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理二主要阐述了幸福原则。虽然幸福原则不是康德所认为的普遍适用于每个理性存在者的实践法则,但是康德看不否认幸福的作用,并且认为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动物,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本性。康德花了大篇幅论述幸福原则、幸福与德行的关系以及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
1、幸福原则: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即一切物质的、主观的实践原则都是从属于对幸福的欲求这股基本的原则。出自一个事物实存的表象的快乐,在它应当是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决定根据范围内,是以主体的接受性为基础的,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此在。即人们的快乐(幸福它是由人对所希望得到的对象而确定的它是人们的主观愿望、主观感觉决定的,是依赖于人的愿望的那个对象而存在的,倘若人们想要的那个东西没有得到,那么这种幸福便不复存在了。从而它属于感觉(情感,而不属于知性,后者依照概念表达表象与一个客体的关系,而不依照情感表达表象与主体的关系。即幸福是之于主体(人的一种感觉,它不是依赖客观实在而是依赖主体的感觉。
于是,只有在主题期待于对象现实性的那种愉悦感觉决定欲求能力的范围之内,这种快乐才是实践的。但是,想在一个理性存在者有关贯穿他整个此在的人生整个此生的人生愉悦的意识就是幸福,而使幸福成为意志的最高决定依据的那个原则,正是自爱原则。于是,一切质料得原则既然将意愿的决定依据置于从任何一个对象的现实性那里感受到的快乐与不快乐之中,便在它们一并属于自爱原则或个人幸福的范围以内。即这种原则就人们的行动是以是否获得了幸福快乐为依据的。
2、幸福与德行的关系:尽管康德把德行看做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起来,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
相反,他认为幸福是一个完善的道德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幸福虽然和德行相关联,但它既不是德行的附属品,也不是德行的派生物,如斯多亚派所主张的那样:幸福就是对德行的认识。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行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道德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完全的善。一个有德行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有的德行在程度上相一致。不应得的幸福是无价值的,得不到报偿的德行本身虽然可贵。而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行却最为理想。德行是幸福的条件,其本身必须是无条件得善。所以,康德的德行论并不否认幸福为完满的道德生活所必须。他所着重的不是幸福,而是去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研究幸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条件是从哪里来的。
3、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由对幸福原则的论述可知,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是不同的,只有自己期待的对象得到了,才算的上幸福,而每个人的对幸福的欲求是不同的,因此,幸福是不可能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普遍法则。
整体来说,康德对于幸福的阐述是基于道德法则基础上的,是辩证论述的,因此,很有说服力。
夏天的晚上,月朗星稀,天上只有几颗星星在眨眼睛,爸爸妈妈带着我和姑爷、姐姐去郊区的稻田里捉青蛙。我们带上捉青蛙的网和手电筒就出发了。
我们来到稻田里,就看见青青的禾苗迎风起舞,听见青蛙在“呱呱呱”地唱着动听的歌,歌声此起彼伏。正当我们欣赏这美妙的合奏曲时,一只青蛙突然从稻田里蹦了出来,吓了我一大跳。爸爸连忙用手电筒照住它,它就一动不动了,只见青蛙的两只眼睛大大的,肚子鼓鼓的,爸爸用网一罩就把青蛙逮住了。
我好奇地问:“爸爸,刚刚这只青蛙在你用手电筒照它的时候为什么一动不动?它为什么不逃跑呢?”
爸爸说:“青蛙被光照到后,眼睛会受到刺激,出现盲区。一时辩别不了方向。所以青蛙会暂时的不动。而且青蛙只对动的\'物体有反应,对不动的物体视而不见,科学家利用青蛙眼睛的特性还发明了雷达呢!”
“哇!太神奇了!”我说道,“我们老师说,青蛙是益虫,专门吃害虫,我们为什么还要抓它们呢?”爸爸被我问得哑口无言。
回家的路上,一只青蛙跳到姑爷的车窗上,它也许是想要我们放了它。在我的强烈要求下,爸爸终于把捉到的青蛙全部释放了。捉青蛙虽然好玩,但我下次再也不能伤害它们了。
新闻报道中的“陈先生”和“爱心菇娘”均为警方虚拟;警方表示不会透露任何与真实当事人有关的信息
5月7日,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的官微“@湖北高速交警”收到了一条网友的私信举报,称其父亲在高速公路上边开车边接打电话,因反复劝说无效只好向警方举报。
“对方是个女孩子,正在读研三。”昨日,全程跟踪处理此事的湖北高速公路警察总队警官冯晶晶回忆,报警当事人称学过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父亲已经违法并危害自身安全,自己是反复劝说无效之下才决定报警的。随后,冯晶晶等人与该女生的父亲取得了联系,“最初听说被女儿举报了,父亲还不太理解”。他说,经警方说明后,父亲理解了女儿的意图并与之和解。
按规定,父亲的行为可处警告或20元至200元的罚款,记2分,“他的态度较好,也保证今后遵守交通法规”,最终仅受到了警告处罚,对“大义灭亲”的女儿则予以100元奖励,“不过她拒收了”。
考虑到这一事件的特殊性,冯晶晶将主人公化名后,把该事件提供给媒体报道,新闻中的“陈先生”和“爱心菇娘”都是警方虚拟的。“报道时就说了是化名。”冯晶晶称,考虑到举报人是女生,此举体现了她对家人的爱心,再加上网络语言常称女性为“菇娘”,他们最终选定了这个名字,“当时在微博搜索时,也没有查到同名用户。”
没想到,这一报道成为了今年高考全国卷一的作文材料,考生被要求以“明华”的名义,给材料中的老陈、小陈或警方写信,该题目还遭到网友吐槽,“围攻”事件中的同名主人公“爱心菇娘”。
“网友骂错人了。”冯晶晶说,真实当事人已经知道了这一情况。为了保护其隐私与个人生活,警方不会透露任何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而当事人也曾跟警方沟通,称不会就此事回应。
这恶人先告状,无耻卑鄙的行径!你是否也有同感呢?作为空姐该不该道歉呢?如果你是这个航班的管理人员,遇到这样的突发事件,你将怎样处理呢?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我们不妨来看看,电视剧里给出的答案吧:
首先是管理者礼貌地向那位男士道歉,安抚他的情绪,控制事态继续扩大,承认航空公司做的.不够好(很难理解吧?)接着,管理者要求空姐当面向那位男士道歉(很难接受吧?)再下来,在航班到达后,对空姐提出批评(空姐错在哪里了?)最后,告诉她,即便那位男士的确不对,但事情在当时还是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在她感觉到***扰的时候,应该告诉管理者,这样,既可以避免自己不继续受到那位男士的***扰,又可以给航空公司时间,及时调换服务人员,避免事态扩大,当然,如果那位男士死性不该,继续***扰其他空姐的话,那么在航班到达后,航空公司可以拘留这位男士。
看到这里,琢磨一下,电视剧里给出的答案是不是真有些道理呢?
工作当中的许多事情也是如此,我们都在用自己本能的反应和惯常的方式与人沟通,交流,岂不知,有些本能的反应和惯常的方式是不符合职场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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