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建筑学本科的教材,其实原本无甚可说的。读大学的时候,这本书对我来说无限枯燥和无聊,可毕业之后,这本书我又读了三遍。之所以将她列在弗兰姆普顿《现代建筑》之后,是由于在《梁思成全集》的第六卷《清则例》前言中,读到林徽因大师的观点:学古建的人应该先读《清则例》,后读《营造法式》,因为清代建筑遗存更多,社会、文化、技术状况也更为我们所了解,先学清代木构是更容易透彻的,随后在此基础上研究唐宋木构,也不会因失于材料紧缺而茫然失措。
今天,我绝不相信陈先生的《外国建筑史》反映了他在西方建筑研究上的全部深度,这是一本深入浅出的入门教材,也是中国对西方古代建筑史研究的奠基之作。鉴于这一深一浅双重身份,她并不适宜学生自学,而是需要在恰当的指导下学习的。
举例来说。书中对古埃及金字塔用石头、两河流域中下游用土盖房子、以及巴比伦建筑绚烂的马赛克源头剖析得极其清晰:埃及为什么用石头盖房子?因为他们缺少成材的木材;但埃及早在公元前四千纪就烧出砖了,为什么不用砖?同样因为缺少木材作为燃料,他们的木材都要从阿拉伯半岛上的叙利亚平原进口,成本很高……为什么两河流域中下游用土?因为他们既没有木材也没有石材,土怕水,所以用贝壳或沥青来防水,早期的贝壳是可以作为货币的,当然很贵,那沥青呢?沥青怕太阳晒,于是用陶钉插在沥青面上遮阳,贝壳以及不同温度下烧出来的陶钉都是色彩斑斓的,所以巴比伦的马赛克如此多彩……可惜的是,本科的时候我除了在年代、建筑师及重要建筑的文字下划几条线之外,从来没有注意过上述内容,以至于在大五准备考清华研究生之际重读,就如读一本从来没有翻过的新书——也就是在读完这本书与《营造法式》之后,我也实际上放弃了读清华的念头。
如果要说需要补足的地方的话,《外国建筑史》中对哥特和巴洛克时期建筑历史的描述比较宽泛,而国内关于这两部分的书至今仍是极其匮乏的。好在国家图书馆里有两本关于哥特建筑和一本关于巴洛克建筑的经典英文著述。可参照补足。但仅作为入门打底的书而言,上述两部分也是足够的。
读法:先以最快的速度略读一遍,将时代—年代—人物、建筑—典型评价做成列表,这个框架对接下来的精读非常重要;分时代详读(介于略读与精读之间),尽可能找到书中提及的建筑的清晰图片和图纸,以第一步的框架为基础建立图库,从视觉上熟悉这些重要的建筑;精读,这时可以不必再过分分神去留意那些年代、人物和建筑样子的问题,仔细读陈先生的论述,当然,书中的观点都是提纲挈领的,不可能以专论的精度去推敲,事实上对于每一个时代的专门研究,都一定会出现更为丰富和复杂的观点和线索,而陈先生的这部总论,则是一套非常有效的参照系。
最后,将来打算做理论研究的同学应该找书中提到的历史典籍来读一读,如《建筑十书》、《论建筑》、《建筑四书》等等,第一本高履泰出了中文译本,后两本国内有英文版。无志于理论的同学则不必。
规划笔记
《塑造城市》与其说是一本讲述理论的书,不如说更像是一本各种不同城市的规划理论实践的合集。从亚特兰大到巴塞罗那,从巴西利亚到费城,都不尽相同,但是对如何塑造城市的探索去无处不在。 它并不是纯粹的一种论点表达,而是收集了多年来不同设计师对于塑造城市和城市建设的一系列对话成果,而大多数其他的书籍不是将城市形态视为一种自发现象,就是将城市作为一种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实践。却对实践中出现的多样性和矛盾性鲜有介绍,然而实际上,城市的规划设计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简单的设计过程。相反,不同的思想,不同的理论,完全不同的规划手法,并不能为所有的城市规划设计指定一条标准答案。
因此,本书,从另一种角度,从实际出发,从不同的城市开始了自己对于城市规划设计的理解。
亚特兰大,没有中心,没有边缘。
?准确地说,亚特兰大没有规划,只有一个叫区划的过程。? ?中心、边缘已经不再是关键。没有中心,所以也没有边缘。? ?区划在别的地方声名狼藉——仅仅把事情简单地放置就位:工作、睡觉、购物、游玩。亚特兰大的区划正好相反,区划是非确定性的工具,让任何地方都有可能。?
