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观点看来,作为中国男子110米跨栏的人才,“刘翔”这个字眼,绝对不是只为了国家争夺金牌,为中国争光而仅仅存在的。对待人才,我们应该学会更加理性。
人们对于刘翔的期待,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之后像沸腾的开水一般骤然飙升到“能在2008年看刘翔夺金”为了所有人盼望的事情。然而,因右脚跟健伤复发而退赛无疑泼了人们一头一脸的冷水,浇灭了他们心中对于刘翔的火热。在那些人振振有词的时候,不知他们是否忘记了,曾经,在他用他迅疾如风的速度冲过终点线的那一刻,我想,所有中国人的脸上都增添了一份东西。没错,大家其实都受到了他的馈赠。面对于刘翔的黯然退离,理解,应该是人性的最好体现。
人才,因为他们身上所独有的鹤立鸡群的能力而被上司,公司,甚至是国家所重用。在更高的地方,施展自己的才能,然而,有时候,人们在他们功绩累累的同时,似乎忘记了他们同样也是人,不完美的人。当事情被想的理所当然,或者被赋予无穷的期待的时候,这个被期待的人,便已经被抬上了不可想象的`高峰,一旦摔下,很有可能会承担无穷无尽的谩骂,不屑,甚至是人身攻击。这不是理性所应具备的。
刘翔右脚跟健伤复发,在赛场上的他,难道真的需要忍受疼痛跑完这110米吗?难道非要去谱写生命的光辉,继续升华他在人们心中高大的形象吗?难道同样是人的他,真的就不允许有任何不高尚的行为出现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们需要的,是人才所具备的能力,而非在他们失足的时候痛声的指责。在繁花似锦的表象背后,生活中的刘翔并不与其表面相称。作为运动员,身价高昂的他,同时也是商家的“摇钱树”,牺牲自己的时间,去参加一个个广告,商业场合。对于自己的兴趣,更是难以如愿。再加上重如泰山的责任,刘翔,其实很累。就连他自己,也想过要当一个普通人,摆脱出名的累赘。
对待人才,我们应保持尊重与理解,如果仅仅因为一次的失利而将一整个人才泯灭的话,这无疑是极为不人道的。对于作为体育上的人才的刘翔应当如此,对于其他各式各样的人才,也亦是如此!
有时候,自己选择真的好难,但是终究会选择的,所以只能抛开犹豫,坚定的去选择。
——题记
我选择、放弃,这是理性的选择,不是我没有毅力、而是厌倦了人们被金钱与利益蒙住的心灵,大自然、多么美好的三个字,就像是一颗最美最美的夜明珠,指引人们心灵之途的一盏路灯。现在的大人、都很喜欢孩子!有的是本能,有的、只是因为自己只去了那份美好的纯洁的童心,希望在天真无邪的孩童面前寻找一丝丝童年的味道。我记得,在我小的时候,我就知道了四个字,赤子之心,儿时的我也坚信,世界也会变得更加美好。我渴望的潺潺小溪、连绵大山、苍翠树木、绿草如茵、花开遍地、鸟声悦耳、满天繁星、皎洁明月都会随着时间慢慢的美起来,成为我心中的那个美丽的世界,没有战争,没有侵略,没有坏人,没有灾害,没有一切一切不好的事情,人和所有的生物和谐共处,共同生活在我们的大家园。
多么美好的一个梦、同时我坚信我为自己编制的这个美好的梦,沉浸其中,忘记真实的世界,忘记自我,融入这个梦中。但梦终究是梦,那美好的一切都会在我醒来的那一刻消失。我突然认为只是个幻影,那美好的人间,我突然认为只是个表面,我不敢、不愿、不想、不忍,去认识那来源于光芒下面的黑暗。虽然在那黑色的世界中也有光亮,但是太微弱了,只靠那一点点忽隐忽现的微弱的光,是不可能把整个黑色的世界全照亮的。如果可以选择,我选择,不当善变的人;如果可以放弃,我放弃,成为人的机会;如果可以寻回,我寻回,拥有本性的人。人之初,性本善,谁都知道的一句话,却没有几个人人可以做到。如果可以成为天空中一名自由的翱翔者鸟,我会遨游在无边无际的天空之中,寻找着属于我的那一丝自由的气息,也许,只有那时的我们才能都学会感恩,我们都能学会善良,把心中那一点还没有泯灭的、人最美好的各种本性呼唤起来,学会去珍爱生命,珍爱自己生命、珍爱他人生命、珍爱大自然的生命
选择放弃,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一种境界,一种力度,一种坚韧。
定理二主要阐述了幸福原则。虽然幸福原则不是康德所认为的普遍适用于每个理性存在者的实践法则,但是康德看不否认幸福的作用,并且认为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动物,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本性。康德花了大篇幅论述幸福原则、幸福与德行的关系以及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
1、幸福原则: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即一切物质的、主观的实践原则都是从属于对幸福的欲求这股基本的原则。出自一个事物实存的表象的快乐,在它应当是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决定根据范围内,是以主体的接受性为基础的,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此在。即人们的快乐(幸福它是由人对所希望得到的对象而确定的它是人们的主观愿望、主观感觉决定的,是依赖于人的愿望的那个对象而存在的,倘若人们想要的那个东西没有得到,那么这种幸福便不复存在了。从而它属于感觉(情感,而不属于知性,后者依照概念表达表象与一个客体的关系,而不依照情感表达表象与主体的关系。即幸福是之于主体(人的一种感觉,它不是依赖客观实在而是依赖主体的感觉。于是,只有在主题期待于对象现实性的那种愉悦感觉决定欲求能力的范围之内,这种快乐才是实践的。但是,想在一个理性存在者有关贯穿他整个此在的人生整个此生的人生愉悦的意识就是幸福,而使幸福成为意志的最高决定依据的那个原则,正是自爱原则。于是,一切质料得原则既然将意愿的决定依据置于从任何一个对象的现实性那里感受到的快乐与不快乐之中,便在它们一并属于自爱原则或个人幸福的范围以内。即这种原则就人们的行动是以是否获得了幸福快乐为依据的。
