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为什么中国古建突出地一木构架体系为主,而非是结构为主,人们对此看法很多。 刘致平:中原等黄土地区,多木少石。
徐敬直:经济水平很低,人民生计基本依靠农业,只能极力保留。
李约瑟: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技术上突破了木结构不足以构成重大建筑物要求的局限,在设计思想上确认这种建筑结构形式是最合理最完善的形式。
关于上述看法,李允禾不同意“多木少石”的就地取材说。也不同意“中国经济水平低下”只说。
关于上述争论可用力学方法得以解决合力分析木构架建筑形成和发展的原因。
2综合推力说:引用河南偃师二里头一二号宫殿遗址说明不是单因决定,是由多因子合力作用的结果。这种合力作用对于木构架建筑发生期、形成期、发展期,起制约的强因子是不用的,对于官式建筑突出发展木构体系和民间建筑广泛运用木构架体系,其制约的强因子也是不同的。
这里所说的“认知旨趣拓展”,是指从中国价值观的道德诠释视角出发拓展生命伦理学的知识谱系、话语形态和思想类型,目的是要摆脱过于“西化”的应用伦理学范式对生命伦理学的那种“窄化”的理解。这是从认知旨趣层面寻求对生命伦理学的理解范式进行突破,以利于进一步揭示并阐扬生命伦理学的( 不同于西方启蒙现代性的 中国现代性内涵和中国道德形态之特质。
就一般意义而论,“认知旨趣”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似乎预设了一个“提出问题( 或难题 -解决问题”的“技术路线”。然而,与专门具体的科学领域的认知旨趣不同,生命伦理学是一个自身充满矛盾的领域,以至于它甚至都不能清楚、明白地表明: 如何界定可靠的生命伦理学的专业知识,以及如何鉴别确定不移的生命伦理学内容。这使得生命伦理学的专业领域及其专家系统并不严格,而仿佛是一种力图穷尽“跨界”之可能的“杂烩”。它往往根据提问者的提问而给出相应解答。这使得它所给出的答案总会牵扯众多的学科领域和一些长期存在的根本分歧。比如,生命伦理学家并不简单地告知由论证得来的知识———如“就是***人( 或***害胎儿 ”,他们( 她们 还会指出,禁止的法律由于强迫妇女屈从于违背其意志的律令( 不准她们 而违犯了其基本权利。于是,生命伦理学的认知旨趣由于充满了“事实- 价值”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受到特定的道德框架的制约,且在不知不觉间,将“认知旨趣”从认知领域扩展到“价值域”或“道德域”。这种“认知旨趣拓展”典型地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取决于伦理学本身的发展,如果一种文化或文明体系中的人们不知道何种伦理和道德是指导其生活的准则,就不可能给出可靠的生命伦理学建议;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引发重大道德难题的生命伦理学问题,人们更希望通过认知旨趣从知识域向价值域的拓展,来引发异质性观点和见解的实质性对话和协商,从而推动医学层面的生命伦理进一步拓展其认知旨趣,以面向文化层面的生命伦理。
由此,“认知旨趣的拓展”负载着一个更为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就是以尽可能包容的思想姿态和尽可能促进合作的争辩性商谈的形式,去理解“文化他者”,并以这种方式促进文化生命伦理学层面上的自我理解。“认知旨趣的拓展在一些重大生命伦理议题上( 例如,性行为的意义,生殖干预的正当性,稀缺保健资源的分配,器官移植的道德合理性,临终安慰和安乐死,等等 尽管难于达成共识,但是,由于它强调在跨文化条件下直面人类道德复杂性或道德多样性的现实,因而有利于从一种文化诊断或文化理解的意义上通过促进对话商谈和比照互勘而促进价值扩展。”因此,生命伦理学在话语体系层面,要自觉地意识到它的文化的、历史的和意识形态特性,反省其与特定人口形态、人伦形态和身体形态紧密相关的文化政治实践或生命政治实践。
就生命伦理探究的中国语境而言,中国人生活于其中的医疗生活史、疾病史、身体的历史和医疗制度的历史构成了中国生命伦理学建构的基本历史图景。这即是说,生命伦理学的“认知旨趣拓展”要体现中国价值观的道德诠释的基本诉求。这从反面进一步表明,认知旨趣拓展并不回避西方启蒙现代性带来的挑战,但它在一种价值拓展的意义上要求人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任何借鉴、引入、应用西方话语的各种尝试虽然会为我们的研究提供有益的视角,但不能替代能够体现中国价值观的伦理话语体系和道德形态论述; 而任何传统重述的尝试( 或传统的重新发现 和语境回归的努力,必须有助于从一种原始生存和本源生命深度上寻绎文明之“道”,并具体地呈现为一种现实的卫生保健之“德”。