第一眼呈现在我们眼前的,便是这样一幅景象,完全放任的区划
管理,完全可以说没有规划,不具备控制性和约束力的区划,城市没有所谓的用地或者功能的安排放置,或者完全可以说,这是一个没有?规划?的规划。
但是,相比曼哈顿,比起波士顿,对比旧金山,曾经荒废衰败的市区,在这样的一种过程中,恢复了生机,?建设活动在过去的灾难地区复兴起来,下城一个街区一个街区地恢复并且得以恢复?,就像一个奇迹一般,非同寻常。
亚特兰大复兴了,尽管有点不可思议。
一个叫波特曼的建筑师兼开发商是不得不提及的人物。
一个一个建筑地塞满一个又一个街区,而每一栋的房子又用桥连接起来,让自己处于了一个空间的中心。而通高中庭使得建筑不再互相依附,互补,也不再互相需要。就这样集体,组团被化解了,?下城分裂除了多个下城,成了自治体的簇群。?
就这样中心不复存在,而这样的小单位的组群替代了大地块的功能分布,以另类的方式在这篇土地上滋生发展,向城市的外围不断蔓延。
?亚特兰大是散落的下城的发射架,下城已经爆炸了。一旦原子化,它的粒子可以飞散到任何地方。它们随机地落在自由的、廉价的、容易到达的地方,消除了文脉的迷惑性。?
当这种形态无限制地向城市外围扩张的时候,不仅中心荡然无存,而且边缘也消失在了森林的碎片之间。
很怪诞的规划,或者说是反规划的规划,设计蓝图下的城市是反
城市的城市。?不是集合体的系统化组合,而是系统化分解,一个对集中的荒诞分解。?
?巨大的城市不再用小尺度的城市水泥而是用森林连成一体,城市的片段在树丛中隐现。?
城市不再依靠大地块的功能分区而组成,生长,而是以一种均质,低密度的无数个个体式的存在。就如同单细胞生物繁殖一样。
这是没有规划的城市规划,然而均质的无数个社区单元却不断地生长了,?广亩城市?,聚集的钢筋混凝土并不一定是城市的最终和真正的形态。而规划必须将城市的功能进行严格地地块分割,将不同的功能分开,是否真的方便人的使用?
为什么不能是由各个功能健全的小模块而构成整个城市,使得人的一些生活需求可以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得到满足。
将城市的相同功能集聚在某些地块上,而忽视了实际的人的需求,我觉得并不是规划真正的实质。没有解决使用问题的集聚和功能分配,满足不了人的需求,也一样没有任何意义,?反城市?一样能够给人带来福祉。
巴塞罗那,近20年 来产生了许多有关学科变动必要性的思考。 巴塞罗那中心周围的自治区都发展成为一系列有趣的城市规划单元,构成被称为?另一个巴塞罗那?的基础。
?基础设施是保证城市功能实现的前提,有时也反映了城市发展的渊源。?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支撑,不健全的基础设施就好像不
健全的人的血脉一样,四肢健全,也一样有气无力。如果说用地区划是对于城市骨架的确立,那么如果不对基础设施做出严格地控制保障,就依然却城市骨架下的灵魂。
中国的规划一向只是单方面的主导,而缺乏互动与沟通,很多规划决策并不是真正符合人的需求,符合现实需要的,缺乏多方面的能动者的沟通,于是设计师就背负了太多的压力,平衡的责任就落到了设计师的肩上。
?对城市项目中复杂性的认知,要求我们引入不同的能动者,包括公共部门,私营机构以及社团组织和文化机构。只有通过这些主体的积极参与,城市项目才能起到所追求的对经济和社会的振兴作用。? 缺乏制约和反馈,设计师的责任和压力就显得越发沉重。
通过广场和公园,形成了一个又一个街区的中心,为每个街区提供了一个交流的中心。
城市公园?得益于工业和服务业用地的重新利用。?土地的再利用,使得衰落的街区可以重生。?这些公园的最重要的目的是将‘城市的后方’——历史上由这些用地的墙围形成——转化成一个有能力为周围的邻里提供新服务的可渗透的城市元素。?而且这种城市边缘的绿地为城市和郊区提供了空间的缓冲,并且提高了社区的生活质量。城市边缘地带得以获得新生。
而广场和花园散落在城市各种住宅区之间,有150个之多,有效地解决了各个街区的公共活动问题,同时也为停车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使得社区的内部凝聚力增强。
将工业去占据的滨海地区,建成新居住区,并且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为城市滨海地区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而同时,保障基础设施和交通,沟通滨海区和城区。
?必须同时考虑主要基础设施(诸如交通、排水等等)、服务设施与周围的城市空间(诸如公园、学校等等)的解决方案,而不只是将城市空间作为背景, 最重要的是,因为只有凭借这些地区才能赋予它们真正的城市的意义。?
