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八日联社组织班子成员、全市农村信用社主任、部室正副主任观看了银监会和公安部联合举行的抢、偷、盗、骗等典型案例分析会议的影视片,看后感到触目惊心,使本人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对此,谈谈自己的体会及看法。
近年来,金融案件频发,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防案形势非常严峻。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追究原因除了社会治安形势相当严峻以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由于各项内控制度未履行好、落实好,从业人员防案意识淡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同时还暴露了银行业内部管理松懈,有章不循,处罚不力等问题,以及忽视对员工道德风险的控制。
当前,我认为农村信用社在案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员工法纪意识差,教育乏力。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员工重视实际,视思想教育为形式、为空谈,认为在各自网点内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思想教育无意义,久而久之,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章守纪能力差,大多凭经验办事,以感情代替制度的现象较为普遍。二是防患意识不强,管理乏力。近年来,有的信用社只注重业务发展,忽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信用社,片面追究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完成,不重视内部管理、
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对安防工作有的甚至是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应付了事。有的员工对安防设施的使用缺乏了解,导致安全设施形同虚设的现象大量存在。三是安全检查图形式、走过场、监督乏力、整改不到位。一方面联社管理部门的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有的基层信用社对联社检查提出的整改不及时到位,。有些问题在检查时发现了,检查部门也只是下了整改不抓落实,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案件发生。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要狠抓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树立“人本意识”,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大家都知道,信用社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不可谓不全,处罚力度也是不断加大,但是很多制度在许多员工认为只是“挂在墙上、讲在嘴上”,没有落实到执行上来规范自已的行为。究其原因,是员工的思想意识在作怪,是农村信用社长期的员工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岗位安排僵化、想当老好人意识所形成的结果。要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能力,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员工的意识问题,应该使广大员工认识到,制度并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防控风险、指导实际工作的。影视片中所例举的案例,对每一位员工应该是有很强的震憾,比如农行湖北黄岗支行发生5000多万元的库款被盗案和内蒙古农信社的抢劫案就是制度执行不力、员工防范意识差、内外勾结作
案造成的。因此,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仅仅是对自身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的负责。在这方面,各级农村信用社务必要高度重视员工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觉地遵章守纪。
1、要经常性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安全防范识,做到警钟常敲,预防针常打。
2、抓好员工监督管理,健全要害岗位、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异地交流制度和相互制衡机制,严防内部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作案。
3、抓苗头、抓落实、抓薄弱环节,确保案防措施到位。对于地处边缘且业务量较少的营业网点及排查出的“九种人”作为案防工作的重点,并建好台帐,实行分类重点监控。同时加大检查的力度和频率狠抓落实。
4、进一步建立健全员工行为排查制度。把对员工的排查工作纳入日常议事日程,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重视员工道德风险防范,将各种诱发案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严格责任追究,使违章违纪付出沉重代价
长期以来,信用社内有章不循现象严重,不能将制定各项内控案防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实处,是导致各项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了健全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案防制度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案防制度的要给予严厉的处理,实行“一案六问责”,使责任追究形成巨大的震摄作用,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当事人、相关的责任人员以及案发单位的***员都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在清理出信用社队伍,达到“有制度控
制不能为、有严厉处罚不敢为、要付出高额代价不想为”的效果。
三、完善监督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各项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内部监督上存在漏洞而精心谋划,伺机作案。我们要通过工作机制的转变,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来防范道德风险转化为实际风险。比如,在工作机制方面,要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岗位轮换、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员工培训工作。要以制度化的形式做好内控制案防度执行的有效性。要按照内控管理原则加快推进业务流程的***和再造,全面推行前中后台分离,实现由粗放式经营向流程式经营转变。前台临柜服务必须坚持“双人复核”制度,中台对前台业务处理进行再复核,后台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检查,既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又强化了风险控制,共同构成“三道防火墙”。
四、加大硬件设施投入,不断提高物防效果
农村信用社由于网点多,个别的安全设施达标改造还没有完全到位,已经改造的网点也有少数网点因经费限制或者改造时间较长导致原有设施过时与当前的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不相适应的现象存在,因此进一步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提高物防能力很有必要。同时要求员工加强学习,及时掌握安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提高安防设施的使用效果,坚决杜绝“安全设施形同虚设”现象的发生。
你好
事件:20xx年6月xx日6点左右在绵阳市游仙区发生的打人事件,执法机关为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派出所,执法人员警号为030813。
受害方陈诉:在20xx年6月xx日早上,肇事人(一个20多岁血气方刚的青年人)开车从受害人(一个年过五旬身体瘦弱的中老年人)身边经过,开车速度极快,幸亏受害人躲闪及时以至于没发生危险,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以教育的语气予以劝导。谁知肇事人不分青红皂白停车下来就对受害人就是一通口头威胁,受害人就进行口头反驳劝其行为是错误的,紧接着肇事人就对受害人大打出手。请问一个50多岁身体瘦弱的人怎么能扛得住一个血气方刚的青年人的手打脚踢,围观好心群众看此情况好心打报警电话报警。
警察在多人打电话十余分钟后才到达事发现场,将其两人带走。当时的情况是受害人头部已经大量流血,可悲的是当时执法人员(警号为030813却将受害人带到了派出所而不是医院,敢问人民警察的职责不是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吗?受害人到了派出所还在继续流血,派出所的前厅凳子上还有大滩血迹(可悲了普通的老百姓不懂现场取证照下当时的情况),经过在派出所的一番折腾后,才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当时受害人由于失血过多到医院已昏迷,我在想要是第一时间将受害人送到医院会不会因为失血过多而造成昏迷呢?
