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大后你想做什么”这个问题,有一个答案新鲜出炉——当网红。面对令人瞠目结舌的少年梦想,家长们意见不一,踌躇、支持抑或反对,一时间竟成为莎士比亚式的哲学问题。
其实,网红梦作为新时代互联网的产物,恰如大潮涌来,势不可挡,因此,我们明智的态度是顺应潮流,积极因应。既然无法拒绝,我们能做的,就是学会理性地看待它。
网红梦可以有,但前提是你要真正了解它。网络的发展方兴未艾,海量信息扑面而来,没有判断能力的小学生也许还没掀开它神秘的面纱,就已被那朦胧的气质蛊惑了。所以,在确立网红梦之前,你得先认真了解清楚,网红到底是个什么职业?它的工作性质是什么?它一如你头脑中想象的那么简单吗?还是你只是被它惊人的收入与光鲜的表面所迷惑,以至于看不清它的本质?正所谓“让美梦成真最好的方法就是醒来”。清晰地分析过这个行业之后,如果你仍一如既往地热爱它,那说明你的追求是真的。这时,你便可以开始制定详尽计划,并征求父母的意见,一步一步将梦想成真。
然而,网红梦需要的绝不仅是热情与计划,更重要的是,你要明确网红这样一个公众人物到底应该坚持什么样的价值观。
白岩松曾说:“世间有种永不落俗的风尚,叫明辨黑白。”作为网红,真善美的价值观的输出至关重要。靠外在,炫身材,甚至出位的表现,你也许可以走红一时,却注定无法赢得未来人的“芳心”;但靠优秀的品格与卓越的才艺吸引世人的眼球,你定然可以走得远,走得值得,走得光彩。
郭美美炫富晒照终落得吃几年牢饭的下场,papi酱炫内涵时评最终迎来事业的春天;蓝瘦香菇依靠低俗娱乐赢得几日头条,傅园慧凭借“洪荒之力”最终跨界爆红。凡此种种,对比的就是众生百态,亦告诉我们一个朴素的道理——如何定位自己的`网红梦至关重要。
网红的标签大多源于自身,你想成为什么样的人,你就会变成什么样的人。在网红这个鱼龙混杂的行业,守得住内心的那股清流,你才可能走得更远。而这股清流要早在“网红”仍是一个梦想时就要开始酝酿。
钱钟书说:“每一个偶然,都是化了妆,戴了面具的必然。”网红梦汹涌澎湃,实则是当今社会物欲横流、娱乐浮躁的表现——内心不安,活着不易,却又汲汲于名利,这让太多的人如此渴望一夜爆红。
少年总会长大,理想的实现绝非一日之功,家长们大可不必过分焦虑。网红梦看似来势汹汹,但去势也汹汹。倘若孩子真的想成为网红,那就细细规划,正确引导,鼓励孩子成为一个正能量的网红,也未尝不可。一言以蔽之,理性看待,方为正道。
唐某人曰:
“长大后你想做什么?”几乎所有的孩子都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其实是面对自己的人生和成长。新鲜出炉的“当网红”答案着实令不少人瞠目结舌,却是互联网时代并不奇怪的现象。怎么看待这一现象呢?“理性看待,方为正道。”作者的立论可谓鲜明准确。
作为热点时评类材料作文,作者紧紧围绕题目要求“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简洁入题,表明态度。本论部分从三个逻辑关联密切的角度展开论说,语言规范,富有质感;而对白岩松和钱钟书等人之金句的引用不仅恰当自然,还为文章锦上添花,值得一赞。“少年总会长大,理想的实现绝非一日之功,家长们大可不必过分焦虑。”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论部分“一言以蔽之”,既答疑释惑,又回应文脉,可谓浑然一体。
“让美梦成真最好的方法就是醒来。”醒来直面成长,醒来就是最美的“理性”。
这是一个网红遍地的时代,这是一个网红催生的时代,从凤姐、芙蓉姐姐到局座张召忠、于丹和易中天,这些网红凭借着十八般招式在网络上占取了一席之地。探出一双理智明亮的双眼,窥清网络时代的清晰脉络,可送来生活的一阵清风,而我这样看网红。
微博可以随时随地分享生活,直播可以畅心所欲展示自我,网红借助低门槛的互联网能够轻而易举地进入大众视线,而强大的利益推动着人们奋不顾身地幻想着成为网红,无数年轻女孩放弃学业争相进入网红学校以得一夜成名暴富。亦有微信大号笔耕不缀推送着知识,知乎博主孜孜不倦地更新着答案,分享经验传递知识使他们获得众人的赞美与关注,亦有人因为无意的时事热点或娱乐高潮红遍网络,诸如魏则西家喻户晓,埃里克克一度刷屏。明星突破传统老牌明星的束缚借助自己的偶像光环,在网络上亦风生水起粉丝无数,成为了网红的一份子。