而公共空间成了每个街区,每个地块的空间中心,改善了城市的人居环境,成为了城市生活的重要部分。?公共空间逐渐成为城市组成部分的主旨,无论在市中心还是在其外围地区。?
而中国在城市规划对相关利益群体的忽视,也是阻碍中国城市规划水平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设计师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受政府的干扰影响过大,往往就无法对各方需求做出有效权衡。?城市规划专家项目必须通过公立和私人机构的最复杂的网络进行商讨确定。? 而且规划是一个跟时间紧密相连的,一些因素会随时间发生改变,如果规划时间过长,实践阶段较长,而忽略了时效性,这就会使一些本来已经不符合实际的设定被强加到现实的城市中。?时间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另一方面,‘城市形态’又一次成为城市规划专家项目中的核心要素。?城市形态对城市空间的设计也是有着重大的影响,良好的城市形态能使得城市的空间丰富多彩,良好的城市形态能使城市的功能能以一种良好健康的形式布局,扭曲的形态,混乱的平面,使用起来
当人们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之后,人们就开始追求精神品质,建筑也是如此,因此在中国建筑大量性建造之后,我们越来越注重建筑的文化精神品质,而对于建筑中赋予文化特色的方法在此总结为两种:一种就是在对建筑做理性思维之后的文化性表达,这种往往过于形式化,属于技术流;还有一种就是首先考虑建筑所处的历史环境和文化氛围,并尽力从中产生灵感,提取信息,然后做理性的分析表达,这是思想流,更加具有哲学思辨的建筑空间,这是我们追求但却难以达到的。《建筑类型学》这本书为作者汪丽君的博士论文,文中所讲主要讲的就是一种提取历史本体进行创作的建筑设计方法。
文中首先提出建筑的最根本问题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功能与形式的辩证关系问题,而新一代的建筑师们也很快就意识到空间与场所才是建筑命题的主旨。其中建筑类型学的主要代表罗西就说到:“实际上建筑是由它的整个历史伴随形成的;建筑产生于它的自身合理性,只有通过这种生存过程,建筑才能与它周围的环境融为一体……”这是从建筑的大环境来表达建筑与其所处场所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以类型学为核心的新理性主义美学明确指出,设计来源于原型,但必须超出原型,只有这样,历史与现实、个人与社会、特殊性与普遍性才可以通过设计的过程实现完美结合,而著名建筑师西扎曾经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过,建筑的一切美感都来自于历史,这更加肯定了建筑在历史环境中的重要性,甚至表达了一种建筑永远无法超越历史,而只是借用和发扬历史的涵义,
而对于历史文化内涵在建筑上的继承的断代使得人们对自己居住的城市的认同感逐渐消退,城市空间的人情味尽失,这迫切的需要我们冲破传统建筑的表层,用现代的语言去表达传统建筑中深刻的历史、文化内涵的勇气。
本书中奖类型学分为三种:原型类型学、范型类型学、第三种类型学。原型类型学是将任何建筑的发展都归结于建筑的原始类型上;范型类型学它是将手段——结果、原因——结果的辩证方法同经济准则结合以替代古代的适用、坚固、美观的三位一体说;第三种类型学以新理性主义为代表,标志着当代建筑类型学的形成。新理性主义是运用古典原型的现代主义,从本质上讲仍是古典性主义。它不是通过运用现代材料和结构等技术,而是运用接近自然的、传统的或有传统和自然感的材料,结合新结构和构造技术来追求现代的“古典美”。新理性主义认为建筑师的任务就是寻找活在人们集体记忆中的“原型”形式,并在这种原型中挖掘永恒的价值,从而生成富有历史感的新意。
而类型学的设计方法就是首先构造出一套“元语言”,即对构成建筑几何要素词汇和基本句法进行构造,当对这套“元语言”构造完毕之后,再去考虑如何用这套“元语言”去构造具体的建筑作品,即“对象语言”。类型学的创作过程是理性与知觉的统一,这种类型学的应用分为两步:首先是对象分析,从对历史和地域模型形式的抽象中获取类型;其次是建构赋形,将类型结合具体场景还原到形式。
维德勒认为,建筑类型学包括三个方面:
1、类型学继承了历史上的建筑形式;
2、类型学继承了特殊的建筑片段和轮廓;
3、类型学是在新的文脉中将这些片段***的尝试。它通过探寻城市空间类型的选择和转换来取得城市形态的连续性、和谐,因此而维持城市的空间秩序。类型学的最终目的是要以类型的处理取得城市形态的连续,类型的思想将城市形体环境的秩序结构作为具有意义的实体来感知,它是城市形体环境组织的恒定法则。
功能主义将类型简化成只是布局上的图案、交通路线的网格,完全否定了建筑的自律性价值;并且认为在城市的分类上,功能因素远超过都市景观或造型因素。类型学的形式不是光秃秃的形式,而是同原型相关的具有深刻内涵的形式,它强调类型选择来自于传统,但忽略建筑风格上的连续性,它所要创造和重构的“共同的现实”,必须是在纵向和横向两种时空中呈现出来的,既有历史存在的合理性价值,同时也有现实存在的合理性价值,既具有现实可能性,又具有某种超越性。