阅读书目:罗杰·H·伯恩哈特,安·H·伯克哈特:《不动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序
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定着与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将建构物,生成于土地之上的林木、草原,埋藏于土地之下的矿藏等。它们是任何国家、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所有国家都无不把作为重点在其财产法或物权法中予以规范。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以不动产为重心的财产法(物权法)是最大限度提高人民创造财富或积累财富内在动力的最重要的激励体制与制度保障。
第一篇 不动产权益
[p3]
不动产由土地和诸如林木、建筑物等永久附着于土地上的物所组成。不动产一般是固定不动的,动产则由可移动的物所组成。动产可以是有形的,如书或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思想或商誉。财产法所规定的大多数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方面的事项。然而,两者的规则大致相同。
第一章占有权和所有权
Ⅰ.无主或有主动产的占有
[p4]
A.无主物
占有人的权利主张,取决于财产是否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如果是无主物,通过占有,占有人就可能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至少没有人可以向占有人主张权利。
1. 占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禁止取得无主财产的情形外,谁占有了无主物,谁就是它的的“所有人”,谁就被赋予如购买或继承该财产的所有人一样完整的所有权。
2. 竞争占有人
谁先取得物的占有,法律就将先占权赋予谁,这就是所谓的“先占先得”规则。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先占,则不适用此规则。
3. 构成占有的行为
构成占有,必须具有对物的实际控制行为及控制或者排他控制的意图。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占有均是个模糊的概念。
[p6]
B.有主物
占有所有物的占有人,负有将该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务。借物人、租物人、拾物人和盗物人,都负有按照所有人的要求或者根据协议条件,将其占有的财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
务。每个人在处理该物时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占有人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一般视注意的性质而定。
真正的受托人有将财物返还所有人的绝对义务。场所所有人没有义务返还他从未占有的财物,除非他愿意返还,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才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p7]
1.在占有期间,占有人对占有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注意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占有的性质:
(1)若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轻微的注意义务。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才负有责任。
(2)若为受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最高度注意义务,然而,他并非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
(3)若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应为一般过失负责。
(4)若不存在委托关系,则场所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存放于其场所的财物,不负有注意义务。