受害人家属相继赶到医院,当时仅仅只有受害人家属在医院安排相应的检查等。家属在医院安顿好受害人之后,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可当家属到派出所之后听到当时执法人员(警号为030813说的话却是“肇事人已经放了,你们家属先把受害人医好,对方答应赔偿”作为一个受害人的亲属听到这句话就懵了,怎么能就把人放了呢?都还不知道伤者的伤势如何,就直接放人了,万一病人出现危险怎么办?万一肇事人逃逸怎么办?我不得不怀疑当时执法人员的举措是否合适?是否符合执行此类事件的正常程序?受害方所有家属都觉得无法想象受害人伤的如此的重,执法机关却给的是这个答案,于是就开始咨询相应的情况,当时执法人员(警号为030813非常不耐烦,以自己很忙各种推脱,且态度极其恶劣,最后甚至说出“你们家属不好好医病人,我到时要找你们问责”请问究竟谁是受害者,怎么感觉我方既是肇事人又是受害人一样?完全和真正的肇事人一点关系都没有了。可怜了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无依无靠,没有什么社会关系,无路可走,只有听当时执法人员的安排回去老老实实的照顾病人,自己拿出唯一点点的积蓄,全部搭上了。
20xx年6月15日,事发第二天,医院告知已经欠费,于是受害人找到派出所要肇事人承担医药费,派出所的人员根据肇事人留下的联系方式进行联系,联系方式已经联系不上肇事人了。于是受害人家属就联系当时处理此次事件的`执法人员(警号为030813,谁知对方的态度极其恶劣,对受害方家属完全致于不顾。在此种情况下,我不得不怀疑职责就是保证老百姓人身安全的人究竟是不是在一心为了百姓?受害人家属失望至极……
20xx年6月16日,受害人家属再次找到派出所希望能解决医药费的问题,处理此次事件的执法人员(警号为030813依旧态度恶劣,对几名受害人家属凶神恶煞、大吵大闹……后面肇事人的父亲到来,在医院象征性的交了部分费用,此事件暂时缓和下来。
以上就是事件发生三天来的经过,针对这三天执法人员(警号为030813的态度,我方后续还有那么多问题需要去协商处理,照这样下去,我们究竟还能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还能不能得到应有的公平待遇?一大家人的主心骨就这么在医院,一大家子人还等着吃饭呢?