时代特征大不同,网络红人千千万万,不管他们经历什么的样意外,使了什么样的手段而蹿红网络广受追捧,他们应该认识到“踏实才是王道,实力才是资本”。那些哗众取宠凭美色涨粉吸金的,最终会遭人唾弃被人无视;那些故意炒作消费大众的很难走到最后红得长久;那些不切实际卖弄自我的将会面临冷寂消失于无痕之中。而那些真正存在过的大神,凭借着丰厚的知识赢得人心,或凭借着人格的魅力征服众人,或凭借着横溢的才艺斩获口碑,他们是立在网络中长青之树。一个网红要获得长久的发展力,应抛开空想,落到实处,让别人打心眼里佩服和尊敬,如此这般,才会红如灿烂二月花。
但是有些网红负能量满满,经营着不正当的手段,在金钱里面醉生梦死。他们要知道,自己的责任有多大。在人人都能接触网络的时代,一个纯洁友善温暖的网络环境如沙漠之清泉一般重要。网络塑造着人们的三观,影响着人们的态度,而网红作为万众关注的对象,正是要起到健康的引领作用,优良的表率作用。网红任重如泰山,不可坏了方向,误了大局,否则不仅自己结果难堪,还害了众人伤了风气。
网红可以正能量满满,也可以负能量缠身。在这样一个迷茫的时代,浮躁的时代,要听着心说话,跟着道走路,这样,网络会是天堂,网红才是标杆。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网红网红,顾名思义,鼠标轻击一进微博首页,红辣椒、红炮仗列着大队接踵而来,不是一哄而入便是一枝独放,毕毕剥剥声之后便是震耳欲聋或引人泪下,簇拥起来倒真是红袍加身,有如戴了冠冕——这爆炸性的红,通常只因其时效性、鲜明性取胜。
“网红脸”这个热词的出现,也从侧面佐证了网红大军的特点:时兴、潮流,一抛头露面便一夜走红,却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鲜明、辨识度高,甚至千篇一律的锥子脸、大眼睛也都让人一眼确定“他是个网红”的身份。
然而,“网红”和“公众人物”的差距正在于此。我们通常提到某个名人,只要一举其名,他的生平履历、众多心路坎坷便历历浮现出来,听众人人都有心照不宣之感。而一提网红,名字、故事全可略去不讲,只用问一声:“瞧,这不就是刚刚做完某某事的那个人吗?”
公众人物是“名人”,网红则是“红人”。我们倾向于为名人的形象刻下他不朽的名字,连他的生活体验都要事事考究,当成与他本人融为一体的固有特色;而对于“红人”,我们却习惯于大笔一挥渲染着色,将“辣眼睛”““有煽动性”作为这个人的大标签,无疑在将人物扁平化。
一旦锥子脸成为热门,必然要出现那么一两个……
同样地,我们常说“大红人”,关注的只是他的地位、身份;他业绩如何,人品怎样,却都鲜有提及。他得益于“标签”,却也毁于“标签”。
网红的前路并不狭窄,但对于标签化的网红,即便挤破脑袋也难以留下一个“名”字;只有真正有思想,有自己独立见解的人才可以长久……
这周,报纸和网络上有这样一则新闻:“路遇陌生人摔伤,扶不扶?两位老师用行动告诉学生答案”。这则新闻主要报道了宁波经贸学校的两位老师路遇陌生人摔伤,毫不犹豫地扶起摔伤者,第一时间送往医院,直到伤者的同事赶来,才匆匆赶回学校。两位老师做了好事不留姓名,得到了大家的好评。这两位老师分别是李庆红老师和边孝伟老师,其中李庆红老师就是我的妈妈。
我的妈妈虽然只是一位普普通通的教师,但是我认为她比谁都伟大。他不仅在那天帮助了那位摔伤者,并且隔段时间就会发信息关心那位摔伤者,问候她的伤情,而且没有炫耀这件事。
这件事是在12月1日早上上班途中发生的,但是一直到2月22日,一面印有“品德高尚、热心助人”的锦旗送到经贸学校被报道之后,我和爸爸才知道这件事。当我问妈妈,那天为什么没告诉我时,妈妈说:“这只不过是正常的助人之举,没有必要说,我们要低调。”妈妈又说:“我和边老师没想到那位摔伤者治愈后会冒着严寒专程赶来送一面锦旗。我们觉得受之有愧,因为当时帮她只是举手之劳,在我们看来是很平常的一件小事。”
现在的社会上,因存在热心人扶伤者反倒被讹的现象,使得本应是正常的助人之举成了一道左右为难的选择题。在这种突发状况下,很多人都会选择默默离开。记得去年6月,我的外婆在路边摔倒,左眼被路边的树枝戳到,她一边捂着鲜血直流的眼睛,一边招呼过路的人:“求求你们给我的女儿打个电话”。可是路过的人,瞧了一下我外婆,就走了,没有一个人帮忙打电话。可怜我的外婆一边捂着眼睛,一边艰难地走向家的方向,希望能够碰到熟人。就在快到家的时候,终于碰到一个熟人,才帮忙打了电话。等小姨驱车赶到、再辗转送往医院时,已经整整过去了3个多小时,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至今外婆的这只眼睛还没有恢复好。