[p10]
2.房产所有人的权利
因为拾物地一般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所以,拾物人与拾物地所有人一直纠纷不断。法院采取一套有点相互矛盾的区分规则。
a.拾物人的状况
若拾物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对所拾之物的权利较小:
(1)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者;
(2)如为修理下水道或传递邮件等限定目的进入他人不动产者;
(3)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雇员而进入该不动产者;
(4)同意将任何所拾之物交给不动产所有人者。
b.房产的状况
若财物系在私人之处而非公共场所所被拾得,则拾有人的权利较小。
c.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状况
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效力,受请求人是否为未入住的不动产拾有人、是否从未在该处居住的出租人、是否为长期承租人或者是是否是周末住客等因素的影响。
d.拾物地
若系地下而不是地上发现之物,则一般属于不动产所有人而不是拾物人。然而,若系他人有意埋藏之物,则可被视为珠宝一类的财富。
e.所拾之物何以至该处
若系遗失或遗弃在公共场所之物,拾物人有权占有。若系遗忘物,则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占有。
这方面的很多问题,现在均由侵权、合同观念或者立法来解决,而不是由较为古老的占有或委托的区分理论来解决。
Ⅱ.赠与物
[p11]
赠与物,是财产所有人自愿无偿转让的财物。赠与人可以生前赠与,也可以死因赠与财物给受赠人。若赠与发生于在世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且赠与人希望该赠与不可撤销、无条件地立即生效,则系生前赠与。若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死亡而做出赠与,则系死因赠与。第三种赠与是遗嘱赠与。遗嘱赠与仅在赠与人死后生效,一般要以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方式做出。
[p12]
A.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1)赠与的意图;
(2)赠与物的交付;
(3)赠与物的接受。
[p17]
B.死因赠与
死因赠与,系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死亡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使面临死亡的人有最后的机会处分自己的财产。极有可能发生有人谎称自己有权接受死者财产的案件的现实情况,使法院通常严格适用死因赠与的要件。死因赠与有以下要素。
a.赠与的意图、赠与物的交付和接受
死因赠与的要素和生前赠与的要素相同。在判断这些要素是否齐备时,法院比考虑是赠与更为审慎,因为在这种案件中,更有可能出现针对死者财产的诈骗行为。
b.占有人预料在即将死亡
有效的赠与,必须是赠与人患有致命疾病或者手指吗伤时做出的。一般的害怕死亡不符合这个要求。
C.如期死亡
赠与人必须死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而非死于其他介入的原因。 d.占有人没有恢复健康
若赠与人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中恢复过来,赠与行为就会被依法取消。
e.赠与人没有撤销赠与
不同于生前赠与,赠与人可以取消死因赠与。
f.赠与人先于受赠人死亡
g.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
若赠与附有生效条件,则表明该赠与仅在赠与人死亡时生效。
Ⅲ.无所有权的占有不动产行为
[p18]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不动产的人就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人,但是,也会出现占有人既不是所有人也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形。
无权占有并非把前所有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占有人,而是通过消除此前占有权利的缺陷,为占有人创造了全新的额完整的权利。
