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作文400字左右(描写中国建筑结构的作文)

中国建筑作文400字左右(描写中国建筑结构的作文)

首页大全更新时间:2023-04-13 01:27:17
中国建筑作文400字左右(描写中国建筑结构的作文)

中国建筑作文400字左右【一】

约翰?奈斯比特的《中国大趋势》,从一个外国人的角度分析了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思维以及中国与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差异。约翰·奈斯比特将中国的领导模式形象地比喻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以客观的视野,剖析改革开放的道路选择以及解放思想的开放思维,向人们展示了一个自信的民族、发展中的国家。约翰·奈斯比特通过对中国现代社会八大支柱的论述,总结出中国发展的大趋势,中国在创造一个崭新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它的新型经济模式已经把中国提升到了世界经济的领导地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让中国重新点燃了世界的好奇心,中国变化之快让人目不暇接。但是,由于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的差异,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感情又是十分复杂的`,在经济上承认中国地位的同时,在政治体制上总是横加指责,而奈斯比特在书中讲了这么一句话颇令人感慨,“西方国家对于中国政治状况误解太深,而中国共产党所作的解释也太少。”

我们不得不怀疑,西方现代民主是否是唯一可接受的民主形式?西方人想到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时脑海中出现的是一个横向结构,由无数个“个人平等”选举出自己的领导,但是,还有另外一种对自由和民主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纵向的民主,中国能成功地领导全球四分之一的人口走向富裕,已经开始展示一种与西方不同的发展模式,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将发生某一些变化,今天是看起来不明显、不怎么看到或者只是开始了某一些进程,但是在未来将会变成一个显著的趋势。

中国建筑作文400字左右【二】

1原始建筑的两种主要构筑方式:巢居、穴居

文献表明原始建筑存在着“构木为巢”的“巢居”和“穴而处”的“穴居”两种主要构筑方式。对于这两种原始的构筑方式,既有“下着为巢,上者为营窟”的记载,即在地势低而潮湿的地区做巢居,在地势高而干燥的地区作穴居。

穴居是黄土地带最便利、最合理的原始构筑方式:

⑴它就地取材,充分利用黄土地带得天独厚的深厚土层

⑵它很适合于黄土地带的气候特点

⑶黄土层具有良好的蓄热、隔热性能,对黄河流域的寒冬,穴居能起到很好的御寒作用。 ⑷黄土易于挖掘,运用简单的石器工具就可以施工,并且是通过挖掉土方来取得空间,耗费材料最省。

2木构架建筑的两大技术渊源

杨鸿勋在“中国早期建筑的发展”一文中列出了“巢居发展序列”和“学具发展序列”,并指出:“沼泽地带源于巢居的建筑发展,是穿斗结构的主要渊源”,“黄土地带源于穴居的建筑发展,是土木混合结构的主要渊源”。

中国建筑作文400字左右【三】

(1)黄帝时期,未有固定之城郭宫室。

(2)尧时期,技术简陋。

(3)舜时期,早期都市规模开始形成。

(4)殷商时期,构架制:阶基之上立木柱,平面上以多数分座建筑组合成院落。

(5)西周时期,版筑建筑,即筑土墙,在夹板中加入泥土。建筑物屋顶屋顶如翼,采用木柱,庭院平正,同时中国之最古公园开始出现。

西周时期都城规模“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即方形城市,垂直相交的从横街道。

注:黄尧舜时期历史未确凿可考,考古资料及文献共同支撑中国之历史只至殷商时期。

2.春秋战国时期建筑物之特征

(1)春秋时期,建筑物种类多为高台。高台呈方形,以土筑垒,上面有亭台轩榭,可以登临远眺。

(2)战国时期,对建筑之观念不若从前之简朴,崇尚殿基高巨之风,数殿相连。

斗栱承枋开始出现。

3.秦朝时期建筑物之特征

秦朝上接商周,下启两汉,建筑物主体仍为春秋战国以来盛行的高台建筑,呈团块状,取十字轴线对称组合,尺度巨大,形象突出,追求象征涵义。

建筑风格豪放朴拙。

秦朝建筑物代表有阿旁宫、骊山陵、土长城等。

4.两汉时期建筑物之特征

(1)西汉长安城遗址平面图

汉长安城全城布局并未遵循古礼讲究对称,也未进行皇城宫城的`区分,这点不同于历代都城之建制。

汉代的宫大多数均为数座宫殿及台榭阁廊组成的集体建筑,风格基台雄伟,承接秦朝,切借助山川之势,居高临下。

(2)东汉洛阳城遗址平面图

中国建筑作文400字左右【四】

由此我不禁想到,假如战争时期的爱国精神是轰轰烈烈的,那么和平时期的爱国又应该是怎样的呢?例如不久前发生在四川雅安7.0级大地震,灾区内,八岁的小男孩徒手刨出压在废墟里两岁的亲妹妹;当地小卖部的老板免费派送食物和矿泉水;飞行员不惜牺牲自己的公休假,第一时间驾驶飞机人力和物资到灾区灾区外,的士司机们纷纷购买水和食物送给灾区人们;各地领导、各个学校和团体都募集爱心款捐赠给灾区全国人民都在关注着雅安的情况。难道这不是爱国的行为吗? 我认为,比起在那些战争时期中的爱国精神,这些和平年代发生的感人事迹,越发显得的弥足珍贵。

