的价值,更为重视教育当中的素质理念。在我看来,多元智能理论更为全面的阐释了人们的智力构造,这种理论的发展不但对素质教育展开了全新的解释,并且针对如今教育的课程改革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以往我们只是单纯的以学生的成绩来判断学生的好与差,而在多元智能理论中告诉我们一个: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必须要从多元的角度进行。不能用同一把尺子去衡量学生,否则就有悖与学生个性化的发展和我们教育的宗旨。
通过多元智能理论的学习使我认识到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要更加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能够去发现每一个学生的特长、技能;指引我在教学工作中应更好的采取因材施教、分层次教学来适应学生的不同层次群体的需求;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应该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技能训练目标和知识学习目标,以使每一个学生都能体验到成功的快乐;在教学工作中应该做更多的工作以促进每一个学生在多方面的成长与提高,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发展。
传统的智能观认为:智能超越人所处的文化和社会环境而独立存在,某种主流文化所重视的能力成为衡量所有人“聪明”与否的唯一标准。常常能听到这样的议论: “这孩子是从农村转来的,只会爬墙上树,连一首歌都不会唱。”“他爸爸是个体户,成天的不管孩子,这小子光会玩玩具,1+1等于几都不知道。”……教育的公平性往往就是这样在不知不觉中被破坏了,城市幼儿和农村幼儿由于所处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不同,他们是不能放在一起比较的。多元智能理论尊重个体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加德纳的智能定义强调了智能的社会文化性。智能,作为解决问题或创造产品的能力,是在特定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中显示价值的,不同的社会文化有不同的价值标准,人们对不同智能具有不同程度的重视,对智能的理解及其表现形式的要求也不同。就拿“身体运动智能”来说,因为文化教育的关系,在城市幼儿身上,主要表现为舞蹈、体育动作;而在农村幼儿身上,就可能表现为其他形式,如自然的奔跑、跳跃、爬树、上墙等。加德纳说:“人类所有的智能活动都是在各自的文化背景中展现的。”我们应创设一个宽松、公平、多元文化的环境,让来自不同环境的幼儿都能找到自己认同的文化和适合自己发展的条件,获得表现自己智能的机会。在重视主流文化所强调的智能的同时,也要发现、尊重、培养幼儿的其他智能,视每一种智能都同等重要;不要因为幼儿的行为表现不代表主流文化而否定其价值。我们应该这样认为:来自农村的幼儿的爬墙、上树是运动智能的一种表现,;个体户的孩子只会玩玩具,是因为他的视觉空间智能发展得比较好。再也不要因为这些孩子不善于唱歌跳舞、不会计算便否认其运动智能和视觉空间智能,甚至认为他们不聪明。作为幼教工作者,我们应努力去了解幼儿智能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尊重、理解他们的智能的表现形式,敏锐地发现他们的智能潜力,为其提供发展的空间和表现的舞台。
多元智能理论尊重幼儿的智能结构差异,认为幼儿的每一种智能都同等重要。每个孩子在智能上都有独特的表现:有的孩子语言表达不好,但手工相当精巧;有的绘画水平很差,但是身体运动能力非常强;有的阅读、计算让人伤透脑筋,但其操作能力令人惊讶,这种种表现正是智能多元的体现。加德纳强调,虽然人的智能被分成了八种类型,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只有其中的某几种,恰恰相反,每一个人都同时具有这八种智能,只是每种智能在个人智能总和中所占的比重不同而已。每一个孩子都具有不同的智能发展潜力,在不同的方面有突出的表现。建立在多元智能基础上的教育观,必须高度重视幼儿智能特点的个别差异,“认真对待每个孩子的特质、兴趣和目标,尽最大的可能帮助他们体会到自己的潜力。”幼儿园里不会存在所谓的“笨”孩子,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教师应该视差异为正常,坚信那些连歌都不会唱、1+1等于几都不知道的民工、个体户的孩子们,都有自己的智能强项。
我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当中,但对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掌握却相对滞后。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各大学、研究所都开设了国际经济法课程,但由于该课程内容的庞杂性和学科的交叉性以及极强的实践性和鲜明的国际性,使得我国在开展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往往差强人意。
实际上,国际经济法教学不同于其他国内法法学学科教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由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当事人开展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时的行为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本身就包含了不同国家基于地理环境、经济方式、社会结构、民众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文化和宗教传统等因素产生的不同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在当今全球化时代, 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因经济上的一体性而不断进行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接触与互动也越来越频繁、广泛和深入。尽管经济全球化浪潮带来了法律的国际化趋向,即法律的“非国家化”,也就是通过缔结全球的多边贸易协定来统一国际经贸游戏规则,但各国法律文化差异性的存在使得经济法律的国际化始终是有限的。
在上述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中,西方法律文化又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经过长时间,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演变和发展,西方法律文化已创造出了一整套能够有力支持市场经济、工业文明、民主政治发展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而这些内容是很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或其他法律文化中发展出来的。因此,我国的学生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则时,往往因为缺乏文化背景而对相关规则不能透彻理解,并将之应用于国际经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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