1.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
在无权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的立法规定上,各州千差万别,较高年限有20年,较低年限有5年,在特殊案件中有更高或者更低的年限。
2.期间合并
[p22]
尽管占有人自己占有不动产的时间为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但是,他可以把之前的占有人占有的时间计入其占有的时间,从而可能通过积累年限达到立法规定的要求。
除非前后占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厉害关系,否则不允许期间合并。如果所主张的厉害关系是源自于前后占有人之间的契据,但是,该契据与所主张的不动产无关,以至于不能创立权利外衣时,通常就认为,如果前后占有人实际上都占有了该不动产,就仍存在厉害关系。
3.法定占有行为
关于构成占有的行为类型并无固定的规则。有时适用的标准,是看占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支持所有人提出驱逐之诉的特性。
4.推定占有的限制
权利外衣赋予的扩大地块权利可保护在先占有人,是他能阻止随后的侵入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上述规则:
①只推定占有那部分不动产由不同人所有时;
②实际占有的部分未被无权占有时;
③权利外衣指向的不是争议的不动产时。
5.时效延长的外因
[p34]
a.无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在诉因发生时,原告属于未成年、患有精神病、被监禁或在服役等法定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时效就被终止。
b.未来权益
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未来权益持有人,无权对错误的占有人提出驱逐之诉,因为未来权益并没有赋予当前占有性权利。
c.无权占有对非占有性权益的效力
无权占有当然不能自动将第三人享有的地役权和限制性契约权消灭。
第二章普通法不动产产权
Ⅰ.当前占有性不动产产权
[p38]
A.不动产产权种类 1.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2. 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3.终身不动产产权; 4.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6.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p39]
B.自由保有v.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封地占有权
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终身不动产产权统称为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统称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终止时间不能预先准确确定,因为死亡通常是导致终止的事件。
区分自由保有和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必要性,源自于普通法封地占有权的观念。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所有人享有封地占有权,但是,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享有封地占有权。
[p44]
C.不动产产权的保有方式——绝对的或不受限制的
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在“保有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即根据它们的期限和自然终止的事件而言均有所不同。继承不动产产权的持续时间是不确定的,终身不动产产权据以权衡期限的人的寿命结束时自然终止,非自由保有的不动产产权在规定的期限到来后终止。但是,若转让指明附有某种条件或者限制,则所有这些不动产产权都可能会更早终止。