最后,笔者认为类型学强调“建筑的本份”——即对建筑本源的回归;现代建筑类型学理论事实上是在寻求建筑的一种解脱,寻找形式自身的价值。并提出每个时代都需要解释,需要重新解释,需要了解过去;保护过去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能做的一切便是提供新的解释。这种说法很独到的讲出了我们现在所应该做的就是利用一种新的建筑思潮来应对这个现代不断发展的城市,我们如何既体现出城市与建筑的当代性又表现出建筑的历史延续性,这都是我们当下值得研究和付出的,以此来寻找我们失忆已久的城市与建筑,并不是那种形式上的简单提取,而是一种空间,一种思想,更或是对我们一种生活习惯的理解。
建筑是人类生活的舞台、主要的物质环境。人塑造了建筑,建筑反过来也塑造了人。建筑上凝固着人的生活,他们的需要、感情、审美和追求。建筑把这些传达给一代又一代的人。渗透到他们的性格和理想中去。建筑成了人们历史的见证,文化的标志,心灵的寄托。
我本身对中外建筑史比较感兴趣,所以本学期专业选修课选修了中外建筑史,特别的想去了解中国的建筑史和外国的建筑史。比起景观建筑,如果再给我一次重选的机会,我还仍是会选择中外建筑史。选修了这门课,老师的课件丰富多彩,视频也很多样化,对我的教学非常的有帮助。老师精心的备课使我的收获非常之大。虽然有时候上课的态度不是很端正,玩手机睡觉都有,但是也不是因为上课枯燥导致,而是自身的原因。我深刻的觉得中外建筑史是门非常有意义的课,对我学房地产的甚至整个学建筑有关专业的都很是有必要去学习这门课,读建筑有关的专业连建筑史都不了解岂不是让人笑话,还有这门课对我们以后学习或者工作都是很有帮助的。所以课后特意的认真地去看了中外建筑史这本书,分别初步的了解了中国建筑史的原始社会、夏、商、周、秦、汉建筑,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建筑,宋、辽、金、西夏建筑,元、明、清建筑,近、现代建筑。还有外国建筑史的古代建筑,中世纪至18世纪建筑,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建筑和近、现代建筑。其中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对古代建筑和中世纪至18世纪建筑进行了深层次的讲解,以便我阅读时更深的理解。
早在奴隶制时代,人类的建筑活动已经有了大规模的发展,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埃及、西亚、波斯、希腊和罗马的建筑成就比较高,建筑风格千姿百态,对后世的影响比较大。其中埃及、西亚和波斯得建筑传统流传甚少,唯独希腊、罗马的建筑在欧洲一直流传,得以发展,并统称希腊、罗马的文化为古典文化,把它们的建筑统称为古典建筑。古代建筑又分为了古埃及建筑,两河流域和波斯建筑,古希腊建筑,古罗马的建筑和古美洲建筑。
尼罗河流域的埃及文明,是古代西亚文明的两大核心之一,也是人类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埃及土地肥沃,农耕发达,自然条件温和。埃及人拥有相对安定的今世生活,也积极乐观的期待来世。因此,投射到建筑上,就表现为埃及人用石材建筑起庞大的陵墓和神殿。埃及建筑没有受到外来的影响,相对稳定,其象征性独树一帜。
从艺术传播和文化史的角度来看,希腊时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公元前11~前8世纪是希腊神庙建筑的起始阶段。公元前7~前6世纪,希腊石造神庙开始形成,到公元前5世纪中叶进入了成熟阶段。这一过程也是多立克柱式和爱奥尼柱式从诞生到成熟的过程。多立克柱式是仿男体的,又被称为男性柱,爱奥尼柱式是仿女体的。著名的雅典卫城的帕提农神庙也采用的是多立克柱式。古希腊的柱式,不仅仅是一种建筑部件的形式,更准确的说,它是一种建筑规范的风格,这种规范和风格的特点是,追求建筑的檐部及柱子的严格和谐的比例和以人为尺度的造型格式。
古罗马的建筑擅长用券拱技术。摆脱承重墙,扩大内部空间是当时罗马人在建筑结构上的重要课题之一。而摆脱承重墙与扩大内部空间是采用十字拱。十字拱只需要四角的支柱来传递荷载,废弃了承重墙,而且十字拱便于开侧高窗,有利于大型建筑物的内部空间采光的要求。十字拱的实现也需要一个完整的结构受力体系的配合。
中世纪至18世纪建筑最主要的是拜占庭建筑。拜占庭时期最重要的是宗教建筑,一般采用穹顶和集中式形制。拜占庭的建筑是沿方形平面的四边发券,在四个券之间砌筑以对角线为直径的穹顶,这个穹顶仿佛一个完整的穹顶在四边被发券切割而成。它的重量完全由四个券承担。拜占庭穹顶结构体系完整也集中了统一的空间,是因为巧妙的运用了两端的半圆穹顶,以及两侧的通廊,这样便大大地扩大了空间,形成了一个十字形的平面。然而内部装饰的艺术同样具有拜占庭建筑的最高成就。它借助于建筑的色彩语言,进一步地构造艺术氛围。
而西欧中世纪的哥特式建筑减轻了拱顶的重量及侧推力,把十字拱做成框架式的,其框架部分为骨架券。特式建筑使用独立的飞券作为传递屋顶侧推力结构构件使得中厅利用侧高窗的自然采光变得很容易。将圆券十字拱等全部改用二圆心的尖券和尖拱,减轻了侧推力,增加了逻辑性很强的结构线条。哥特式建筑内部处理的最重要的一个重点是玻璃窗。玻璃窗的面积大,又是极易出装饰效果的地方。总而言之,哥特式建筑的总体风格特点是空灵、纤瘦、高耸、尖峭。