此信为一个普普通通老百姓的亲身经历,全部属实,没有达官贵人之类的亲戚、没有大笔家产的资本,无处求助,唯独只有通过这样来陈诉自己的委屈。
一个受害人的家属
20xx年6月16日星期一
2014年4月24日,将吕磊伤情鉴定为轻伤的烟台法医向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莱阳市人民法院吕磊伤情有关问题的答复》。从答复时间可以猜到,烟台法医在答复前应该已经听到吕磊在看守所五次癫痫发作的传言了,在这种情况下,烟台法医还能做出此等答复,着实勇气可嘉!现针对答复中存在的问题,做如下驳斥:
一、关于“被鉴定人吕磊伤后一直未有右耳听力下降的主诉及耳疼、耳鸣等耳、听觉系统受损伤的症状和体征,亦未就‘右耳聋’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治疗,受伤一月余后诉称‘有时听力差’离此次外伤时间相距较远”的反驳意见。
烟台法医系根据病历[莱阳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679930)]记载作出如上答复,但本人查遍了该住院病历,也未看到相关内容,相反,我却看到该病历记载:3小时前病人被人打伤头胸部及四肢……右外耳道流血性液不止……2011年9月29日出院诊断:创伤性耳聋(右)……
我也看到,2011年8月25日,莱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吕磊于半小时前被人打伤……右外耳道有血性液流出……
案发日,吕磊头部遭受重创、生命垂危,在重症监护室抢救24小时之久,他的右外耳道流血性液不止,你们凭什么说吕磊没有“耳疼、耳鸣等症状和体状”?2011年9月29日,莱阳市中心医院出院诊断:创伤性耳聋(右),你们凭什么说吕磊“未有右耳听力下降的主诉”、“未就‘右耳聋’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治疗”?难道医院伪造病历?
吕磊受伤一个月后,病情趋于稳定,但听力仍未恢复,这时到医院检查耳部是为了进一步确诊右耳耳聋,完全符合人之常情。烟台法医说吕磊受伤一个月后才到医院检查听力,距离外伤时间较长,实在是强词夺理:首先,吕磊出院诊断为创伤性耳聋(右),凭什么说他在住院期间没有检查右耳?第二,一个月都算时间长,不知他们如何来掌握“长”和“短”的标准?
二、关于“约三月后因‘右耳听力差’就诊,检查见右侧鼓膜完整,标志清晰,亦未有右耳外伤性改变,如鼓膜穿孔及愈合瘢痕的记载”,纯属断章取义,故意歪曲事实。
2011年11月23日,吕磊出院后因听力差到莱阳中心医院再次检查,门诊病历显示:鼓膜轻度内陷,音叉试验呈N性聋。
2011年11月24日,吕磊又到烟台毓璜顶医院检查?
您好!
附件为所述南海子物业部分资料,请查收过目研究。
初步得知贵机构有使用所述物业1000平米做国家机构办公基地的意向,为此我说四个问题,请大家研究考虑:
1、资料中,含有我们经深入研究或策划,初步确定的物业经营规划或用途计划。结合物业的位置和客观条件等,应该指出,它可能非常适合做国家(某某机构)办公基地。主要是自然环境好,自不必说;物业大院内部配套的'养生系统、书画文化、温泉洗浴、会议培训、餐饮娱乐、接待系统包括电瓶车进入公园游览等,都非常适合休闲式工作和养生型生活。
2、我们的经营规划大概是:一部分物业自己开发项目做经营、适当的一部分届时可对外所谓出租。其中要说明的是,因所述物业房子还没有进行内部装修,所以我们现在还没有进行“对外招商出租”。且,根据政府机构委托我方对物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合同要求,即使装修完毕届时有部分物业对外招商(出租),我们也要跟需求方签署的是“内部承包经营合作协议”,以便符合政府领导所要求的“不要做二手出租,需要自己经营”的要求。所以,我们之间签署的是怎么合作的协议,而不能明显地是《出租协议》。
3、由此我建议,贵机构通过研究资料,可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们目前所说的“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的建议。可以指出,如果不是租赁而是合作,那就是我们内部自己留下来所需的1000多平米,做国家机构的办公基地,其中并有机会自己开发其他配套功能、经营其他应有项目,而有自我创收之机会,一切事情,比仅仅是租赁到一处物业来做办公室,就有潜力和好办多了。
4、我听得出,起码您个人对所述物业的“产权”理解上有一定偏差,我愿意给予解释:所述物业,谈不上产权问题,尤其对我们经营者或使用者,应该说明我们没有它的所谓产权。这些物业,是北京中轴线南北两大公园(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和南海子公园)里的“国有资产和公共设施”;所有物业尤其对被委托,乃至承包、承租者,都是讲“经营权限”而不涉及产权。南海子归所属区政府管理,能把这块15栋房子的大院子委托交给我们承包经营30年,这里面一点都没有房地产买卖、交易关系,一点都不涉及产权问题,是“国有资产委托经营,30年经营权”问题。请了解。
另外:基于关系所在和合同约束,所述物业群,甚至该公园里其他设施(只要对外委托经营),都不会被任何其他外来单位或任何其他所谓有背景的人“撬走”。物业在那里,任何时候去看它都在,因此我们可另安排去实地看房子。
此致!
顺祝年来快乐!
老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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