1.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只有指定的条件仍然存在,这种不动产产权就会继续存在。一旦附终止条件成就,该不动产产权就会自动终止。
2.附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付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当条件成就时,该不动产产权就会终止。但它不是自动终止,而是由未来权益所有人决定是否终止。
Ⅱ.未来权益
[p46]
未来权益有5种:
(1复归权(reversion);
(2回归权(possibility of reverter);
(3终止权(power of termination);
(4剩余产权(reminder);
(5执行权益(executory interest)。
若转让人保留了未来权益,则它必定是复归权、回归权或终止权。若设立未来权益的文件件它转让给了受让人,则它必定是剩余产权或执行权益。
Ⅲ.不动产产权的转让
[p56]
A.转让的方式
不涉及封地占有权的交付时,不必履行封地交付仪式。非占有性的未来权益的转让,也是通过转让协议或者契据来完成,不必举行封地交付仪式。如今,所有的权益一般均以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转让。
1自然适应性和社会适应性
建筑是人类用以适应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人生活在自然和社会的双重环境中,因此人对建筑的适应性要求,包括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适应。在古代,木构架建筑体系在这两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2正统性、持续性和高度成熟性
木构架建筑的发生期、发育期是在黄河中下游的中原大地展开的,其成熟期是唐朝。 3包容性和独特性
小结:第一章较简洁的介绍中国古代木构架建筑体系的发展渊源,以及木构架建筑为何得
以发展,给人的思维较清晰;然后说明它的主要特征,接下来才开始主要讲解中国古建的一系列没学问题。
第二章单体建筑形态及其审美意匠
一单体建筑的基本形态:单体建筑平面以“间”为单元,由一间或若干间组成;单体建筑的剖面,受制于檩子的数量、出廊的方式、举架的高低和梁架的组成;单体建筑的立面,区分为“三分”,即上分、中分、下分;在官式建筑的构筑形制上,区分为大木大式建筑和大木小式建筑,大式建筑主要用于坛庙、宫殿、陵墓、城楼、府第、衙署和官修寺庙等组群的主要、次要殿屋,属高等级建筑。小式建筑主要用于民宅、店肆等民间建筑和重要组群中的辅助用房,属低等次建筑。
基本型:一明两暗,又叫一堂二内。区分为双开间和三开间的,而三开间的具有很多长处得以普遍流传。
“正式”和“杂式”:正式建筑强调规范性,片面形式一概为规整的长方形,极为单一,而杂式建筑的平面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二单体建筑的下分——台基
台基的原始功能应该是防水避潮、稳固屋基,随后派生出其多种组成功能:调试构图、扩大体量、调度空间、标志等级、独立建坛;
台基的基本构成:
1台明:即台基的基座,是台基的主体构成。从样式上分为平台式和须弥座两大类,根据台明的形式和做法,形成了高、中、低三等次,其中须弥座主要用于重要组群的重要殿座,属高等次台基。
2台阶:上下台基的踏道。
3石栏杆:主要用于尺度较大,体制较尊的殿基座。其类别也是较多的。
4月台:月台又称“露台”、“平台”,可视为台明的延伸和扩展,做法和台明相同,形制上有所区别。
台基有多种组合方式,而通常台明、月台越高,台阶数越多,等级越高。
程式演进与台基石权衡的完善:
中国古殿堂建筑注意主轴线,讲究轴线对称,台阶分列,形成两阶制。“主人入门而右,客人入门而左。主人就东阶,客就西阶。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主人骨辞,然后客复就西阶。”这表明,设东西阶是礼的规定。东阶,又称阼阶,“东道主”一词即源于此。但是,问题出现了,东西阶分列左右,中央部分空着,呈二元化构图,没有突出中心。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御路台阶的创造,即在两阶中间增加类似于坡道的做法。克服了障碍。
三单体建筑的“中分”——屋身
1 屋身立面与里内空间
《木经》说:“自梁以上为上分,地以上为中分,阶为下分”。“中分”应该是阶以上、梁以下的部分。这个部分习惯上称之为“屋身”。这里的屋身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屋身立面,而是里内空间,指殿屋的身内空间和廊内空间。
屋身立面分为前檐立面、后檐立面和两山立面。主立面大多以木装修占主要分量,山墙常为整片实墙。