这些都是我在中外建筑史这本书里自己读到的能理解的东西,建筑伴随着人类度过了漫长的岁月,由于各国的物产、气候、地理、交通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每个地方的建筑都有自己的特点。我期望老师能与我们多分享一些中外建筑史,也期望老师能带领我们去看看中国的古老建筑。以后在生活中我自己也会多关注一些各国建筑发展的历史和特点,特别要对我们中国的木构造建筑和清式建筑进行全面的了解。总而言之,我爱中外建筑史,我要了解中外建筑史。
1 关于为什么中国古建突出地一木构架体系为主,而非是结构为主,人们对此看法很多。 刘致平:中原等黄土地区,多木少石。
徐敬直:经济水平很低,人民生计基本依靠农业,只能极力保留。
李约瑟: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技术上突破了木结构不足以构成重大建筑物要求的局限,在设计思想上确认这种建筑结构形式是最合理最完善的形式。
关于上述看法,李允禾不同意“多木少石”的就地取材说。也不同意“中国经济水平低下”只说。
关于上述争论可用力学方法得以解决合力分析木构架建筑形成和发展的原因。
2综合推力说:引用河南偃师二里头一二号宫殿遗址说明不是单因决定,是由多因子合力作用的结果。这种合力作用对于木构架建筑发生期、形成期、发展期,起制约的强因子是不用的,对于官式建筑突出发展木构体系和民间建筑广泛运用木构架体系,其制约的强因子也是不同的。
当然,首先摆在面前的问题是,什么是社会结构?“社会结构”曾经一度是社会学理论和分析的一个核心概念。我们也经常会说到社会结构这个词,甚至还抱怨过我们的社会结构不合理等,但在专业的社会学内,社会结构成为得以组织起来的“行动”和“结构”二元论的主要争端。牛津社会学简明词典里这样定义社会结构:一个被宽泛的用来代指某些社会行为循环发生模式;或者更具体地说,是指社会系统或者社会的不同元素之间的组织有序的相互关联。这个概念化的东西不太容易理解,所以我更愿意以实际例子来看待这个结构是如何运转的。
首先是制度结构,自人类诞生之日起,制度就随之产生。我们常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正是因为有了制度,我们的社会机器才能有序的运转。而要讨论制度,就不能避免说到社会功能,我们的社会正是由担任不同社会功能的各个部分拼凑而成,社会制度在其中担当了连接线的角色。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者不同的角色,但毫无疑问,都在给社会的发展提供着动力。社会制度组成了一个社会的框架或骨架,这样的例子包括大范围的结构,诸如婚姻、男权政治、财产、合同、群体商讨、商品交换、官僚作风、主权以及选择性教育等等,另外还包括日常存在的微结构,诸如关注排队、交谈顺序、礼物赠予等等。这些大范围的和小范围的制度,集合在一起就形成一个概莫能外的制度结构,诸如封建主义、世袭主义、工业主义、资本主义等等。这些社会制度和制度的衍生物绝对不能被研究者物化。作为文化现象,他们是精神而非物质的存在。因此,制度模式是存在于个体的思想中,但是他们有一个虚拟的客观性,这就将他们置于特殊的个体之外。作为一个社会整体,就好像一个人体一样,制度结构出了问题,整个社会就必然会出现问题。而同样的,不可能会有完美的制度结构,我们所做的努力也只不过是希望现存的制度结构能够符合当今社会的现状,或者说,让制度更接近这个世界资源的分配方式。
刚刚说到大范围的社会结构,婚姻、亲属、男权与女权这些,单从制度上来讲是不够充分的,或者是从社会的主体来讲,这些应该被分在关系结构这一类,这些对人类的行动上规定了明显的.关系约束。社会关系在一个社会关系中一般是反复出现的,正是这种一般性,才给予无论在社会中什么地方出现的社会关系以一个普通的“结构形式”。社会关系的结构形式是导致“特定场合的变化”原因的“一般或规范的形式”。既然关系和规范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因此这任然是基本的原则,社会关系只能依靠通过人们在他们的行动中应用的规范或规则而存在,但是,这些关系不仅仅是来自对规则的宣读。对结构的探究就必然涉及到结构层次的区别,关系结构和制度结构并不是整个社会结构的全部,虽然如此,但这两者涉及到的结构层次依然足够的复杂。由个体的人到其组成的家庭,再由家庭组成社区、城市,到最后的国家、民族,这其中都无可避免的被制度包围着。而我觉得用我们更容易理解的方式解读出来就是关系网,这张网覆盖了这个世界每一个有人类存在的地方。
1原始建筑的两种主要构筑方式:巢居、穴居
文献表明原始建筑存在着“构木为巢”的“巢居”和“穴而处”的“穴居”两种主要构筑方式。对于这两种原始的构筑方式,既有“下着为巢,上者为营窟”的记载,即在地势低而潮湿的地区做巢居,在地势高而干燥的地区作穴居。
穴居是黄土地带最便利、最合理的原始构筑方式:
⑴它就地取材,充分利用黄土地带得天独厚的深厚土层
⑵它很适合于黄土地带的气候特点
⑶黄土层具有良好的蓄热、隔热性能,对黄河流域的寒冬,穴居能起到很好的御寒作用。 ⑷黄土易于挖掘,运用简单的石器工具就可以施工,并且是通过挖掉土方来取得空间,耗费材料最省。
2木构架建筑的两大技术渊源
杨鸿勋在“中国早期建筑的发展”一文中列出了“巢居发展序列”和“学具发展序列”,并指出:“沼泽地带源于巢居的建筑发展,是穿斗结构的主要渊源”,“黄土地带源于穴居的建筑发展,是土木混合结构的主要渊源”。