再比如说林俊德,他1952年入伍,参加了我国全部核试验任务,为我国的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倾尽心血,在他40多年的科研旅途中,他先后获得30多项科技成果。在2012年5月4日,他被确诊为“胆管癌晚期”。当他听到这个噩耗的时候,他并没有放弃身边的工作,为了不影响工作,他义无反顾地拒绝了手术和化疗,继续奋斗在工作的'前线。5月26日,他应病情恶化,被送到重症监护室治疗,当他醒来后,要求转回普通病房,他坚定的说:“我是搞和实验的,不怕苦,不怕死,现在最需要的是时间。最后他还是拖着已经极度疲惫的身躯下床工作,开始了他一生中最艰难的最后的冲锋。在五个小时候,在心电仪上波动的生命曲线,从屏幕上永远的消失,这位军人完成了他一生中最后的一段历程。他的爱国情怀,虽然不是那样的悲壮,却足以让人们欣然泪下。

爱国,它不只是存在过去那些悲壮的战争之中,在当下的生活中,那些无名英雄们和那些一件件催人泪下的爱国事迹,使我们更加认识到爱国的意义和不同的表现爱国的方式。同学们,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从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中国建筑作文400字左右【五】

阅读书目:罗杰·H·伯恩哈特,安·H·伯克哈特:《不动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定着与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将建构物,生成于土地之上的林木、草原,埋藏于土地之下的矿藏等。它们是任何国家、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所有国家都无不把作为重点在其财产法或物权法中予以规范。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以不动产为重心的财产法(物权法)是最大限度提高人民创造财富或积累财富内在动力的最重要的激励体制与制度保障。

第一篇 不动产权益

[p3]

不动产由土地和诸如林木、建筑物等永久附着于土地上的物所组成。不动产一般是固定不动的,动产则由可移动的物所组成。动产可以是有形的,如书或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思想或商誉。财产法所规定的大多数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方面的事项。然而,两者的规则大致相同。

第一章占有权和所有权

Ⅰ.无主或有主动产的占有

[p4]

A.无主物

占有人的权利主张,取决于财产是否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如果是无主物,通过占有,占有人就可能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至少没有人可以向占有人主张权利。

1. 占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禁止取得无主财产的情形外,谁占有了无主物,谁就是它的的“所有人”,谁就被赋予如购买或继承该财产的所有人一样完整的所有权。

2. 竞争占有人

谁先取得物的占有,法律就将先占权赋予谁,这就是所谓的“先占先得”规则。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先占,则不适用此规则。

3. 构成占有的行为

构成占有,必须具有对物的实际控制行为及控制或者排他控制的意图。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占有均是个模糊的概念。

[p6]

B.有主物

占有所有物的占有人,负有将该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务。借物人、租物人、拾物人和盗物人,都负有按照所有人的要求或者根据协议条件,将其占有的财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

务。每个人在处理该物时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占有人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一般视注意的性质而定。

真正的受托人有将财物返还所有人的绝对义务。场所所有人没有义务返还他从未占有的财物,除非他愿意返还,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才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p7]

1.在占有期间,占有人对占有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注意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占有的性质:

(1)若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轻微的注意义务。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才负有责任。

(2)若为受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最高度注意义务,然而,他并非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

(3)若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应为一般过失负责。

(4)若不存在委托关系,则场所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存放于其场所的财物,不负有注意义务。

[p10]

2.房产所有人的权利

因为拾物地一般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所以,拾物人与拾物地所有人一直纠纷不断。法院采取一套有点相互矛盾的区分规则。

a.拾物人的状况

若拾物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对所拾之物的权利较小:

(1)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者;

(2)如为修理下水道或传递邮件等限定目的进入他人不动产者;

(3)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雇员而进入该不动产者;

(4)同意将任何所拾之物交给不动产所有人者。

b.房产的状况

若财物系在私人之处而非公共场所所被拾得,则拾有人的权利较小。

c.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状况

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效力,受请求人是否为未入住的不动产拾有人、是否从未在该处居住的出租人、是否为长期承租人或者是是否是周末住客等因素的影响。

d.拾物地

若系地下而不是地上发现之物,则一般属于不动产所有人而不是拾物人。然而,若系他人有意埋藏之物,则可被视为珠宝一类的财富。

e.所拾之物何以至该处

若系遗失或遗弃在公共场所之物,拾物人有权占有。若系遗忘物,则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占有。

这方面的很多问题,现在均由侵权、合同观念或者立法来解决,而不是由较为古老的占有或委托的区分理论来解决。

Ⅱ.赠与物

[p11]

赠与物,是财产所有人自愿无偿转让的财物。赠与人可以生前赠与,也可以死因赠与财物给受赠人。若赠与发生于在世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且赠与人希望该赠与不可撤销、无条件地立即生效,则系生前赠与。若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死亡而做出赠与,则系死因赠与。第三种赠与是遗嘱赠与。遗嘱赠与仅在赠与人死后生效,一般要以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方式做出。