内里:内里空间组织,可以分解为围合构成因子和陈设构成因子两大类别。围合构成主要讨论内檐的构件组成:一是隔断因子,二是顶隔因子,三是地面因子。陈设构成因子大体上区分为家具因子、帷帘因子、字画因子和灯具器玩因子。其中软性隔断是中国古典建筑内里空间设计意匠的一份独特遗产。大量运用字画因子也是中国古典建筑室内构成的一大特
色。
2外檐装修与内檐装修
外檐装修用于室内外的空间分隔、围护,内檐装修用于内里空间自身的分隔、围护,它们都有许多方面的功能作用:1流通与防护的双向功能。2内里空间组织的基本手段。3室内外装饰的重要构成。4功能性格的点染因子。5文化内涵的信息载体。
小结:从“正式”屋身到“杂式”屋身,从屋身立面到内里,中国建筑的“中分”构成因子是一个很庞杂的系统。仅作大概梳理。
四单体建筑的“上分”——屋顶
1屋顶的单体形态
官式建筑屋顶定型为影山、悬山、歇山、庑殿和攒尖五种基本型,看上去形态各异,实际上是很严密的程式化系列;脊、庇要素,它们是中国建筑屋顶构成的两大要素。庇是屋顶的覆盖主体,也是通常所说的“屋面”。 庇面基本上由瓦垄组成常见的凹曲面。
按脊庇要素的构成来描述,屋顶有以下几种基本型:
1庑殿顶:由四庇、五脊组成。
2歇山顶:由四庇、九脊组成。
3悬山顶:由二庇、五脊组成。
4硬山顶:由二庇、五脊组成。
5攒尖顶:由庇和垂脊组成。
2 屋顶的组合形态
水平组合:屋顶的水平组合,可按人字庇正脊的联结关系,分为正脊并联、正脊串联和正脊相交三种类别。
竖向组合:主要是分为两大类,重檐构成和重楼构成。
3屋顶的审美意匠
程式化的官式建筑屋顶体现了在木构架体系下的实用功能、技术做法和审美形象的和谐统一。深远的出檐、凹面的屋面,反宇的檐部,起到了排泄雨水、遮蔽烈日、收纳阳光、改善通风等诸多功用。梁思成和林徽因对中国屋顶形象所蕴涵的功能、技术、与审美的和谐统一,曾经给予很高的评价。他俩指出:
历来被视为极其特异极其神秘之中国屋顶曲线,其实只是结构上直率自然的结果,并没有什么超出力学原则以外的矫揉造作之处,同时在实用及美观上皆异常的成功。这种屋顶全部的轮廓及曲线,上部巍然高崇,檐部如翼轻展,使本来极无趣、极笨拙的实际部分,成为整个建筑物美丽的冠冕,是别系建筑所没有的特征。
屋顶还按等级品味划分,按高低为序分为:1重檐庑殿;2重檐歇山;3单檐庑殿;4单檐尖山式歇山;5单檐卷棚式歇山;6尖山式悬山;7卷棚式悬山;8尖山式硬山;9卷棚式硬山。
小结:前两章主要讲了中国古建筑木构建筑的成因,及详细介绍单体建筑的构成的种类、形态及诸多细部构成,内容较为丰富,比较
有精华。
第三章 建筑组群形态及其审美意
一建筑组群的离散型布局
以木构架为主体结构的中国建筑体系,单栋建筑体量不易做的过高,一般建筑组群都由若干栋单体建筑组成。这种建筑构成形态与西方古典砖石结构体系的大体量集中型建筑截然不同,属于多栋离散型布局。木构架建筑从发生期开始,就一直一离散型形态出现。历史上也出现过一些诸如滕王阁、黄鹤楼等所显示的聚合体量。但在宋以后都基本消失。
离散型布局有多种组合方式,凡是在群体组合中形成庭院的,都属于庭院式布局,而各
种非庭院式的布局则是庭院式布局的重要补充。
1庭院式布局有诸如以下的多方面的功能:1空间聚合功能;2气候调节功能;3场所适调功能;防防护戒卫功能;伦理礼仪功能;审美怡乐功能;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庭院式布局大体上形成了两种主要类别:
(1) 廊院式:廊院是以回廊围合成院,沿纵轴线在院子中间偏后位置或北廊设主体殿堂。
(2) 合院式;合院式的布局特点是由若干单栋建筑和墙、廊围合成二合院、三合院、四
合院。合院式一直是中型建筑的主要布局形式。
2 非庭院式布局
非庭院式布局大体上归纳为三种主要形式:
(1) 贯联式布局:由若干单体建筑沿着纵深轴线前后贯联构成。这种布局对组构园林
建筑的起伏顿错具有很大的潜能。
(2) 联排式布局:各栋单体建筑横向毗邻布置。主要在沿街、沿江或沿等高线布置的街
道店铺和街巷民居。这种布局呈线性密集,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沿街地段,具有很强的商业性实用功能。跟“长屋”具有类似之处。
(3) 散点式布局:单体建筑自由错落地散布;常见于民居村落、风景建筑和园林建筑。
二庭院单元的基本类型
庭院形态涉及到庭院的结构和功能。庭院功能是庭院物质功能和精神功能的总和,是庭院在组群环境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和性能。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带来了庭院的同构的、异构的多样性;
1 居住型庭院(A):是传统庭院中数量最多、分布面最广的基本类型,呈现有以下特性:
(1)实用性最显著的空间(2)不同程度地表现了宗法观念和礼教意识 (3)具有良好的私密性和半私密性 (4)具有灵活的调节机制和适应能力