阅读书目:罗杰·H·伯恩哈特,安·H·伯克哈特:《不动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序
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定着与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将建构物,生成于土地之上的林木、草原,埋藏于土地之下的矿藏等。它们是任何国家、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所有国家都无不把作为重点在其财产法或物权法中予以规范。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以不动产为重心的财产法(物权法)是最大限度提高人民创造财富或积累财富内在动力的最重要的激励体制与制度保障。
第一篇 不动产权益
[p3]
不动产由土地和诸如林木、建筑物等永久附着于土地上的物所组成。不动产一般是固定不动的,动产则由可移动的物所组成。动产可以是有形的,如书或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思想或商誉。财产法所规定的大多数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方面的事项。然而,两者的规则大致相同。
第一章占有权和所有权
Ⅰ.无主或有主动产的占有
[p4]
A.无主物
占有人的权利主张,取决于财产是否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如果是无主物,通过占有,占有人就可能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至少没有人可以向占有人主张权利。
1. 占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禁止取得无主财产的情形外,谁占有了无主物,谁就是它的的“所有人”,谁就被赋予如购买或继承该财产的所有人一样完整的所有权。
2. 竞争占有人
谁先取得物的占有,法律就将先占权赋予谁,这就是所谓的“先占先得”规则。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先占,则不适用此规则。
3. 构成占有的行为
构成占有,必须具有对物的实际控制行为及控制或者排他控制的意图。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占有均是个模糊的概念。
[p6]
B.有主物
占有所有物的占有人,负有将该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务。借物人、租物人、拾物人和盗物人,都负有按照所有人的要求或者根据协议条件,将其占有的财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
务。每个人在处理该物时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占有人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一般视注意的性质而定。
真正的受托人有将财物返还所有人的绝对义务。场所所有人没有义务返还他从未占有的财物,除非他愿意返还,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才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p7]
1.在占有期间,占有人对占有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注意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占有的性质:
(1)若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轻微的注意义务。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才负有责任。
(2)若为受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最高度注意义务,然而,他并非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
(3)若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应为一般过失负责。
(4)若不存在委托关系,则场所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存放于其场所的财物,不负有注意义务。
[p10]
2.房产所有人的权利
因为拾物地一般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所以,拾物人与拾物地所有人一直纠纷不断。法院采取一套有点相互矛盾的区分规则。
a.拾物人的状况
若拾物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对所拾之物的权利较小:
(1)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者;
(2)如为修理下水道或传递邮件等限定目的进入他人不动产者;
(3)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雇员而进入该不动产者;
(4)同意将任何所拾之物交给不动产所有人者。
b.房产的状况
若财物系在私人之处而非公共场所所被拾得,则拾有人的权利较小。
c.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状况
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效力,受请求人是否为未入住的不动产拾有人、是否从未在该处居住的出租人、是否为长期承租人或者是是否是周末住客等因素的影响。
d.拾物地
若系地下而不是地上发现之物,则一般属于不动产所有人而不是拾物人。然而,若系他人有意埋藏之物,则可被视为珠宝一类的财富。
e.所拾之物何以至该处
若系遗失或遗弃在公共场所之物,拾物人有权占有。若系遗忘物,则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占有。
这方面的很多问题,现在均由侵权、合同观念或者立法来解决,而不是由较为古老的占有或委托的区分理论来解决。
Ⅱ.赠与物
[p11]
赠与物,是财产所有人自愿无偿转让的财物。赠与人可以生前赠与,也可以死因赠与财物给受赠人。若赠与发生于在世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且赠与人希望该赠与不可撤销、无条件地立即生效,则系生前赠与。若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死亡而做出赠与,则系死因赠与。第三种赠与是遗嘱赠与。遗嘱赠与仅在赠与人死后生效,一般要以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方式做出。
[p12]
A.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1)赠与的意图;
(2)赠与物的交付;
(3)赠与物的接受。
[p17]
B.死因赠与
死因赠与,系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死亡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使面临死亡的人有最后的机会处分自己的财产。极有可能发生有人谎称自己有权接受死者财产的案件的现实情况,使法院通常严格适用死因赠与的要件。死因赠与有以下要素。
a.赠与的意图、赠与物的交付和接受
死因赠与的要素和生前赠与的要素相同。在判断这些要素是否齐备时,法院比考虑是赠与更为审慎,因为在这种案件中,更有可能出现针对死者财产的诈骗行为。
b.占有人预料在即将死亡
有效的赠与,必须是赠与人患有致命疾病或者手指吗伤时做出的。一般的害怕死亡不符合这个要求。
C.如期死亡
赠与人必须死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而非死于其他介入的原因。 d.占有人没有恢复健康
若赠与人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中恢复过来,赠与行为就会被依法取消。
e.赠与人没有撤销赠与
不同于生前赠与,赠与人可以取消死因赠与。
f.赠与人先于受赠人死亡
g.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
若赠与附有生效条件,则表明该赠与仅在赠与人死亡时生效。
Ⅲ.无所有权的占有不动产行为
[p18]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不动产的人就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人,但是,也会出现占有人既不是所有人也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形。
无权占有并非把前所有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占有人,而是通过消除此前占有权利的缺陷,为占有人创造了全新的额完整的权利。
1.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
在无权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的立法规定上,各州千差万别,较高年限有20年,较低年限有5年,在特殊案件中有更高或者更低的年限。
2.期间合并
[p22]
尽管占有人自己占有不动产的时间为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但是,他可以把之前的占有人占有的时间计入其占有的时间,从而可能通过积累年限达到立法规定的要求。
除非前后占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厉害关系,否则不允许期间合并。如果所主张的厉害关系是源自于前后占有人之间的契据,但是,该契据与所主张的不动产无关,以至于不能创立权利外衣时,通常就认为,如果前后占有人实际上都占有了该不动产,就仍存在厉害关系。