可在这次事情中,我的妈妈和边孝伟老师却将那位摔伤者扶起并第一时间送往医院,争取治疗时机。要知道,这时候他们不可能经过深思熟虑,需要第一时间作出决定。他们不假思索地扶起摔伤者的举动,让我敬佩。
我的妈妈和边孝伟老师,不仅感染了我,也深深感染了其他人。这两天,我妈妈和边孝伟老师的助人事迹在经贸校园甚至在报纸上和网络上传开了。许多师生知晓后,都表示:“两位老师是身边的榜样,我们要向他们学习”。
在当今社会,正是需要像我妈妈一样的人,有一颗善良的心,能够无私地帮助别人。因为他们身上的正能量表现会感染下一代,使祖国的未来充满憧憬。我为“网红”妈妈感到骄傲!
有了网络的传播效应,很多人因为一门手艺或是技艺、甚至是一段视频成为网络红人。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红加入商业大军,人们创造出网红经济的概念,虽然这一概念并未受到经济学家们的认可,并不妨碍投资商看好网红市场,办起网红培训班。
作为资深网红的芙蓉姐姐谈起网红商业模式,认为每个网红都有一定的粉丝量,但是这个粉丝量不能直接兑换成钱,但是通过电商或者结合别的途径,便可将粉丝量与钱挂钩。
法国作家莫洛亚说,人人能因被人认识而得益,网络传播使这种效应呈几何级数扩大。在利益驱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网红自我炒作和投机的行为,由此催生网红商业模式的泡沫。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义平认为,网红现象会助长一部分人通过各种途径试图一夜暴富的浮躁风气,当这个社会中人都不那么平静、都想一夜暴富的时候,这个社会就是不正常的,再者,迅速成名的网红又多是昙花一现。因为真正的红在现代社会需要持续的能力的支持,网红不会提供这一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如果说网红可以创造价值和GDP的话,它只会推高GDP的泡沫。相比之下,农业方面的GDP涉及到谁来养活中国,制造业方面的GDP涉及到中国的强大预付,网红不创造任何物质财富,只不过是物质财富的一种再分配。
对照古典经济学的说法,劳动是创造财富的一个重要途径,网红商业模式对GDP是否有贡献?值得我们去思考,但毋庸置疑的是,内地的经济增长需要高质量的经济效益。而网红在用人气换取物质财富的同时,作为传播主体也在传递着不同形式的文化。作为欧洲万像电影节主席,贾振丹希望网红中能够出现更多对社会有正面影响力的人,来引导产业、习俗或是社会道德。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人们展示着对艺术、游戏、运动、美食等领域的演绎,但网络直播门槛的降低,使得网络直播内容良莠不齐。中国播音主持业界学术元老、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退休教授吴郁认为,过去的直播是针对正在发生的新闻事件,现在的直播门槛降低了,年轻人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记录生活或自我表现时希望得到首肯,是对成功较片面的理解,同时使得这一虚拟世界出现踩底线和打擦边球的情况,应该多向积极阳光的方向去引导。
中国播音主持业界学术元老、原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教授吴郁说,直播平台门槛降低,易使网络直播中出现部分负面内容,应积极引导。
2016年7月12日,内地文化部公布,26个网络表演平台被查处,处理了16881名违规的网络表演者。法律专家董媛媛表示,网络影视方面最起码不能有黄赌毒内容存在,不能有教唆犯罪的行为,不能损坏别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网红一夜成名的故事固然吸引眼球,但其是否可持续发展呢?作为一种时髦业态,网红现象映射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实际。中国与全球化智库副主任、原中国驻多伦多领事谢沛鸿对比网红的红和中国红的红:前者像是股市中的概念股,一个概念炒出来,是为了筹资,同时又像是涂红漆,容易脱落,不能持久;而中国红的红是传统祥和,醇厚有底蕴的文化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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