2 宫殿型庭院(B):传统庭院中等级最高、规模最大的基本类型。主要出现在具有隆重的
政治性、纪念性的建筑群中。其普遍特点是:(1严谨的平面布局) (2)庞大的空间体量 (3)完整的.庭院空间 (4)森严的等级规范
3 寺庙型庭院(C):用于寺、道观等宗教建筑组群,多为寺观主体殿堂的庭院。其空间功
能属性:庭院构成的自由度较大;大型寺观的庭院布局存在“重置空间”的现象。 4 园林型庭院(D)
5 过渡型庭院(E)
6 各种交叉型庭院
三庭院式组群的构成机制
1组群总体构成:明显地区分为规则型和活变型两种。其中规则型又有串联、串并列和串并联、重围和护围等。而活变型大体上又分为折转、正变、错落三种形态。
2 庭院单元构成;庭院的构成要素可分为四类:(1)单体建筑要素:殿、堂、楼、阁、轩、馆、房、门等 (2)围墙要素 (3)建筑小品要素:石碑、旗杆、石灯、香炉、日晷、石桌、石凳等 (4)自然要素:树木、花卉、山石、水体等。
3 构成机制:中庭式与中殿试;对称与非对称。中庭式构成占据着主流地位,而院殿的尺度比是制约庭院布局的一个因素。
四庭院式组群的空间特色和审美意匠
离散型的建筑形态,庭院式的建筑构成,给中国建筑带来了封闭式的空间组合,所以组群的内向布局成了中国传统建筑的一大特色。中国古建突出建筑的空间美,而非西方的突出实体美。而中国传统建筑的重要特色又是突出庭院以内的空间美。
庭院式建筑的设计意匠是***群时空构成、轻室内时空构成,与西方的中室内时空构成、轻组群时空构成恰恰想反。
中国传统建筑讲究“单体门”的铺垫作用,李允鉌曾强调——“门”和“堂”的分立是中国建筑很主要的特色,中国古典建筑就是一种“门”的艺术。从构成形态上分,单体门明显的分为墙门、屋宇门、牌楼门、台门四大类。墙门:是依附于围墙、院墙上的门。屋宇门:形态呈屋宇的门。牌楼门:也称牌坊,是单体门的一种独特形态。台门:带有台座、台墩的门。台门是单体门中等级最高的一种门式。
单体门的铺垫作用有:
1 构成门面形象。
2 组构入口前导。
3 衬托主体殿堂。
4 增加纵深进落。
5 标志庭院层次。
6 完成组群结尾。
小结:中国古典建筑组群形态布局十分复杂,但其中颇有神韵,木构架建筑体系在平面布局上产生主要变化和升华,各栋单体建筑的各种组合构成了中国古典建筑的特色,组群的时空构成是最美所在,也可以说是中国古典建筑美的灵魂最深处。不仅组群美,而且追究到各个细部,也是相当具有考究价值及美学意义的。
第四、 五章“礼”——中国建筑的“伦理”理性
“因”——中国建筑的“物理”理性
中华文明是农业文明,农业文明带来了民族心理的务实精神。实用理性成了中国传统民族精神、文化精神、哲学精神,从而也是中国建筑的美学精神、创作精神的重要特色。
中国哲学史上,“理”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指“伦理”,二指“物理”;伦理侧重于对社会规律的认识,物理侧重于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中国建筑的理性精神,既有“伦理”理性精神,也有“物理”理性精神。“伦理”理性集中体现在“礼”对建筑的一系列制约;“物理”理性则反映在因地制宜、因才致用、因势利导等等审时度势的务实性。研讨中国建筑的美学精神,有必要从这两方面的理性去考察。
《说文解字》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富也。”礼起源于原始宗教,涉及一整套典章、制度、规矩、仪式。它带有强制化、规范化、普遍化、世俗化的特点,渗透到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当然也包括建筑领域。
一宗庙为先:礼制性建筑占主导地位
礼对建筑的制约,首先表现在建筑类型上形成一整套庞大的礼制性建筑系列,而且把这些礼制性建筑摆到建筑活动的首位。实用性建筑类型上,礼包括的范围极为广泛,按传统概念大体上分为“吉、嘉、宾、军、凶”五礼。
(一) 坛、庙、宗祠
1 坛;祭祀列为中国古代的立国治人之本,排在国家大事之首列。而坛承担的主要祭祀活
动主要为祭天祭地祭自然等。
2 庙;庙主要用于祭祀祖宗、先师、山川神灵等。宗庙制度有严格规定,等级不同,对于
建庙有规定。
3 宗祠;宗祠中首先出现的是墓祠。明宋以后,随着家族制度的日趋完善,作为维系家族
制度总要工具的祠堂也大为普及。
(二) 明堂
明堂可以说是最独特的礼制性建筑。早期明堂既是天子召见诸侯的礼仪场所,也兼有祭祀祖宗的功能,后来衍生成诸多礼制功能的综合体。后来在历史中没有将其做法流传下来。
让生命伦理学说“中国话”,在话语体系的构建上,需要以两个重要的突破为前提: 一是推进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认知旨趣拓展”; 二是展开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还原”。
