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四、五部分都隐含了一个前提: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但这不是现实,是个假定。通常交易成本很高,使交易根本无法进行。“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
“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
七、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
“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
“我们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
庇古的观点认为,解决的办法是对侵害者(甲征税。
科斯认为,单方面征税是不对的。即使征税,也应该建立一种双重的征税制度。因为甲对乙的侵害对乙来说是损失,但不允许甲侵害乙,同样会对甲造成损失。但“我无法想象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就我的目的而言,只要表明这种税收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
研究问题的方法必须改变,要考虑总的效果:社会成本和社会利润。
斯蒂格勒概括的“科斯定理”:
1、如果交易成本为0,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使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2、交易成本不可能为0,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3、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羊牛者(甲对农夫(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赔偿费用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个地点,也不会不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简单地说,养牛者支付给农夫m1,而m1大于农夫放弃土地耕种的收益m2,但m1小于养牛者由此新获得的收益m3。
前提:交易成本为0。
甲对乙的污染或侵扰固然是一种侵害。但,如果不让甲侵害乙,会使甲受到侵害。问题具有交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5G网络开始走向人们的生活,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小时侯,听爷奶奶说:以前穷得很,电风扇没有,吃东西吃不饱,玩具也没有,只能和泥沙作伴,通讯也麻烦,只能用寄信、发电报等方式,有时候,一封信寄出去就要好几个月。而现在呢?空调、手机、电视、电话、3D眼镜、VR眼镜……应有尽有,两者比起来就好像一个是地狱,一个是天堂!真可谓: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买不到的!而且,条件越来越好,农村人都渐渐变成了城市人,好像大家都是“大富翁”,大人人手一部手机,小孩一块手表。
在我们家里,电子产品多的是,比如说:我现在不就是在用电脑练习打字吗?电话、手机、手表、电视那就更不用说了。这些电子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帮助,这些好处是众人皆知的。同时,它们还可以帮助我们学习,随时可以查阅需要的资料,让我们的学习变得更加轻松,不用因枯燥乏味学习而烦恼。除此之外,网络对警察办案也很有帮助,警察能通过监控追踪,并利用QQ、微信等网络联系软件,来追查犯罪人士的地址,从而捉拿犯罪人员,把他们一网打尽,毫无“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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