2、幸福与德行的关系:尽管康德把德行看做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起来,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相反,他认为幸福是一个完善的道德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幸福虽然和德行相关联,但它既不是德行的附属品,也不是德行的派生物,如斯多亚派所主张的那样:幸福就是对德行的认识。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行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道德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完全的'善。一个有德行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有的德行在程度上相一致。不应得的幸福是无价值的,得不到报偿的德行本身虽然可贵。而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行却最为理想。德行是幸福的条件,其本身必须是无条件得善。所以,康德的德行论并不否认幸福为完满的道德生活所必须。他所着重的不是幸福,而是去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研究幸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条件是从哪里来的。
3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由对幸福原则的论述可知,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是不同的,只有自己期待的对象得到了,才算的上幸福,而每个人的对幸福的欲求是不同的,因此,幸福是不可能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普遍法则。
整体来说,康德对于幸福的阐述是基于道德法则基础上的,是辩证论述的,因此,很有说服力。
定理二主要阐述了幸福原则。虽然幸福原则不是康德所认为的普遍适用于每个理性存在者的实践法则,但是康德看不否认幸福的作用,并且认为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动物,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本性。康德花了大篇幅论述幸福原则、幸福与德行的关系以及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
1、幸福原则: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即一切物质的、主观的实践原则都是从属于对幸福的欲求这股基本的原则。出自一个事物实存的表象的快乐,在它应当是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决定根据范围内,是以主体的接受性为基础的,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此在。即人们的快乐(幸福它是由人对所希望得到的对象而确定的它是人们的主观愿望、主观感觉决定的,是依赖于人的愿望的那个对象而存在的,倘若人们想要的那个东西没有得到,那么这种幸福便不复存在了。从而它属于感觉(情感,而不属于知性,后者依照概念表达表象与一个客体的关系,而不依照情感表达表象与主体的关系。即幸福是之于主体(人的一种感觉,它不是依赖客观实在而是依赖主体的感觉。
于是,只有在主题期待于对象现实性的那种愉悦感觉决定欲求能力的范围之内,这种快乐才是实践的。但是,想在一个理性存在者有关贯穿他整个此在的人生整个此生的人生愉悦的意识就是幸福,而使幸福成为意志的最高决定依据的那个原则,正是自爱原则。于是,一切质料得原则既然将意愿的决定依据置于从任何一个对象的现实性那里感受到的快乐与不快乐之中,便在它们一并属于自爱原则或个人幸福的范围以内。即这种原则就人们的行动是以是否获得了幸福快乐为依据的。
2、幸福与德行的关系:尽管康德把德行看做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起来,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
相反,他认为幸福是一个完善的道德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幸福虽然和德行相关联,但它既不是德行的附属品,也不是德行的派生物,如斯多亚派所主张的那样:幸福就是对德行的认识。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行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道德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完全的善。一个有德行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有的德行在程度上相一致。不应得的幸福是无价值的,得不到报偿的德行本身虽然可贵。而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行却最为理想。德行是幸福的条件,其本身必须是无条件得善。所以,康德的德行论并不否认幸福为完满的道德生活所必须。他所着重的不是幸福,而是去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研究幸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条件是从哪里来的。
3、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由对幸福原则的论述可知,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是不同的,只有自己期待的对象得到了,才算的上幸福,而每个人的对幸福的欲求是不同的,因此,幸福是不可能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普遍法则。
整体来说,康德对于幸福的阐述是基于道德法则基础上的,是辩证论述的,因此,很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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