生命伦理学的“认知旨趣拓展”,在具体的方法学进路上,是指从文化传统的溯本还原和医疗生活史重构,对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进行梳理,以从文化历史的进路、理论逻辑的进路和实践难题的进路拓展其知识谱系、话语语境和思想类型。因而,内含着一种“问题域还原”的方法学意识。当今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诸种论辩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一个前提性探究的工作,即在进入生命伦理学的话语体系之前对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进行还原和澄清,以避免生命伦理学的争论出现话语形态上的不可通约。事实上,由于忽略对生命伦理学的问题方式进行反思,人们很少关注“问题域”的构成。因而,很多时候争论各方并不清楚何以会争论不休,这使得生命伦理学论争经常陷入尴尬的境地: 不同学科背景或文化背景的学者们,在生命伦理学的诸论题上,似乎除了展示分歧之外便无所作为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的“问题域还原”的方法,就是主张面向不同学科之间、不同文化传统之间以一种对话形式和关联方式对构成生命伦理之问题的方式进行跨界沟通。其主要目标在于寻求形态学视角上的理解范式之转化,其基本进路就是: 在理论、思想、话语的前提上通过问题域之“问”使人们获得面对道德分歧的引指。
“问题域还原”是对构成问题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以清理那些“不是问题的问题”或者“不构成问题的问题”。如,“人权”是否构成儒家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就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产生了对儒家生命伦理学进行“问题域还原”的重要课题。“问题域还原”的必要性在于,它通过对构成问题的语境条件进行前提批判,并由此进入生命伦理学跨学科条件和跨文化条件下的形态构成论域,进而在一种道德形态学视角下展开与人口健康、人伦关系和身体政治有关的道德维度。从这个意义上看,“问题域还原”的方法是一种切近于从道德形态学视角研究生命伦理学的进路。
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还原”,它包括历史、逻辑和实践三个层面的“问题域还原”。从“历史还原”的视角看,西方话语体系无论以何种标签的“普世”形式面世,它都不能够全面、准确地呈现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话语谱系和思想脉络,无法替代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话语实践和语境回归。从“逻辑还原”的视角看,生命伦理学的理论逻辑( 包括它所坚持的道德原则论证 摆脱不了意识形态的印记,它或多或少体现了某种意识形态的谋划。原则主义进路的生命伦理学所标举的普遍主义价值承诺,在理论逻辑上隐蔽着某种西方中心论的陷阱,需要中国生命伦理学以逻辑还原的方法破除这种普遍主义的“迷雾”。从“实践还原”的视角看,生命伦理学必须应对由大数据、云计算、高新生命技术,特别是基因技术、纳米技术所带来的生命伦理挑战,不能脱离自身的文化信念和价值基础去面对生命伦理学的棘手难题,而必须在问题域还原的基础上回答“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
“认知旨趣拓展”和“问题域还原”表明,不同的“文化景观”和“问题方式”开启并面对极为不同的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和难题,这在“知识脉络”和“问题构型”上不可避免地遇到文化形态的生命伦理学与具体问题( 或难题 的生命伦理学之间的异质性断裂。于是,让生命伦理学说“中国话”,就是要打破在“意识形态话语”之“一般”和“科学话语”( 特别是与之相关联的“科学项目” 之“具体”之间所预设的一致性。二者之间的不一致所形成的张力,并不影响让生命伦理学说“中国话”的文化价值诉求。相反,它通过区分不同层次的“问题域”,使得生命伦理学在界划理论分析与难题治理的功能分域中,既保持对“文化景观”的图景构画或文化传统的重新发现在价值姿态上的诚实性,又保持对具体问题应对和伦理难题治理在道德敏感上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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