3.法定占有行为
关于构成占有的行为类型并无固定的规则。有时适用的标准,是看占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支持所有人提出驱逐之诉的特性。
4.推定占有的限制
权利外衣赋予的扩大地块权利可保护在先占有人,是他能阻止随后的侵入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上述规则:
①只推定占有那部分不动产由不同人所有时;
②实际占有的部分未被无权占有时;
③权利外衣指向的不是争议的不动产时。
5.时效延长的外因
[p34]
a.无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在诉因发生时,原告属于未成年、患有精神病、被监禁或在服役等法定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时效就被终止。
b.未来权益
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未来权益持有人,无权对错误的占有人提出驱逐之诉,因为未来权益并没有赋予当前占有性权利。
c.无权占有对非占有性权益的效力
无权占有当然不能自动将第三人享有的地役权和限制性契约权消灭。
第二章普通法不动产产权
Ⅰ.当前占有性不动产产权
[p38]
A.不动产产权种类 1.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2. 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3.终身不动产产权; 4.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6.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p39]
B.自由保有v.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封地占有权
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终身不动产产权统称为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统称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终止时间不能预先准确确定,因为死亡通常是导致终止的事件。
区分自由保有和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必要性,源自于普通法封地占有权的观念。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所有人享有封地占有权,但是,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享有封地占有权。
[p44]
C.不动产产权的保有方式——绝对的或不受限制的
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在“保有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即根据它们的期限和自然终止的事件而言均有所不同。继承不动产产权的持续时间是不确定的,终身不动产产权据以权衡期限的人的寿命结束时自然终止,非自由保有的不动产产权在规定的期限到来后终止。但是,若转让指明附有某种条件或者限制,则所有这些不动产产权都可能会更早终止。
1.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只有指定的条件仍然存在,这种不动产产权就会继续存在。一旦附终止条件成就,该不动产产权就会自动终止。
2.附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付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当条件成就时,该不动产产权就会终止。但它不是自动终止,而是由未来权益所有人决定是否终止。
Ⅱ.未来权益
[p46]
未来权益有5种:
(1复归权(reversion);
(2回归权(possibility of reverter);
(3终止权(power of termination);
(4剩余产权(reminder);
(5执行权益(executory interest)。
若转让人保留了未来权益,则它必定是复归权、回归权或终止权。若设立未来权益的文件件它转让给了受让人,则它必定是剩余产权或执行权益。
Ⅲ.不动产产权的转让
[p56]
A.转让的方式
不涉及封地占有权的交付时,不必履行封地交付仪式。非占有性的未来权益的转让,也是通过转让协议或者契据来完成,不必举行封地交付仪式。如今,所有的权益一般均以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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