[p12]

A.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1)赠与的意图;

(2)赠与物的交付;

(3)赠与物的接受。

[p17]

B.死因赠与

死因赠与,系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死亡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使面临死亡的人有最后的机会处分自己的财产。极有可能发生有人谎称自己有权接受死者财产的案件的现实情况,使法院通常严格适用死因赠与的要件。死因赠与有以下要素。

a.赠与的意图、赠与物的交付和接受

死因赠与的要素和生前赠与的要素相同。在判断这些要素是否齐备时,法院比考虑是赠与更为审慎,因为在这种案件中,更有可能出现针对死者财产的诈骗行为。

b.占有人预料在即将死亡

有效的赠与,必须是赠与人患有致命疾病或者手指吗伤时做出的。一般的害怕死亡不符合这个要求。

C.如期死亡

赠与人必须死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而非死于其他介入的原因。 d.占有人没有恢复健康

若赠与人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中恢复过来,赠与行为就会被依法取消。

e.赠与人没有撤销赠与

不同于生前赠与,赠与人可以取消死因赠与。

f.赠与人先于受赠人死亡

g.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

若赠与附有生效条件,则表明该赠与仅在赠与人死亡时生效。

Ⅲ.无所有权的占有不动产行为

[p18]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不动产的人就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人,但是,也会出现占有人既不是所有人也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形。

无权占有并非把前所有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占有人,而是通过消除此前占有权利的缺陷,为占有人创造了全新的额完整的权利。

1.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

在无权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的立法规定上,各州千差万别,较高年限有20年,较低年限有5年,在特殊案件中有更高或者更低的年限。

2.期间合并

[p22]

尽管占有人自己占有不动产的时间为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但是,他可以把之前的占有人占有的时间计入其占有的时间,从而可能通过积累年限达到立法规定的要求。

除非前后占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厉害关系,否则不允许期间合并。如果所主张的厉害关系是源自于前后占有人之间的契据,但是,该契据与所主张的不动产无关,以至于不能创立权利外衣时,通常就认为,如果前后占有人实际上都占有了该不动产,就仍存在厉害关系。

3.法定占有行为

关于构成占有的行为类型并无固定的规则。有时适用的标准,是看占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支持所有人提出驱逐之诉的特性。

4.推定占有的限制

权利外衣赋予的扩大地块权利可保护在先占有人,是他能阻止随后的侵入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上述规则:

①只推定占有那部分不动产由不同人所有时;

②实际占有的部分未被无权占有时;

③权利外衣指向的不是争议的不动产时。

5.时效延长的外因

[p34]

a.无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在诉因发生时,原告属于未成年、患有精神病、被监禁或在服役等法定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时效就被终止。

b.未来权益

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未来权益持有人,无权对错误的占有人提出驱逐之诉,因为未来权益并没有赋予当前占有性权利。

c.无权占有对非占有性权益的效力

无权占有当然不能自动将第三人享有的地役权和限制性契约权消灭。

第二章普通法不动产产权

Ⅰ.当前占有性不动产产权

[p38]

A.不动产产权种类 1.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2. 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3.终身不动产产权; 4.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6.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p39]

B.自由保有v.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封地占有权

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终身不动产产权统称为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统称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终止时间不能预先准确确定,因为死亡通常是导致终止的事件。

区分自由保有和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必要性,源自于普通法封地占有权的观念。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所有人享有封地占有权,但是,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享有封地占有权。

[p44]

C.不动产产权的保有方式——绝对的或不受限制的

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在“保有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即根据它们的期限和自然终止的事件而言均有所不同。继承不动产产权的持续时间是不确定的,终身不动产产权据以权衡期限的人的寿命结束时自然终止,非自由保有的不动产产权在规定的期限到来后终止。但是,若转让指明附有某种条件或者限制,则所有这些不动产产权都可能会更早终止。

1.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只有指定的条件仍然存在,这种不动产产权就会继续存在。一旦附终止条件成就,该不动产产权就会自动终止。

2.附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付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当条件成就时,该不动产产权就会终止。但它不是自动终止,而是由未来权益所有人决定是否终止。

Ⅱ.未来权益

[p46]

未来权益有5种:

(1复归权(reversion);

(2回归权(possibility of reverter);

(3终止权(power of termination);

(4剩余产权(reminder);

(5执行权益(executory interest)。

若转让人保留了未来权益,则它必定是复归权、回归权或终止权。若设立未来权益的文件件它转让给了受让人,则它必定是剩余产权或执行权益。

Ⅲ.不动产产权的转让

[p56]

A.转让的方式

不涉及封地占有权的交付时,不必履行封地交付仪式。非占有性的未来权益的转让,也是通过转让协议或者契据来完成,不必举行封地交付仪式。如今,所有的权益一般均以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转让。

查看全文
大家还看了
也许喜欢
更多栏目

© 2022 xuexicn.net,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