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洋王国,看到了放多可爱的海洋动物,有海狮、海豚、河狸。还看了南极动物馆和北极动物馆。南极动物有企鹅。北极动物有北极熊、北极狐、白鲸,它们的身体都是雪白的。
在海洋王国,还有很多刺激的游戏。我们玩了海盗船、激流涌进、水底探险、打水战,旋转木马。
晚上,我们还观看了烟花汇演,除了美丽的烟花还有跳舞的喷泉,水上飞人表演。
经过这次旅行,我知道了,原来海豚的头上有个洞。
《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目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专利 法律 制度保护遗传资源。为防止遗传资源流失专利法修改剑指“基因窃取”。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我国野生大豆遗传资源流失、“北京鸭”遗传资源流失,就是典型的案例。很多国人只知道“北京烤鸭”好吃,却不知道“北京烤鸭”是以
今天,我去了北京的四大旅游胜地之一,我给大家讲一讲,我和万里长城的小故事吧!
万里长城如一条巨龙盘旋在崇山峻岭上,非常壮观。万里长城长达一万多米,是世界上最长的建造,长城上的烽火台,是古时候用来防御别人的。万里长城可真高啊!一眼都看不到长。
我爬啊爬,爬啊爬,爬过了好几个烽火台,还是望不到底。那个时候我心里出现了一个奇怪的念头,我要不要再爬上去呢?要不要就这样下山呢?后来我还是选择爬上去。
终于爬到底上,我望着我停下来的地方哈哈的笑了起来。
上个星期,爸爸妈妈带我去了北京,在北京我们去了故宫、水关长城、天坛、琉璃塔、香炉峰、恭王府、碧云寺、香山,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香山。
香山很高,高得站在山顶仿佛能抓住天上的云,听妈妈说秋天的时候,漫山遍野的树叶变红了,这就是香山一景。
初冬时节,红叶纷纷落下,地上像铺了一层红地毯,还买爬到一半爸爸就爬不动了,可是他为了给我做一个好榜样,坚持爬上去又爬下去了,在山顶上往地下看只能看见一座座高楼大厦,风也很大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把我吹走了,太阳慢慢下山了,我们踏着夕阳回家了。
那天是星期三,外面下着大雨,我和同学们在教室里一起玩,正当我们玩在兴头上时。突然,一个同学从后面扑到我身上,把我扑倒在木地板上,只听咔的一声,我只感到一阵疼痛,当我起来时,看到旁边地板有半颗门牙,马上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我捡起那半颗牙,捂住嘴,回到座位上,我吓呆了,同学们都围到我身边来。这时,老师走进教室,周围的同学告诉了老师,老师说:怎……怎么搞的?我不知道。我轻声说。老师立即打电话,让我爸爸来领我去医院检查检查。
检查后的结果让我十分伤心,我的这颗门牙神经已损坏,需要烧掉,以后也许永远会这样,也许会做种植义牙,也许……
不过,在后面的第三个月里,医院找到一个公司,这公司有进口的特种胶水可以粘牙,就这样我那半颗门牙,终于回到原位了。
在这里,我先要感谢我的爸爸妈妈,是他们给我鼓励;我还要感谢老师,是他们给我生活上的关心;最后,我要感谢同学,是他们给了我平时的帮助。
小学的五年生活是我们学习的第一阶段,这期间我们学会了尊重老师,团结同学,热爱集体,从小做个诚实诚信的孩子。我经历了许多挫折、许多欢乐、许多成功和许多喜悦,这都离不开老师的辛勤教诲,在我即将离开母校的时候,我想对你们说声:再见了。
1. 赞同观点。09 年7 月6 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公益诉讼人身份,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为我国环保NGO 公益诉讼“破冰”第一案。环境NGO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优越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展现开来: 一是环保NGO 因其非官方性和独立性特征,当政府不作为或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时,由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行不通,环保NGO 更适合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二是与检察机关相比,尽管在环保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可谓不少,但在理论上,学者们对检察机关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还存在诸多争议,而对环保NGO 的原告资格是一致认同的。三是弥补个人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不足。环境私益诉讼面临诉讼证据取证困难和专业技术鉴定困难这两个诉讼瓶颈。而环保NGO 是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1、环保NGO 关心社会公益,志愿加入环保NGO 的成员对环境事业具有强烈使命感,愿为伸张环境正义锲而不舍。2、环保NGO 的很多成员具有环境科学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技术,还可通过与政府、企业等沟通、协作获取更多资源,扭转信息不对称的劣势。3、公益诉讼的着眼点在“维护公益”,环保NGO 的宗旨就是保护环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性质相符。
2. 质疑观点。虽然前述的环保NGO 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功立案,但是,环保NGO 环境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许多障碍: 第一个问题是不具有原告资格。传统的诉权理论认为,实体法没有明确赋予的权益,在诉讼法上就无法为其设立救济的诉权。按照这一理论,环保NGO 要成为原告必须享有一定的环境实体权利,这个权利被学者们称为环境权,当自己的这一权利受侵害或威胁时即可获得诉权,成为适格的原告。而环境权在我国尚处于理论研究之中,而且其关注的对象仅是个体公民或部分群体受损的利益,救济的权益主要是私益,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对“公益”关注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起诉,但对环境团体能否代表其成员起诉,法律存在欠缺。第二个问题就是现阶段我国公益组织的发达程度。从环保NGO 的设立来看,由政府发起成立的环保民间组织占绝大多数,本应作为环保NGO 中坚力量的草根环保组织数量极其有限,且都依附于政府,本身还没有取得完全的独立地位。这些公益组织更多的是用于协调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往往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当前我国环保公益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民众的自觉性与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来推动公益诉是远远不够的。
3. 学者建议。在欧洲,环保团体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力量,允许符合一定标准的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标准主要是一些限制性条件: 被政府认可、成立有一定年限、有法律人格、所提起的案件与其组织目标相关、有良好的信用和以往表现等。对此我国可以结合国内环保团体的发展状况,采取国家认可的方式,赋予少数经过注册,成立已有一定年限,有一定活动范围、人员和资源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以环境公益诉权,在环保组织普遍发展得更为完善后,再将起诉权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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